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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女生服兵役才能談性別平等?!

討論到性別平等議題,經常會收到大絕回應「女生服兵役再來談性別平等!」這說法有道理嗎?

我認為這說法至少混合了幾個議題:
  • 議題一、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 議題二、女性有服兵役的義務
  • 議題三、在女性盡了服兵役的義務以前,對女性的不平等待遇都是合理的

以下分別討論。

一、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這顯然是有爭議的,至少對於反對義務役的國家而言,人民當然是沒有服兵役的義務,而如果人民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後面的議題就都不必考慮了。

大體而言,募兵的主要考量是選擇自由,且職業軍人訓練較足、素質較高;徵兵的主要考量是財政負擔小、確保兵源充足、全民國防、以及公民責任(如果所有國民或其親友皆須服兵役,人民會更為生死與共,對戰爭更為謹慎,達成不戰不可的共識才會出兵;相較之下,募兵往往是窮人及少數族群在當兵,相當於全民出錢買人送死,戰爭也可能更容易成為政客及有錢人的籌碼)。

不過,如果前提是國家基於某些現實考量而必須維持義務役,那似乎可以先略過此題,接著考慮後者。

二、女性有服兵役的義務

如果人民確實有服兵役的義務,那麼在性別平等的前提下,原則上制度是不應有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所以焦點就轉到「是否有正當理由支持女性免服兵役」。以下將討論幾個我看過比較有趣的論點,及一點心得~~

1. 戰爭和兵役本來就是男性主導的,女性不負有參與義務

某些女性主義認為,暴力和侵略是男性的特質,現實上暴力犯罪者是以男性為絕大多數(約 95% ),戰爭基本上也是由男性和父權推動與促成,甚至可說是男性的欲求,而戰爭本身便是應該反對的。由於戰爭是應該反對的,因此義務役不該存在,而即使迫於某些現實條件必須存在,由於那是為了男性的欲求,女性自然不該被強迫參與。

個人看法:
如果可以,我真心希望沒有戰爭、沒有徵兵。如果不會有戰爭,徵兵是沒有必要的。可能有人說軍人還有鎮壓、救災、處理野生動物等功能,但這些任務其實可交由警察、消防隊擔任。然而「戰爭是男性的需求,因此女性不該被強迫參與」可能不總是有說服力,如果戰爭是為了侵略敵國,這種侵略性或許是相當男性化的需求;但如果戰爭是為了抵抗敵國侵略,自保似乎不只是男性,也是女性的需求,那麼以自保為目的的戰爭和徵兵,女性是否也需要承擔呢?我沒有明確的答案~

2. 女性體能較弱

眾所皆知女生和男生有許多生理差異,其中女生體能比男生差,是很常聽到女生不需服兵役的理由,但詳細理路不只一種,以下分別探討:

2.1. 女性體能不如男性,因此不適合當兵

其中一種說法是因為女生體能差,不像男生那麼能戰,所以不適合當兵。

個人看法:
這說法恐怕不太行得通,因為我們並沒有禁止女生服志願役,有些國家還有女性義務役(我知道以色列有以色列女性雖須服兵役,但男性役期為 3 年,而女性為 2 年,因而也並非完全平等。,北韓和挪威最近也打算如此)既然事實上有女兵的存在,顯然女生是有能力當兵的。

況且現在越來越偏向科技戰,體格的要求越來越低,再考慮可以男女分工,將體能較差的女兵派去做間諜、後勤、護理,就更沒有理由說女生不能當兵了。

2.2. 女性體能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全面體檢不經濟

這是比較細的思考。我們很清楚,基於生物因素,女生的體能普遍不如男生,即使採用體位判準,有可能只有相當少數的女生符合資格,如果女生之中只有相當少數,比如可能不到 10% 可達服役標準,此時國家投入醫療資源為所有役齡女性實施體位判定可能不太划算,相較之下,直接將女性認定為免役會比較經濟。

個人看法:
我覺得這理由有可能成立,畢竟所有體位標準都有極限,也就是說可能有些人其實是可以當兵的,卻被判定為免役體位,反之亦然。

舉例來說,過胖或過瘦是免役的標準之一,有些人確實是體質因素無法吃胖或減重,但也有人為飲食控制製造出來的,判定免役後幾個月就正常了,這種真的不能嗎?如果我們能接受用過胖或過瘦作為判定免役的粗略標準,也願意容忍可能的誤判,又為何不能接受以性別作為粗略標準呢?

不過這說法是否成立,需要考查相關事實條件,比如女生之中可以達到服役標準的人是否真的很少?體位判定及兵役相關程序是否真的很耗資源?兵源是否匱乏(匱乏時徵兵標準多半會放寬)?等等。我沒有相關研究資料,目前只能談到這裡供大家參考及思考...

另外,如果以此理由主張女生不服兵役,瘦子或胖子判定為免役體位,將不能服志願役,但女生一律判定為「免役」,卻可以服志願役(至少體格好的那些),這似乎有點奇妙XD

3. 女性有月經、要懷孕

以男女生的生理差異為由的,還有一個著名論點,就是女生有生理期和孕產哺乳能力,但詳細理由也不只一種,以下分別談談:b

3.1. 女性有生理期的不便,因此不適合當兵

這和 2.1. 很相近,反駁的理由也差不多,由於事實上就有女兵,那表示生理期一定不是不可解決的問題~

3.2. 女性有懷孕和生產的使命,因此可以免服兵役

有人認為男生不能懷孕和生產,而女生可以,因此男生服兵役而不生育、女生生育而不服兵役,兩性各司其職是合理的。

個人看法:
這理由也不是很有說服力。因為男生服兵役是義務,不能不服兵役,而女生懷孕生產不是義務,可以選擇不生,尤其現在生育率超低,顯然多數女生沒有達成使命,如果免役的理由是為了懷孕,不生小孩的女生是否都該回去當兵?

3.3. 女性要承受較多生理上的痛苦,因此以免服兵役作為平衡

有些人說,女生幾乎不可避免必須承受生理期的痛苦(會痛的每個月都要受折磨;就算不會痛,月事來還是很多不便和麻煩),有小便機制的不便與弱勢(有些女生會因為公廁不衛生造成感染,或者不敢上憋尿憋到感染),體格劣勢使得女性遠比男性更常成為暴力下的犧牲者,如果要生小孩還得忍受懷孕和生產的痛苦與風險。相較之下男性沒有可以相對應的生理劣勢,因此讓女生免服兵役作為平衡是合理的。

個人看法:
這說法有點像是把女生視作一種輕度的身心障礙者,身障人士有某些不利條件,所以提供相應的補償,同理,女生普遍有某些不利條件,也提供相應的補償。

這樣的補償論是否適當,一定是會有爭議的,比如有人會說男生平均壽命比女生短,所以很公平,另一方則說女生普遍活得比較不好;有人會說女生已經有生理假和孕產假,已經平衡了,另一方則說生理假和孕產假只能略為舒緩,本質上不足以抵銷女生的生理弱勢;有人會說學校和公司普遍重女輕男,不只平衡,女生還過太爽;另一方則說目前女生普遍學歷低、職等低、所得低、家庭事業兩頭燒,何爽之有?第三方則說這是文化因素,應該把性別二分的文化去除,而不是制度上做文章...

最後,還有一個考量點是,假設通盤考量後女生相對於男生的確有生理弱勢,就像身障者相對於一般人一樣,以免服兵役作為平衡是否合理呢?會不會不足或太過?或者以提供薪資、工作、大眾運輸或其他優惠作為平衡,但女生仍服兵役會更為合宜?

這涉及許多價值和可行性的考量,我目前沒有答案。

3.4. 女性義務役會排擠女性孕產的使命

這主要是從國家的層面看待女性服兵役的問題。

由於本質的生物因素,只有女生能夠生小孩,女生服兵役會影響學業、工作發展,讓晚生、不生的問題更嚴重,高齡產婦容易生出有問題的後代,不生則會讓少子化加重,兩者對國家整體而言是不利的。

類似地,健康的女生比較可能生出健康的後代,女性義務役卻是一種反淘汰機制,把相對健康的女生送去戰死沙場(如果發生戰爭),或者變成晚生或不生(如果沒戰爭或服替代役),而讓相對不健康的女生去生小孩,這也會影響後代品質。

又女性義務役會導致女性三重承擔:兵役、生理弱勢、孕產;相較於男性只承擔兵役,恐加劇女生的不平心理而降低生育意願。

簡而言之,只要有女性義務役這種機制存在,便可預期整體而言會降低後代的量與質。尤其若生育率不高,女性義務役會讓少子化問題雪上加霜。

個人看法:
我覺得這是頗有說服力的理由,只要我們國家與人民重視後代素質與少子化的問題,便值得思考。

或曰如果讓女生服兵役,但生產過可免役如何?但兵役一般是 18 歲至 20 初,如果女生得靠懷孕免役,似乎只是鼓勵低學歷生小孩、甚至未婚生子,而目前社會普遍晚婚,大多數女生仍受兵役影響晚生、不生,恐怕不見得有益。

或曰如果規定老到一定程度(比如高齡產婦標準 35 歲)的女性未生產則須服兵役如何?單就經濟學理來看,這或許能夠為女性結婚生子創造誘因,然而高齡產婦往往不是自願而是真有困難,這制度仍有可能迫使本來會在 36 歲生小孩的女生變得更晚生或不生,因而還是有影響後代的疑慮(雖然高齡產婦生育風險大,但如果整體而言生比不生好,讓高齡產婦不生還是負效益),再者 35 歲以上的女生有幾個適合當兵?

當然這說法也不是所向無敵,至少女生服兵役對後代影響會有多大,要深入研究才知道,或許其實很小;但反過來說,徵女兵的效益似乎也不大(相較於其他策略,比如稍微加嚴役男的免役標準),除非國家兵源緊迫到極限,似乎不大有徵用女兵的必要(然而若兵源極度短缺,或許犧牲後代而讓女性投入戰場,也會是必要之惡)。還有,如果不在乎少子化,這點就不是問題。

小結

總體而言,如果有義務役,是否該徵用女生,我還沒有明確的結論,但據以上分析,女生服兵役固然會有效益,但也有對國家整體造成負面影響的疑慮,這需要實證考查和研究確認,而即使確認了,各正負效果的權重如何,也會因價值觀不同而有不同判斷。無論如何,在評估過這些因素和「成本效益」以前,要說「義務役就是該不分男女」或「女生就是不能當兵」,我覺得都不是很站得住腳的立場。

雖然有新聞說 105 年就改全募兵了,不過全募兵是否真能順利推行下去,似乎也還待觀察,所以女生義務役的問題應該還是可以討論XD

三、在女性盡了服兵役的義務以前,對女性的不平等待遇都是合理的

這說法合理嗎?

首先,如果議題二不成立,支持議題三相當於要求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女生做更多非義務的事以交換較好的待遇,這無異於搶奪一個人的財物再要求他做工贖回,一般道德上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那麼,如果議題二成立,有好理由說明議題三成立嗎?

一個可能的想法是「享權利就要盡義務」,因此像某些激進女性主義者一味主張女性應得到某些待遇卻反對女性服兵役,是不公平的。

我同意這說法,理想上如果女性享有所有應有的權利,則也應盡所有應盡的義務。

然而理想歸理想,但現實是女性並未享有所有應盡的權利,也未盡所有應盡的義務,怎麼辦?

至少有幾種做法: (1) 一步修法到位,賦予女性所有應有的權利,也要求所有應盡的義務; (2) 逐步要求應盡的義務,再逐步賦予應有的權利; (3) 逐步賦予應有的權利,再逐步要求應盡的義務; (4) 不管它。

此時該怎麼做,有很多種看法, (1) 似乎是最理想的,但現實上似乎極難達成。至於 (2)~(4) 如何抉擇,我個人比較支持這個做法:看女性整體而言是優勢或是弱勢,如果女性是優勢族群,應選擇 (2) ,如果是弱勢族群,應選擇 (3) ;如果不優勢也不劣勢,可考慮 (4) 。

我相信這做法是一般人會同意的,如果富人同時有未盡的義務及未享的權利,我們會傾向要求他們先盡更多義務,而非先享有更多權利;如果低收入者、傷病者、身心障礙者同時有未盡的義務及未享的權利,我們會傾向給他們更多權利,再逐漸要求他們盡更多義務。這應是相當普遍的公平正義觀。

那麼女性到底是優勢族群或劣勢族群呢?如要詳細比較,可能是永遠比不完的,在某些人眼裡女生永遠是過太爽,在另一些人眼裡女生永遠是好可憐。不過有個問題可試著問問自己:「如果人生重來(即所有先天條件相當),想生為男生或女生?」這問題和是否想變性是不同的概念,變性是目前的生理性別和心理性別有嚴重衝突,因而想藉由變性化解。舉例來說一個生理性別是男性但心理性別是女性的人,如果問他是否想變女性,他極可能會回答想;但如果問他是想生為男性或女性,他有可能會回答想生為男性(生心理皆是男性的正常男人)勝過女性(生心理皆是女性的正常女人)。

照理來說真心覺得女生過太爽的人會想當女生,而真心覺得女生太可憐的人會想當男生,而如果沒有好壞差別,應該是都可以(或維持現狀)。

當然,不會每個人都有一樣的答案,不過一般調查結果是男生想當女生的比例比女生想當男生的比例少許多(據幾個網路投票,前者約為 8.5% ,後者約 31.7% ),這似乎顯示比較少人想當女生,也顯示女性較可能是弱勢族群,因此, (3) 似乎是比較合理的立場,但議題三的看法與 (2) 較為接近。

除了優勢與弱勢的考量以外,未盡義務造成的危害或不公平較大或未得權利造成的危害或不公平較大,可能也是何者優先處理的理由。這部分目前也還有很多爭議,有些人認為女生不當兵影響了軍隊素質且是嚴重的性別不平等,有些人則認為女生在社會上仍有太多應有的權利尚未擁有。

總體而言,如果議題二為假,則無好理由支持議題三;如果議題二為真,以目前女性偏向弱勢的現實來看,亦似無好理由支持議題三。

總結

綜上所述,議題一、議題二皆有爭議空間,而議題三則似乎不是那麼值得支持的立場,故整體而言「女生服兵役再來談性別平等」似乎不是那麼值得支持。

以上敝人淺見,感謝大家收看~~有批評指教或其他論點也歡迎提出哦:b

2014-08-06

戰態度

談到態度,很多人的印象是言談語氣之類的事,與言論內容是否理性、客觀、正確、合理毫無關係。在這種理解之下,可預見的,許多理性至上的人自然對態度毫不在乎,認為那是次要的、甚至可有可無之事。

然而,這恐怕是把態度看窄了。

態度涵蓋的層面極深極廣,理性、不理性是態度,客觀、不客觀是態度,輕賤、尊重是態度,積極、消極是態度,直接尖銳、客氣委婉也是態度。

當一個人主張證據至上,批判他人閒散懶惰不追求、不在乎證據,他便是在批判他人的態度問題;當一個人指控他人逃避批評、缺乏自省、知錯不改,他也是在爭論態度問題。當一個人主張搞清楚事實比一切都重要,他便是在宣揚一種態度。

客倌如若同意這些 point 很重要,還能說態度「無所謂」嗎?

反過來說,當一個人被批評態度不佳,他的問題往往也不只是有輕賤尊重、尖銳委婉之類。

就以「自大」為例吧,一般觀念中,自大多半是指言行強勢、輕賤他人之類。然而大家是否思考過,什麼時候一個人會給人言行強勢、輕賤他人的感受呢?

許多時候強勢的表現是由於心理上強烈認為自己對而別人錯,然而大家應當知道,許多事並無絕對對錯,而是價值取捨的問題。

客觀公正的人尊重各種價值觀,對各種價值選擇一視同仁,而由於他認為大家的價值觀是平等的,對待不同觀點,自然會用比較謙遜的語氣,他可能會說明自己的價值與理由,讓對方有所思考,而不會很強勢說對方「錯誤」;反之,經常指責他人觀點錯誤的人,除了自大,往往也在客觀公正上有所欠缺。

「小杉慘死於亂刀之下」「胖虎小杉有強烈過節,他很有嫌疑」「放下你的幻想吧!這完全不是事實,事實是案發時刻缺乏不在場證明的是大雄和小夫,胖虎是唯一有不在場證明的人!」

胖虎有不在場證明,確實是很值得考慮的證據,然而,這真的足以宣稱胖虎是兇手只是幻想、絕非事實嗎?恐怕沒那麼簡單,不在場證明可以假造,誰知道調查過後胖虎不會真是兇手呢?

如有考慮到這層,我們不會輕易宣判胖虎是兇手的猜想是空想,也應不會用那麼激烈的口氣,比如他可能會說「胖虎的確在這方面有嫌疑,不過根據目前調查,大雄的熟人之中,案發時刻缺乏不在場證明的是大雄和小夫,胖虎則有不在場證明,而大雄和小夫也和小杉有些過節,因此兇手是誰恐怕很難定論」。

某些論點儘管有較充分、較有力的證據,卻難以保證必是事實。在此之前宣稱此觀點才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錯的,不只讓人感到刺耳、自大,背後可能也伴隨著草率與思慮欠周。

敝人不否認有些人只在乎言論是否尖銳無理,然而就敝人的觀察,人們批評一個人妄自尊大時,最在意的不見得在於是否有禮有風度,往往也是「不夠客觀公正」。或許這便是「妄自尊大只不過是無知的假面具而已」一語的由來吧。

理性至上的人常認為態度無所謂、刻薄尖銳沒關係,確實,如果其他因素不變,某些時候尖銳的確比委婉更有益於激發思辯,然而且不論其可能副作用或實效是否真的較好,選擇尖銳的同時往往也伴隨著客觀公正的犠牲。實效固然值得追求,也可以是選擇,但選擇犠牲客觀公正以追求實效之時,恐怕也不是那麼「理性至上」了。

2014-03-22

【心得文】黑箱服貿該簽嗎?

1. 認為服貿協議有黑箱及違反程序正義嗎?是。

無論是依國際慣例或依我國憲法,國際協議都是國會審議案。服貿之所以看起來像行政命令,是因為基於某些歷史因素,我國和中共在憲法上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但笨蛋也看得出來,中共實質上根本是另一個國家,還是處心積慮張牙舞爪的敵對國家,和這種對象可以簽協議不通過國會審議嗎?今天服貿可以說簽就簽,明天和平協議、賣地協議是不是也可以政府說簽就簽?我認為決不合理!

不合理,那合法嗎?這有不少爭議,我也不完全確定,但目前我比較支持這兩篇的觀點,也就是:不合法,政府違法亂紀!
【整理】服貿協議到底有沒有黑箱過關?
關於「服貿協議程序瑕疵一節」的想法

如果有好理據證明其實是合法的,我還是認為它不合理,服貿還是該抗議的黑箱,頂多是抗議方式調整為訴求修法的方向。

2. 支持現行的服貿協議嗎?不支持。

這可以分兩個方向談:政治上和民生上

2.1. 政治上:有一定的風險,除非民生上足夠大利小弊,否則是反誘因。

我大致同意這篇的觀點:
我自己眼中的服貿的利與弊

用常識想,台灣那麼小,服務業競爭力較中國高,陸資有何利可圖?如無利可圖,老共為何要簽約,你相信他會真的釋出善意嗎?除了別有所圖還有多少合理解釋?

共匪不是吃素的,他們都處心積慮要收復台灣,也有相關訊息了,難道不可能為政治目的發動各種常理上看起來沒有經濟價值的經濟攻勢,或藉開放滲透我國?大陸老闆用人可能不會只看競爭力,陸資企業也可能不會用自由市場的方式競爭......運動比賽人家擺明用禁藥了,你說「有實力就不怕競爭」有用嗎?!

並且,對中共經濟依賴的過度加重,將使經濟威脅風險大增,使國家自主權更受限。

2.2. 民生上:簡而言之,「相對於不簽,簽服貿會不會使我們過得更好?」老實說,我不確定。

這問題太複雜了!沒有足夠專業知識是很難做全面評估的。遺憾的是,有這些專業知識的人大多不可信任。我大致信任核四安檢團隊,畢竟他們是未來要在核電廠工作的人,核四果真不安全,他們生命財產也受威脅。然而,政客和大企業有龐大的利益誘因,服貿潛在的利益幾乎都是他們接收,服貿潛在的風險和代價幾乎都不干他們的事;專業學者的資源和利益也操在前二者手上,他們能摸著良心說出完整真相嗎?

簽服貿以後,民生上會有什麼代價,可參考以下幾篇:
《對不起,不再袖手旁觀了--一位企業主眼中的服貿》
這次再不站出來,就真的一輩子是魯蛇了
三分鐘搞懂:1)ECFA之類的自由貿易協定之利弊;2)我怎樣做會讓台灣變得更好?
針對網友將自由貿易比喻為科技進步而會給人類帶來好處所做的回應

以及這幾本書:《崩世代》、《經濟殺手的告白》、《綠色全球宣言》

簡而言之就是,全球化、自由化的確可望刺激經濟成長,但成長的果實都是1%的政商大老在收,99%民眾完全享受不到,還會面臨人才資源資金大舉外移,而本國留下失業危機、景氣下滑、物價飆漲等諸多惡果!

「經濟」不是全貌,值得關切的是「民生」,以前簽了那麼多貿易協定,哪一項是除了 GDP 上升以外,真正讓我們生活更好的?

政治很可怕,但經濟的殘暴遠勝於此!基於這些理由,我目前的立場是:反對一切自由貿易協定──是的,無論對象是中國日本美國新加坡,通通反對──直到時機成熟。

什麼時候才算「時機成熟」?有公平的稅制、有完善防止產業出走的機制、有完善的輔導轉業機制、有適當的社福政策,使經濟成長果實能確確實實的反映在民生。

否則,我寧可「鎖國」,也許這樣經濟成長會趨緩,也許這樣我們的大企業會少一點國際競爭力,也許買 iPhone 會貴一點,但那又如何?且不論現在已開放夠多,難以稱上「鎖國」,幾千幾萬年前國際貿易絕少,人們還是可以過得很幸福;經濟成長,要沒有公平正義的財富分配和政治環境,也只是幻覺。

身為非專業小咖,以上都可能錯,有可能即使是目前的情勢,簽服貿對民生還是有改善,可是我找不到理由。如果你支持簽服貿,歡迎替我找理由,也許我會改變心意。

就我目前看到的,政府和那些利益相關的政商學界人士們對於服貿的副作用幾乎都是避重就輕。

這是官方的問答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問答集

看起來很詳盡,對吧?我同意它的確破除了一些迷思和謠言,不過我想知道這個核心問題的答案:赴海外發展的企業,他們的盈利有回饋到全國民生嗎?還是個個準備捲款移民?

我覺得是後者。我希望這推測是錯的,但專家們能否拿出好理由說服我,那真的是錯的?

這就像醫生說服我做昂貴手術,他說只有這手術能挽救性命並讓我過得最好,也講了些理由。「但是......」,我問,「會不會有副作用、後遺症和潛在重大風險?」醫生不是避而不答,就是(故意?)拿出艱澀難懂的專業術語。換作是你,會聽醫生的嗎?

我知道我不懂,但我也不相信醫生,相信醫生是賭,不相信也是賭。只能說,根據極其有限的資訊,我賭不依。

當然,如果有更多資訊,我可能會改善心意。尤其是醫生能根據專業、中立客觀、毫無隱瞞、平易近人地充分釋疑之時。

3. 如不支持,覺得應全面反對或是哪部分的內容修正?全面反對。

如上所述,我不確定最好的做法是什麼,我會根據更多的資訊做決定。但目前來看,我認為徹底拒絕比較好。

4. (同場加映) 是否支持反服貿佔領立法院的行動?大致支持。

我向來很支持依法行政。反旺中事件、文林苑事件、鬍鬚張漲價事件、大埔開發案、關廠工人事件,我都不支持社運分子的訴求和行動,我不同意針對單獨個案做全民公審,要嘛依法處理,要嘛提修法,拿出能通則化的方針。

但如前所言,程序上,服貿的決策過程缺乏程序正義、也違法亂紀,應有的行政和立法監督都顯然失效,且服貿協議有法律的地位,絕對是通則化、非個案的問題。實質上,目前的資訊也讓我有足夠理由表示不信任。就此看來,我認為擋下服貿,讓議題攤在陽光下,接受更多資訊和討論,然後慢慢思考應該怎麼做,這大方向是對的,而且恐怕是現在能力挽狂瀾的少數方法了。

我知道裡面有很多人是基於謠言和錯誤理由反服貿,我支持他們的熱血和行動力,但我不會支持那些理由,如有機會也希望能讓他們認清事實、反思為何而反。唯有大家理性地發表看法,充分溝通,才可望得到最佳的決策品質。

2013-11-19

怎樣才能支持同性婚姻?

【2013/11/21 Update: 大幅刪改了文章。本來只打算加點同性婚姻前後的比較,不知不覺竟增加了一倍篇幅!!(對不起敝人廢話太多^^|||)不過畢竟有一半內容相差無幾,還是更新在原 po 囉~~】

同性婚姻正在立法院激烈攻防,許多人都非常關切。以下嘗試探討: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有哪些?這些理由是否有爭議、站不站得住腳?以及,我們需要哪些證據和理由才能合理地在法律上允許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有些人說:「(人們普遍同意)人人可以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有些人說:「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婚姻權都是基本人權之一」

嗯...如果這邏輯成立,我們何妨也來照樣造句:「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大學生取得碩士文憑」,看倌,您同意嗎?

「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是縮寫,其原意顯然是「人人有權在研究所畢業後取得碩士文憑」,這當然不包括「人人有權在尚未研究所畢業時取得碩士文憑」。

同理,「人人可以結婚」顯然是指一般人認為的結婚,也就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我們的法律也確實已經保障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只要他們願意,就可以和異性締結婚姻關係且受法律認可──那還有什麼好爭?

除非他們想主張:「人們普遍同意任何人可與任何人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

不過,嚴格來說,顯然沒有這回事,至少民法就規定了,男未18、女未16不得結婚。

「任何人」恐怕太寬了,理解成「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總沒問題了罷?

問題在於,人們真的普遍同意「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彼此結婚都是基本人權」?有什麼證據?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成年男女原文為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曾有官方詮釋(見下段)認為,若是泛指「人」,理當使用 "People of full age" (成年人),此段刻意這樣寫,當是特指「成年的男人與女人」。,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顯然,它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

同樣條文也出現在聯合國公約 (ICCPR),其內容為:「①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②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③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國外曾發生過爭議,當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這樣解釋:公約內容提及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婚姻。(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我國憲法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憲法條文沒有明確主張人人享有婚姻權,然而第 242362552 號等釋憲案皆有類似說法:「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顯然憲法的邏輯是,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制度應受憲法保障,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普受認同的社會秩序,因此應受保障。

所以呢,到底從哪裡可以看出「人們普遍同意,彼此結婚是基本人權,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

婚姻是人權?或是特權?

哈佛學者 Michael 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談到,單以「平權」為由,恐難證明同性婚姻的正當性。如果理由只是「平權」,在一般平權概念下,有行為能力人之間自主合意「契約」都應該一視同仁。

如果我們可以問:「憑什麼異性戀人能共有財產、同性戀人不能?」為什麼不能問:「憑什麼可以和陌生人共有財產、不能和兄弟姐妹共有財產?」「憑什麼戀人能共有財產、摯友不能?」「憑什麼可以兩人共有財產、不能十人共有?」

「平等」、「人權」、「基本人權」並非支持同性婚姻的正當理由,如果理由只是「平等」,我們選擇的應該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婚姻去建制化」,或俗稱的「毀家廢婚」。所謂婚姻去建制化是指法律上消除婚姻一詞、國家不再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姻,把婚姻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開放出來成為一般的民事契約。比如只要兩個或多個成年人彼此協議,就能共有財產、承諾彼此忠誠並設定違約懲罰、......等等等等。婚姻去建制化將使無論同性戀人或異性戀人、一對一或一對多、近親或非近親、愛情或友情等各種關係在法律上徹底平等。當然,即使法律上「毀家廢婚」,人們還是可以有傳統意義的「結婚」:大家可以自行找民間企業舉辦結婚典禮、自行宴請親友,然後上公家機關簽訂契約、在上述各項權利義務中約法三章。

然而,事實上人們普遍不願意這麼做,為什麼呢? Sandel 教授認為,我們並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是合意就 OK 的一般民事契約、也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的各項權利義務是隨便兩個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人權」。法定婚姻的目的是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辯論應不應該允許同性戀取得法定婚姻關係,就是在辯論「婚姻是為了推崇及獎勵哪些美德?」「推崇及獎勵這些美德,應該要設下有哪些資格條件才合理?」「同性戀符不符合這些資格條件?」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引用了一個法庭判例,法官 Margaret Marshall 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為愛與終生許諾賦予榮耀和公共認可,由於同性戀和異性戀在做出了愛與終生許諾這方面並無二致,同性戀符合婚姻制度的目的,應受允許。

敝人打算擴充 Sandel 教授的說法:如果婚姻是國家、社會為達某些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群體的特殊權利義務,她不一定只是為了給某些美德賦予榮譽和肯定,也可以是為了某些公益目的而設計。

比如,總統可以統率陸海空三軍、醫師可以對病人執行醫療業務,我們不會說「憑什麼總統能統率陸海空三軍而我不能?這是歧視!」「憑什麼醫師能執行醫療業務我不能?這是歧視!」因為統率陸海空三軍、執行醫療業務本來就不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請參見第一節,此類句子解讀上容易誤會,這裡的意思是:執行醫療業務不是人人(包括尚未通過醫師認證、尚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而是社會為達特定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人的權利。

如果我們可以說:「醫師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就能取得醫師的頭銜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配偶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就能取得配偶的名分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限制只有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才能成為配偶?」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憑什麼限制只有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才能成為醫師?」

不,這些不是歧視,至少不理所當然是歧視。我們要先問:婚姻制度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對這個目的的達成是否有本質上的差別?然後才能論斷以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之差異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法定婚姻是為了什麼?

有人認為「愛與終生許諾」是神聖莊嚴有意義的美好事物,而法定婚姻的目的是表揚她。然而,並非大家都同意這種看法。

許多人也認為從生物性上來看,男女結合有獨特意義:兩個生心理本質上那麼不同的個體,互相理解、彼此相愛,自然美妙的交合,還能產生愛的結晶;沒有男女結合,人類就會滅絕……等等等等。況且自古以來所有婚姻都是一男一女,或者說不是一男一女的關係根本不被認為是婚姻。由於「男女互許終生」是這樣神聖莊嚴有獨特意義的事,值得受到社會的尊重、表揚、彰顯,因此我們賦予婚姻、配偶這些名分紀念她。

或者更實際地,我們可以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討論婚姻。比如有些人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獎勵生育」:如果配偶享有特權和福利,就會有更多人願意結婚、更多人生小孩。不過若要獎勵生育,為何不多給實際上生下小孩的夫妻補助,畢竟很多夫妻也不生小孩啊。

比起獎勵生育,敝人覺得這種說法較為貼切:「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讓更多子女出生、成長在有契約保障、預期能穩定存在的家庭中。」畢竟我們都不希望孩子是婚外所生,不希望孩子一出生就被棄養送到孤兒院甚或橫屍街頭,不希望孩子幼年就遭逢父母分居、離異。誠然婚姻制度並非完美,不過有父有母有家的子女,大體上總是比非婚生子女過得好些,有勝於無,這就讓婚姻制度有其效益和存在價值。

有人則是基於接近民事契約的想法:婚姻制度是讓兩人互為最親密、最重要的人,令彼此能互相代理各種事務。

然而,故事還未就此結束,主張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以後,我們還得探討現行的婚姻制度設計上是否切合這個目的?如有不切合,是否應做調整?

婚與不婚的差別?

一對同性伴侶彼此相愛,有或沒有配偶名分,會對生活造成什麼實際影響呢?以下提出幾點稍做探討:

(1) 戶政機構有配偶登記、身分證上有配偶註記

(2) 共有財產: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四節,夫妻可採共有財產制。

(3) 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五章,配偶彼此互負扶養義務,也對對方之父母等親屬負一定之扶養義務。

(4) 收養子女: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三章,夫妻可共同收養子女,且一般而言應共同收養子女。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負有監護、扶養義務。

(5) 遺產繼承:根據民法第五編,如無遺囑,配偶為最大的法定繼承人,享有最大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次之,非配偶非親屬則無保障。
其次,只要不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可藉遺囑自由分配遺產。
設某人有二子女: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66.6%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設某人無子女而父母健在,或無子女無父母而有二兄弟姐妹: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75%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6) 醫療決策:根據醫療法第 63-65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後者簽具;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後者。
另依衛生署(衛福部前身)解釋,所謂「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目前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屬「關係人」,有醫療決策代理權,然而當有代理權者意見衝突時,醫療機構會優先考量配偶勝於家屬之意見,而優先考量家屬勝於同性伴侶之意見。同性伴侶的優先地位和配偶是不同的。

(7) 人工生殖、孕產:根據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夫妻至少一方有正常生殖細胞(並有不孕症等診斷),方能施行人工生殖。單身人士、同性伴侶都沒有接受人工生殖的資格。
另外,孕婦的配偶有權請產假,同性伴侶不能。

(8) 眷屬福利:申購國宅資格與配偶身分有關,能和配偶申請同一間國宅,卻無法和同性伴侶住同一間。
許多企業提供家庭宿舍、員工旅遊等福利,均只能夫妻共享。

以上這些「特權」為什麼只限於配偶之間?是否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呢?或者至少有一些是同性伴侶應該享有?

比如共有財產,為什麼夫妻能共有財產,其他人不能呢?

夫妻共有財產的理由相當明顯:過去許多女性經濟上完全依賴丈夫,共有財產制使妻子平時可支配財產、萬一離婚也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可是,同性伴侶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所以,他們想要同性婚姻。

可是,兄弟姐妹感情深厚、住在一起,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兄弟姐妹結婚呢?

更甚者,八個人、十個人住在一起,也會有幾人主外幾人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群婚呢?

有些人就認為不該限制共有財產資格,他們認為任意多數人合意就應該能共有財產,才算是公平。否則即便不歧視同性戀,也是歧視兄弟姐妹、歧視多人團體。要消除歧視、不公,唯有修改民法,增訂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讓共有財產不再是配偶專屬的特權。

有些人則擔心,隨便幾人都能共有財產,會不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他們認為開放人們和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即是最大限度、且一般來說也夠用了。這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就是「伴侶制度」(或「民事結合」)的立意:即開放人們立約與另一人互為「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這個人可以是同性或異性,可以是摯友、結拜,可以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總之是位經常互相扶持的人。

或者兩者折衷:民法增訂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

遺產繼承、醫療決策似乎也是如此,我們希望給戀人最高權力?希望允許不定多數人取得最高權力?或希望允許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伴侶取得這些權利?
如果是不定多數,我們同意一個人立約讓十個人、百個人有最優先、超越所有親屬的遺產繼承權嗎?同意允許一個人立約讓醫療人員優先考慮這十個人、百個人的意見,勝過所有親屬嗎?
我們是否希望一個人能指定和某甲共有財產、給某乙最大繼承權、給某丙在醫療決策上有最大說話權?或者,只要有一位「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時有這些權限就夠了?反正把他註記在身分證上,以後大事小事優先找他就是?

假如某公司規定單身員工可申請單身宿舍,協配偶可申請家庭宿舍。一對同志想要住在一起......可是,摯友、結拜、兄弟姐妹,也想要住在一起呀!

討論到國家、社會給予的優惠,恐怕就要回到前面的議題:優惠的「目的」何在了。

家庭宿舍的目的是什麼?家庭宿舍往往是設計給三個人、四個人,多半是要給夫妻、子女同住。同性伴侶同住符合這目的嗎?摯友同住、兄弟姐妹同住,符合這目的嗎?

如果老闆就是想鼓勵員工結婚增產報國,給公司新血喜洋洋;開放了同性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可申請多人宿舍」?開放了近親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且非屬六等親)可申請多人宿舍」......同性婚姻真能解決問題嗎?

反之,如果家庭宿舍就是設計給員工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住,是否可以和老闆談談、把規定改成「協伴侶可申請多人宿舍」、「協一人可申請多人宿舍」?似乎不必要開放同性婚姻呢!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差別待遇有特定目的,法律改了人們也會改;反之即使法律不改,人們也會自行調整相關規定。

以前大學學歷很值錢,企業徵人都看它,然而在廣設大學以後,企業開始要求好的大學、好的科系,甚至要求碩士、博士。當我們把越來越多本不屬於婚姻的同性伴侶、近親、甚至多人關係納入婚姻,會不會造成婚姻「貶值」呢?要是婚姻貶值,長久以來結婚男男女女會不會身受其害呢?

如果法律開放不定數量成年人彼此合意就能結婚並互為配偶,市面上會充斥多少配偶群呢?公司會不會不得已修改門檻,比如「協一人且能證明感情親密者,可申請家庭宿舍」?這新規定會不會造成許多夫妻無法證明感情親密而被刷掉?如果這種事情可能發生,我們還能認為廣開婚姻大門不會讓婚姻、配偶的身分「貶值」、不會造成衝擊嗎?

除了員工家庭宿舍以外,其他如國宅資格或其他民間對「夫妻」、「攜眷」的特殊待遇,究竟目的為何、是想要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或只要讓人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襄盛舉呢?不妨思考思考?

再如收養子女,且不論孤兒院的領養,讓我們想像:甲男和乙女結婚並育有一子,而後甲男出櫃和丙男在一起,甲乙離婚而孩子判給甲男。如果甲丙能成婚,就能共同收養孩子;而現今法律不允許,只有甲男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甲丙自然希望能開放結婚,讓孩子有好歸宿。

不過,要是開放了同性婚姻,甲丙兩男共同收養了小孩,會發生什麼事?

且不論兩個大男人能否像傳統男女般把小孩教好,他們勢必得先面臨不少混亂:兩位男人是「夫夫」或是「夫妻」?是小孩的「父父」還是「父母」?假定某乙充當「媽媽」,乙的父母是小孩的爺爺奶或是外公外婆?兄弟姐妹是叔叔、伯伯、姑姑或是舅舅、阿姨?姪子是孩子的堂兄弟或表兄弟?孩子包括身分證以內的許多身分資料都要求填寫父母,那應該只填一位代表父親?或是一位填父親一位充當母親?或者所有身份證和個資都要廢棄長久以來的一父一母欄位,改為「雙親」?

這些親屬關係及社會架構的變動說大不大,說小倒也不小。我們社會想好答案了嗎?準備好因應這些衝擊、接受新的架構了嗎?如果還沒準備好,要怎麼辦?開放同性婚姻惟禁止同性配偶共同領養子女?或者一開始就把同志定位為「伴侶」、不讓他們進入婚姻、讓他們各自認養子女呢?

再如人工生殖,一般定位是「治療」不孕不育症的手段,如夫婦用心做人未果、就醫後晴天霹靂,得以有所補償、給雙方家人交待。如果同性婚姻開放了,同性配偶本不能生,算是「治療」嗎?若開放同性配偶做人工生殖,是否也要開放單身人士做人呢?同性配偶算是有不孕不育症嗎、有資格領取補助、保險金嗎?或者我們終究應該維持原來「夫妻」的資格限制呢?

除共有財產、繼承、醫療的地位以外,婚姻有很重的文化包袱,長久以來我們的文化都是期望人們結婚生子,才算是「有個交待」;即使現今傳宗接代的觀念淡化,許多人還是認為男女互補,才算是完成了這個神聖莊嚴的使命。同性戀人是真的有了歸宿,或者更像是終生不婚的朋友、摯友呢?

同志們請想想,你們真的想要結婚,或只是希望能共有財產,能在繼承、醫療決策上取得最大權限、讓生活更方便?

大家也請想想,我們希望展現的公平是什麼形式的公平?是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的公平嗎?上面幾個方案:
(1) 開放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2) 開放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3) 開放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伴侶制度;
會不會更公平、更接近我們真正想要的?

什麼時候可以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合理支持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呢?敝人以為至少要有以下兩個條件:

1.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不損公共利益及其他憲法保障的自由

這不只是「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同性戀和異性戀相比不會在XX方面造成損害」就可以了事的。

試問:新藥上市,說一句「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本藥物會造成健康損害」就夠了嗎?

那是不會被接受的,新藥需要醫學理論的辯證、實驗室實驗、動物實驗、以至由小到大的人體實驗,詳細地觀察、統計一定時日,劃出合理的使用方法,讓大家相信新藥不致造成各種讓人在乎的悲劇,我們才接受它。

同性婚姻作為一種「新藥」,上市前當然也得「實驗」,我們需要「有研究顯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XX、YY、ZZ方面沒有顯著差異」、「有研究顯示OO國家在開放同性婚姻之後AA、BB、CC等方面皆未受到顯著影響」、等等等等……如果沒有這類研究證據,那就憑大家平時和同性戀者相處的印象和感覺。總之,要累積足夠多的積極證據,說服社會大眾:各種擔憂真的不太可能發生、或者發生了也不嚴重、可以接受。

人類天性趨向保守,對新東西感到不安和排斥很自然,有時也的確不太理性。不過,理不理性是適度與否的問題,並無絕對標準,認為吃新藥會七孔流血而死恐怕太杞人憂天;但擔憂新藥可能有副作用或對健康造成長期損害,倒也很難說是毫無根據。所以長期下來,社會總是要求任何新東西上市前先說服大家,除去基本擔憂。

對同性婚姻的擔憂真的毫無根據嗎?

認為小孩和同志在一起就會變成同志恐怕是過度擔憂、無憑無據,但細細思考更深層的想法,背後倒也有幾分道理。

性傾向受先天及後天影響有遺傳學研究顯示性傾向有遺傳性;但也有同卵雙胞胎(基因相同)一為同志一非同志的案例,顯示基因不能完全決定性傾向。,同性戀大概不會傳染,然而當小孩是雙性戀或者性傾向處於同性戀、異性戀之邊緣,視同志理所當然的環境會不會使得本來傾向和異性交往的小孩選擇和同性在一起?當同性婚姻也叫婚姻,會不會讓本來應該會選擇異性婚姻的性傾向邊緣人更有樣學樣、更理所當然地選擇同性婚姻呢?

有一些跡象顯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開放,更傾向婚外性、多伴侶,伴侶忠誠度較差這種現象至少有兩種解讀:(1) 同性戀真的和開放的性態度有因果關係;(2) 由於社會壓力,態度比較不開放的同性戀傾向者不敢公然出櫃,造成那些已知出櫃的同性戀性態度開放的比例較高,伴侶忠誠度差縱然不是道德錯誤,卻也意味著離異可能性高。認可同性婚姻會不會變相認可了「伴侶忠誠不重要,彼此高興就好」的態度?認可這種態度會不會導致伴侶、配偶彼此更不傾向培養好的關係,導致婚姻、家庭更不美滿、離異可能性變高?

有人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純屬自由與個人選擇;卻也有人認為生育率很重要,異性戀及婚生子女是人類繁衍及維繫社會之基石、涉及公共利益,故社會當提供適當驅力,使有成為異性戀潛力的孩子盡可能成為異性戀、盡可能生兒育女。有人認為伴侶忠誠不重要;卻也有人認為,為了顧及子女身心發展,應盡量減少伴侶不忠誠及離異的可能性。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社會鼓勵異性戀、鼓勵生兒育女,卻不鼓勵同性戀?憑什麼社會鼓勵一對一終生廝守,卻不鼓勵多對多開放關係?這是歧視!」
那麼,我們是否也能說:「憑什麼社會鼓勵智育而不鼓勵美術音樂和體育、鼓勵理科而不鼓勵文科、鼓勵科學而不鼓勵哲學、鼓勵服務業而不鼓勵農業、鼓勵貧戶和身障人士卻不鼓勵一般老百姓?這是歧視!」

我們不應該懲罰同性戀、不應該懲罰性開放的人,可是我們的社會沒有懲罰他們,只是獎勵異性婚姻、獎勵生兒育女、獎勵彼此忠誠而已呀!獎勵錯了嗎?我們的政府、社會難道不能鼓勵任何東西嗎?(不過這「獎勵」根本少得可憐啊......看看多少異性情侶寧可選擇不婚!)

至少就「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結婚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生育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家庭美滿、離異率、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敝人以為這些算是合理擔憂,同性婚姻支持者要設法讓社會大眾安心。

是的,主張「有害」的人要舉證,但主張改變現狀的人也有舉證責任,不能說服大家相信「有益」,也要說服大家相信「無害」,因為現在是這些人要說服大家、要大家接受他們。

2.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

一直不太喜歡拿憲法論證......

憲法並沒有明文宣示要保障婚姻自由,當然也沒有明文宣示保障一夫一妻制或同性婚姻。

要講理由,大概也只有「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憲23),一夫一妻制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所以憲法保障她。

然而社會秩序是變動的,如果有一天同性婚姻成了現今的社會秩序,憲法是不是也應該轉而保障她呢?

什麼時候我們會有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敝人以為有個相當簡單的判準──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是不是社會常態?

對,同性婚禮只是個儀式,沒有實質法律效力,但法律不禁止。如果大家普遍認同也願意舉辦,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主張同性婚姻不是社會秩序?反之,說同性婚姻是社會秩序,事實上卻顯然沒幾個人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說得過去嗎?

當然,同性婚禮只是參考,還有哪些東西可看出同性婚姻的確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呢?不妨想想 :b

社會改革的現在式與未來式

假如有研究顯示同性戀性濫交比例高、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該怎麼辦?

有些人會想:那就不要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嘛!

有些人則認為:不!我們不能就此斷定這是同性戀的問題。我們應思考這些問題是同性戀本身造成的,或是制度的缺失,或是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導致,並改進這些問題。簡單地說:相關不等於因果

敝人以為,是的,我們不應草率認定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就此認為不應該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不過,我們也不該草率認為問題一定與同性戀無關。

我們應仔細思考各種可能,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不是其他因素導致?比如「社會環境對同性戀及同性戀養的小孩不友善」?這問題似乎不在同性戀,而在社會大眾的偏見。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也許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了?

當然,問題不那麼簡單,首先我們要找到可能的因素,接著我們要確認排除那些因素真能解決問題,然後我們要考慮排除那些因素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副作用多少?人們是否能接受?最後,改變那些因素需要多少時間?如果需要數年、數十年,那麼在此之前,我們是不是仍應該禁止同性戀領養?除非我們重視同性戀者的領養自由勝過子女身心健康。

認為「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不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同性戀者應該能領養子女」的改革者們,請仔細思考:有多少證據能證明問題在其他方面而不在同性戀?有什麼明確的領養制度或社會改革方案能讓同性戀領養子女又不損及子女利益?這些方案多久才能達成?「同性戀者能領養子女」是未來理想、或是現下可行?

小結

拉里拉雜談了許多,希望大家有所思考:

婚姻涉及的權利義務,似乎不是「人人該有的基本權利」:如果是,為什麼只允許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而不允許近親戀人、不允許結拜兄弟姐妹、不允許摯友、不允許兒童、不允許多對多、......?要平等,為什麼不毀家廢婚,除卻一切特權,達致終極的平等?

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社會想要彰顯某些親族、男女、文化上的神聖意涵?是國家出於公益目的想要給某些對象獎勵和特惠?或只是要規範一個人與另一位「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性伴侶生活上常需要和「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得以共享某些重要權利義務,這些是不是可以透過伴侶制度達成,而不訴諸同性婚姻呢?伴侶制度應該允許哪些人,除了同性伴侶,是否也要允許異性伴侶、摯友、結拜兄弟姐妹、近親關係呢?

改變規範標準,只要「未有證據顯示有重大危害」就是充分理由了嗎?基於過度簡單的理由開放同性婚姻,如何不接著開放更多形式的婚姻呢?廣設大學會導致大學學歷貶值、人人有金牌會使金牌失去意義,廣開婚姻會不會讓婚姻名分不再有意義呢?

人們對制度改革多少有所擔憂,比如是否可能變相鼓勵到不打算鼓勵的價值觀和態度,影響結婚、生育、忠誠?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能讓大家安心呢?

長久以來的親屬關係都沒考慮過同性配偶的定義,尤其當他們領養子女,我們如何因應這些新關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有沒有想過呢?同性配偶有權利施行人工生殖嗎?

新制度是否適合現今的社會環境和文化觀念呢?或者應該先調整某些制度、調適某些社會文化觀念,待大環境許可再尋求修法呢?

敝人理解很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迷信頑固、無理取鬧、各方面都歧視同志,他們不只反對同性婚姻,也反對伴侶制度及一切對同性戀的待遇......

然而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反對同性婚姻」就只是不支持同性婚姻。很多人的考量是:同性愛情和異性愛情的確很像,法律應該賦予他們和異性婚姻很像的權利義務,社會應該給他們和異性夫妻差不多的優惠;但他們畢竟有微妙差異,因此基於公共利益及其他考量,法律不宜賦予他們和異性戀者一模一樣的「婚姻」、「配偶」名分及權利義務。這些人不會反對為同志們爭人權、爭福利,他們或許現在還不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排除作為未來目標;或許不支持同性婚姻,卻非常支持伴侶制度;或許不支持目前的伴侶制度草案,卻支持其他形式的制度改革,目的都還是讓同志過得更好。

希望大家理解,目前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不都是歧視同志、不想給同志人權、自由與福利,很多還是想幫忙的朋友,分清楚「敵友關係」之前,希望不要誤會、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b

參考資料

  1. 公視:有話好說:同志婚姻立院審查!台灣將成亞洲第一?人人平等?家庭毀壞?同性婚姻合法?正反思辨!
  2. 國內外多元成家制度比較
  3.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攻防論戰
  4. 鄉民整理的民法保障的婚姻相關權利

2013-07-20

有絕對的真理,沒有絕對的知識

經過大家無情的踐踏,phantoms 一整個邋遢,根據關鍵的八卦,「沒有絕對的真理」不能不掛:世界應該有個絕對的真實樣貌呀~~

儘管如此,phantoms 主義要傳達的許多道理仍有其所以^^" 以下簡單說明:

相對真理可以是絕對真理

真理相對主義者遊說:一切都是相對,甲看蛋糕是美,乙看蛋糕是鬼,沒有誰比較值得追。真理絕對主義應對:這有待商榷,也許「對甲而言蛋糕是美,對乙而言蛋糕是鬼」就是那個絕對!

「天上過一日,人間數十年」,有人說時間相對於視點,但也有人說:「天上一日,人間十年」正是那個絕對時間。「一切相對」越是能言善辯,「一切相對」越是成了永恆絕對的不變。

知識是相對的

傳統以為唯有「相信且已證明的真理」才是知識、才算有理,但絕大多數知識都不以真理為底:牛頓力學曾是知識,後來發現是錯滴;經濟學家以為市場達致幸福,結果只讓政客商人圖利;以前肌肉痠痛是乳酸堆積,近來說法也日漸變異

懷疑論說,一切所知未必真理。我們知道太陽,但真有太陽在彼?不,我們可能活在母體,太陽只是機器創造的幻影參考《駭客任務》的母體(Matrix)或桶中腦論證。我們知道靜者恆靜動者恆動,但也許有其他宇宙太空,物理定律難保不和我們不同。

仔細考慮我們實際用語,便知「知識」顯非「相信且證明為真的真理」,一般來說只是:「謹慎求證而信的理」。我們可以思考、評估什麼比較合理、用起來比較正義、比較有利,僅管那些都未必是絕對真理。

瞭解了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幾乎所有知識、道理、主張、原則、都只是「觀點」,只對某些人、某些預設立場、某些時空環境才能實現。

死老百姓常說真理不絕對,那只是他們沒修過哲學:真理應該有個絕對,然而我們所知、所見、所談一切皆是管窺。

如有人說:「主張真理是絕對的都太自大,做人要謙虛」哲學家恐怕難以通融;但稍做變通:「主張自己的認知是絕對真理的都太自大,做人要謙虛。」也就不便說是胡謅。

某甲說殺人該殺,某乙說不如把他關到怕,誰比較大?經過不斷討論攻伐,總會有個共識、有個做法。然而這只是相對於大家,也許真有個道德永恆至上、絕對橫跨,但誰要說他知道,那八成只是自誇!

「有絕對真理」是否為絕對真理?

欸...phantoms 也不知道,根據以上探討,「真理絕對、知識相對」看來比「一切都是相對」更符合我們大腦,感覺也比較牢靠。只是「比較合理」、「最合理」仍是基於邏輯,而邏輯是否「絕對真理」,敝人也沒有底,這恐怕只能問上帝:p

2013-07-11

為什麼討論應該有禮貌?

敝人主張我們討論問題應該要保持基本禮貌。然而何謂「討論的基本禮貌」可謂人言人殊,以下試圖說明。首先,敝人提出幾個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中立原則」是說,我們應該只針對論點做客觀評論,避免加入主觀、情緒性字眼,也避免貶低、嘲諷論述者。

舉例來說:
即使檢驗的敏感度高達99%,在盛行率極低的情況下,篩選的誤判率仍可能高達50%以上,這是最最最基礎的統計學。X教授宣稱誤判率極低,不知他醫學士和公衛博士的學歷是怎麼拿到的?

這句話完全可以刪減為以下形式,而無損討論所必須的資訊交流:
即使檢驗的敏感度高達99%,在盛行率極低的情況下,篩選的誤判率仍可能高達50%以上,並非「誤判率極低」。

而像:
面對民眾的質疑,總統的藉口是:「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也完全可以改以中立的方式描述:
面對民眾的質疑,總統的回應是:「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因此,遵循中立原則的人會以後者取代前者。

為什麼我們應該遵守中立原則呢?敝人認為有幾個理由:

第一,中立原則有助於精簡內容、突出主題,避免雙方聚焦在無關的地方。

第二,中立原則可避免旁觀者基於情感(我們對對方的人身攻擊)反對對方,而非基於我們的健全論證反對對方。這使大家能更客觀看待議題、也更有機會接近真相。

第三,中立原則可避免對方因感到受辱、敵意或不尊重而影響討論的高效進行(參見:三、高效原則)。

另外,中立原則不只主張我們應該避免「不禮貌」,也主張我們應該避免「過度禮貌」(亦即,對論點加入不必要的褒揚和歌功頌德)。因為過度禮貌也會導致前二個問題(無助突出主題、使人基於情感而非論證支持我方)。

以中立語言陳述事實或觀點是維基百科的基本方針之一,所有維基百科的編輯都不能違反此原則,我們可由此窺見人們對中立的重視。

二、不武斷原則

「不武斷原則」是說,當我們感覺對方論述不清楚、難以確定對方想法時,不要急著評論,而是先透過詢問等方式側面瞭解對方想法之全貌,再做評論。

這是基於同情理解騎士精神,而且能帶來幾個好處:訓練自己思考、強化自身論點的說服力、令討論能更有效地進行、培養領悟力與創造力。這是有助於我們探索世界、追求真理的。

如果我們不管怎麼問,對方都還是「胡言亂語」、令人無法理解呢?有些人可能開始指責對方胡說八道,然而當我們不懂對方在講什麼的時候,有可能對方真的在胡言亂語,但也不能排除是我們理解力太差或知識背景不足。因此基於實事求是的態度,敝人以為我們應該禮貌地說「我無法理解」然後結束討論。

此外,這也是基於平等和尊重:所有討論問題的方式都是平等的,不喜歡對方的討論方式我們可以不聽不談,但我們不應該強迫對方用我們習慣的方式討論問題,也不應該以「把不用我們習慣方式討論問題的人罵走」的強暴手段強迫所有旁觀者只能聽到用我們習慣方式討論問題的言論。

三、高效原則

「高效原則」是說,我們應該盡量顧及對方的感受,令討論能夠和平理性地持續下去,直到雙方再也沒有更多論點為止。

有些討論是封閉的,目的是說服對方,此時同理對方感受,用對方能接受的方式討論就至關緊要。畢竟,如果對方就是不能接受直接的實話,說了不止不接受還會發火,那麼說了不是弊大於利嗎?(請注意:我們可以選擇不說直接的實話,這不意味著我們可以說假話!)

此時,我們就需要非常有技巧的令對方聽進我們的想法,比如我們肯定對方部分想法、客觀真誠地稱讚對方的某些優點、或者用一些小故事和寓言包裝,令對方比較能接納,進而聽進我方的道理。(請注意:我們應該適時用稍微曲折的方式使對方願意考慮我們的理論,這不意味著我們要純粹訴諸情感、完全跳過說理而誘騙對方接受我們想法)

有些討論是開放的,我們除了試圖說服對方以外,也在試圖在讓旁觀者看到對方觀點的問題,使他們避免做出錯誤判斷。然而,如果我們魯莽地冒犯了對方,對方可能憤而中斷討論,那麼無論我方、對方、第三者都將因此無法對議題有更充分的瞭解;或者討論流於謾罵,此時討論的效率會變差,大家花費了更多時間與精力,卻只能得到更少的瞭解,甚至可能因心力的虛耗而做出較差的判斷,這些對求真都是有礙的。

還有,即使我們的冒犯沒有導致討論低效,還是可能造成其他不好的後果:比如我們的冒犯使對方懷恨在心,使他們日後做出不利我們的事;或者某些想討論的人被批的體無完膚、自尊受損,於是日後總是不參與討論、不把自己的想法拿出來給大家檢視,這會減少許多公共交流的機會,應該不會是我們樂見的:b

因此,如果我們能預期某些說理方式有很大機會令對方不滿而影響討論進行,基於本原則,我們就應該適度調整我們的說理方式。

禮貌的迷思

有些人認為,過度要求禮貌可能會導致不好的後果,包括:
  1. 沒辦法對對方意見做出實在的批評
  2. 讓我們贏得的支持超過理性應得,讓我們不易發現自己的錯誤
  3. 讓我們沒有勇氣質疑權威

敝人部分同意這些看法,然而敝人也有幾點要補充說明:

關於 A.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應先想想,「批評是為了什麼」?敝人以為是為了「讓對方注意到自己的問題」以及「讓中立者注意到對方想法的問題」。然而即使不「做出實在的批評」,也有其他方式能達到此二目的。

舉例來說,演講者用錯誤的方式講述演化論,怎麼辦?

我們可以直接而尖銳地指責:
你錯了!演化論應該是XXOO才對!

我們也可以用委婉而客觀的方式陳述:
您提及演化論主張OOXX,然而我記得以前◎◎教科書的說法是XXOO,不知您如何看待此一差異?

後者同樣能讓對方及第三者看到問題,既然如此,我們還有什麼好理由非用尖銳的方式不可呢?

敝人同意討論時應該盡力讓對方及第三者看到問題,然而要達成此目的,「對對方意見做出實在的批評」並非必須;而大部分情況我們都可以在滿足基本禮貌要求的下做到這些。

(如果基本禮貌和上述二目的存在絕對衝突呢?那就要視場合及衝突的嚴重程度做權衡了...)

關於 B.
敝人完全同意 B. 說法,如同前面的「中立原則」所述,超出論點本身應有的負面或正面描述(即「不禮貌」和「過度禮貌」)都是不恰當的。

關於 C.
敝人同意某些形式的尊敬會讓我們沒有勇氣質疑權威,而「尊敬」也確實是禮貌的某個面向。然而敝人對於「討論時應有的尊敬」的想法是這樣的:「看重對方的能力,因此在對對方有所懷疑時,先退一步仔細想想」。

舉例來說,我如果覺得同學的說法怪怪的,我會很快指出;但我如果覺得老師或權威教科書的說法怪怪的,基於尊敬老師及權威教科書的能力,我會先回去多方查證,直到非常確定他們怪怪的,才提出來討論。

敝人相信這麼做是比較合理的,因為當我們覺得老師或教科書的說法很怪時,絕大部分情況可能是我們自己疏忽或沒想清楚,而不是他們搞錯。抱持這樣的尊敬,我們比較不容易在課堂上或研討會中問出低程度的基本問題、甚而自取其辱,並且浪費講者和其他聽眾的時間。不過敝人也同意這樣的尊敬有可能讓我們索性不問問題,而萬一我們的想法是對的,大家就失去了看到這個想法的機會。

然而,總體而言,敝人認為這樣的尊敬是需要的(畢竟我們錯的機會確實比較大),只是尺度需要適當拿捏:面對路人,我們有一點懷疑就可以討論。面對專家或權威,除非我們的質疑想法非常強烈,或者討論機會非常難得,才有需要選擇立即指出;否則,我們大可選擇約時間私下談、在下次講者演講時提出,或寫信和作者討論等方式處理。

因此,我們不需要否定「尊敬」,而是應該釐清「尊敬」的意涵,避免不恰當的尊敬。

小結

整體而言,敝人認為在討論時遵循基本禮貌對於追求真理有幫助,且就其他面向而言,禮貌也可以避免一些不良後果。因此,理性而以追求真理為志的討論者,都應該遵循基本的禮貌。

此外,以上列出的「討論應該有的基本禮貌」三原則僅是敝人的初步想法,他們是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如有更多想法或對這些原則有其他意見,都歡迎指教:b

2013-07-08

誰教你不講清楚!!

有些人無微不至,對譴詞用字有著近乎潔癖的強勢,他們經常如此:一、直斥「你在鬼扯!」不解釋;二、時時要人講清楚,總之解釋就是論者的事;三、曲解他人意思,待人家費盡苦心把誤會冰釋,再馬後炮於市(「當初這樣講不就好了」、「誰教你不講清楚」)

敝人理解這感受,真有人把簡單道理講到晦澀難懂,又壓抑不住譬喻誇飾轉品設問象徵倒反類疊層遞映襯排比對偶的衝動;他們對文筆如此著重,讓人不禁疑惑:這是在求偶,還是要取悅某個老古董?

只是也別這麼先入為主,話講得那麼武。有些大道理就是這麼飛舞,怎樣都說不清楚;有些人能力就這麼魯,怎樣解釋都無法讓你滿足。有些則是技術、體驗,需要共鳴人生經驗及付諸實踐,說白了讓人心生輕賤、缺乏深思亂拾一片,還不如當初就沒有聽見。

Geach 論定義》教授說:定義不一定有意義,有人低估了定義的困難、又高估了定義的利益。敝人也想說:有些道理理解上確實要換個腦,平鋪直述不總是好,有人當人生至寶,有人卻不大吃那一套。有人偏愛小故事大道理,有人喜歡看電影領悟人生至理,有人傾向聊天中學說理,有人則更愛看學術論文證理,何不各取所需?

如我們保持客觀,「鬼扯」定論實在值得再探:究竟是人家文法爛,或純粹是自已意興闌珊?感覺模糊是自我主觀,焉知它確是群眾心中的唬爛?不妨收起「你在瞎掰!」、改以「我無法理解...」取代,彼此平等對待,起碼能好聚好散;就算真有人太後現代,人人解讀上力有未逮,他們終究也會被市場淘汰: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