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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6

火車淫趴事件:只要不影響別人,有什麼不可以?

火車淫趴事件最近鬧得沸沸揚揚(有嗎?),保守派認為他們猥褻淫亂,自由派認為只要不傷害別人沒什麼不可以。

某方面而言,我支持自由派的想法,我同意輿論對他們的譴責過了頭,他們有沒有違法應交由法律認定(法律爭論焦點大致在於「是否構成公然猥褻」及「是否涉及未成年性交易」,此不贅述。)我也相信許多人對淫趴行為的譴責除了情感上看不順眼以外,缺乏更深刻的理由,這是應該避免的。

然而,「淫趴有沒有錯?」「我們應不應該對此行為予以法律限制或道德讉責?」這可不是簡單的問題。

自由派主張「只要不傷害別人,沒什麼不可以」,本淫趴事件確實有非常好配套措施,將對社會大眾的可能影響限縮到最小(直到被「嗜血」者公開以後),這樣的說法似乎言之成理。

然而,根據簡單的衛生常識,淫趴很可能增加感染性病及意外懷孕的風險。

即使所有人事前都做了性病檢測確實未患性病,然而性病有「空窗期」,這段期間檢測不出,沒有症狀,但同樣具傳染力。

即使全程戴套,然而,當甲男和乙女性交後沒換套就和丙女性交(或和丙男肛交、口交),就構成乙、丙間接性接觸。除非每交必換,這樣整個多P過程要換幾百次?現實上可行嗎?

如果所有女性、口交、肛交的接受者都戴套呢?就算保險套能把某甲傳染給某乙的機率從90%降到0.9%好了,0.9%的機率乘上多人交叉性交(每個人很可能都有頻繁的多重性行為),接觸風險不知幾倍?再者,瘋狂的多P也可能比較激烈,比較可能導致安全套破裂,不是嗎?

目前應該是缺乏「安全群交」和「安全單一性伴侶性行為」的對照研究(畢竟群交者寡,願意當受試者更九牛一毛),不過這裡的風險差異可以合理預期。如有研究顯示沒差,我們可以放心;如果沒有研究,我們難道可以默認沒差?若是如此,藥廠新藥也不用做人體試驗了,反正沒研究就默認無害?

那麼「有危險的事」是否應該受約束呢?這方面至少可分成「只危害自己」和「可能危害他人」討論。

「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應該受限制嗎?酒駕不被允許,因為可能酒後亂性,增加肇事機率,危及他人。不過慢著,酒後走路一樣危險,也可能打架鬧事,為何不用受罰?熬夜開車也會增加肇事機率,那是否也該取締熬夜開車(以後警察臨檢何不來個注意力集中力檢測,未通過一律罰錢)?同理,癲癎症、中風高危險群的人是否也不准開車,以保護大眾安全?

吸毒不被允許,不但吸食後精神恍惚,降低生產力,上癮後也可能不惜一切代價買毒、犯罪。不過電玩、漫畫也會成癮,為何不列管?有人說吸毒比後者貴得多,然而如果毒品不受管制,像普拿疼一樣隨處可得,太貴的問題根本就不會存在。

既然限制會造成邏輯不一致,那都不要限制好了?事實上最極端的自由派就贊成吸毒除罪、酒駕除罪。他們認為只要是基於自由意志、自願承擔風險的選擇,就是合理選擇,不應該被限制。

吸毒的人只應該在為買毒品犯罪時為罪行付出代價,酒駕的人只應該在肇事後為肇事付出代價;「增加風險」就足以讓理性的人為了減少付出代價的機率而選擇不吸毒、不酒駕,這樣就夠了,他們不應受更多額外的懲罰。

自由派大概也會主張「只危害自己」的行為不必受限制。因此,我們不該管制「可能危害他人的服務」。

比如,為什麼處方藥需要醫師處方籤,不能自己買,反正我吃出問題是我自己的事?我們應該容許所有人自行買藥才對啊!

我們也應該容許性交易業者大張旗鼓地廣告(憑什麼剝奪人們買春的自由);允許毒販大剌剌地販售毒品(憑什麼剝奪人們買毒品的自由)。

然而,若是如此,我們似乎也不應限制最大工時(憑什麼剝奪願意付出血汗以換取更高待遇的員工的自由?);並且任憑檢測出起雲劑的飲料氾濫(憑什麼剝奪消費者買便宜又好喝的起雲劑飲料的自由?)。我們只應該提供資訊讓消費者知道哪家餐飲店含有某種有害物質,卻不應該限制任何餐飲店使用任何有害物質。

有人說,如果取消管制導致市場上90%以上的飲料都含有起雲劑,消費者無從選擇啊?可是,如果消費者都不想要起雲劑,含有起雲劑的飲料理當被市場淘汰;現在市場上一大堆起雲劑飲料還有人買,那不就是消費者們選擇的結果嗎?

你相信我們握有一切的選擇權嗎?你想活在這種一切自由的社會嗎?

以上的劃分還面臨一個問題,「只危害自己」和「可能危害他人」的界限劃得清嗎?

登山可能傷害他人,因為登山者可能遇難,尤其是經驗不足的登山者。一但遇難就需要救援,救援需要社會成本,甚至可能讓救援者身陷危險。戲水者也可能傷害他人,事實上不就有許多「水深危險,禁止戲水」之類的警告?同理,幾乎所有極限運動都增加了傷害他人的風險。

開車可能傷害他人,每年因車禍傷亡的人不可計數。

性交可能傷害他人,一但感染性病,就可能傳給配偶或其他性伴侶;某些性病甚至可藉由非性行為途徑(比如輸血)傳給其他的人。就算不提傳染,治療性病也得付出醫療等方面的社會成本。

人是社會的動物,只要想廣一點,幾乎沒有任何事「不傷害他人」 。 那麼,我們應該禁止登山、戲水、極限運動、開車、以及一切性行為嗎?

「效益主義」或許可以解決部分問題。畢竟開車對社會的好處遠大於壞處,不應禁止;酒駕沒有太大好處,卻增加無謂的風險及社會成本,應該禁止。正常性交是繁衍後代的必須行為,但多P不是,因此前者容許後者不正當。

一個行為是否應受管制、受譴責,是牽連甚廣的,要計算損益,要考量可實行性,要考量很多很多東西。這類問題一直都是科學上、哲學上複雜的道德難題,恐怕不會只是「只要不傷害他人,沒什麼不可以」或者「對他人有害的行為一律列管」這麼簡單。

8 則留言:

  1. //正常性交是繁衍後代的必須行為,但多P不是,因此前者容許後者不正當。//

    我想這應該是整篇文章的重點吧,性交是繁衍後代的手段,如果您已繁衍後代為前提在討論所謂的「正常性交」,那避孕藥不該存在,保險套也應該禁止。避孕藥以及保險套都不是繁衍後代的手段,而剛好相反,因此不是「正常性交」。

    除非您能明確定義正常性交的範圍,否則您如何證明多P不是正常性交?


    其他不是重點的部分我就不想一一列舉回覆了,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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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回覆不見了!
      有辦法找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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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遺憾,垃圾留言沒有找到,可能是不明原因遺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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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所有女性、口交、肛交的接受者都戴套呢?就算保險套能把某甲傳染給某乙的機率從90%降到0.9%好了,......
    這段敘述存在著幾個問題。
    1.就HIV病毒(愛滋病)來說,05年的統計資料指出就性行為來說單次暴露(性交)最高3%(肛交接受者受帶病肛交給與者傳染),而陰道性交呢?「僅」0.01~0.1%。(更別說是根本無體液交換的「理想」安全性行為了)90%這個數據似乎和實際情況落差大了點。
    2.通常激烈的性交動作不是保險套破裂的主因。保險套本身品質不良、使用了不適當的潤滑劑或混合性交(口或手)中造成的指甲/牙齒等尖銳面刮擦才是。
    3.空窗期的傳染風險主要是透過輸血(近90%傳染率),空窗期時因為患者體內病毒量較低,感染力也較低。透過性行為傳染的機率本來就很低了。

    總之我想質疑的是,(措施齊全的)群交派對會提高高性病感染風險在科學上真的是「可以預期」的嗎?
    若針對火車趴這例子中多男對一女的狀況來想,其實不是這麼一回事?或許實際上的關連性其實是:
    群交派對通常和不安全的性行為有關連,而不安全的性行為模式和提高性病的傳染率有關。
    後半句是已受研究證實的,但前半句或許有不小部分是建立在刻板印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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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於我的回覆消失很久了都沒找回來…
    只好重貼一次。為了避免爆炸,這次我分段貼好了。


    >除非每交必換,這樣整個多P過程要換幾百次?現實上可行嗎?
    雖然這次事件只有一個女主角,不過這裡可以理解你不是單指這個事件。不過我相信每交必換是有可能的,而且不是太困難,只要參與者都有足夠的自制力。換個套子不是什麼高難度動作吧?


    >目前應該是缺乏「安全群交」和「安全單一性伴侶性行為」的對照研究,不過這裡的風險差異可以合理預期。
    我認為你這裡的預期是錯誤的,原因出在於你或許有內建不適當的假設:
    你可能假設前者「有可能」遇到染病而,而後者(單一)「沒可能或較不容易」遇到染病者。
    如果你有這樣的預設立場,那麼當然會得到不公平的結果預期。
    在隨機的狀況下,無論你是一次約一個人,還是一次約十個人,你所遇到的每個人染病的機率應該視為相同。(沒道理你遇到第二個人染病的機率比第一個還高,對吧?)
    並且每一次性行為意外染病的機率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零(對方沒染病),一種是低機率(對方有染病)。
    無論你是多人或單一,只要對方無染病不管幾個人都是零。因此要同時考慮對方染病的機率與傳染的機率。而其實這兩者都很低,因為你的前提是安全狀況(有篩檢、有戴套)考慮意外的可能,因此機率非常的低。
    假設這個趨近於零的機率不可忽略好了(雖然應該已經極低了),我們可以做一個簡單的計算:
    單次性行為意外染病的機率 = 對方意外染病的機率 * 戴套意外傳染機率
    假設對方有篩檢卻意外染病的機率是5%,而有戴套卻意外失效的機率是3%,可以算得單次行為染病的機率是0.05*0.03= 0.0015 = 0.15%。也就是大約一千個這麼做的人當中會有1.5個人受到感染。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為止都還沒出現多人與單人的差異。因為目前為止只討論到「單次行為」因此機率是相同的。(除非你單次行為能同時有兩人進去,這恐怕是高難度動作…)而單人跟多人的差別在於,多人會輪番上陣,因此會有很多次。

    但是誰規定單人就只能做一次?可能有人的男朋友體力特別好,一夜七次。也可能有個中男大叔錢很多,一天分別叫了五次不同的娼妓業者。這樣都是每次單人但發生多次,而每次的機率跟多人並沒有不同。

    因此重點在於次數,而非單人或多人。如果你認為多人容易有較多次數而增加機會,以此而加以譴責,那麼你也同樣應該譴責一次一個但精力旺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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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酒後走路、熬夜開車、癲癎症、中風高危險群的人是否也不准開車,以保護大眾安全?
    我認為你這裡預設了這些行為的肇事機率相同(或相近)才會有這樣的比較。但顯然這是可受檢驗的。為什麼酒駕會立法管制,而酒後走路跟中風開車不會?很顯然的是因為酒駕的肇事率顯著高於其他項目,這個是可以很輕易地檢驗的。而酒後走路所造成的危險顯然遠低於酒駕。其他也是同理。否則嗜血的新聞媒體一定會一天到晚報導有人開車開到中風,而非報導酒駕肇事。
    任何事情都有風險,甚者可以說只要開放人民能開車,就顯然會有車禍發生。而是否要立法管制,則需要經過風險評估,這方面大概是經濟學者與法律學者會有相關的知識。並非只要有「不為零」的機率就必須管制。


    >他們認為只要是基於自由意志、自願承擔風險的選擇,就是合理選擇,不應該被限制。吸毒的人只應該在為買毒品犯罪時為罪行付出代價,酒駕的人只應該在肇事後為肇事付出代價。

    我同意自願承擔風險的選擇不應受到限制,但我反對你用吸毒與酒駕作為例子,我認為這是錯誤的例子。因為酒駕者在酒後並沒有評估風險的能力,因此他並沒有選擇承擔風險的能力。吸毒也是同理,吸毒後並沒有選擇停止吸毒的能力,因此吸毒者並沒有能力做出風險選擇。就好比法律上有所謂禁治產宣告,就是為了避免「沒有判斷能力者」不當運用權力。我們不能讓弱智老人簽名無償送出所有財產,我們也不能讓酒後亂性者上駕駛座,更不能讓人去吸食那一但使用便無法擺脫毒品,因為那麼做的人沒有能力做出選擇。下方買藥也是同理,消費者沒有能力選擇試當的藥物。


    >正常性交是繁衍後代的必須行為,但多P不是,因此前者容許後者不正當。
    並非如此。一般性交並非繁衍後代的"必須"行為。試管嬰兒的科技也可以繁衍後代,不須性交。因此一般性交只是繁衍後代的"普遍"行為,而非"必須"行為。而多P也同樣是可以繁衍後代的行為,只是並不"普遍"因此讓人較無法接受。你或許又會主張試管嬰兒科技並不自然,一般性交才是"自然"行為。但多P並沒有比較不自然,自然界顯示許多動物都有多P行為。這個的確可以找到一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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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感謝大家的回饋,讓這個門可羅雀的地方瞬間熱鬧了許多XD


    to ワタナベ君 & Kaz:

    我想最重要問題是,性交是否「不傷害他人」,我們該考慮的是「絕對風險」(高達某值)或「相對風險」(比不做高多少)?

    我個人相信ワタナベ君所說「性交傳染性病的風險本來就很低」以及「安全群交傳染性病的風險很低」。然而這二者應該不能反駁「群交風險比安全單一性伴侶高」;而只要有人這麼預期,他們就可能反對群交。

    之前塑化劑事件傳得沸沸揚揚,然而塑化劑對人體的真實害處有多大?也許只是把致癌或不孕的機率從萬分之一上升到萬分之三而已。

    酒駕的實際肇事率有多少?大多數酒駕的人都不肇事;符合酒駕標準的人開車,一百次不知有沒有一次車禍?我們應該基於酒駕把車禍機率從千分之一上升到百分之一就立法禁止酒駕嗎?

    吸毒者經常是罪犯,但那些人是否因許多社會、環境因素以致不吸毒也會犯罪?如果排除其他變數後一個人吸毒只會比不吸毒多犯下 5% 罪行,我們還應該反對吸毒嗎?

    如果二位認為「安全群交傳染性病的風險很低」所以群交沒有不對,那麼酒駕、吸毒、塑化劑又有什麼不對呢?究竟是我們不合理地高估了三者的危害?或過度低估了群交(相對於單一性伴侶)的危害?


    (由於本人懶惰,以上數據皆未經查證,純屬虛構,僅用於傳達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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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另外關於「群交風險比安全單一性伴侶高」,我想諸位的反駁仍不足以打破合理預期。

    ワタナベ君說「保險套品質不良、不適當潤滑劑、指甲/牙齒等尖銳面刮擦是性病傳染主因,但我想這些在群交應該比在一般性交中更容易發生。

    Kaz 認為精力旺盛的風險一樣很大,然而精力旺盛可以一天召5個妓已經很多,群交卻可以一次20人以上,這風險差異應該蠻大的。此外,我想多數譴責群交的人應該也會譴責精力旺盛頻繁換對象的性交易行為,次數論無法將群交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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