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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3

女生服兵役才能談性別平等?!

討論到性別平等議題,經常會收到大絕回應「女生服兵役再來談性別平等!」這說法有道理嗎?

我認為這說法至少混合了幾個議題:
  • 議題一、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 議題二、女性有服兵役的義務
  • 議題三、在女性盡了服兵役的義務以前,對女性的不平等待遇都是合理的

以下分別討論。

一、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這顯然是有爭議的,至少對於反對義務役的國家而言,人民當然是沒有服兵役的義務,而如果人民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後面的議題就都不必考慮了。

大體而言,募兵的主要考量是選擇自由,且職業軍人訓練較足、素質較高;徵兵的主要考量是財政負擔小、確保兵源充足、全民國防、以及公民責任(如果所有國民或其親友皆須服兵役,人民會更為生死與共,對戰爭更為謹慎,達成不戰不可的共識才會出兵;相較之下,募兵往往是窮人及少數族群在當兵,相當於全民出錢買人送死,戰爭也可能更容易成為政客及有錢人的籌碼)。

不過,如果前提是國家基於某些現實考量而必須維持義務役,那似乎可以先略過此題,接著考慮後者。

二、女性有服兵役的義務

如果人民確實有服兵役的義務,那麼在性別平等的前提下,原則上制度是不應有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所以焦點就轉到「是否有正當理由支持女性免服兵役」。以下將討論幾個我看過比較有趣的論點,及一點心得~~

1. 戰爭和兵役本來就是男性主導的,女性不負有參與義務

某些女性主義認為,暴力和侵略是男性的特質,現實上暴力犯罪者是以男性為絕大多數(約 95% ),戰爭基本上也是由男性和父權推動與促成,甚至可說是男性的欲求,而戰爭本身便是應該反對的。由於戰爭是應該反對的,因此義務役不該存在,而即使迫於某些現實條件必須存在,由於那是為了男性的欲求,女性自然不該被強迫參與。

個人看法:
如果可以,我真心希望沒有戰爭、沒有徵兵。如果不會有戰爭,徵兵是沒有必要的。可能有人說軍人還有鎮壓、救災、處理野生動物等功能,但這些任務其實可交由警察、消防隊擔任。然而「戰爭是男性的需求,因此女性不該被強迫參與」可能不總是有說服力,如果戰爭是為了侵略敵國,這種侵略性或許是相當男性化的需求;但如果戰爭是為了抵抗敵國侵略,自保似乎不只是男性,也是女性的需求,那麼以自保為目的的戰爭和徵兵,女性是否也需要承擔呢?我沒有明確的答案~

2. 女性體能較弱

眾所皆知女生和男生有許多生理差異,其中女生體能比男生差,是很常聽到女生不需服兵役的理由,但詳細理路不只一種,以下分別探討:

2.1. 女性體能不如男性,因此不適合當兵

其中一種說法是因為女生體能差,不像男生那麼能戰,所以不適合當兵。

個人看法:
這說法恐怕不太行得通,因為我們並沒有禁止女生服志願役,有些國家還有女性義務役(我知道以色列有以色列女性雖須服兵役,但男性役期為 3 年,而女性為 2 年,因而也並非完全平等。,北韓和挪威最近也打算如此)既然事實上有女兵的存在,顯然女生是有能力當兵的。

況且現在越來越偏向科技戰,體格的要求越來越低,再考慮可以男女分工,將體能較差的女兵派去做間諜、後勤、護理,就更沒有理由說女生不能當兵了。

2.2. 女性體能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全面體檢不經濟

這是比較細的思考。我們很清楚,基於生物因素,女生的體能普遍不如男生,即使採用體位判準,有可能只有相當少數的女生符合資格,如果女生之中只有相當少數,比如可能不到 10% 可達服役標準,此時國家投入醫療資源為所有役齡女性實施體位判定可能不太划算,相較之下,直接將女性認定為免役會比較經濟。

個人看法:
我覺得這理由有可能成立,畢竟所有體位標準都有極限,也就是說可能有些人其實是可以當兵的,卻被判定為免役體位,反之亦然。

舉例來說,過胖或過瘦是免役的標準之一,有些人確實是體質因素無法吃胖或減重,但也有人為飲食控制製造出來的,判定免役後幾個月就正常了,這種真的不能嗎?如果我們能接受用過胖或過瘦作為判定免役的粗略標準,也願意容忍可能的誤判,又為何不能接受以性別作為粗略標準呢?

不過這說法是否成立,需要考查相關事實條件,比如女生之中可以達到服役標準的人是否真的很少?體位判定及兵役相關程序是否真的很耗資源?兵源是否匱乏(匱乏時徵兵標準多半會放寬)?等等。我沒有相關研究資料,目前只能談到這裡供大家參考及思考...

另外,如果以此理由主張女生不服兵役,瘦子或胖子判定為免役體位,將不能服志願役,但女生一律判定為「免役」,卻可以服志願役(至少體格好的那些),這似乎有點奇妙XD

3. 女性有月經、要懷孕

以男女生的生理差異為由的,還有一個著名論點,就是女生有生理期和孕產哺乳能力,但詳細理由也不只一種,以下分別談談:b

3.1. 女性有生理期的不便,因此不適合當兵

這和 2.1. 很相近,反駁的理由也差不多,由於事實上就有女兵,那表示生理期一定不是不可解決的問題~

3.2. 女性有懷孕和生產的使命,因此可以免服兵役

有人認為男生不能懷孕和生產,而女生可以,因此男生服兵役而不生育、女生生育而不服兵役,兩性各司其職是合理的。

個人看法:
這理由也不是很有說服力。因為男生服兵役是義務,不能不服兵役,而女生懷孕生產不是義務,可以選擇不生,尤其現在生育率超低,顯然多數女生沒有達成使命,如果免役的理由是為了懷孕,不生小孩的女生是否都該回去當兵?

3.3. 女性要承受較多生理上的痛苦,因此以免服兵役作為平衡

有些人說,女生幾乎不可避免必須承受生理期的痛苦(會痛的每個月都要受折磨;就算不會痛,月事來還是很多不便和麻煩),有小便機制的不便與弱勢(有些女生會因為公廁不衛生造成感染,或者不敢上憋尿憋到感染),體格劣勢使得女性遠比男性更常成為暴力下的犧牲者,如果要生小孩還得忍受懷孕和生產的痛苦與風險。相較之下男性沒有可以相對應的生理劣勢,因此讓女生免服兵役作為平衡是合理的。

個人看法:
這說法有點像是把女生視作一種輕度的身心障礙者,身障人士有某些不利條件,所以提供相應的補償,同理,女生普遍有某些不利條件,也提供相應的補償。

這樣的補償論是否適當,一定是會有爭議的,比如有人會說男生平均壽命比女生短,所以很公平,另一方則說女生普遍活得比較不好;有人會說女生已經有生理假和孕產假,已經平衡了,另一方則說生理假和孕產假只能略為舒緩,本質上不足以抵銷女生的生理弱勢;有人會說學校和公司普遍重女輕男,不只平衡,女生還過太爽;另一方則說目前女生普遍學歷低、職等低、所得低、家庭事業兩頭燒,何爽之有?第三方則說這是文化因素,應該把性別二分的文化去除,而不是制度上做文章...

最後,還有一個考量點是,假設通盤考量後女生相對於男生的確有生理弱勢,就像身障者相對於一般人一樣,以免服兵役作為平衡是否合理呢?會不會不足或太過?或者以提供薪資、工作、大眾運輸或其他優惠作為平衡,但女生仍服兵役會更為合宜?

這涉及許多價值和可行性的考量,我目前沒有答案。

3.4. 女性義務役會排擠女性孕產的使命

這主要是從國家的層面看待女性服兵役的問題。

由於本質的生物因素,只有女生能夠生小孩,女生服兵役會影響學業、工作發展,讓晚生、不生的問題更嚴重,高齡產婦容易生出有問題的後代,不生則會讓少子化加重,兩者對國家整體而言是不利的。

類似地,健康的女生比較可能生出健康的後代,女性義務役卻是一種反淘汰機制,把相對健康的女生送去戰死沙場(如果發生戰爭),或者變成晚生或不生(如果沒戰爭或服替代役),而讓相對不健康的女生去生小孩,這也會影響後代品質。

又女性義務役會導致女性三重承擔:兵役、生理弱勢、孕產;相較於男性只承擔兵役,恐加劇女生的不平心理而降低生育意願。

簡而言之,只要有女性義務役這種機制存在,便可預期整體而言會降低後代的量與質。尤其若生育率不高,女性義務役會讓少子化問題雪上加霜。

個人看法:
我覺得這是頗有說服力的理由,只要我們國家與人民重視後代素質與少子化的問題,便值得思考。

或曰如果讓女生服兵役,但生產過可免役如何?但兵役一般是 18 歲至 20 初,如果女生得靠懷孕免役,似乎只是鼓勵低學歷生小孩、甚至未婚生子,而目前社會普遍晚婚,大多數女生仍受兵役影響晚生、不生,恐怕不見得有益。

或曰如果規定老到一定程度(比如高齡產婦標準 35 歲)的女性未生產則須服兵役如何?單就經濟學理來看,這或許能夠為女性結婚生子創造誘因,然而高齡產婦往往不是自願而是真有困難,這制度仍有可能迫使本來會在 36 歲生小孩的女生變得更晚生或不生,因而還是有影響後代的疑慮(雖然高齡產婦生育風險大,但如果整體而言生比不生好,讓高齡產婦不生還是負效益),再者 35 歲以上的女生有幾個適合當兵?

當然這說法也不是所向無敵,至少女生服兵役對後代影響會有多大,要深入研究才知道,或許其實很小;但反過來說,徵女兵的效益似乎也不大(相較於其他策略,比如稍微加嚴役男的免役標準),除非國家兵源緊迫到極限,似乎不大有徵用女兵的必要(然而若兵源極度短缺,或許犧牲後代而讓女性投入戰場,也會是必要之惡)。還有,如果不在乎少子化,這點就不是問題。

小結

總體而言,如果有義務役,是否該徵用女生,我還沒有明確的結論,但據以上分析,女生服兵役固然會有效益,但也有對國家整體造成負面影響的疑慮,這需要實證考查和研究確認,而即使確認了,各正負效果的權重如何,也會因價值觀不同而有不同判斷。無論如何,在評估過這些因素和「成本效益」以前,要說「義務役就是該不分男女」或「女生就是不能當兵」,我覺得都不是很站得住腳的立場。

雖然有新聞說 105 年就改全募兵了,不過全募兵是否真能順利推行下去,似乎也還待觀察,所以女生義務役的問題應該還是可以討論XD

三、在女性盡了服兵役的義務以前,對女性的不平等待遇都是合理的

這說法合理嗎?

首先,如果議題二不成立,支持議題三相當於要求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女生做更多非義務的事以交換較好的待遇,這無異於搶奪一個人的財物再要求他做工贖回,一般道德上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那麼,如果議題二成立,有好理由說明議題三成立嗎?

一個可能的想法是「享權利就要盡義務」,因此像某些激進女性主義者一味主張女性應得到某些待遇卻反對女性服兵役,是不公平的。

我同意這說法,理想上如果女性享有所有應有的權利,則也應盡所有應盡的義務。

然而理想歸理想,但現實是女性並未享有所有應盡的權利,也未盡所有應盡的義務,怎麼辦?

至少有幾種做法: (1) 一步修法到位,賦予女性所有應有的權利,也要求所有應盡的義務; (2) 逐步要求應盡的義務,再逐步賦予應有的權利; (3) 逐步賦予應有的權利,再逐步要求應盡的義務; (4) 不管它。

此時該怎麼做,有很多種看法, (1) 似乎是最理想的,但現實上似乎極難達成。至於 (2)~(4) 如何抉擇,我個人比較支持這個做法:看女性整體而言是優勢或是弱勢,如果女性是優勢族群,應選擇 (2) ,如果是弱勢族群,應選擇 (3) ;如果不優勢也不劣勢,可考慮 (4) 。

我相信這做法是一般人會同意的,如果富人同時有未盡的義務及未享的權利,我們會傾向要求他們先盡更多義務,而非先享有更多權利;如果低收入者、傷病者、身心障礙者同時有未盡的義務及未享的權利,我們會傾向給他們更多權利,再逐漸要求他們盡更多義務。這應是相當普遍的公平正義觀。

那麼女性到底是優勢族群或劣勢族群呢?如要詳細比較,可能是永遠比不完的,在某些人眼裡女生永遠是過太爽,在另一些人眼裡女生永遠是好可憐。不過有個問題可試著問問自己:「如果人生重來(即所有先天條件相當),想生為男生或女生?」這問題和是否想變性是不同的概念,變性是目前的生理性別和心理性別有嚴重衝突,因而想藉由變性化解。舉例來說一個生理性別是男性但心理性別是女性的人,如果問他是否想變女性,他極可能會回答想;但如果問他是想生為男性或女性,他有可能會回答想生為男性(生心理皆是男性的正常男人)勝過女性(生心理皆是女性的正常女人)。

照理來說真心覺得女生過太爽的人會想當女生,而真心覺得女生太可憐的人會想當男生,而如果沒有好壞差別,應該是都可以(或維持現狀)。

當然,不會每個人都有一樣的答案,不過一般調查結果是男生想當女生的比例比女生想當男生的比例少許多(據幾個網路投票,前者約為 8.5% ,後者約 31.7% ),這似乎顯示比較少人想當女生,也顯示女性較可能是弱勢族群,因此, (3) 似乎是比較合理的立場,但議題三的看法與 (2) 較為接近。

除了優勢與弱勢的考量以外,未盡義務造成的危害或不公平較大或未得權利造成的危害或不公平較大,可能也是何者優先處理的理由。這部分目前也還有很多爭議,有些人認為女生不當兵影響了軍隊素質且是嚴重的性別不平等,有些人則認為女生在社會上仍有太多應有的權利尚未擁有。

總體而言,如果議題二為假,則無好理由支持議題三;如果議題二為真,以目前女性偏向弱勢的現實來看,亦似無好理由支持議題三。

總結

綜上所述,議題一、議題二皆有爭議空間,而議題三則似乎不是那麼值得支持的立場,故整體而言「女生服兵役再來談性別平等」似乎不是那麼值得支持。

以上敝人淺見,感謝大家收看~~有批評指教或其他論點也歡迎提出哦:b

2014-08-06

戰態度

談到態度,很多人的印象是言談語氣之類的事,與言論內容是否理性、客觀、正確、合理毫無關係。在這種理解之下,可預見的,許多理性至上的人自然對態度毫不在乎,認為那是次要的、甚至可有可無之事。

然而,這恐怕是把態度看窄了。

態度涵蓋的層面極深極廣,理性、不理性是態度,客觀、不客觀是態度,輕賤、尊重是態度,積極、消極是態度,直接尖銳、客氣委婉也是態度。

當一個人主張證據至上,批判他人閒散懶惰不追求、不在乎證據,他便是在批判他人的態度問題;當一個人指控他人逃避批評、缺乏自省、知錯不改,他也是在爭論態度問題。當一個人主張搞清楚事實比一切都重要,他便是在宣揚一種態度。

客倌如若同意這些 point 很重要,還能說態度「無所謂」嗎?

反過來說,當一個人被批評態度不佳,他的問題往往也不只是有輕賤尊重、尖銳委婉之類。

就以「自大」為例吧,一般觀念中,自大多半是指言行強勢、輕賤他人之類。然而大家是否思考過,什麼時候一個人會給人言行強勢、輕賤他人的感受呢?

許多時候強勢的表現是由於心理上強烈認為自己對而別人錯,然而大家應當知道,許多事並無絕對對錯,而是價值取捨的問題。

客觀公正的人尊重各種價值觀,對各種價值選擇一視同仁,而由於他認為大家的價值觀是平等的,對待不同觀點,自然會用比較謙遜的語氣,他可能會說明自己的價值與理由,讓對方有所思考,而不會很強勢說對方「錯誤」;反之,經常指責他人觀點錯誤的人,除了自大,往往也在客觀公正上有所欠缺。

「小杉慘死於亂刀之下」「胖虎小杉有強烈過節,他很有嫌疑」「放下你的幻想吧!這完全不是事實,事實是案發時刻缺乏不在場證明的是大雄和小夫,胖虎是唯一有不在場證明的人!」

胖虎有不在場證明,確實是很值得考慮的證據,然而,這真的足以宣稱胖虎是兇手只是幻想、絕非事實嗎?恐怕沒那麼簡單,不在場證明可以假造,誰知道調查過後胖虎不會真是兇手呢?

如有考慮到這層,我們不會輕易宣判胖虎是兇手的猜想是空想,也應不會用那麼激烈的口氣,比如他可能會說「胖虎的確在這方面有嫌疑,不過根據目前調查,大雄的熟人之中,案發時刻缺乏不在場證明的是大雄和小夫,胖虎則有不在場證明,而大雄和小夫也和小杉有些過節,因此兇手是誰恐怕很難定論」。

某些論點儘管有較充分、較有力的證據,卻難以保證必是事實。在此之前宣稱此觀點才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錯的,不只讓人感到刺耳、自大,背後可能也伴隨著草率與思慮欠周。

敝人不否認有些人只在乎言論是否尖銳無理,然而就敝人的觀察,人們批評一個人妄自尊大時,最在意的不見得在於是否有禮有風度,往往也是「不夠客觀公正」。或許這便是「妄自尊大只不過是無知的假面具而已」一語的由來吧。

理性至上的人常認為態度無所謂、刻薄尖銳沒關係,確實,如果其他因素不變,某些時候尖銳的確比委婉更有益於激發思辯,然而且不論其可能副作用或實效是否真的較好,選擇尖銳的同時往往也伴隨著客觀公正的犠牲。實效固然值得追求,也可以是選擇,但選擇犠牲客觀公正以追求實效之時,恐怕也不是那麼「理性至上」了。

2014-03-22

【心得文】黑箱服貿該簽嗎?

1. 認為服貿協議有黑箱及違反程序正義嗎?是。

無論是依國際慣例或依我國憲法,國際協議都是國會審議案。服貿之所以看起來像行政命令,是因為基於某些歷史因素,我國和中共在憲法上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但笨蛋也看得出來,中共實質上根本是另一個國家,還是處心積慮張牙舞爪的敵對國家,和這種對象可以簽協議不通過國會審議嗎?今天服貿可以說簽就簽,明天和平協議、賣地協議是不是也可以政府說簽就簽?我認為決不合理!

不合理,那合法嗎?這有不少爭議,我也不完全確定,但目前我比較支持這兩篇的觀點,也就是:不合法,政府違法亂紀!
【整理】服貿協議到底有沒有黑箱過關?
關於「服貿協議程序瑕疵一節」的想法

如果有好理據證明其實是合法的,我還是認為它不合理,服貿還是該抗議的黑箱,頂多是抗議方式調整為訴求修法的方向。

2. 支持現行的服貿協議嗎?不支持。

這可以分兩個方向談:政治上和民生上

2.1. 政治上:有一定的風險,除非民生上足夠大利小弊,否則是反誘因。

我大致同意這篇的觀點:
我自己眼中的服貿的利與弊

用常識想,台灣那麼小,服務業競爭力較中國高,陸資有何利可圖?如無利可圖,老共為何要簽約,你相信他會真的釋出善意嗎?除了別有所圖還有多少合理解釋?

共匪不是吃素的,他們都處心積慮要收復台灣,也有相關訊息了,難道不可能為政治目的發動各種常理上看起來沒有經濟價值的經濟攻勢,或藉開放滲透我國?大陸老闆用人可能不會只看競爭力,陸資企業也可能不會用自由市場的方式競爭......運動比賽人家擺明用禁藥了,你說「有實力就不怕競爭」有用嗎?!

並且,對中共經濟依賴的過度加重,將使經濟威脅風險大增,使國家自主權更受限。

2.2. 民生上:簡而言之,「相對於不簽,簽服貿會不會使我們過得更好?」老實說,我不確定。

這問題太複雜了!沒有足夠專業知識是很難做全面評估的。遺憾的是,有這些專業知識的人大多不可信任。我大致信任核四安檢團隊,畢竟他們是未來要在核電廠工作的人,核四果真不安全,他們生命財產也受威脅。然而,政客和大企業有龐大的利益誘因,服貿潛在的利益幾乎都是他們接收,服貿潛在的風險和代價幾乎都不干他們的事;專業學者的資源和利益也操在前二者手上,他們能摸著良心說出完整真相嗎?

簽服貿以後,民生上會有什麼代價,可參考以下幾篇:
《對不起,不再袖手旁觀了--一位企業主眼中的服貿》
這次再不站出來,就真的一輩子是魯蛇了
三分鐘搞懂:1)ECFA之類的自由貿易協定之利弊;2)我怎樣做會讓台灣變得更好?
針對網友將自由貿易比喻為科技進步而會給人類帶來好處所做的回應

以及這幾本書:《崩世代》、《經濟殺手的告白》、《綠色全球宣言》

簡而言之就是,全球化、自由化的確可望刺激經濟成長,但成長的果實都是1%的政商大老在收,99%民眾完全享受不到,還會面臨人才資源資金大舉外移,而本國留下失業危機、景氣下滑、物價飆漲等諸多惡果!

「經濟」不是全貌,值得關切的是「民生」,以前簽了那麼多貿易協定,哪一項是除了 GDP 上升以外,真正讓我們生活更好的?

政治很可怕,但經濟的殘暴遠勝於此!基於這些理由,我目前的立場是:反對一切自由貿易協定──是的,無論對象是中國日本美國新加坡,通通反對──直到時機成熟。

什麼時候才算「時機成熟」?有公平的稅制、有完善防止產業出走的機制、有完善的輔導轉業機制、有適當的社福政策,使經濟成長果實能確確實實的反映在民生。

否則,我寧可「鎖國」,也許這樣經濟成長會趨緩,也許這樣我們的大企業會少一點國際競爭力,也許買 iPhone 會貴一點,但那又如何?且不論現在已開放夠多,難以稱上「鎖國」,幾千幾萬年前國際貿易絕少,人們還是可以過得很幸福;經濟成長,要沒有公平正義的財富分配和政治環境,也只是幻覺。

身為非專業小咖,以上都可能錯,有可能即使是目前的情勢,簽服貿對民生還是有改善,可是我找不到理由。如果你支持簽服貿,歡迎替我找理由,也許我會改變心意。

就我目前看到的,政府和那些利益相關的政商學界人士們對於服貿的副作用幾乎都是避重就輕。

這是官方的問答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定問答集

看起來很詳盡,對吧?我同意它的確破除了一些迷思和謠言,不過我想知道這個核心問題的答案:赴海外發展的企業,他們的盈利有回饋到全國民生嗎?還是個個準備捲款移民?

我覺得是後者。我希望這推測是錯的,但專家們能否拿出好理由說服我,那真的是錯的?

這就像醫生說服我做昂貴手術,他說只有這手術能挽救性命並讓我過得最好,也講了些理由。「但是......」,我問,「會不會有副作用、後遺症和潛在重大風險?」醫生不是避而不答,就是(故意?)拿出艱澀難懂的專業術語。換作是你,會聽醫生的嗎?

我知道我不懂,但我也不相信醫生,相信醫生是賭,不相信也是賭。只能說,根據極其有限的資訊,我賭不依。

當然,如果有更多資訊,我可能會改善心意。尤其是醫生能根據專業、中立客觀、毫無隱瞞、平易近人地充分釋疑之時。

3. 如不支持,覺得應全面反對或是哪部分的內容修正?全面反對。

如上所述,我不確定最好的做法是什麼,我會根據更多的資訊做決定。但目前來看,我認為徹底拒絕比較好。

4. (同場加映) 是否支持反服貿佔領立法院的行動?大致支持。

我向來很支持依法行政。反旺中事件、文林苑事件、鬍鬚張漲價事件、大埔開發案、關廠工人事件,我都不支持社運分子的訴求和行動,我不同意針對單獨個案做全民公審,要嘛依法處理,要嘛提修法,拿出能通則化的方針。

但如前所言,程序上,服貿的決策過程缺乏程序正義、也違法亂紀,應有的行政和立法監督都顯然失效,且服貿協議有法律的地位,絕對是通則化、非個案的問題。實質上,目前的資訊也讓我有足夠理由表示不信任。就此看來,我認為擋下服貿,讓議題攤在陽光下,接受更多資訊和討論,然後慢慢思考應該怎麼做,這大方向是對的,而且恐怕是現在能力挽狂瀾的少數方法了。

我知道裡面有很多人是基於謠言和錯誤理由反服貿,我支持他們的熱血和行動力,但我不會支持那些理由,如有機會也希望能讓他們認清事實、反思為何而反。唯有大家理性地發表看法,充分溝通,才可望得到最佳的決策品質。

2013-11-19

怎樣才能支持同性婚姻?

【2013/11/21 Update: 大幅刪改了文章。本來只打算加點同性婚姻前後的比較,不知不覺竟增加了一倍篇幅!!(對不起敝人廢話太多^^|||)不過畢竟有一半內容相差無幾,還是更新在原 po 囉~~】

同性婚姻正在立法院激烈攻防,許多人都非常關切。以下嘗試探討: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有哪些?這些理由是否有爭議、站不站得住腳?以及,我們需要哪些證據和理由才能合理地在法律上允許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有些人說:「(人們普遍同意)人人可以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有些人說:「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婚姻權都是基本人權之一」

嗯...如果這邏輯成立,我們何妨也來照樣造句:「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大學生取得碩士文憑」,看倌,您同意嗎?

「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是縮寫,其原意顯然是「人人有權在研究所畢業後取得碩士文憑」,這當然不包括「人人有權在尚未研究所畢業時取得碩士文憑」。

同理,「人人可以結婚」顯然是指一般人認為的結婚,也就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我們的法律也確實已經保障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只要他們願意,就可以和異性締結婚姻關係且受法律認可──那還有什麼好爭?

除非他們想主張:「人們普遍同意任何人可與任何人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

不過,嚴格來說,顯然沒有這回事,至少民法就規定了,男未18、女未16不得結婚。

「任何人」恐怕太寬了,理解成「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總沒問題了罷?

問題在於,人們真的普遍同意「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彼此結婚都是基本人權」?有什麼證據?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成年男女原文為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曾有官方詮釋(見下段)認為,若是泛指「人」,理當使用 "People of full age" (成年人),此段刻意這樣寫,當是特指「成年的男人與女人」。,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顯然,它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

同樣條文也出現在聯合國公約 (ICCPR),其內容為:「①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②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③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國外曾發生過爭議,當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這樣解釋:公約內容提及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婚姻。(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我國憲法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憲法條文沒有明確主張人人享有婚姻權,然而第 242362552 號等釋憲案皆有類似說法:「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顯然憲法的邏輯是,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制度應受憲法保障,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普受認同的社會秩序,因此應受保障。

所以呢,到底從哪裡可以看出「人們普遍同意,彼此結婚是基本人權,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

婚姻是人權?或是特權?

哈佛學者 Michael 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談到,單以「平權」為由,恐難證明同性婚姻的正當性。如果理由只是「平權」,在一般平權概念下,有行為能力人之間自主合意「契約」都應該一視同仁。

如果我們可以問:「憑什麼異性戀人能共有財產、同性戀人不能?」為什麼不能問:「憑什麼可以和陌生人共有財產、不能和兄弟姐妹共有財產?」「憑什麼戀人能共有財產、摯友不能?」「憑什麼可以兩人共有財產、不能十人共有?」

「平等」、「人權」、「基本人權」並非支持同性婚姻的正當理由,如果理由只是「平等」,我們選擇的應該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婚姻去建制化」,或俗稱的「毀家廢婚」。所謂婚姻去建制化是指法律上消除婚姻一詞、國家不再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姻,把婚姻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開放出來成為一般的民事契約。比如只要兩個或多個成年人彼此協議,就能共有財產、承諾彼此忠誠並設定違約懲罰、......等等等等。婚姻去建制化將使無論同性戀人或異性戀人、一對一或一對多、近親或非近親、愛情或友情等各種關係在法律上徹底平等。當然,即使法律上「毀家廢婚」,人們還是可以有傳統意義的「結婚」:大家可以自行找民間企業舉辦結婚典禮、自行宴請親友,然後上公家機關簽訂契約、在上述各項權利義務中約法三章。

然而,事實上人們普遍不願意這麼做,為什麼呢? Sandel 教授認為,我們並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是合意就 OK 的一般民事契約、也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的各項權利義務是隨便兩個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人權」。法定婚姻的目的是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辯論應不應該允許同性戀取得法定婚姻關係,就是在辯論「婚姻是為了推崇及獎勵哪些美德?」「推崇及獎勵這些美德,應該要設下有哪些資格條件才合理?」「同性戀符不符合這些資格條件?」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引用了一個法庭判例,法官 Margaret Marshall 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為愛與終生許諾賦予榮耀和公共認可,由於同性戀和異性戀在做出了愛與終生許諾這方面並無二致,同性戀符合婚姻制度的目的,應受允許。

敝人打算擴充 Sandel 教授的說法:如果婚姻是國家、社會為達某些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群體的特殊權利義務,她不一定只是為了給某些美德賦予榮譽和肯定,也可以是為了某些公益目的而設計。

比如,總統可以統率陸海空三軍、醫師可以對病人執行醫療業務,我們不會說「憑什麼總統能統率陸海空三軍而我不能?這是歧視!」「憑什麼醫師能執行醫療業務我不能?這是歧視!」因為統率陸海空三軍、執行醫療業務本來就不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請參見第一節,此類句子解讀上容易誤會,這裡的意思是:執行醫療業務不是人人(包括尚未通過醫師認證、尚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而是社會為達特定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人的權利。

如果我們可以說:「醫師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就能取得醫師的頭銜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配偶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就能取得配偶的名分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限制只有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才能成為配偶?」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憑什麼限制只有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才能成為醫師?」

不,這些不是歧視,至少不理所當然是歧視。我們要先問:婚姻制度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對這個目的的達成是否有本質上的差別?然後才能論斷以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之差異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法定婚姻是為了什麼?

有人認為「愛與終生許諾」是神聖莊嚴有意義的美好事物,而法定婚姻的目的是表揚她。然而,並非大家都同意這種看法。

許多人也認為從生物性上來看,男女結合有獨特意義:兩個生心理本質上那麼不同的個體,互相理解、彼此相愛,自然美妙的交合,還能產生愛的結晶;沒有男女結合,人類就會滅絕……等等等等。況且自古以來所有婚姻都是一男一女,或者說不是一男一女的關係根本不被認為是婚姻。由於「男女互許終生」是這樣神聖莊嚴有獨特意義的事,值得受到社會的尊重、表揚、彰顯,因此我們賦予婚姻、配偶這些名分紀念她。

或者更實際地,我們可以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討論婚姻。比如有些人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獎勵生育」:如果配偶享有特權和福利,就會有更多人願意結婚、更多人生小孩。不過若要獎勵生育,為何不多給實際上生下小孩的夫妻補助,畢竟很多夫妻也不生小孩啊。

比起獎勵生育,敝人覺得這種說法較為貼切:「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讓更多子女出生、成長在有契約保障、預期能穩定存在的家庭中。」畢竟我們都不希望孩子是婚外所生,不希望孩子一出生就被棄養送到孤兒院甚或橫屍街頭,不希望孩子幼年就遭逢父母分居、離異。誠然婚姻制度並非完美,不過有父有母有家的子女,大體上總是比非婚生子女過得好些,有勝於無,這就讓婚姻制度有其效益和存在價值。

有人則是基於接近民事契約的想法:婚姻制度是讓兩人互為最親密、最重要的人,令彼此能互相代理各種事務。

然而,故事還未就此結束,主張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以後,我們還得探討現行的婚姻制度設計上是否切合這個目的?如有不切合,是否應做調整?

婚與不婚的差別?

一對同性伴侶彼此相愛,有或沒有配偶名分,會對生活造成什麼實際影響呢?以下提出幾點稍做探討:

(1) 戶政機構有配偶登記、身分證上有配偶註記

(2) 共有財產: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四節,夫妻可採共有財產制。

(3) 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五章,配偶彼此互負扶養義務,也對對方之父母等親屬負一定之扶養義務。

(4) 收養子女: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三章,夫妻可共同收養子女,且一般而言應共同收養子女。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負有監護、扶養義務。

(5) 遺產繼承:根據民法第五編,如無遺囑,配偶為最大的法定繼承人,享有最大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次之,非配偶非親屬則無保障。
其次,只要不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可藉遺囑自由分配遺產。
設某人有二子女: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66.6%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設某人無子女而父母健在,或無子女無父母而有二兄弟姐妹: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75%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6) 醫療決策:根據醫療法第 63-65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後者簽具;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後者。
另依衛生署(衛福部前身)解釋,所謂「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目前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屬「關係人」,有醫療決策代理權,然而當有代理權者意見衝突時,醫療機構會優先考量配偶勝於家屬之意見,而優先考量家屬勝於同性伴侶之意見。同性伴侶的優先地位和配偶是不同的。

(7) 人工生殖、孕產:根據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夫妻至少一方有正常生殖細胞(並有不孕症等診斷),方能施行人工生殖。單身人士、同性伴侶都沒有接受人工生殖的資格。
另外,孕婦的配偶有權請產假,同性伴侶不能。

(8) 眷屬福利:申購國宅資格與配偶身分有關,能和配偶申請同一間國宅,卻無法和同性伴侶住同一間。
許多企業提供家庭宿舍、員工旅遊等福利,均只能夫妻共享。

以上這些「特權」為什麼只限於配偶之間?是否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呢?或者至少有一些是同性伴侶應該享有?

比如共有財產,為什麼夫妻能共有財產,其他人不能呢?

夫妻共有財產的理由相當明顯:過去許多女性經濟上完全依賴丈夫,共有財產制使妻子平時可支配財產、萬一離婚也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可是,同性伴侶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所以,他們想要同性婚姻。

可是,兄弟姐妹感情深厚、住在一起,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兄弟姐妹結婚呢?

更甚者,八個人、十個人住在一起,也會有幾人主外幾人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群婚呢?

有些人就認為不該限制共有財產資格,他們認為任意多數人合意就應該能共有財產,才算是公平。否則即便不歧視同性戀,也是歧視兄弟姐妹、歧視多人團體。要消除歧視、不公,唯有修改民法,增訂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讓共有財產不再是配偶專屬的特權。

有些人則擔心,隨便幾人都能共有財產,會不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他們認為開放人們和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即是最大限度、且一般來說也夠用了。這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就是「伴侶制度」(或「民事結合」)的立意:即開放人們立約與另一人互為「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這個人可以是同性或異性,可以是摯友、結拜,可以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總之是位經常互相扶持的人。

或者兩者折衷:民法增訂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

遺產繼承、醫療決策似乎也是如此,我們希望給戀人最高權力?希望允許不定多數人取得最高權力?或希望允許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伴侶取得這些權利?
如果是不定多數,我們同意一個人立約讓十個人、百個人有最優先、超越所有親屬的遺產繼承權嗎?同意允許一個人立約讓醫療人員優先考慮這十個人、百個人的意見,勝過所有親屬嗎?
我們是否希望一個人能指定和某甲共有財產、給某乙最大繼承權、給某丙在醫療決策上有最大說話權?或者,只要有一位「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時有這些權限就夠了?反正把他註記在身分證上,以後大事小事優先找他就是?

假如某公司規定單身員工可申請單身宿舍,協配偶可申請家庭宿舍。一對同志想要住在一起......可是,摯友、結拜、兄弟姐妹,也想要住在一起呀!

討論到國家、社會給予的優惠,恐怕就要回到前面的議題:優惠的「目的」何在了。

家庭宿舍的目的是什麼?家庭宿舍往往是設計給三個人、四個人,多半是要給夫妻、子女同住。同性伴侶同住符合這目的嗎?摯友同住、兄弟姐妹同住,符合這目的嗎?

如果老闆就是想鼓勵員工結婚增產報國,給公司新血喜洋洋;開放了同性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可申請多人宿舍」?開放了近親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且非屬六等親)可申請多人宿舍」......同性婚姻真能解決問題嗎?

反之,如果家庭宿舍就是設計給員工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住,是否可以和老闆談談、把規定改成「協伴侶可申請多人宿舍」、「協一人可申請多人宿舍」?似乎不必要開放同性婚姻呢!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差別待遇有特定目的,法律改了人們也會改;反之即使法律不改,人們也會自行調整相關規定。

以前大學學歷很值錢,企業徵人都看它,然而在廣設大學以後,企業開始要求好的大學、好的科系,甚至要求碩士、博士。當我們把越來越多本不屬於婚姻的同性伴侶、近親、甚至多人關係納入婚姻,會不會造成婚姻「貶值」呢?要是婚姻貶值,長久以來結婚男男女女會不會身受其害呢?

如果法律開放不定數量成年人彼此合意就能結婚並互為配偶,市面上會充斥多少配偶群呢?公司會不會不得已修改門檻,比如「協一人且能證明感情親密者,可申請家庭宿舍」?這新規定會不會造成許多夫妻無法證明感情親密而被刷掉?如果這種事情可能發生,我們還能認為廣開婚姻大門不會讓婚姻、配偶的身分「貶值」、不會造成衝擊嗎?

除了員工家庭宿舍以外,其他如國宅資格或其他民間對「夫妻」、「攜眷」的特殊待遇,究竟目的為何、是想要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或只要讓人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襄盛舉呢?不妨思考思考?

再如收養子女,且不論孤兒院的領養,讓我們想像:甲男和乙女結婚並育有一子,而後甲男出櫃和丙男在一起,甲乙離婚而孩子判給甲男。如果甲丙能成婚,就能共同收養孩子;而現今法律不允許,只有甲男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甲丙自然希望能開放結婚,讓孩子有好歸宿。

不過,要是開放了同性婚姻,甲丙兩男共同收養了小孩,會發生什麼事?

且不論兩個大男人能否像傳統男女般把小孩教好,他們勢必得先面臨不少混亂:兩位男人是「夫夫」或是「夫妻」?是小孩的「父父」還是「父母」?假定某乙充當「媽媽」,乙的父母是小孩的爺爺奶或是外公外婆?兄弟姐妹是叔叔、伯伯、姑姑或是舅舅、阿姨?姪子是孩子的堂兄弟或表兄弟?孩子包括身分證以內的許多身分資料都要求填寫父母,那應該只填一位代表父親?或是一位填父親一位充當母親?或者所有身份證和個資都要廢棄長久以來的一父一母欄位,改為「雙親」?

這些親屬關係及社會架構的變動說大不大,說小倒也不小。我們社會想好答案了嗎?準備好因應這些衝擊、接受新的架構了嗎?如果還沒準備好,要怎麼辦?開放同性婚姻惟禁止同性配偶共同領養子女?或者一開始就把同志定位為「伴侶」、不讓他們進入婚姻、讓他們各自認養子女呢?

再如人工生殖,一般定位是「治療」不孕不育症的手段,如夫婦用心做人未果、就醫後晴天霹靂,得以有所補償、給雙方家人交待。如果同性婚姻開放了,同性配偶本不能生,算是「治療」嗎?若開放同性配偶做人工生殖,是否也要開放單身人士做人呢?同性配偶算是有不孕不育症嗎、有資格領取補助、保險金嗎?或者我們終究應該維持原來「夫妻」的資格限制呢?

除共有財產、繼承、醫療的地位以外,婚姻有很重的文化包袱,長久以來我們的文化都是期望人們結婚生子,才算是「有個交待」;即使現今傳宗接代的觀念淡化,許多人還是認為男女互補,才算是完成了這個神聖莊嚴的使命。同性戀人是真的有了歸宿,或者更像是終生不婚的朋友、摯友呢?

同志們請想想,你們真的想要結婚,或只是希望能共有財產,能在繼承、醫療決策上取得最大權限、讓生活更方便?

大家也請想想,我們希望展現的公平是什麼形式的公平?是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的公平嗎?上面幾個方案:
(1) 開放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2) 開放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3) 開放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伴侶制度;
會不會更公平、更接近我們真正想要的?

什麼時候可以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合理支持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呢?敝人以為至少要有以下兩個條件:

1.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不損公共利益及其他憲法保障的自由

這不只是「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同性戀和異性戀相比不會在XX方面造成損害」就可以了事的。

試問:新藥上市,說一句「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本藥物會造成健康損害」就夠了嗎?

那是不會被接受的,新藥需要醫學理論的辯證、實驗室實驗、動物實驗、以至由小到大的人體實驗,詳細地觀察、統計一定時日,劃出合理的使用方法,讓大家相信新藥不致造成各種讓人在乎的悲劇,我們才接受它。

同性婚姻作為一種「新藥」,上市前當然也得「實驗」,我們需要「有研究顯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XX、YY、ZZ方面沒有顯著差異」、「有研究顯示OO國家在開放同性婚姻之後AA、BB、CC等方面皆未受到顯著影響」、等等等等……如果沒有這類研究證據,那就憑大家平時和同性戀者相處的印象和感覺。總之,要累積足夠多的積極證據,說服社會大眾:各種擔憂真的不太可能發生、或者發生了也不嚴重、可以接受。

人類天性趨向保守,對新東西感到不安和排斥很自然,有時也的確不太理性。不過,理不理性是適度與否的問題,並無絕對標準,認為吃新藥會七孔流血而死恐怕太杞人憂天;但擔憂新藥可能有副作用或對健康造成長期損害,倒也很難說是毫無根據。所以長期下來,社會總是要求任何新東西上市前先說服大家,除去基本擔憂。

對同性婚姻的擔憂真的毫無根據嗎?

認為小孩和同志在一起就會變成同志恐怕是過度擔憂、無憑無據,但細細思考更深層的想法,背後倒也有幾分道理。

性傾向受先天及後天影響有遺傳學研究顯示性傾向有遺傳性;但也有同卵雙胞胎(基因相同)一為同志一非同志的案例,顯示基因不能完全決定性傾向。,同性戀大概不會傳染,然而當小孩是雙性戀或者性傾向處於同性戀、異性戀之邊緣,視同志理所當然的環境會不會使得本來傾向和異性交往的小孩選擇和同性在一起?當同性婚姻也叫婚姻,會不會讓本來應該會選擇異性婚姻的性傾向邊緣人更有樣學樣、更理所當然地選擇同性婚姻呢?

有一些跡象顯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開放,更傾向婚外性、多伴侶,伴侶忠誠度較差這種現象至少有兩種解讀:(1) 同性戀真的和開放的性態度有因果關係;(2) 由於社會壓力,態度比較不開放的同性戀傾向者不敢公然出櫃,造成那些已知出櫃的同性戀性態度開放的比例較高,伴侶忠誠度差縱然不是道德錯誤,卻也意味著離異可能性高。認可同性婚姻會不會變相認可了「伴侶忠誠不重要,彼此高興就好」的態度?認可這種態度會不會導致伴侶、配偶彼此更不傾向培養好的關係,導致婚姻、家庭更不美滿、離異可能性變高?

有人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純屬自由與個人選擇;卻也有人認為生育率很重要,異性戀及婚生子女是人類繁衍及維繫社會之基石、涉及公共利益,故社會當提供適當驅力,使有成為異性戀潛力的孩子盡可能成為異性戀、盡可能生兒育女。有人認為伴侶忠誠不重要;卻也有人認為,為了顧及子女身心發展,應盡量減少伴侶不忠誠及離異的可能性。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社會鼓勵異性戀、鼓勵生兒育女,卻不鼓勵同性戀?憑什麼社會鼓勵一對一終生廝守,卻不鼓勵多對多開放關係?這是歧視!」
那麼,我們是否也能說:「憑什麼社會鼓勵智育而不鼓勵美術音樂和體育、鼓勵理科而不鼓勵文科、鼓勵科學而不鼓勵哲學、鼓勵服務業而不鼓勵農業、鼓勵貧戶和身障人士卻不鼓勵一般老百姓?這是歧視!」

我們不應該懲罰同性戀、不應該懲罰性開放的人,可是我們的社會沒有懲罰他們,只是獎勵異性婚姻、獎勵生兒育女、獎勵彼此忠誠而已呀!獎勵錯了嗎?我們的政府、社會難道不能鼓勵任何東西嗎?(不過這「獎勵」根本少得可憐啊......看看多少異性情侶寧可選擇不婚!)

至少就「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結婚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生育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家庭美滿、離異率、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敝人以為這些算是合理擔憂,同性婚姻支持者要設法讓社會大眾安心。

是的,主張「有害」的人要舉證,但主張改變現狀的人也有舉證責任,不能說服大家相信「有益」,也要說服大家相信「無害」,因為現在是這些人要說服大家、要大家接受他們。

2.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

一直不太喜歡拿憲法論證......

憲法並沒有明文宣示要保障婚姻自由,當然也沒有明文宣示保障一夫一妻制或同性婚姻。

要講理由,大概也只有「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憲23),一夫一妻制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所以憲法保障她。

然而社會秩序是變動的,如果有一天同性婚姻成了現今的社會秩序,憲法是不是也應該轉而保障她呢?

什麼時候我們會有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敝人以為有個相當簡單的判準──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是不是社會常態?

對,同性婚禮只是個儀式,沒有實質法律效力,但法律不禁止。如果大家普遍認同也願意舉辦,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主張同性婚姻不是社會秩序?反之,說同性婚姻是社會秩序,事實上卻顯然沒幾個人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說得過去嗎?

當然,同性婚禮只是參考,還有哪些東西可看出同性婚姻的確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呢?不妨想想 :b

社會改革的現在式與未來式

假如有研究顯示同性戀性濫交比例高、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該怎麼辦?

有些人會想:那就不要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嘛!

有些人則認為:不!我們不能就此斷定這是同性戀的問題。我們應思考這些問題是同性戀本身造成的,或是制度的缺失,或是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導致,並改進這些問題。簡單地說:相關不等於因果

敝人以為,是的,我們不應草率認定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就此認為不應該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不過,我們也不該草率認為問題一定與同性戀無關。

我們應仔細思考各種可能,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不是其他因素導致?比如「社會環境對同性戀及同性戀養的小孩不友善」?這問題似乎不在同性戀,而在社會大眾的偏見。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也許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了?

當然,問題不那麼簡單,首先我們要找到可能的因素,接著我們要確認排除那些因素真能解決問題,然後我們要考慮排除那些因素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副作用多少?人們是否能接受?最後,改變那些因素需要多少時間?如果需要數年、數十年,那麼在此之前,我們是不是仍應該禁止同性戀領養?除非我們重視同性戀者的領養自由勝過子女身心健康。

認為「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不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同性戀者應該能領養子女」的改革者們,請仔細思考:有多少證據能證明問題在其他方面而不在同性戀?有什麼明確的領養制度或社會改革方案能讓同性戀領養子女又不損及子女利益?這些方案多久才能達成?「同性戀者能領養子女」是未來理想、或是現下可行?

小結

拉里拉雜談了許多,希望大家有所思考:

婚姻涉及的權利義務,似乎不是「人人該有的基本權利」:如果是,為什麼只允許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而不允許近親戀人、不允許結拜兄弟姐妹、不允許摯友、不允許兒童、不允許多對多、......?要平等,為什麼不毀家廢婚,除卻一切特權,達致終極的平等?

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社會想要彰顯某些親族、男女、文化上的神聖意涵?是國家出於公益目的想要給某些對象獎勵和特惠?或只是要規範一個人與另一位「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性伴侶生活上常需要和「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得以共享某些重要權利義務,這些是不是可以透過伴侶制度達成,而不訴諸同性婚姻呢?伴侶制度應該允許哪些人,除了同性伴侶,是否也要允許異性伴侶、摯友、結拜兄弟姐妹、近親關係呢?

改變規範標準,只要「未有證據顯示有重大危害」就是充分理由了嗎?基於過度簡單的理由開放同性婚姻,如何不接著開放更多形式的婚姻呢?廣設大學會導致大學學歷貶值、人人有金牌會使金牌失去意義,廣開婚姻會不會讓婚姻名分不再有意義呢?

人們對制度改革多少有所擔憂,比如是否可能變相鼓勵到不打算鼓勵的價值觀和態度,影響結婚、生育、忠誠?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能讓大家安心呢?

長久以來的親屬關係都沒考慮過同性配偶的定義,尤其當他們領養子女,我們如何因應這些新關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有沒有想過呢?同性配偶有權利施行人工生殖嗎?

新制度是否適合現今的社會環境和文化觀念呢?或者應該先調整某些制度、調適某些社會文化觀念,待大環境許可再尋求修法呢?

敝人理解很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迷信頑固、無理取鬧、各方面都歧視同志,他們不只反對同性婚姻,也反對伴侶制度及一切對同性戀的待遇......

然而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反對同性婚姻」就只是不支持同性婚姻。很多人的考量是:同性愛情和異性愛情的確很像,法律應該賦予他們和異性婚姻很像的權利義務,社會應該給他們和異性夫妻差不多的優惠;但他們畢竟有微妙差異,因此基於公共利益及其他考量,法律不宜賦予他們和異性戀者一模一樣的「婚姻」、「配偶」名分及權利義務。這些人不會反對為同志們爭人權、爭福利,他們或許現在還不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排除作為未來目標;或許不支持同性婚姻,卻非常支持伴侶制度;或許不支持目前的伴侶制度草案,卻支持其他形式的制度改革,目的都還是讓同志過得更好。

希望大家理解,目前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不都是歧視同志、不想給同志人權、自由與福利,很多還是想幫忙的朋友,分清楚「敵友關係」之前,希望不要誤會、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b

參考資料

  1. 公視:有話好說:同志婚姻立院審查!台灣將成亞洲第一?人人平等?家庭毀壞?同性婚姻合法?正反思辨!
  2. 國內外多元成家制度比較
  3.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攻防論戰
  4. 鄉民整理的民法保障的婚姻相關權利

2013-07-20

有絕對的真理,沒有絕對的知識

經過大家無情的踐踏,phantoms 一整個邋遢,根據關鍵的八卦,「沒有絕對的真理」不能不掛:世界應該有個絕對的真實樣貌呀~~

儘管如此,phantoms 主義要傳達的許多道理仍有其所以^^" 以下簡單說明:

相對真理可以是絕對真理

真理相對主義者遊說:一切都是相對,甲看蛋糕是美,乙看蛋糕是鬼,沒有誰比較值得追。真理絕對主義應對:這有待商榷,也許「對甲而言蛋糕是美,對乙而言蛋糕是鬼」就是那個絕對!

「天上過一日,人間數十年」,有人說時間相對於視點,但也有人說:「天上一日,人間十年」正是那個絕對時間。「一切相對」越是能言善辯,「一切相對」越是成了永恆絕對的不變。

知識是相對的

傳統以為唯有「相信且已證明的真理」才是知識、才算有理,但絕大多數知識都不以真理為底:牛頓力學曾是知識,後來發現是錯滴;經濟學家以為市場達致幸福,結果只讓政客商人圖利;以前肌肉痠痛是乳酸堆積,近來說法也日漸變異

懷疑論說,一切所知未必真理。我們知道太陽,但真有太陽在彼?不,我們可能活在母體,太陽只是機器創造的幻影參考《駭客任務》的母體(Matrix)或桶中腦論證。我們知道靜者恆靜動者恆動,但也許有其他宇宙太空,物理定律難保不和我們不同。

仔細考慮我們實際用語,便知「知識」顯非「相信且證明為真的真理」,一般來說只是:「謹慎求證而信的理」。我們可以思考、評估什麼比較合理、用起來比較正義、比較有利,僅管那些都未必是絕對真理。

瞭解了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幾乎所有知識、道理、主張、原則、都只是「觀點」,只對某些人、某些預設立場、某些時空環境才能實現。

死老百姓常說真理不絕對,那只是他們沒修過哲學:真理應該有個絕對,然而我們所知、所見、所談一切皆是管窺。

如有人說:「主張真理是絕對的都太自大,做人要謙虛」哲學家恐怕難以通融;但稍做變通:「主張自己的認知是絕對真理的都太自大,做人要謙虛。」也就不便說是胡謅。

某甲說殺人該殺,某乙說不如把他關到怕,誰比較大?經過不斷討論攻伐,總會有個共識、有個做法。然而這只是相對於大家,也許真有個道德永恆至上、絕對橫跨,但誰要說他知道,那八成只是自誇!

「有絕對真理」是否為絕對真理?

欸...phantoms 也不知道,根據以上探討,「真理絕對、知識相對」看來比「一切都是相對」更符合我們大腦,感覺也比較牢靠。只是「比較合理」、「最合理」仍是基於邏輯,而邏輯是否「絕對真理」,敝人也沒有底,這恐怕只能問上帝:p

2013-07-11

為什麼討論應該有禮貌?

敝人主張我們討論問題應該要保持基本禮貌。然而何謂「討論的基本禮貌」可謂人言人殊,以下試圖說明。首先,敝人提出幾個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中立原則」是說,我們應該只針對論點做客觀評論,避免加入主觀、情緒性字眼,也避免貶低、嘲諷論述者。

舉例來說:
即使檢驗的敏感度高達99%,在盛行率極低的情況下,篩選的誤判率仍可能高達50%以上,這是最最最基礎的統計學。X教授宣稱誤判率極低,不知他醫學士和公衛博士的學歷是怎麼拿到的?

這句話完全可以刪減為以下形式,而無損討論所必須的資訊交流:
即使檢驗的敏感度高達99%,在盛行率極低的情況下,篩選的誤判率仍可能高達50%以上,並非「誤判率極低」。

而像:
面對民眾的質疑,總統的藉口是:「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也完全可以改以中立的方式描述:
面對民眾的質疑,總統的回應是:「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因此,遵循中立原則的人會以後者取代前者。

為什麼我們應該遵守中立原則呢?敝人認為有幾個理由:

第一,中立原則有助於精簡內容、突出主題,避免雙方聚焦在無關的地方。

第二,中立原則可避免旁觀者基於情感(我們對對方的人身攻擊)反對對方,而非基於我們的健全論證反對對方。這使大家能更客觀看待議題、也更有機會接近真相。

第三,中立原則可避免對方因感到受辱、敵意或不尊重而影響討論的高效進行(參見:三、高效原則)。

另外,中立原則不只主張我們應該避免「不禮貌」,也主張我們應該避免「過度禮貌」(亦即,對論點加入不必要的褒揚和歌功頌德)。因為過度禮貌也會導致前二個問題(無助突出主題、使人基於情感而非論證支持我方)。

以中立語言陳述事實或觀點是維基百科的基本方針之一,所有維基百科的編輯都不能違反此原則,我們可由此窺見人們對中立的重視。

二、不武斷原則

「不武斷原則」是說,當我們感覺對方論述不清楚、難以確定對方想法時,不要急著評論,而是先透過詢問等方式側面瞭解對方想法之全貌,再做評論。

這是基於同情理解騎士精神,而且能帶來幾個好處:訓練自己思考、強化自身論點的說服力、令討論能更有效地進行、培養領悟力與創造力。這是有助於我們探索世界、追求真理的。

如果我們不管怎麼問,對方都還是「胡言亂語」、令人無法理解呢?有些人可能開始指責對方胡說八道,然而當我們不懂對方在講什麼的時候,有可能對方真的在胡言亂語,但也不能排除是我們理解力太差或知識背景不足。因此基於實事求是的態度,敝人以為我們應該禮貌地說「我無法理解」然後結束討論。

此外,這也是基於平等和尊重:所有討論問題的方式都是平等的,不喜歡對方的討論方式我們可以不聽不談,但我們不應該強迫對方用我們習慣的方式討論問題,也不應該以「把不用我們習慣方式討論問題的人罵走」的強暴手段強迫所有旁觀者只能聽到用我們習慣方式討論問題的言論。

三、高效原則

「高效原則」是說,我們應該盡量顧及對方的感受,令討論能夠和平理性地持續下去,直到雙方再也沒有更多論點為止。

有些討論是封閉的,目的是說服對方,此時同理對方感受,用對方能接受的方式討論就至關緊要。畢竟,如果對方就是不能接受直接的實話,說了不止不接受還會發火,那麼說了不是弊大於利嗎?(請注意:我們可以選擇不說直接的實話,這不意味著我們可以說假話!)

此時,我們就需要非常有技巧的令對方聽進我們的想法,比如我們肯定對方部分想法、客觀真誠地稱讚對方的某些優點、或者用一些小故事和寓言包裝,令對方比較能接納,進而聽進我方的道理。(請注意:我們應該適時用稍微曲折的方式使對方願意考慮我們的理論,這不意味著我們要純粹訴諸情感、完全跳過說理而誘騙對方接受我們想法)

有些討論是開放的,我們除了試圖說服對方以外,也在試圖在讓旁觀者看到對方觀點的問題,使他們避免做出錯誤判斷。然而,如果我們魯莽地冒犯了對方,對方可能憤而中斷討論,那麼無論我方、對方、第三者都將因此無法對議題有更充分的瞭解;或者討論流於謾罵,此時討論的效率會變差,大家花費了更多時間與精力,卻只能得到更少的瞭解,甚至可能因心力的虛耗而做出較差的判斷,這些對求真都是有礙的。

還有,即使我們的冒犯沒有導致討論低效,還是可能造成其他不好的後果:比如我們的冒犯使對方懷恨在心,使他們日後做出不利我們的事;或者某些想討論的人被批的體無完膚、自尊受損,於是日後總是不參與討論、不把自己的想法拿出來給大家檢視,這會減少許多公共交流的機會,應該不會是我們樂見的:b

因此,如果我們能預期某些說理方式有很大機會令對方不滿而影響討論進行,基於本原則,我們就應該適度調整我們的說理方式。

禮貌的迷思

有些人認為,過度要求禮貌可能會導致不好的後果,包括:
  1. 沒辦法對對方意見做出實在的批評
  2. 讓我們贏得的支持超過理性應得,讓我們不易發現自己的錯誤
  3. 讓我們沒有勇氣質疑權威

敝人部分同意這些看法,然而敝人也有幾點要補充說明:

關於 A.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應先想想,「批評是為了什麼」?敝人以為是為了「讓對方注意到自己的問題」以及「讓中立者注意到對方想法的問題」。然而即使不「做出實在的批評」,也有其他方式能達到此二目的。

舉例來說,演講者用錯誤的方式講述演化論,怎麼辦?

我們可以直接而尖銳地指責:
你錯了!演化論應該是XXOO才對!

我們也可以用委婉而客觀的方式陳述:
您提及演化論主張OOXX,然而我記得以前◎◎教科書的說法是XXOO,不知您如何看待此一差異?

後者同樣能讓對方及第三者看到問題,既然如此,我們還有什麼好理由非用尖銳的方式不可呢?

敝人同意討論時應該盡力讓對方及第三者看到問題,然而要達成此目的,「對對方意見做出實在的批評」並非必須;而大部分情況我們都可以在滿足基本禮貌要求的下做到這些。

(如果基本禮貌和上述二目的存在絕對衝突呢?那就要視場合及衝突的嚴重程度做權衡了...)

關於 B.
敝人完全同意 B. 說法,如同前面的「中立原則」所述,超出論點本身應有的負面或正面描述(即「不禮貌」和「過度禮貌」)都是不恰當的。

關於 C.
敝人同意某些形式的尊敬會讓我們沒有勇氣質疑權威,而「尊敬」也確實是禮貌的某個面向。然而敝人對於「討論時應有的尊敬」的想法是這樣的:「看重對方的能力,因此在對對方有所懷疑時,先退一步仔細想想」。

舉例來說,我如果覺得同學的說法怪怪的,我會很快指出;但我如果覺得老師或權威教科書的說法怪怪的,基於尊敬老師及權威教科書的能力,我會先回去多方查證,直到非常確定他們怪怪的,才提出來討論。

敝人相信這麼做是比較合理的,因為當我們覺得老師或教科書的說法很怪時,絕大部分情況可能是我們自己疏忽或沒想清楚,而不是他們搞錯。抱持這樣的尊敬,我們比較不容易在課堂上或研討會中問出低程度的基本問題、甚而自取其辱,並且浪費講者和其他聽眾的時間。不過敝人也同意這樣的尊敬有可能讓我們索性不問問題,而萬一我們的想法是對的,大家就失去了看到這個想法的機會。

然而,總體而言,敝人認為這樣的尊敬是需要的(畢竟我們錯的機會確實比較大),只是尺度需要適當拿捏:面對路人,我們有一點懷疑就可以討論。面對專家或權威,除非我們的質疑想法非常強烈,或者討論機會非常難得,才有需要選擇立即指出;否則,我們大可選擇約時間私下談、在下次講者演講時提出,或寫信和作者討論等方式處理。

因此,我們不需要否定「尊敬」,而是應該釐清「尊敬」的意涵,避免不恰當的尊敬。

小結

整體而言,敝人認為在討論時遵循基本禮貌對於追求真理有幫助,且就其他面向而言,禮貌也可以避免一些不良後果。因此,理性而以追求真理為志的討論者,都應該遵循基本的禮貌。

此外,以上列出的「討論應該有的基本禮貌」三原則僅是敝人的初步想法,他們是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如有更多想法或對這些原則有其他意見,都歡迎指教:b

2013-07-08

誰教你不講清楚!!

有些人無微不至,對譴詞用字有著近乎潔癖的強勢,他們經常如此:一、直斥「你在鬼扯!」不解釋;二、時時要人講清楚,總之解釋就是論者的事;三、曲解他人意思,待人家費盡苦心把誤會冰釋,再馬後炮於市(「當初這樣講不就好了」、「誰教你不講清楚」)

敝人理解這感受,真有人把簡單道理講到晦澀難懂,又壓抑不住譬喻誇飾轉品設問象徵倒反類疊層遞映襯排比對偶的衝動;他們對文筆如此著重,讓人不禁疑惑:這是在求偶,還是要取悅某個老古董?

只是也別這麼先入為主,話講得那麼武。有些大道理就是這麼飛舞,怎樣都說不清楚;有些人能力就這麼魯,怎樣解釋都無法讓你滿足。有些則是技術、體驗,需要共鳴人生經驗及付諸實踐,說白了讓人心生輕賤、缺乏深思亂拾一片,還不如當初就沒有聽見。

Geach 論定義》教授說:定義不一定有意義,有人低估了定義的困難、又高估了定義的利益。敝人也想說:有些道理理解上確實要換個腦,平鋪直述不總是好,有人當人生至寶,有人卻不大吃那一套。有人偏愛小故事大道理,有人喜歡看電影領悟人生至理,有人傾向聊天中學說理,有人則更愛看學術論文證理,何不各取所需?

如我們保持客觀,「鬼扯」定論實在值得再探:究竟是人家文法爛,或純粹是自已意興闌珊?感覺模糊是自我主觀,焉知它確是群眾心中的唬爛?不妨收起「你在瞎掰!」、改以「我無法理解...」取代,彼此平等對待,起碼能好聚好散;就算真有人太後現代,人人解讀上力有未逮,他們終究也會被市場淘汰:b

2013-06-11

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惡法亦法」:政府應執行惡法;「惡法非法」:人民應修正惡法。

就以上詮釋來看,敝人以為「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並無矛盾,兩者都對。

「惡法」是什麼呢?敝人以為,如果某人認為某法條執行的結果不正義、不道德,某人就會認為某法條是惡法。

惡法可以是大惡或小惡,「大惡」是說某法條執行的結果幾乎都不正義,這種法條可能廢除會比較好;「小惡」是說某法條執行的結果會使某些個案不正義,我們可能需要增訂一些特別法或加上補充條款,以避免類似情況造成不正義的結果。

敝人以為,如果法律和憲法或其他法律牴觸、衝突,我們有理由阻擋它的執行;如果法律本身沒有衝突,我們不應該阻礙執法,但我們應該推動大家修正惡法,成功修正以後,也要設法補償過去惡法的受害者。

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惡?

「性善」:人都有不忍他人受苦的心念;「性惡」:人都有利己的私慾。

就這樣的詮釋來看,兩者並無矛盾,性善和性惡都對。

只是,敝人比較喜歡「性善」。敝人以為,性善比較有掌握到善惡的本質。

要消解不忍他人受苦的心念,為善是唯一的做法;要消解利己私慾,為惡經常不是唯一的做法。敝人以為,只要資源充足、經濟許可、生存不受威脅,我們總會用最不侵害他人(以及眾生)的方式滿足慾望。到頭來,人性還是傾向善、傾向製造最少痛苦的。

荀子刻意用「性惡」有他想強調和突顯的地方;不過單就善惡的概念來看,「性惡」換成「性欲」、「性私」大概會更精準吧?

2013-06-10

史上最強哲學入門──東方哲人

史上最強哲學入門》?! 這怎麼看都是譁眾取寵到極致的無恥之作啊!看看出版社:「大牌」,天啊連出版社也這麼囂張!還有這ISBN:978...你看看!連國際組織都背書,可見這書有多麼(以下消音)......

話雖如此,基於想知道哲普書能厚顏無恥到什麼境界,好奇心驅使之下敝人給它翻了翻,然後......然後就被壞壞的作者擄獲芳心了 >/////<

本書談了幾個關於東哲最重要的觀念,首先東哲對「知識」的看法是與眾不同的,對西方哲學家來說,能詳實論述一件道理,就算是理解;東哲可不這麼想,如果一個男人(好吧,女人也有可能)口中說著「美貌不值得依戀」,也拿得出許多道理「證明」它,不過一看到正妹就衝上去搭訕,我們大概會說:「你根本不是真懂,只是自以為懂罷了!」

麻煩的是,徒具知識的人和真正理解的人,說的話一模一樣,聽的人根本分不出來。因此,東哲不能只從言語判斷,也要從一個人的言行舉止判斷。東哲是實踐的,會說游泳理論不是懂游泳,會游泳才是懂游泳,我們應該學習的對象是會游泳的人,而不是只會說游泳理論的人。

我們大概都有類似經驗:教練告訴我們怎麼游、姿勢怎麼擺,我們都知道了,可還是游不好,我們練習再練習,有天我們突然成功了,我們突然感覺到「啊!教練說的原來是這個意思!」我們終於懂了。

東哲真正要「教」的正是這種體驗,追求的是那種「阿!原來如此!」豁然開朗的感覺,這無法用語言文字傳達,也無法用思辨理解。某人一輩子沒吃過酸的東西,想知道酸的滋味,為此他讀了很多書、請教了很多人、付出了很多心力、......他的努力值得欽佩,然而他在緣木求魚,因為酸的滋味不可能用思辨理解。

這迷思可大了!許多人以為有知識就是懂,他們妄想透過語言文字瞭解、教授不可能透過語言文字理解的東西。人們把講游泳理論的人奉為大師,花時間記錄他們的言論、編教材、印課本,搞出龐大的游泳學,結果居然沒人會游泳。

為了破除這些流弊,東哲大師經常會用各種古怪難解的巧思、行為強迫弟子打破迷思,製造真切體驗的機會,有的禪師當頭棒喝,有的叫我們每天唸咒、一心坐禪,方法各殊,目的實一;這本意是好的,長此以往卻也形成了一些其實是謊言的「方便法門」。更有甚者,有時懂太多知識,知道做什麼是為了什麼,在預期心理下,反而不易在做的過程產生應該要有的體驗;結果,東哲有時會刻意不把某些道理說清楚,以免形成知識障。這又讓大家對東哲有更多批評了。

某個角度來看,東哲甚至不應該稱作「哲學」,如果哲學指的是那種依賴語言文字邏輯建立的知識體系。不過這觀點奠基於一個前提:「知識」不應該蘊涵體驗、「哲學」應該指那種純粹的知識;然而我們有什麼好理由認定知識和哲學應該如此呢?這只是一種價值觀點啊!

現代人非常重視知識,有時到了近乎走火入魔的境界。知識的確有很多潛力,懂得多也是快樂和成就,然而沒真正理解、沒化為實際東西的知識又有什麼用呢?在獨尊智育、罷黜百育的普遍價值之下,這非常值得反思。(先自首,敝人就是那個只會說不會做的無用人T^T)

那麼,東哲有什麼值得追求的真理呢?據書中所述,佛家和道家追求的終極境界是「開悟」,最重要的要素是體悟所謂的「無我」、「無分別智」、或「道」。這些詞描述的概念是相近的:「我」是感知事物的那個主體,而不是被感知的客體,我們永遠沒辦法感知到「我」;如果我們感知到「我」,是誰在感知呢?

「我」是那個看戲的人,發生在身體及心理的事,就像是發生在戲中人物,而不是發生在真正的「我」身上,也就絲毫沒有必要引以為苦。懂了這個道理,就可以成為無敵、變成史上最強!當然如前所述,知道這些論證沒有用,真切體悟這道理才能真正無敵,而這正是許多教派窮盡一切致力追求的。

本書也大略談及了儒家、墨家、法家的思想。孔子其實是懷才不遇、一生衰運、毫無成就的倒楣鬼,不過他的思想言行身後居然成了聖經,還被當成神一樣崇拜,實在很戲劇化。孔子教導的許多道理往往需要相當的人生經驗才能體會,年輕人讀論語,多半會覺得八股、無聊;有一定年紀讀論語,則往往覺得孔子講的有理,真心認同他的說法。嗯,敝人越來越覺得論語有道理了......不過年紀大這回事絕‧對‧沒‧有!!

現今奉行的大概是法家吧,教育告訴我們倫理道德缺乏力道,建立好的制度才「有用」。古代也有類似情況,奉行法家思想的秦國成功富國強兵、併吞六國,建立歷史第一個皇帝王朝,之後還焚書坑儒、消滅法家以外的書;然而法家主要人物韓非、李斯最終為法所弒,而後漢朝把遺留下的儒家學問尊為國學,反而是儒家勝出。

所以儒家有比法家更強大嗎?我們大概很難贊成吧!一般人會認為法家敗亡是昏君所致,交給全民做主就沒問題;不過別忘了,不實行法家的六國其實也沒有貫徹儒家,所以六國被滅也不能證明儒家沒用:b

敝人淺見以為,制度當然要有,然道德教化仍有其重要性,一方面法律不可避免一定會有漏洞,執法上也一定有主觀性;另一方面法律的建立和修訂有賴全民參與,而要讓法律反映正義,具備優質倫理的人民是必要的。敝人很喜歡西哲倫理學深求理據的精神,不過道德教化只靠倫理學大概是不夠的,很多道理得要切身體悟才能懂,這需要有才德明師的言教身教。

胡言亂語了一番@@ 總之本書真的精采,如覺得本文介紹有趣,你沒有理由不看;如覺得本文爛翻了,一定是敝人慧根不足、能力拙劣。本書的強大是不可能用思辨理解的,你一定要親自體驗才會懂!

最後補充,這書是續作,前一作是《史上最強哲學入門:解答你人生的疑惑》,主要是男人熱血決鬥拼最強的故事探討西方哲學家的思想,這書雖不如東方哲人精采,卻也相當有趣,敝人乍看也還沒有發現太離譜的不當詮釋(謎之聲:是phantoms你太弱看不出來吧),有興趣不妨也參考參考&用力吐槽:b

2013-06-04

到底是反歧視還是反守貞?

話說在前,敝人並不完全支持守貞,然而宣傳守貞是言論自由,並非邪惡;何況守貞只不過是推動一些觀念,並不涉及立法及限制他人自由。

誠然,許多守貞推廣團體流於偏激,他們不只說守貞是好的,更把不守貞打為邪惡,也確實有人接受了他們的觀點以後,便產生了優越感,從而鄙夷選擇不守貞的人。

然而,把守貞換成其他任何思想,一樣有類似問題:有人鼓勵公民投票,結果認為選誰都差不多而不投票的人需要忍受社會壓力;有人認為部落格不能不開放留言,結果寫日記不想給大家指指點點成了他人冷嘲熱諷的對象......按此標準,不止推廣守貞糟糕,鼓勵公民投票、鼓勵部落格開放留言也都一樣糟糕!

敝人同意這些後果是不好的,然而那不是推動守貞的錯,不是推動公民投票的錯,不是推動部落客開放留言的錯,錯的是推動的人用了不適當的方法。推動這些觀念不會「侵害他人的選擇自由」,只有在有人用了「侵害他人的選擇自由」的方式推動這些觀念才會!

如果推動守貞的人不片面把守貞神聖化並把推廣性教育、安全性行為貶為妖魔鬼怪,如果推動守貞的人不排擠不守貞的人、不把他們打為魑魅魍魎,如果推動守貞的人願意客觀討論她對性病防治及感情關係的正面效果而不是一律推給教條戒律和上帝.....推動守貞還有什麼不道德?敝人知識淺薄,實在不明白。

就算不認為推動守貞不道德,還是可以從實務面討論守貞的意義,比如我們可以探討守貞防治性病的效果是否及得上推行單一性伴侶與安全性行為,守貞帶來的好處相對於限制的自由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是不是「划算」的選擇?都可以討論。

支持守貞的理由,就敝人所見,比較有道理的大概有幾點:

一、避免性病及墮胎:許多人認為守貞的效果不及安全性行為,這點敝人並不反對;但敝人同時也認為推動守貞不反對安全性行為,效果會比只推動安全性行為更好。

或問,如果有人婚前守貞,婚後嫖妓,難道有單一性伴侶安全?敝人得指出,推廣守貞的人也反對婚外性行為,因此這裡談的「守貞」其實包含了婚前避免性行為及婚後避免與非配偶性行為,這比單一性伴侶還要嚴格一點。

或問,單一性伴侶難道不夠嗎?為什麼一定要守貞?敝人的看法是,單一性伴侶易說難行,一方面在色慾薰心之下可能很難把持得住;一方面要是今天和某甲分手、明天和某乙做愛,也不是安全的單一性伴侶。

如果把切割點放在婚姻,婚姻畢竟是人生大事(至少目前還是),需要深思熟慮,且多半會與親友共同決策,儀式也需要一段時間籌畫和舉行,多人認可之後的性交,比起單人主觀同意的性交,還是慎重一點罷。

或曰:如果性慾會喪失理智,把持不住單一性伴侶,難道就把持得住守貞?這是程度的問題,目標訂在一百分,可達成八十分;目標訂在八十分,也許六十分都做不到了呢!這也是為什麼反菸口號不是「盡量遠離菸品」而是「向抽菸說不!」

或問,同性戀不能結婚,如果要守貞,不就永遠不能享受做愛的樂趣?唔...敝人支持同性戀婚姻,所以這不是問題XD 此外必須再次強調,守貞是推廣,而不是強制,如果同志們認為愛愛比其他重要、又基於反抗現行制度的禁錮而不守貞,那也是他們的選擇。

二、有利愛情關係發展:有些人非常難以接受「真愛」兩個字,難道不守貞就是假愛?敝人沒那麼極端,畢竟當我們說一個人是大丈夫並不代表其他人都是小人;同理,說一件事是真愛也不代表其他事就是假愛。(敝人同意使用真愛一詞的人大多數也貶抑了其他愛情觀,但這裡再重覆一次:是某些人的問題,不是「真愛」的問題)

這裡談的真愛可以理解成「較深厚的愛情關係」,箇中原因應該不難理解:激情以後,雙方談及婚嫁難道不會多了幾分激情少了幾分愛情?又如上所述,婚姻畢竟是多人共同決策,應該是比較慎重可靠的。

三、避免縱慾及侵害身體自主權:

縱慾基本上有害身心,除了性慾以外,令人沉迷不可自拔,又沒有腦內啡欣快感以外好處的行為,多半都是人們告誡避免的對象。除了心理上的耽溺沉迷,尚有傳統醫學認為縱慾傷精,這些現在還沒有確切證明,但也不是沒有跡象顯示其合理性~~

話說回來,守貞真的能避免縱慾嗎?這可能需要一些研究,畢竟沒流到人家身體裡說不定有更多流到衛生紙上:b 話雖如此兩者還是有個關鍵差別:前者干涉他人身體自主權,且在性慾主導之下,稍有不慎就能構成侵害;而後者至少不妨礙他人。(參見性交易正當嗎?

總的來說,敝人支持的「守貞」,並不是把其他想法妖魔化,也不是強硬地反對所有婚前性行為,而是廣義把性看得嚴肅一點、慎重一點,不是草率地當做一種遊戲、一種社交、一種娛樂、一種工具。敝人認為這是一種美德,能夠盡量做到,對身心及感情德性修養會有正面助益,在此與大家分享:b

我們應該反對的是歧視貶抑打壓其他價值觀的守貞推動者,而不是守貞概念本身,希望大家仔細思考評論的對象。謝謝各位,下台一鞠躬 m(_ _)m

參考資料:

  1. 哲學哲學雞蛋糕:反守貞地圖
  2. 「真愛」的條件──不是你憧憬的那樣
  3. 親愛的這是我的陰道,不是被撕開的紙張、不是被弄髒的餅乾、更不是被嚼爛的口香糖。

2013-02-27

是否存在絕對的真理?

首先下個定義:「絕對真理」即是指超然一切,相對於所有人事時地物都為真的道理。

甲方:必然存在絕對真理

1.假設不存在絕對真理。

2.「不存在絕對真理」是否為絕對真理呢?

2.1.如果是,則存在絕對真理,與「不存在絕對真理」矛盾。

2.2.如果不是,則「不存在絕對真理」並非超然相對於一切人、事、時、地、物為真,則存在某些情況「不存在絕對真理」不為真,則存在某些情況存在絕對真理,與「不存在絕對真理」矛盾。

3.因此,不存在絕對真理之預設為假,故存在絕對真理。

乙方:絕對真理不可知

1.我們無法確認任何道理是否相對於所有人、事、時、地、物都為真的道理,故我們無法認識一個道理是否為絕對真理。因此我們有好理由認為絕對真理不可知。

2.如果我們有好理由認為絕對真理不可知,我們就沒有好理由認為必然有絕對真理或必然沒有絕對真理。

3.若抽掉了邏輯律,上述「存在絕對真理」的論證即無法成立。由於上述論證是相對於某些條件成立,並非絕對,而在相對條件下推論出的「絕對成立」的道理,對該條件以外的人事時地物即不成立,本質上只是相對真理,而非絕對真理,那就不能確實地證明絕對真理存在。

4.若「不存在絕對真理」並非相對,則存在某些情況使之不成立,但如果是比如「對於不接受邏輯律的人,『不存在絕對真理』不成立」,不接受邏輯律的人也無法從「『不存在絕對真理』不為真」推論出「存在絕對真理」。

丙方:必然不存在絕對真理

呃......好像沒聽過這種論證^^"

小結

看起來乙方的推論比較符合直覺,也比較占上風?所有我們能談論的道理都非絕對,它們可能剛好和絕對真理一致(如果真的有絕對真理),但我們永遠無法確知是否如此。

PS:如果看倌覺得一切都非絕對真理會不會導致任何人說任何話都沒有對錯判準,請參考之前弱弱的簡介

PS2:這裡說絕對真理不可知,之前卻說沒有絕對的真理,是不是矛盾呢?呃...之前的說法的確比較不嚴謹,那裡所謂的「沒有」是指反正我們無法確定我們講的道理是否絕對,就只好先把它們都當相對囉~~

2013-02-16

沒有絕對的真理

以下介紹 phantoms 主義,和所謂的「相對主義」差不多,不過 phantoms 又笨又懶又和他不熟,也不想蹚專業哲學術語的渾水。總之各位看倌儘管評價 phantoms 主義有沒有道理就好,至於「相對主義的內容究竟是什麼?」、「相對主義和 phantoms 主義究竟是不是同一回事?」、「相對主義究竟合理還是不合理?」就請自由心證囉:b

phantoms 主義是什麼呢? phantoms 說:「沒有絕對的真理,所有的道理、觀點、原則等等都只是相對於某些人或某些時空環境為真」。

一定有人覺得這觀點怪怪的,忍不住想重砲轟炸讓 phantoms 屍骨無存,所以在此先打預防針(謎之聲:預防針能擋砲彈?)回答一些可能的問題:

1.批評成為不可能

Q:如果所有原則只是相對於某些人正確,那麼某甲就不能批評某乙的原則是錯的囉?

A:某甲當然可以批評某乙的原則是錯的,只不過「某乙的原則是錯的」是相對於某甲正確罷了,嗯...也可能相對於某丙、某丁、某戊正確,然後相對某乙、某己、某庚不正確呢:b

世界不就是這樣運作嗎?當我們批評某人時,總是有些人會接受,有些人不會接受啊~~

2.想法衝突無解

Q:如果某甲認為要處罰殺人的人,某乙認為不必處罰殺人的人,某甲的想法對某甲是對的,某乙的想法對某乙也是對的,那怎麼辦?

A:如果「處罰殺人的人」對某甲、某丙、某丁、某戊為是;而對某乙、某己、某庚、某辛為非。那麼當某壬殺人,前者就會積極處罰他,後者就會不聞不問囉。這事兒天天發生,不奇怪呀~~

3.共識無法達成

Q:一個原則可以既相對於某甲錯誤又相對於某乙正確,難道甲乙的想法就要這樣不同下去?兩人永遠無法達成共識?如果不可能有共識,我們又如何建立社會共識和法律規範呢?

A:觀點是會改變的,而思想交流正是改變的途徑之一。比如某乙認同X原則是因為他不知道A問題的存在,也許當某甲和某乙交流,某甲讓某乙瞭解了A問題,某乙想想便轉而不認同X了。於是X相對於甲乙交流前的甲為非、相對於甲乙交流前的乙為是、相對於甲乙交流後的甲與乙皆為非囉:b

既然觀點可以改變,那麼社會成員彼此交流,長期以來形成一些大多數人能接受的社會共識,據此建立法律規範,也就不奇怪了~~

4.phantoms 主義也是相對的

Q:如果所有道理都是相對的,那麼 phantoms 主義本身也勢必是相對的,所以 phantoms 主義不是真理囉?

A:phantoms 主義確實不是絕對真理,不過他可以是相對真理啊~~一開始他相對於 phantoms 為是而相對於其他人是非不定(沒聽過沒想過當然不會有是非),不過隨著思想交流,phantoms 主義將可能相對於更多人為是(當然也可能相對於更多人為非),這就看大家如何思考囉。 phantoms 私心希望 phantoms 主義有朝一日相對於全人類為是,不過 phantoms 比較悲觀,畢竟對不正常人類研究中心的火雲邪神伯伯來說,phantoms 主義恐怕永遠不是吧:b

2012-12-16

為什麼發言要有禮貌?

對待他人的言論,原則上我們確實應該把理據放在第一位。然而不可諱言的,發言者的態度、過去表現、以及他和我們的關係,或多或少會影響我們對待言論的方式。

陌生人無禮的言論、經常亂發言的小白的言論,我只願意付出50分的腦力去理解;客氣尊重的言論、親密的人與尊敬的人的言論,我願意付出300分的腦力去思考它。如果這段言論需要100分的腦力才能完全理解,就會發生前者我認為胡說八道、後者我覺得良有以也的情況了:b

2012-12-13

正直與修養

「不禮貌」的環團 vs「文明」的制度暴力 : 產發會議衝突的六則隨想這篇文章是最近數起禮貌事件(比如陳為廷事件(敝人尚未對此事件特地提出評論,但推薦大家參考同一位作者寫的這篇論述。文中立場大致是指陳同學的不禮貌「火候精準」、合情合理;然而蔣部長似也有其委屈苦衷,未如許多人所言的不堪與偽善。雙方的衝突也許是出於某種程度上的誤會。)紹興運動拖鞋議題、等等)以來,敝人最信服的一篇。其說法亦頗能代表敝人對於這些議題始終抱持的一貫立場,無奈敝人文筆欠佳,總是辭不達意QQ...

「禮貌、修養、理性」觀念,有某些超越時空的價值,是無法被「中華文化中心主義」與「保守主義」所壟斷的。

「禮貌」是在特定社會脈絡下,對他人體貼的表現。「修養」一方面涉及某種對於個人內在生物能量(如憤怒、嫉妒、渴望)的掌握,一方面涉及對各種生命價值理念的析辨與剔透。

對抗掌握文化論述的政權,我們需要的是介入這些概念的詮釋政治,以及釐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犧牲這些價值」,而非為了對抗,污名化或棄置價值本身。

修養,是一種不容易情緒化、個人化,掉入「攻擊狀態」的心理素質。這種心理素質,有助於保持能欣賞歧見中精采論證的清晰感,不會在辯證中忘卻研究對話的終極價值。

這種修養,不儘是表面的「風度展演」(雖然這也很重要,但那種會私下捅一刀的偽君子也做的到),而是打從內心願意欣賞差異的大度。

我理解的修養,一不是用來反襯草莽,而是包含要能親近體會,不同情緒表達的大度,二不是壓抑憤怒、乖乖聽話,而是面對不義時能更冷靜出手。

面對許多的不公不義,我們很難不生氣憤怒,很難不做出過激行為,在某個程度上這些行為是應該受到同理的,也因此,我們絕不該僅僅基於一些看起來「不禮貌、不理性、沒修養」的言行否定了他們行事之正當性。

然而即便如此,禮貌、修養本身仍是值得珍視、追求的價值、境界,達到了這樣的高度,即使面對不公不義,我們也能維持理智沉著,以合適的手段化解衝突,創造雙贏的圓滿局面。

有人說「難道我們寧可接受斯文的鬼扯,也不願接受粗魯的實話」?敝人以為這有些誤會。關於前者,真正值得讚許的是修養,而修養是「打從內心願意欣賞差異的大度」,也因此,口是心非的斯文鬼扯絕非真修養,並不那麼值得接受,某些情況下斯文鬼扯甚至比粗魯鬼扯更令人鄙夷!關於後者,敝人想說的是,難道我們不能一方面肯定他的實話,一方面指責他的粗魯?我們不該只顧指責粗魯而避談實話;但只顧肯定實話卻避談其粗魯不當、缺乏修養難道就公正嗎?

正直很重要,修養也值得珍視。然而對立的雙方,一以修養為藉口而漠視正直,這是強迫人「以德報怨」;一以正直為名棄修養如敝屣,這是「以怨報怨」。什麼時候我們才會走向「以直報怨」之路呢?......

2012-11-22

尊重我們的對手

2011年11月15日台大校慶,在校長致詞時,紹興運動的學生突然舉白布條、吹口哨、並以各種方式鬧場,李嗣涔校長訓斥學生們不尊重他人。2012年校慶,李校長聯絡警方進駐校園維持秩序,引發部分人士不滿。

有些人認為抗議者不需要尊重任何人,校方先對紹興居民不義、先缺乏溝通誠意,為此,他們有權用任何手段抗爭,他們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對。您同意以上觀點嗎?

如果您同意,請考慮:假使今天抗議的不是紹興,而是張爸,您還會同意他們師出有名嗎?張爸和紹興的情形相當類似,都有人和校方起權利糾紛,抗議的人都認為校方對他們不公不義.....萬一張爸與聲援的人在校慶鬧場,您支持嗎?

公平正義一向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許多人認為張爸的訴求毫無道理,卻也有人認為是台大不公不義;誠然不少花時間瞭解紹興事件的人認為錯在台大,然而這事件真的不可能是誤會一場?甚至根本是紹興無理?

有人認為李校長的作風蠻橫專制,然而換個位子,如果您是台大校長,您會怎麼做?和抗議者溝通嗎?但想必大家都知道,除了屈從以外,三言兩語達成共識、讓抗議者滿意可說是前所未聞......身為校長,自然有維持秩序的壓力與重擔,一旦當天暴發衝突甚或傷亡,必然難辭其咎;如果您是校長,難道不會想請警察鎮守以預防可能的不幸?如果校長應該就此屈從,當場許下讓抗議者滿意的承諾,這何嘗不是另一形式的威脅蠻橫?如果紹興可以這樣,試問張爸可不可以?

也許大家當校長的機會不多,那麼換個場合,來賓大鬧婚禮會場,抗議有人做了不公不義的事。抗議對象也許是新郎、新娘、婚禮主持人、或是其中某位重要來賓;抗議主題也許是他和其他人發生法律糾紛,也許是他對員工、下屬做了被認為不正義的要求,也許是他做了某件被人認為不公平的事。如果您是新郎、新娘、是主持人,對這些抗議的人有何想法?如果您是參加朋友婚禮的來賓,您又做何感想?您會認為他們擇善固執?抑或蠻橫無禮?您會支持他們的訴求?或是敬而遠之?

在此之後,大家也許可以再重新評價一次李校長說的,紹興運動「不尊重要慶典、不尊重來賓、不尊重師長、不尊重校友、不尊重同學」:他們的行為不只讓校長很難做人、很不舒服,也搞得許多毫不相干、本來應該是來開心的人一肚子不悅......

抗爭、遊行活動很難不影響不相干的人,但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一般時候在立法院、在校門外集會、遊行、抗議,比起在國慶日、在選舉時、在天災後、在婚喪喜慶場所抗議,箇中差別何在。在民主國家抗爭,與在集權國家抗爭,箇中差別何在。

手段歸手段,訴求歸訴求,即使譴責抗議人士的手段,也不需就此否定他們的訴求。只是正如台大校長所說,「有太多的管道可以溝通,學生不必也不應該選在校慶上做這樣的抗議活動。」事實上,尊重與屈從無關,亦與迂腐無涉。然而,選擇校慶當天抗爭,真有那麼重要、那麼不得已嗎?世界上許許多多在一般日子進行的抗議活動,難道全部失敗收場?即使在校慶日抗議真的比較有效,難道沒有更不強迫人、更讓人舒服的方式表達訴求?難道不能事先告知校方他們的抗議計畫,讓他們有起碼的心理準備?難道一定要在校長發言時用噓聲與出言不遜兇狠對待?難道一定要強迫所有來賓成為聽眾,即使他們根本不想聽?難道不能只是在大門口擺個醒目的攤,讓所有來往的人客注意到他們的訴求?......

敝人無法得知台大校長的想法,但如果紹興運動用其他更合適的方法抗議,而敝人身為台大校長,敝人肯定不會這樣譴責學生。

有人認為只有雙向的尊重才有意義、才有價值,要是校方不尊重在先,紹興自然也沒義務尊重校方。姑且不談校方不尊重在先乙事尚有待商榷,那並不是我們一般人認知的尊重。

單向的情感付出相當常見,他不愛我,我卻一直愛他;他不喜歡我,我卻一直喜歡他;人家不尊重我們的言論自由,我們卻尊重他們的言論自由;人家作奸犯科、侵犯我們的基本人權,我們卻依然尊重他、照顧他的基本人權。因為我們自許做對的事,我們有道德、有格調,我們以直報怨,我們不會無情、無義、無禮、無法無天。

就算我必須把你打倒,我也不使用下三濫的招式。就算為了更重要的正義、不得不下三濫苟且求勝,我也是心懷敬意與愧疚地使用。並非「不敬」本身是對的,而是極少數時候為了更崇高的價值,我又確實沒能力兼顧兩者時,不得已在小壞與大壞之中選擇其一;而這小壞的後果,我仍必須承擔。

事實上,尊重是多向的。尊重是同理,是顧慮他人的感受,是一種貼心的表現。尊重的對象不只是抗爭對象,而是在場的所有人。即使對方先不尊重我們,我們先尊重對方,對方往往會因而軟化,轉而尊重我們,甚至開始同理我們、照顧我們的立場;即使無法成功讓對方尊重我們,在整個過程中,往往也能贏得更多外人的同理與支持。畢竟誰不希望被尊重,誰不怕自己因為各種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成為被抗議對象時受到令人難堪、難受的對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是嗎?

如同 Wenson 大哥所說,如果我們對某個特定的目的並沒有太大的成見,贏得我們支持的往往不是理由,而是手段。這場另類抗爭確實成功地吸引了媒體的注意,搞得人盡皆知,然而這手段對訴求本身究竟是加分或是扣分,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2012-11-10

禮中有理:從拖鞋談起

故事大概可以從這裡開始:有些學校用校規禁止學生穿拖鞋上學,引發了一番辯論:學校可以勸導學生不穿拖鞋,乃至用校規禁止學生穿拖鞋嗎?

為什麼穿拖鞋不好?當然,很少人認為拖鞋是絕對禁忌,至少許多家中都有室內拖鞋,我們應該問的是,為什麼穿拖鞋去學校不好?

有人認為穿拖鞋不正式、不得體、給人觀感不好。這又留下了一個問題:為什麼穿拖鞋會有這些問題?

禮儀是約定成俗的,通常有一定的歷史緣由、典故。端午節划龍舟、吃粽子,過年放鞭炮,都有其由來;叩頭時的跪姿令人難以行動和防禦,又露出脆弱的頸部,也因而對君王傳達了「生命任你處置」的意味。

許多禮儀的由來已不可考,不過,我們至少可以問問,在正式場合之中,穿拖鞋為什麼讓人不舒服?

一個常見理由是,拖鞋啪搭啪搭聲讓人不爽;話雖如此,高跟鞋叩叩叩叩也是噪音,何以高跟鞋優雅而拖鞋低俗?是因為高跟鞋多半淑女,令人心生嚮往,而拖鞋太半粗魯邋遢、台客大嬸,讓人心生不悅?要是台客大嬸改穿高跟鞋,淑女改穿拖鞋,結果會改變嗎?

另一個理由是,拖鞋(尤其塑膠拖鞋)散發腳臭。這似乎冤枉了拖鞋,一般腳臭是多汗或汗臭造成,理當要穿涼鞋、拖鞋之類透氣的鞋子才能改善腳況。會不會是腳不臭的人穿包鞋,腳臭的人不得不穿拖鞋,才讓穿拖鞋常伴腳臭呢?敝人沒做過實驗,不知腳臭穿包鞋臭味是否較不易散發、較不易影響他人?但無論如何,為了雙腳的長期健康,我們似乎更應該容許腳臭的人穿透氣鞋子吧?

拖鞋儘管涼爽,卻不好走,更不好跑,長期穿拖鞋走路對腳既不舒適、更不健康。穿拖鞋走在室外,裸露的腳容易受傷,鞋根也容易被踩到絆倒,看到大批人群中一雙雙走動的拖鞋,難道不覺得拘束了點,深怕踩雷呢?

拖鞋好脫,打在小強身上迅速,砸在色狼臉上亦稱一絕。不過就因為方便,我們常看到拖鞋咻地水平一射,接著是一副尷尬面孔偏赤一腳拐著撿鞋。有時則在安靜的教室或會議室中,一隻隻翹著的鞋跟晃呀晃的,時不時就啪的砸向地板。有些人則乾脆鞋留地上,抽起一腳晃來晃去,雖說腳貌有差,但統計上喜歡赤腳的貌似不多...

拖鞋露出的腳趾,長期被認為是一種褻瀆。這也不準確,檳榔大叔髒腳零分自不待言,正妹白晳美腳配上花俏的指甲藝術和樸朔迷離、有如涼鞋的高跟拖鞋,卻是大大加分。其他像十元藍白拖與時髦有型拖,白滑光順美腳與粗寬乾裂香港腳,自然也不能相提並論。這道理不只適用拖鞋,涼鞋也是如此,簡而言之,美麗可以多露,醜陋請收歛點。

儘管敝校住宿率接近百分之百,宿舍到教室不過十分之途,但女的誠然不少涼鞋高跟拖,男的時有俗擱大碗涼鞋,拖鞋倒是百年難得一見。敝人也不常穿拖鞋,一方面穿了難看,一方面拖鞋不利活動,也容易讓腳受傷。因此在居家、宿舍附近活動以外,通常是穿包鞋或涼鞋。

由上可知,人們不喜拖鞋的理由相當複雜,有些是不知何來的社會心理因素,有些則是因為拖鞋在正式場所確實較常造成他人的不悅體驗。敝人原則上不大同意學校禁止穿拖鞋,除非是經過相當公開、民主、有足夠的師生參與和溝通的程序,也要考慮拖鞋的氾濫程度、拖鞋造成困擾的頻率、以及學校的風氣。不過話說回來,學校柔性勸導同鞋們不要穿太遜型一點讓教授開心一點好不好,有那~麼嚴重嗎?學校規定不准穿拖鞋著實霸道了點;但學生挖著鼻孔、甩著十元藍白拖說老子就愛穿拖鞋你怎樣,難道不是也有夠機車?

雖然敝人大致支持拖鞋自由論,不過自由歸自由,理性還是要有那嚜一點點。基於某些拖鞋自由論的背後道德觀有那麼一點點奇怪,在此稍微贅言一下:

論一、即使不穿拖鞋,也不會因此尊師重道,所以不該限制拖鞋

是說這理由不就和「即使懲罰強盜,強姦犯和小偷也不會消失,所以不該懲罰強盜」異曲同功?呃......那是傳說中的涅槃謬誤

那段論證還有幾個問題。首先,他犯了很大的推論錯誤,主張限制穿拖鞋的說法是「穿拖鞋→不尊重」,而他反駁「不穿拖鞋→尊重」未必成立。嗯......這是有效反駁嗎?

其次,考慮我們常說「不尊重」的場合,比如「公共場所抽菸很不尊重別人耶」「進門前不敲門很不尊重耶」「上課大剌剌吃臭豆腐很不尊重人耶」......這些時候通常不是指責某人有所謂的「指向性心理」,或者白話點,心中鄙視、輕賤他人;而是說某人自我中心,目中無人,不懂得觀察、同理他人感受,冒犯他人、影響他人、造成他人困擾或不舒服也毫不在意等等。也因此,當以「不尊重」為由限制或勸導穿拖鞋時,正是試圖減少穿拖鞋的行為,讓受到拖鞋影響而不愉快的人減少。

敝人很少聽說「不穿拖鞋才尊師重道」,「穿拖鞋不尊師重道」倒有那麼一點。然而,這裡的「尊」其實是「尊敬」而非「尊重」,後者只要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前者卻還要求禮儀、心態上的更多表示。

最後,該文的「文化符碼淡化論」也有一點問題。當不那麼尊重老師的學生因學校對「穿拖鞋→不尊重」概念的宣傳、勸導與規範而開始不穿拖鞋上課,穿拖鞋的行為將更被視為不尊重。當我們透過教育宣傳「不可不尊重他人自由」「不可不尊重他人隱私」,我們的社會將越來越無法容忍「不尊重他人自由」與「不尊重他人隱私」的思想與行為,但「尊重他人自由」「尊重他人隱私」的意義不見得會淡化。

大眾化未必造成意義淡化,濫用才會使原本較精確的意義變得模糊。只有少數人會說「請、謝謝、對不起」時,這些字眼意義明確;當人人都會說「請、謝謝、對不起」時,總會有害群之馬把這些字用到不太應該用的地方,久之讓這些字意義更為模糊。然而,我們難道寧願不要讓大家知道這些字眼,讓她們繼續保持小眾,以維護她們的尊貴與意義非凡?

論二、所有禮儀都只是社會約定,沒有意義,不應宣導、教育、規範

儘管敝人同意禮儀應該來自人們的互相尊重與體諒,納入規範應謹慎為之。然而像這種「禮儀虛無論」實在走太遠了。

「禮儀虛無論」的基本精神是,一切禮儀都是不必要的,社會不應約定任何言詞、穿著、動作代表特定意義,而應由人們自由使用、自由詮釋。

然而,如果沒有社會約定,人們如何溝通?語言不就是社會約定的嗎?沒有社會約定,我們怎麼知道「且」和「或」代表什麼呢?如果有人堅持「且」是「or」的意思、堅持法律上的字眼「應」是「not」的意思,我們應該尊重他的「自由詮釋」嗎?

「禮儀虛無論」認為一切禮儀都是「一群自詡不粗俗的人約好用來笑其它人的東西」,但沒有禮儀真的好嗎?有「對不起」的公約,我們知道做錯事時用什麼方式道歉能讓最多人理解,如果有人表達道歉是說「幹」,有人表達道歉的方式是惡狠狠瞪眼睛,有人表達道歉的方式是挖鼻孔,人們又如何互相理解、溝通呢?你認為愛就是炒飯,正妹卻認為只有接受SM才是真愛,那又怎麼辦?

禮儀的存在讓學習禮儀成為一種負擔,我們也往往要牽就不喜歡的儀式。然而這就像語言文字一樣,如果沒有語言文字,我們就不必學習了,也不須牽就某些不喜歡背的單詞......廢除它們好不好?

納入規範一定不好嗎?試想某位教授非常討厭穿拖鞋,我們希望他在學期初就開誠布公:「我希望各位穿著整齊莊重,也會把穿著納入學習態度的評核,比如穿拖鞋就扣總分一分」或者完全不講、每次都默默打分數?

某企業老闆很重視穿著,如果您是面試者,您希望老闆白紙黑字要求面試者的服裝呢?或是讓面試者自行決定,再根據自己當天對服裝的印象決定錄用誰?

有些人不喜歡學校限制穿制服。然而讓學生每天花心思研究穿到學校的合理穿著,讓學生常常在在穿著打扮上爭奇鬥豔,會比較輕鬆、方便嗎?

有話好說》節目中提到,重要的不在拖鞋與非拖鞋,而在整體穿著「有型」與「邋遢」之別。然而有型和邋遢怎麼定義呢?學校規定一律禁止拖鞋,拖鞋的準則是後面沒帶,雖有些僵化,卻又有幾分道理,至少避開了許多爭議,也有效劃出了大多數的啪搭啪搭與咻咻飛,不是嗎?處罰酒駕,原意是限制精神不佳的駕駛行為,然而有人天賦異稟,酒精濃度節節超標卻依然神志清楚,該開罰嗎?有人雖無酒駕,熬夜卻神志恍惚、頭暈目眩,這難道就不該罰?然而,我們還是用酒駕做為標準,因為它容易執行又有效率,不是嗎?

宣導和教育一定不好嗎?然而我們小時候不是教大家「請、謝謝、對不起」,教大家進門前要敲門?那麼宣導「穿拖鞋很不雅」「進門前不敲門很不禮貌」又有何罪大惡極呢?

撇開禮儀,我們奉行以久的社會價值觀,比如自由、民主、隱私,哪項不是約定俗成呢?

不是說所有禮儀都合理,不是說建立規範、宣導教育一定好,這些都是權衡的問題。然而把一切禮儀都視為洪水猛獸,欲除之而後快,真的是走太遠了。

人人犯我,我犯人人?

某甲打算騎車時,發現車籃上放著不知何來的垃圾,該怎麼做?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看官您同意嗎?

另一個故事中,學生甲早上到學校時,發現自己桌上放著不知名人士吃剩的餐盒,甲一怒之下把餐盒摔到地上。老師來處理時,要求甲依慣例把便當盒清理乾淨丟回收筒,這處置公平嗎?甲辯稱「餐盒不是我吃的,為什麼要我洗」,這理由可接受嗎?

我有苦衷,我可以犯法?

如果您同意上述理由,請思考這個例子:甲詐騙集團把某乙的畢生積蓄詐騙一空,缺錢的某乙鋌而走險,綁架了某丙的小孩,向某丙勒索鉅款,最後還撕票。警方循線逮到某乙,法官判案時,某乙辯稱:我不是故意犯法,是詐騙集團害我沒錢才不得已這麼做,要罰就罰詐騙集團吧!如果您是法官,會怎麼判?

相信多數人會同意這個做法:某乙應承擔擄人勒贖及撕票的刑責,也必須對丙付起民事賠償。詐騙集團一事另案處理,假如真的破獲了甲集團,甲集團應承擔詐欺的刑責,並且對乙付起民事賠償。

這是兩個案子,某乙的責任不會因為身為受害者而解除,因為某乙的犯罪行為是出於自由意志;同時,甲集團也沒有義務承擔乙擄人勒贖與撕票的罪行。

被騙的某乙缺錢確實很可憐,然而他可以工作賺錢、向親友借貸、甚至上街頭乞討,卻不會因此有作奸犯科的權利!此外,法律規定的罰責是有裁量範圍的,出於不得已的犯罪和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的犯罪,法官有酌情調整刑度的權利,然而超出法律範圍以外的豁免是不允許的。

同理,如果該班級對於「垃圾丟地上」的一貫處理都是「要求妥善處理垃圾,初犯不論、累犯勞動服務」,某甲把便當盒摔到地上時,難道不該比照一貫約定懲罰?假如事後真的抓到了某乙,某乙難道不該比照「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約定懲罰?

再想像:假設乙只是把吃剩一半的餐盒放在甲桌上,甲摔餐盒卻濺得滿地都是。甲有權要求乙把濺得滿地的剩菜剩飯弄乾淨嗎?

這裡可能會有個小難題:如果「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懲罰也包括「要求妥善處理垃圾」,某甲處理了餐盒,要怎麼懲罰某乙?不過這可以透過各種巧思解決,比如要求某乙代替某甲做一次打掃工作等等。

結論應該很明顯:做了什麼事,就負起什麼責任。他人可以基於同情而在制度允許下適當寬容,犯罪者卻無權要求人們放他一馬。

確實,犯罪受害者通常有苦衷、很可憐、很無助,兇手常逍遙法外,抓到兇手也往往得不到補償。然而痛苦歸痛苦,沒有人有權把自己痛苦施加在他人身上。

我被威脅,我可以犯法?

在車籃垃圾的案例中,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某甲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情勢脅迫的。這類似於被恐怖分子威脅去改變政策的政府。

這類比明顯有問題:恐怖分子有明確的要脅行為,也明確要求了某項政策。然而並沒有人以恐嚇等方式威脅某甲不把垃圾丟到地上就如何如何,某甲完全可以自由選擇把垃圾載到警察局報案,把垃圾丟到垃圾筒,或把垃圾丟到地上或其他車籃上。

威脅有很多種,威脅手段有對錯之分,威脅訴求有對錯之別,整體情境亦有緊急與否之異。

如果威脅訴求是錯的,我們多半會認為不該妥協,比如政府官員與政治人物被威脅改變政策或違法辦事時,他們不該屈服,而應該要求警方保護或請保鏢保護自己及家人,並且堅持合法、正確的做為。在威脅之下做了違法的事,教唆者自然有罪,妥協的犯罪行為仍須承擔法律責任,黑社會老大利用把柄唆使小弟作奸犯科,小弟難道無罪?除非像拿槍指者官員要他簽章這種立即的危險,符合避免緊急危難的自保行為才是法律可豁免的。

如果威脅訴求是對的,被威脅者當然還是應該照做,比如校長知道某老師喝花酒,並握有證據,他要求老師改段考考卷不得循私,否則舉發,老師還是應該照做。但即使如此,倘若威脅手段涉及違法,威脅者還是有罪,比如寄黑函威脅老師秉公批卷。

如果 Kris 的類比成立,即使寫黑函要求甲把垃圾丟地上甲都不該照做,那麼無人恐嚇時,甲又怎麼可以把垃圾丟地上呢?如果黑函是要求甲把垃圾丟到垃圾筒,除了應懲罰寫黑函的人以外,甲又有什麼理由不遵從呢?

即使被「威脅」,我們還是應該盡可能做對的事,不是嗎?

這是人家的份內工作,所以我沒錯?

Kris支持甲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垃圾,因此垃圾丟地上不會造成他人負擔。

然而,此理由若成立,不只車籃上有不知名垃圾的某甲可以丟地上,任何人任何時候亂丟垃圾也是可容許的了,不是嗎?

這不就是「奧客」心態嗎:廁所有人掃,所以我可以大便亂拉、小便亂濺、馬桶不沖、衛生紙亂抽、沾血棉片亂扔;處理客人不滿是店員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店員胡亂要求;治療、安撫病人是醫生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醫生大呼小叫……。

當然,這說法是有問題的。首先,垃圾丟到地上,在清潔人員處理以前,所有路人都得忍受髒亂的不悅、甚至踩到地雷的痛苦。其次,如果大家都不亂丟垃圾,清潔人員負擔大幅減少,政府是不是可以雇用較少的清潔人員,把納稅錢拿去做其他重要的事呢?

最後,亂丟垃圾不只缺德,被發現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以1200~6000元罰鍰。如果您是警察杯杯,開罰時某甲辯稱:「亂丟垃圾的確實是我,但是有人先把垃圾丟在我車籃上。」您會放過他嗎?難道不是要他舉證,然後政府就有兩份收入了(笑)?

依照原文,Kris不一定主張每個人都能亂丟垃圾,而是把車籃上的不知名垃圾轉移到地上,不會造成清潔人員額外的負擔。然而這仍有明顯的問題:本來清潔人員不會(也不應)處理他人車籃上的垃圾,現在他們必須處理被丟到地上的垃圾了,負擔怎麼沒有增加呢?

幫壞人做事,變相助長惡勢力?

Kris 還有一個主張:如果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豈不是變相助長惡勢力?考量到這可能是某乙對某甲的罷凌,甲不應該有責任處理垃圾。

這推論有幾個問題:第一,「甲沒有亂丟垃圾的權利」並不蘊涵「甲有責任妥善處理垃圾」,甲如不想處理,可以在看到垃圾時向師長報告,要求老師和同學協助追查真兇、要求真兇處理,或者大家共同處理(嗯...如果某甲有辦法說服大家相信垃圾不是自己的...)。Kris 從「甲沒有處理垃圾的責任」到「甲有亂丟垃圾的權利」的推論缺乏適當理據。

第二,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的確有可能導致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問題是,某甲把垃圾丟到地上,難道某乙以後就不會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了?如果真的想減少這種可能性,我想大家都會同意,向師長舉發、把事情鬧大才是有希望的做法。

第三,霸凌確實是可能的,如果某甲覺得自己被欺侮、被罷凌了,他的確應該向師長舉報,相信大家都會同意,老師和校方應該妥善處理。

不過,餐盒留在桌上一次很難被認為是「霸凌」的充分證據,有可能是某甲昨天放學吃便當自己忘了,有可能是一陣風把附近的餐盒吹到某甲桌上,有可能是其他同學借用桌子不小心忘了,有可能是夜間上課的叔叔嬸嬸阿公阿嬤留的,甚至整個故事根本是某甲杜撰的......通常要長期重複地發生,或桌上的垃圾量顯然超出合理範圍,才會覺得是霸凌吧?

小結

要是吃剩的餐盒出現在我桌上,我會怎麼做呢?我可能選擇自己洗乾淨回收;也可能問大家是誰丟的,有人承認就請他處理,沒人承認就報告老師。如果只是一兩次,多半會選擇前者;如果是履次發生,會比較傾向後者吧。同理,若是垃圾出現在車籃上,一兩次我可能會自己處理;情節嚴重就會積極尋求進一步的追查、報案。

當然,我的確可能在極度不滿之下把餐盒亂仍、車籃垃圾丟地上,然而這畢竟是錯的,若被舉發,我也責無旁貸。守法是公民社會的美德,犯錯負責亦是天經地義,大家如果少一點自私自利,多一點守法與公德心,我國還會是法治差勁的國家嗎?

2012-10-28

先理解,再批評

語言文字是極度靈活、多變的,一個詞往往有很多意思一句話也往往有不同的解讀。而除了上述這種語義學的解讀問題以外,還有許多因情境不同導致的解讀差異,這是語用學的研究範疇。

語用學最常提出的兩大原則是「合作原則」和配套的「禮貌原則」(參見〈談語用學的「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以《史記‧項羽本紀》「鴻門宴」為例〉《漢語研究中的語用面向》。)。舉例來說,如果全班學生都及格,說「有些學生及格」並沒有錯,然而在「合作原則」之下,這樣說是不恰當的。(參見《語用學(Pragmatics)與邏輯學的關係》。)「只要聽話人所感知的話語意義與說話人意欲表達的或以為應該為聽話人所感知的意義不同,這時就產生了語用失誤。」(參見《語用學綜論》。)

除了說者需要用心把話說好以外,聽者也要用心把話聽懂,然後才能做出適當的理解與合理的批判;若非如此,就很容易斷章取義打稻草人

不清楚的對話

小明:請問最近的廁所在哪裡?
店員:左轉一直走就能看到。
一會兒後小明折回...
小明:我走到底了,可是除了一間員工專用廁所,沒看到其他廁所耶...
店員:那間就是最近的廁所啊。
小明:拜託,我要的是我可以用的廁所!
店員:誰教你一開始沒說清楚!你問最近的廁所,我就回答最近的廁所啊。

在這個例子中,店員按照表面意思解讀「最近的廁所在哪裡?」是一種斷章取義,之後的回應也沒有遵守合作原則的「關係準則」──回答與情境有關的內容。

「合作原則」除了要求避免歧異以外,也要求簡練及避免晦澀。(方式準則(1)避免晦澀(2)避免歧異(3)簡練(4)條理有序。參見〈談語用學的「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P.53。)小明固然可以問「請問我可以使用的最近的廁所在哪裡?」但這樣反而會搞得複雜冗長,讓溝通變得無效率也不方便;事實上,許多人甚至覺得原例的小明太囉嗦,他們偏好更簡潔的版本:「請問哪裡有廁所?」

亞里斯多德錯了嗎?

亞里斯多德曾說:「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伽利略於是在比薩斜塔上丟下大小不同的兩個鉛球,兩者同時落地,並且證明亞氏是錯的。

然而,大家可能都誤解了亞里斯多德。比如,亞里斯多德所謂的「重」、「輕」可能是指密度大小,在非真空的一般環境下,密度小的物體容易受空氣浮力與阻力影響,而落得比較慢。(參見《古人錯了嗎?》《伽利略的思想實驗》。)

伽利略是有貢獻的,他說明了「如果把『重物』理解為『重量大』,『輕物』理解為『重量小』,控制浮力、阻力等因素,並且忽略萬有引力的細微差異,『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是錯的」,很多人確實是這樣理解亞氏的說法,因此他們的觀念有誤。

然而,正由於亞氏說法的詮釋並非唯一,單憑伽利略的實驗,我們其實不能批評「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是錯的──錯的往往不是那句話本身,而是理解那句話的人。

名言的詮釋

有些人不喜歡使用熟語(成語、諺語、歇後語、慣用語)和格言(以下皆通稱名言)說理,他們認為說理的重點在於提供論據。然而在一般溝通中,我們並不需要為所有道理提供證據,只要從說理對象同意的觀點出發即可。(參見《英文名字的文化歸因:如何討論問題?》。)心理明明同意一句名言,卻要求對方先證成這些名言,多數情況下都是一種找碴。

不喜歡名言的人通常也認為這些話是錯的,然而承上所述,錯的其實有可能是說名言的人或聽名言的人。

日常生活用語常有「以偏概全」現象,這是說我們只打算指稱甲詞的特定部分,然而由於這特定部分很難明確區分,於是就用整個甲詞概括之;許多時候我們說「都」、「所有」、「全部」、「一切」,其實也只是對大致趨勢的誇飾說法。

「男人比女人高」是說整體而言男人比女人高,而不是說任一男人必然比任一女人高;「男生都很色」若出自一個被吃過兩、三次豆腐的女生的口中,通常也不是指所有男生,而是她身邊的男生。小明找「廁所」,其實找的是他可以用的廁所,而不是任何廁所;某人說「我喜歡你」往往只是表達友情、愛情、賞識之情、仰慕之情的其中一種或幾種,而非所有形式的喜歡。

《牧羊少年奇幻之旅》說「當你真心渴望某樣東西時,整個宇宙都會聯合起來幫助你完成。」有些人不喜歡這句話:我們想什麼,那件事就會成真,太荒謬了吧!

然而,文學、比喻的話本來就不應該照字面理解。這句話可能是說,當我們心中有某個目標時,我們的意識和潛意識會把我們遇到的各種事物與我們的目標做連結,因而容易從許多事物得到靈感,容易找到各種人事物對目標的可能幫助,容易善用各種人事物去達成目標,這感覺就好像全宇宙都在幫我們完成目標一樣;相對地,如果我們沒有把目標放在心上,我們很容易忽略可能有助達成目標的事物。再者,宇宙只是「幫助」我們,幫助本來就不保證「成真」;事在人為,真心渴望,當然還要付諸行動。

此外,什麼是「真心渴望」呢?很多人說「你想的事沒有發生,是因為你沒有真心渴望」,這有點套套邏輯的味道(亦即,把「真心渴望」定義為「想的事有成真」,因此「想的事沒有成真」必然是沒有「真心渴望」。),然而事實未必如此,畢竟我們通常有獨立(而未明言)的外部方法去檢驗一個人是否「真心渴望」,像是:相信該事可能成真(所以像「我要登陸太陽」、「我希望F=m+a」這種顯然無法說服自己的事自然不是真心渴望。)、真摯熱誠、不計得失、努力不懈、歷久不衰等等。若要類比,此例應該比較像醫生說「你血壓高沒中風是正常的,因為你不是得了真正的高血壓」,我們通常不會批評醫生玩套套邏輯,因為他沒有(在此類例子中,醫生不是根據「沒有中風」判斷「你不是得了真正的高血壓」,而是根據其他沒有明說的獨立方法診斷的。比如:你血壓高之前就有某病症,而這病症能造成血壓高,也足以充份解釋你最近血壓高的現象;你血壓雖高,但不符合高血壓病的診斷條件等等。)

經典的詮釋

有人覺得「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胡扯,根據是他天天念書考試卻沒有感到喜悅。然而,同意這句話的人往往也不會認為「天天念書考試」是「學而時習之」談及的範圍,那個人經驗也就不成反例了。

「學」是「學東西」,「習」是「複習」、「溫習」,「說」是「喜悅」,這些語義詮釋基本上沒什麼爭議。然而關於這句話的語用詮釋,卻相當複雜。

「學」有很多種:讀教科書?按父母要求學習?學習一技之長?為了讓人看得起而學?為了滿足好奇、瞭解人生道理而學?「習」有很多種:天天寫作業?重複翻一本書?讀類似領域、可相互參照理解的書?把某個道理應用、實踐在生活之中?花時間深思、冥想、反省?「說」(悅)是什麼感覺?和「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的「樂」有什麼程度及本質的差別?……等等等等,關於一句原文,我們能問的問題其實很多、很多。

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不見得能給出確切的解答,然而從自己的經驗與常識出發,我們往往還是能有大致的答案。多數人可能會同意孔子說的「學」應較接近「為了滿足好奇、瞭解人生道理而學」而比較不像是「為了他人的要求而學」。如果有人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你當學生天天念書考試,應該要感到喜悅」,我們會覺得他搞錯了,國文老師大概也會認為他胡亂用典。

由於古文簡煉,經典的詮釋相當複雜,也因此,許多詮釋經典的著作對於一句原文,往往能寫出幾頁、幾十頁的解釋和發揮。

說的不等於想的

一個人說「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觀點,沒有什麼事是絕對的,一切都是相對的」,可能會有人以為他是真理相對主義論者。然而這句話可能是在討論像「某蛋糕好吃或不好吃」或「我們應該照顧行動不便的人」時提出來的,用於說明某些判斷與價值觀無絕對性;或者是在有人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根本是胡扯,我天天念書考試,也沒感覺喜悅啊!」的時候,用於表達一句陳述可能有其他合理解釋,不能武斷認為原意就是照字面解讀的那個意思。

將情境納入考慮,就會發現人家說「一切」未必是真的「一切」,可能只是「很多」的誇飾說法,也可能是「一切價值判斷」之類的意思。當然,也有可能他並不抱持真理相對主義,只是不小心誤用了「沒有」、「一切」兩個詞而已。

很多時候人們說的、寫的,並不等同於內心的真實想法。當一個人說的話「不合理」,有可能是他觀念不對,可能是他的用字譴詞有偏差,也有可能是我們誤解了他的話。

有效的溝通不是和某人說出來的話溝通,而是和他內心的真實想法溝通,我們要透過同理心,揣摩對方話語之下的真實想法,然後對這些想法做出回應,這才是心與心的真正交流,而不是膚淺表面的資訊交換。

小結

世界上很多人誤用測不準原理、相對論、進化論,我們不會批評三者沒道理,卻可以好好理解這三個理論,說明這三個理論的真正意思,也可以批評某些人用錯或理解錯。同樣地,當我們看到人家用吸引力法則或某些人生道理、宗教理論做出顯然不合理的論證時,不妨想想:那些理論的真正內容是什麼?究竟是使用那些理論的人理解錯誤?那些理論本身不正確?或是有其他干擾因素(比如:我未認識或未正確認識某些相關的輔助理論,以致根據某理論做出的預測與事實不符。)

2012-10-19

從虐貓到虐人:溝通不良與無效對話

動物保護法的修法爭議最近沸沸揚揚。整個事件大致是這樣的:汐止有許多流浪貓受虐,動物保護團體在網路上公布相關照片,經網友人肉搜索後鎖定了法務部調查局的羅姓嫌犯。羅嫌雖已出面道歉,卻否認虐待動物親友也替他護航調查局表示對羅嫌的最重懲處為記過處分,由於處分過輕,引發動物保護團體不滿,加以虐待動物事件時有所聞,動保團體遂提出加重懲處虐貓犯及動物保護法修法兩大訴求

不久,動物保護團體設計了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題的兩份文宣。文宣本意是引起人們對此議題之重視,卻引發另一群人不滿其聳動誇大、具有誤導性內容、又未清楚說明訴求之行徑(見兩份文宣連結),加以許多動物保護訴求者的言論較為激烈,遂開始出現勸導他們理性討論的聲音,甚至有人乾脆仿製一份「今日吃牛,明日吃人」的文宣諷刺該海報內容之偏頗不實。接著雙方開始無止盡的爭論和爭論......

不滿文宣者之意見,大略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1.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2. 由於文宣未提出「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之有效證據,因此「今日虐貓,明人虐人」不合邏輯,是「廣告不實」。
  3. 即使「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也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4. 即使「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也無法推論「應該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5. 即使「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也無法推論「修法前應該對虐待動物者處以法律未規定之加重懲罰」。

指出文宣不合理之處並表達對改進之期望,本是合理善意的討論,可惜就敝人看來,以上論述都誤解了動保團體的真正想法,換言之,全部都是打稻草人
  1.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並非用於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2. 「今日虐貓,明人虐人」的意義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3. 「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的理據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4. 「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5. 「嚴懲羅姓嫌犯」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以下分別討論這些議題,順便探討動保訴求的理據:

一、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關係

反對虐貓虐人文宣的人認為,「根據統計,美國的強暴案、性謀殺案、性騷擾案、虐童案有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簡言之「虐人者30%以上虐待過動物」)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以至「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因此這數據是誤導的。

然而,他們誤解了這個數據的意義。想像今天有個數據「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她是在表達什麼?一般人接受到的訊息通常是:「如果我們好好控制酒醉駕駛,可望減少30%的死亡車禍(嚴格來說這樣還是不對。假設酒醉駕駛發生死亡車禍的機率是非酒醉駕駛的30倍,即便所有酒醉駕駛者都不再酒醉駕駛,30%的死亡車禍變成1%,也只會減少29%。不過雖不中亦不遠矣,故此暫不深究。)」,從而意識到酒醉駕駛的嚴重性及控制酒醉駕駛的重要性。她告訴了我們酒醉駕駛貢獻高達30%死亡車禍的可怕,也提示了我們,想要有效減少死亡車禍,控制酒醉駕駛可能是很有效的做法。

反駁者可能繼續說:「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不代表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不代表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也不代表加重對酒醉駕駛的懲罰可減少死亡車禍」,這說法是對的,但也是錯的。對在酒駕和死亡車禍複雜的因果關係確實不能單靠一個統計數據證明;錯在這個統計數據本來就不是用來證明這個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非常複雜,即使綜合了許多資料,也無法百分之百證成,然而很多時候,我們仍能對某些因果關係抱持相當強的信心。酒駕和死亡車禍的因果關係是來自知識、常識及許多散在的研究資料,我們知道酒醉時認知能力會大幅減弱,恐怕不能好好開車,當初若沒有酒駕,那些死亡車禍很可能不會發生。正由於這個認知合理且普受同意,對酒駕修法提出訴求的人自然不必花時間證明這個關係;如果有人硬要強調「我不同意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也不同意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除非他另外提出了好理由,我們多半會對此觀點一笑置之。

「廣告不實」是不對的,所以我們會反對宣稱了不存在療效的醫藥廣告,也會反對宣稱絕對安全卻隱匿了某些危險副作用的廣告。然而,「廣告不實」的判斷並非根據廣告本身,而在現實世界累積的證據,比如學界的論證等等;若因為廣告本身沒有提出所有證據就認定該結論不成立,恐怕就犯了爛理由謬誤。假使廣告本身沒有提出充分證據就是「廣告不實」,試問「六分鐘護一生」有附上醫界論文嗎?「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有證明政府不拆王家改天就不會拆你家嗎?按此標準,全天下哪個廣告沒有「不實」?

那麼,在學界和現實世界中找證據,我們能否合理相信「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呢?

敝人沒辦法找到所有證據,然而部分資料還是可以提出來和大家分享。有統計研究揭示了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高度相關:
  1. 100%的姦殺案罪犯都有虐殺過動物。
  2. 虐待動物者之中有70%會犯下至少一個其他刑事罪行;有40%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
  3. 強姦犯有48%、兒童性騷擾犯有30%有虐待動物的行為。
  4. 虐待動物的男性因對人的暴力行為被捕的比例為一般人的五倍,因財物相關犯罪被捕的比例為四倍,藥物濫用及不檢行為的比例為三倍。

這分數據沒有提出「沒虐待動物的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或者「一般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然而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顯然是遠低於40%的。(倘若無法相信一般經驗,亦可參考犯罪統計資料:我國歷年暴力犯罪數約在15000件上下,全國人口2300萬人,換言之每人每年暴力犯罪率僅有萬分之6,那麼每人一生犯下至少一件暴力犯罪的機率呢?少則乘上1,多則乘上30好了,這個數值低達萬分之6,最大也不會超過2%,和40%相比顯然是天壤之別。)

因此,確實有證據支持「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

二、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的意義

動保團體從未直接宣稱「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這些宣稱其實來自文宣反對者對「今日虐貓,明日虐人」標語的主觀詮釋。前們我們談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等想法的合理性。這裡再談另一個問題,「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是對這個文宣的合理詮釋嗎?

文宣、廣告的標語通常有隱晦的暗示意義,不能只從字面解讀。比如反對文林苑案的「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其意思不會只是「拆王家之後拆你家的傾向會變高」,而是有更多隱含的意義,比如一、如果人們更習慣反對政府不正義作為的態度和行動,將來我們若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人們也會比較願意為我們發聲;二、今天政府漠視人民的居住權,我們若不施壓,政府未來可能繼續漠視人民的居住權......等等。

如果人這樣批評:「不想要政府拆我家,訴求修都更法就好,這和聲援王家有何關係?」「有證據證明政府若不拆王家,未來就不會拆我家嗎?」因此「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毫無道理......這是合理、公道的批評嗎?

然而,為什麼相似的標語、相似的邏輯,換到虐貓虐人就變成純粹統計學問題了呢?

三、懲罰虐待動物能防止虐人嗎?

反對文宣者主張,根據「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這也是打稻草人──後者是由散在的現實證據和知識支持,並非由單一統計證成。

承第一節的討論,根據心理學等領域的相關研究,虐待動物者確實有傷害弱者的行為傾向。這種傷害傾向會藉由行為自我強化,亦即虐待蟑螂沒被矯治,未來可能虐貓,長期虐貓沒被矯治,未來就可能有各種「虐人」行為,如虐待配偶、家庭暴力、虐待老人、虐童、暴力犯罪、謀殺等等。許多不良行為都是如此,做越多、越不覺得對不起良心,胃口也越來越大。

因此,虐貓和虐人的關係類似於我們說的「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這不是嚴格的因果關係──「偷牽牛」不是「偷挽瓠」的結果,而是「不正確的道德觀」造成「偷挽瓠」和「偷牽牛」兩個結果。然而,「偷挽瓠」確實有造成「偷牽牛」的部分因果關係,因為不良行為會自我強化、越做越大。並非所有減少「偷挽瓠」的做法都有效,然而既然我們知道「偷挽瓠」是「不正確的道德觀」所致,早期矯正錯誤的道德觀,用懲罰抑止行為的自我強化,能減少更大的犯罪自然是合理的預期。

此外,精神醫學也把虐待動物行為列入某些精神疾患的診斷標準。這意味著無故虐待動物的人可能有精神問題,若不即早加以矯治,未來病況可能加重至無法控制。

刑罰的存在一方面是教育與警示世人「這是錯的!不要做!」一方面是矯治(關起來就不會虐待動物,中斷行為的自我強化;也可望讓相關慾望漸漸消散)一方面是隔離(關起來就不會害人),這些都是有理有據的。(當然,該高到什麼程度才恰當,確有值得商討的空間。我國一度將擄人勒贖罪定為唯一死刑,結果許多歹徒就乾脆把人質撕票。相似地,如果虐貓的刑責提升到和虐人一樣重,本來有虐貓傾向的人可能會選擇直接虐人,這顯然並非你我所樂見。)

四、加重虐待動物罰責的理由

虐待動物之相關罰則,可參見《動物保護法》,摘要如下:
第6條:
*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0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如果羅嫌的罪行是真的,由於初犯,他的處分頂多是25條的「20萬~100萬罰鍰」或30條的「15000~75000罰鍰」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其想法大概是比照國外加重刑罰至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有個合理的解釋是避免僥倖心理。如果虐待動物懲罰只有罰鍰,很多有錢人會抱著「不一定會被抓到,且萬一被抓到也只是罰點錢」而產生僥倖心理,無法真正嚇阻潛在的虐待動物者。另如《錢買不到的東西》所述,一方面過低的罰款可能會使犯行增加;另一方面,難道有錢人只要付得起罰款就可以做錯誤的事?

美國各州對虐待動物的罰則普遍較我國高,刑期多半有3~4年,最高更可達10年。而其他國家如日本、挪威、香港,對虐待動物的罰則也較我國為重。這篇論文比較了更多國家對動物虐待的相關法規,也談及了懲罰虐待動物者的部分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的理據起碼有二:一是現行只有罰款缺乏刑罰可能無法達到有效的嚇阻;二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思潮普遍認為需要較高的刑罰才夠。至於更詳細的理據,恐怕要動物保護團體提供囉~

有些人提出了更本質的反對理由:為什麼我們可以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

事實上他們反對的不只是文宣本身的理據,他們否決的也不只是加重虐待動物懲罰的訴求,而是訴求撤除所有虐待動物的懲罰,亦即,人有虐待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國家不應限制這種自由。

然而他們的反駁基本上仍是在打稻草人:懲罰虐待動物是因為那是錯的,亦即動物有不受虐待的權利。動保團體不是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主要不是用來說服本來不支持動物權的人,而是說服本來就支持動物權的人同意加重罰責。

動物權的辯論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早在18世紀就有許多論證,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8年10月15日宣讀的《世界動物權宣言》,宣示人類對動物基本權利的尊重。在此之後,世界各國都紛紛立法對惡意虐待動物者施以程度不等的懲罰,說是世界共識也不為過。

世界共識不一定是對的,但之所以能形成共識,背後通常有堅實的理論基礎,這些雄厚的理論基礎不是一句詰問可以推翻的。

有些人喜歡詰問,人們討論量子力學問題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相信量子理論?」討論調整強暴犯的刑責時就問:「為什麼應該懲罰強暴犯?」討論調整某些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給殘障人士優待?」這樣的詰問相當無禮,也相當空洞,事實上,有人把它稱作否認對立的謬誤,而這種訴諸一般人無法反駁的論證方式,也算是爛理由謬誤

以前同性戀普遍被認為是錯的事,人們也為此懲罰、歧視同性戀者。支持同性戀人權的人不是只用一句話「為什麼應該懲罰同性戀者?」解決問題,而是就生物學到心理學、社會學等各領域提出理據,說明只要我們不對同性戀抱有偏見,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影響任何人的權利。同樣地,死刑作為社會共識存在已久,訴求廢除死刑的人也不是只用詰問「死刑有什麼用?」「為什麼應該有死刑?」解決問題,他們本身也做了許多哲學上的、法律上的、犯罪學上的研究,並站在這些理論基礎上提出訴求。

社會的潛規則是要求改變現狀的人負舉證責任。動保團體需要為他們的修法訴求提出舉證責任,然而當社會上認同或大致認同動物權的人超過99%的時候,動保團體不必對此舉證,亦可讓人們接受。倒是質疑現有共識「有動物權」的極少數人需要為他們的觀點舉證,如果有人真心反對動物權,而不是為了打嘴砲故意站到反方立場,並且希望有人轉而支持他們的立場,他們有需要提出足夠強度的論證。

即使不論動物權,我們還是有可能基於某些事可能造成壞結果而加以讉責或處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的罰責就是常見的例子,這兩件事很少有人蓄意為之,禁止還會造成不便,然而我們確實已經基於兩者可能增加的肇事風險而處罰這些人。(可能有人認為,酒醉駕駛的肇事風險比虐貓虐人的風險高出甚多,無法相提並論。若是如此,您可能需要知道以下數據:平均而言每次酒醉駕駛造成死亡車禍的機率約為3‰,假設所有車禍為死亡車禍的三倍,算一算肇事率也不會超過1%;簡言之,大多數酒醉駕駛都不會肇事。然而如前所述,虐待動物者虐人的機率高達40%。

另一種可能的意見是,酒醉駕駛增加的肇事風險比虐貓虐人增加的風險高出甚多。若是如此,您可能需要知道以下數據:酒醉駕駛的肇事率約為非酒醉駕駛肇事率的30倍;而虐待動物者虐人的機率可達無虐待動物者的85~250倍。)
如果我們會說「你怎麼可以讓自己在神智不清與分心的危險情況下開車?」我們難道不可能會說「你怎麼可以任憑殘虐生命的思想腐蝕你的心智,讓自己越來越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行為?」而立法懲罰虐待動物這種非必要、蓄意為之、且禁止也不造成任何不便的行為?(當然,主張人權的高度自由而反對動物權的人,其實也很可能反對懲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然而這裡仍然不是我們要說服他們,而是他們要說服我們。)

五、嚴懲虐貓犯的理由

一些反對文宣者雖支持修法,卻不支持「嚴懲羅姓嫌犯」的訴求,他們大致有幾個觀點: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應做出超過目前罰則的處分;二是動用群眾力量以私法處置特定人物,要他失去工作,是不正義的。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他們的訴求和理據顯然並非上述兩者。

主張「嚴懲羅嫌」的理由大約是:一、羅嫌虐待動物的行為並非一般程度,而是重度、重複的施虐,這表示他可能是超出平均值的危險,比一般虐待動物者更可能對人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有需要接受精神疾病的相關診斷與矯治。二、悠關人民安全的重要職務不宜由顯然精神不穩定的人擔任,調查局幹員可持槍又可合法調查他人的隱私及身家資訊,由情緒管理不佳的人擔任相當令人憂心。

因此,基於保護大眾的安全,動保團體要求羅嫌接受精神評估,且必要時不得擔任關鍵職務(調職或撤職);既無剝奪羅嫌之工作權(仍可擔任較無危及人民安全疑慮的職務),亦無要求更多的法律罰責,似無過當。

結語

相較於以往許多議題的正反對立,這次動保爭論的焦點並非在動保與不動保,而以動保訴求的理論基礎居多,這反映人們越來越注重理性討論。

然而,爭論的雙方仍然可以做得更好:許多動保支持者仍抱持著非友即敵的心態,把對文宣的反對意見上綱為對動保訴求的不支持;許多對文宣有意見的人也把反對他們看法的人一律視作無視動保訴求的論理問題、一律扣上「不能理性討論」的帽子,卻未意識到他們自身理據的不足......

敝人以為動保團體的問題不在文宣本身,而在其說明不夠清楚。不是動保訴求缺乏理論基礎、也不是文宣有邏輯錯誤,而是動保團體沒有主動把這些理論基礎整理起來,以簡潔扼要、容易查找的方式告訴大家。前幾節分析過動保團體的訴求,然而這些想法並不容易從兩份文宣清楚得知;文宣不容易看懂以外,上網也很難搞清楚──動保相關網站沒有把他們的具體訴求和理由放在最顯眼的地方,也難以循線找到相關網站連結及相關的學術研究、辯論。或許真正對動保議題有興趣的人會主動參加座談會、說明會,甚或與相關人士直接溝通,然而許多像敝人一樣只是上網查查資料關切議題的人卻不得其門而入。動保團體的文宣與行動或許成功地吸引了人們的注目,然而不說清楚訴求,徒有人們的注意又如何?

這個議題還有許多可以討論的地方,比如我們掌握的證據夠充分嗎?虐貓事件都是羅嫌幹的,抑或另有其人?對於虐待動物的人的懲罰應調整到什麼程度才公正合理?對於這種有暴力傾向的人,除了懲罰是否需要精神醫學的介入、如何介入?有哪些職位需要考慮人員的精神狀態?倘若他們因為精神問題不適任,是否要提供合理補償......等等等等。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多講道理,多一點針對議題就事論事的討論,少一點對不同立場的人的敵意及缺乏理據的空洞指責,最後做出的決策也許會更完善、更讓人滿意:)

參考網站

動物保護相關訴求及組織:
  1.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 (臉書)
  2. 反虐動物聯盟組織
  3. 關懷生命協會
  4. 社團法人臺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TNR)計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