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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6

火車淫趴事件:只要不影響別人,有什麼不可以?

火車淫趴事件最近鬧得沸沸揚揚(有嗎?),保守派認為他們猥褻淫亂,自由派認為只要不傷害別人沒什麼不可以。

某方面而言,我支持自由派的想法,我同意輿論對他們的譴責過了頭,他們有沒有違法應交由法律認定(法律爭論焦點大致在於「是否構成公然猥褻」及「是否涉及未成年性交易」,此不贅述。)我也相信許多人對淫趴行為的譴責除了情感上看不順眼以外,缺乏更深刻的理由,這是應該避免的。

然而,「淫趴有沒有錯?」「我們應不應該對此行為予以法律限制或道德讉責?」這可不是簡單的問題。

自由派主張「只要不傷害別人,沒什麼不可以」,本淫趴事件確實有非常好配套措施,將對社會大眾的可能影響限縮到最小(直到被「嗜血」者公開以後),這樣的說法似乎言之成理。

然而,根據簡單的衛生常識,淫趴很可能增加感染性病及意外懷孕的風險。

即使所有人事前都做了性病檢測確實未患性病,然而性病有「空窗期」,這段期間檢測不出,沒有症狀,但同樣具傳染力。

即使全程戴套,然而,當甲男和乙女性交後沒換套就和丙女性交(或和丙男肛交、口交),就構成乙、丙間接性接觸。除非每交必換,這樣整個多P過程要換幾百次?現實上可行嗎?

如果所有女性、口交、肛交的接受者都戴套呢?就算保險套能把某甲傳染給某乙的機率從90%降到0.9%好了,0.9%的機率乘上多人交叉性交(每個人很可能都有頻繁的多重性行為),接觸風險不知幾倍?再者,瘋狂的多P也可能比較激烈,比較可能導致安全套破裂,不是嗎?

目前應該是缺乏「安全群交」和「安全單一性伴侶性行為」的對照研究(畢竟群交者寡,願意當受試者更九牛一毛),不過這裡的風險差異可以合理預期。如有研究顯示沒差,我們可以放心;如果沒有研究,我們難道可以默認沒差?若是如此,藥廠新藥也不用做人體試驗了,反正沒研究就默認無害?

那麼「有危險的事」是否應該受約束呢?這方面至少可分成「只危害自己」和「可能危害他人」討論。

「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應該受限制嗎?酒駕不被允許,因為可能酒後亂性,增加肇事機率,危及他人。不過慢著,酒後走路一樣危險,也可能打架鬧事,為何不用受罰?熬夜開車也會增加肇事機率,那是否也該取締熬夜開車(以後警察臨檢何不來個注意力集中力檢測,未通過一律罰錢)?同理,癲癎症、中風高危險群的人是否也不准開車,以保護大眾安全?

吸毒不被允許,不但吸食後精神恍惚,降低生產力,上癮後也可能不惜一切代價買毒、犯罪。不過電玩、漫畫也會成癮,為何不列管?有人說吸毒比後者貴得多,然而如果毒品不受管制,像普拿疼一樣隨處可得,太貴的問題根本就不會存在。

既然限制會造成邏輯不一致,那都不要限制好了?事實上最極端的自由派就贊成吸毒除罪、酒駕除罪。他們認為只要是基於自由意志、自願承擔風險的選擇,就是合理選擇,不應該被限制。

吸毒的人只應該在為買毒品犯罪時為罪行付出代價,酒駕的人只應該在肇事後為肇事付出代價;「增加風險」就足以讓理性的人為了減少付出代價的機率而選擇不吸毒、不酒駕,這樣就夠了,他們不應受更多額外的懲罰。

自由派大概也會主張「只危害自己」的行為不必受限制。因此,我們不該管制「可能危害他人的服務」。

比如,為什麼處方藥需要醫師處方籤,不能自己買,反正我吃出問題是我自己的事?我們應該容許所有人自行買藥才對啊!

我們也應該容許性交易業者大張旗鼓地廣告(憑什麼剝奪人們買春的自由);允許毒販大剌剌地販售毒品(憑什麼剝奪人們買毒品的自由)。

然而,若是如此,我們似乎也不應限制最大工時(憑什麼剝奪願意付出血汗以換取更高待遇的員工的自由?);並且任憑檢測出起雲劑的飲料氾濫(憑什麼剝奪消費者買便宜又好喝的起雲劑飲料的自由?)。我們只應該提供資訊讓消費者知道哪家餐飲店含有某種有害物質,卻不應該限制任何餐飲店使用任何有害物質。

有人說,如果取消管制導致市場上90%以上的飲料都含有起雲劑,消費者無從選擇啊?可是,如果消費者都不想要起雲劑,含有起雲劑的飲料理當被市場淘汰;現在市場上一大堆起雲劑飲料還有人買,那不就是消費者們選擇的結果嗎?

你相信我們握有一切的選擇權嗎?你想活在這種一切自由的社會嗎?

以上的劃分還面臨一個問題,「只危害自己」和「可能危害他人」的界限劃得清嗎?

登山可能傷害他人,因為登山者可能遇難,尤其是經驗不足的登山者。一但遇難就需要救援,救援需要社會成本,甚至可能讓救援者身陷危險。戲水者也可能傷害他人,事實上不就有許多「水深危險,禁止戲水」之類的警告?同理,幾乎所有極限運動都增加了傷害他人的風險。

開車可能傷害他人,每年因車禍傷亡的人不可計數。

性交可能傷害他人,一但感染性病,就可能傳給配偶或其他性伴侶;某些性病甚至可藉由非性行為途徑(比如輸血)傳給其他的人。就算不提傳染,治療性病也得付出醫療等方面的社會成本。

人是社會的動物,只要想廣一點,幾乎沒有任何事「不傷害他人」 。 那麼,我們應該禁止登山、戲水、極限運動、開車、以及一切性行為嗎?

「效益主義」或許可以解決部分問題。畢竟開車對社會的好處遠大於壞處,不應禁止;酒駕沒有太大好處,卻增加無謂的風險及社會成本,應該禁止。正常性交是繁衍後代的必須行為,但多P不是,因此前者容許後者不正當。

一個行為是否應受管制、受譴責,是牽連甚廣的,要計算損益,要考量可實行性,要考量很多很多東西。這類問題一直都是科學上、哲學上複雜的道德難題,恐怕不會只是「只要不傷害他人,沒什麼不可以」或者「對他人有害的行為一律列管」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