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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怎樣才能支持同性婚姻?

【2013/11/21 Update: 大幅刪改了文章。本來只打算加點同性婚姻前後的比較,不知不覺竟增加了一倍篇幅!!(對不起敝人廢話太多^^|||)不過畢竟有一半內容相差無幾,還是更新在原 po 囉~~】

同性婚姻正在立法院激烈攻防,許多人都非常關切。以下嘗試探討: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有哪些?這些理由是否有爭議、站不站得住腳?以及,我們需要哪些證據和理由才能合理地在法律上允許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有些人說:「(人們普遍同意)人人可以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有些人說:「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婚姻權都是基本人權之一」

嗯...如果這邏輯成立,我們何妨也來照樣造句:「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大學生取得碩士文憑」,看倌,您同意嗎?

「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是縮寫,其原意顯然是「人人有權在研究所畢業後取得碩士文憑」,這當然不包括「人人有權在尚未研究所畢業時取得碩士文憑」。

同理,「人人可以結婚」顯然是指一般人認為的結婚,也就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我們的法律也確實已經保障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只要他們願意,就可以和異性締結婚姻關係且受法律認可──那還有什麼好爭?

除非他們想主張:「人們普遍同意任何人可與任何人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

不過,嚴格來說,顯然沒有這回事,至少民法就規定了,男未18、女未16不得結婚。

「任何人」恐怕太寬了,理解成「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總沒問題了罷?

問題在於,人們真的普遍同意「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彼此結婚都是基本人權」?有什麼證據?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成年男女原文為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曾有官方詮釋(見下段)認為,若是泛指「人」,理當使用 "People of full age" (成年人),此段刻意這樣寫,當是特指「成年的男人與女人」。,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顯然,它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

同樣條文也出現在聯合國公約 (ICCPR),其內容為:「①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②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③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國外曾發生過爭議,當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這樣解釋:公約內容提及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婚姻。(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我國憲法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憲法條文沒有明確主張人人享有婚姻權,然而第 242362552 號等釋憲案皆有類似說法:「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顯然憲法的邏輯是,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制度應受憲法保障,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普受認同的社會秩序,因此應受保障。

所以呢,到底從哪裡可以看出「人們普遍同意,彼此結婚是基本人權,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

婚姻是人權?或是特權?

哈佛學者 Michael 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談到,單以「平權」為由,恐難證明同性婚姻的正當性。如果理由只是「平權」,在一般平權概念下,有行為能力人之間自主合意「契約」都應該一視同仁。

如果我們可以問:「憑什麼異性戀人能共有財產、同性戀人不能?」為什麼不能問:「憑什麼可以和陌生人共有財產、不能和兄弟姐妹共有財產?」「憑什麼戀人能共有財產、摯友不能?」「憑什麼可以兩人共有財產、不能十人共有?」

「平等」、「人權」、「基本人權」並非支持同性婚姻的正當理由,如果理由只是「平等」,我們選擇的應該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婚姻去建制化」,或俗稱的「毀家廢婚」。所謂婚姻去建制化是指法律上消除婚姻一詞、國家不再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姻,把婚姻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開放出來成為一般的民事契約。比如只要兩個或多個成年人彼此協議,就能共有財產、承諾彼此忠誠並設定違約懲罰、......等等等等。婚姻去建制化將使無論同性戀人或異性戀人、一對一或一對多、近親或非近親、愛情或友情等各種關係在法律上徹底平等。當然,即使法律上「毀家廢婚」,人們還是可以有傳統意義的「結婚」:大家可以自行找民間企業舉辦結婚典禮、自行宴請親友,然後上公家機關簽訂契約、在上述各項權利義務中約法三章。

然而,事實上人們普遍不願意這麼做,為什麼呢? Sandel 教授認為,我們並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是合意就 OK 的一般民事契約、也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的各項權利義務是隨便兩個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人權」。法定婚姻的目的是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辯論應不應該允許同性戀取得法定婚姻關係,就是在辯論「婚姻是為了推崇及獎勵哪些美德?」「推崇及獎勵這些美德,應該要設下有哪些資格條件才合理?」「同性戀符不符合這些資格條件?」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引用了一個法庭判例,法官 Margaret Marshall 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為愛與終生許諾賦予榮耀和公共認可,由於同性戀和異性戀在做出了愛與終生許諾這方面並無二致,同性戀符合婚姻制度的目的,應受允許。

敝人打算擴充 Sandel 教授的說法:如果婚姻是國家、社會為達某些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群體的特殊權利義務,她不一定只是為了給某些美德賦予榮譽和肯定,也可以是為了某些公益目的而設計。

比如,總統可以統率陸海空三軍、醫師可以對病人執行醫療業務,我們不會說「憑什麼總統能統率陸海空三軍而我不能?這是歧視!」「憑什麼醫師能執行醫療業務我不能?這是歧視!」因為統率陸海空三軍、執行醫療業務本來就不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請參見第一節,此類句子解讀上容易誤會,這裡的意思是:執行醫療業務不是人人(包括尚未通過醫師認證、尚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而是社會為達特定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人的權利。

如果我們可以說:「醫師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就能取得醫師的頭銜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配偶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就能取得配偶的名分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限制只有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才能成為配偶?」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憑什麼限制只有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才能成為醫師?」

不,這些不是歧視,至少不理所當然是歧視。我們要先問:婚姻制度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對這個目的的達成是否有本質上的差別?然後才能論斷以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之差異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法定婚姻是為了什麼?

有人認為「愛與終生許諾」是神聖莊嚴有意義的美好事物,而法定婚姻的目的是表揚她。然而,並非大家都同意這種看法。

許多人也認為從生物性上來看,男女結合有獨特意義:兩個生心理本質上那麼不同的個體,互相理解、彼此相愛,自然美妙的交合,還能產生愛的結晶;沒有男女結合,人類就會滅絕……等等等等。況且自古以來所有婚姻都是一男一女,或者說不是一男一女的關係根本不被認為是婚姻。由於「男女互許終生」是這樣神聖莊嚴有獨特意義的事,值得受到社會的尊重、表揚、彰顯,因此我們賦予婚姻、配偶這些名分紀念她。

或者更實際地,我們可以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討論婚姻。比如有些人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獎勵生育」:如果配偶享有特權和福利,就會有更多人願意結婚、更多人生小孩。不過若要獎勵生育,為何不多給實際上生下小孩的夫妻補助,畢竟很多夫妻也不生小孩啊。

比起獎勵生育,敝人覺得這種說法較為貼切:「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讓更多子女出生、成長在有契約保障、預期能穩定存在的家庭中。」畢竟我們都不希望孩子是婚外所生,不希望孩子一出生就被棄養送到孤兒院甚或橫屍街頭,不希望孩子幼年就遭逢父母分居、離異。誠然婚姻制度並非完美,不過有父有母有家的子女,大體上總是比非婚生子女過得好些,有勝於無,這就讓婚姻制度有其效益和存在價值。

有人則是基於接近民事契約的想法:婚姻制度是讓兩人互為最親密、最重要的人,令彼此能互相代理各種事務。

然而,故事還未就此結束,主張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以後,我們還得探討現行的婚姻制度設計上是否切合這個目的?如有不切合,是否應做調整?

婚與不婚的差別?

一對同性伴侶彼此相愛,有或沒有配偶名分,會對生活造成什麼實際影響呢?以下提出幾點稍做探討:

(1) 戶政機構有配偶登記、身分證上有配偶註記

(2) 共有財產: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四節,夫妻可採共有財產制。

(3) 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五章,配偶彼此互負扶養義務,也對對方之父母等親屬負一定之扶養義務。

(4) 收養子女: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三章,夫妻可共同收養子女,且一般而言應共同收養子女。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負有監護、扶養義務。

(5) 遺產繼承:根據民法第五編,如無遺囑,配偶為最大的法定繼承人,享有最大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次之,非配偶非親屬則無保障。
其次,只要不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可藉遺囑自由分配遺產。
設某人有二子女: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66.6%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設某人無子女而父母健在,或無子女無父母而有二兄弟姐妹: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75%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6) 醫療決策:根據醫療法第 63-65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後者簽具;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後者。
另依衛生署(衛福部前身)解釋,所謂「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目前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屬「關係人」,有醫療決策代理權,然而當有代理權者意見衝突時,醫療機構會優先考量配偶勝於家屬之意見,而優先考量家屬勝於同性伴侶之意見。同性伴侶的優先地位和配偶是不同的。

(7) 人工生殖、孕產:根據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夫妻至少一方有正常生殖細胞(並有不孕症等診斷),方能施行人工生殖。單身人士、同性伴侶都沒有接受人工生殖的資格。
另外,孕婦的配偶有權請產假,同性伴侶不能。

(8) 眷屬福利:申購國宅資格與配偶身分有關,能和配偶申請同一間國宅,卻無法和同性伴侶住同一間。
許多企業提供家庭宿舍、員工旅遊等福利,均只能夫妻共享。

以上這些「特權」為什麼只限於配偶之間?是否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呢?或者至少有一些是同性伴侶應該享有?

比如共有財產,為什麼夫妻能共有財產,其他人不能呢?

夫妻共有財產的理由相當明顯:過去許多女性經濟上完全依賴丈夫,共有財產制使妻子平時可支配財產、萬一離婚也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可是,同性伴侶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所以,他們想要同性婚姻。

可是,兄弟姐妹感情深厚、住在一起,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兄弟姐妹結婚呢?

更甚者,八個人、十個人住在一起,也會有幾人主外幾人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群婚呢?

有些人就認為不該限制共有財產資格,他們認為任意多數人合意就應該能共有財產,才算是公平。否則即便不歧視同性戀,也是歧視兄弟姐妹、歧視多人團體。要消除歧視、不公,唯有修改民法,增訂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讓共有財產不再是配偶專屬的特權。

有些人則擔心,隨便幾人都能共有財產,會不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他們認為開放人們和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即是最大限度、且一般來說也夠用了。這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就是「伴侶制度」(或「民事結合」)的立意:即開放人們立約與另一人互為「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這個人可以是同性或異性,可以是摯友、結拜,可以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總之是位經常互相扶持的人。

或者兩者折衷:民法增訂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

遺產繼承、醫療決策似乎也是如此,我們希望給戀人最高權力?希望允許不定多數人取得最高權力?或希望允許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伴侶取得這些權利?
如果是不定多數,我們同意一個人立約讓十個人、百個人有最優先、超越所有親屬的遺產繼承權嗎?同意允許一個人立約讓醫療人員優先考慮這十個人、百個人的意見,勝過所有親屬嗎?
我們是否希望一個人能指定和某甲共有財產、給某乙最大繼承權、給某丙在醫療決策上有最大說話權?或者,只要有一位「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時有這些權限就夠了?反正把他註記在身分證上,以後大事小事優先找他就是?

假如某公司規定單身員工可申請單身宿舍,協配偶可申請家庭宿舍。一對同志想要住在一起......可是,摯友、結拜、兄弟姐妹,也想要住在一起呀!

討論到國家、社會給予的優惠,恐怕就要回到前面的議題:優惠的「目的」何在了。

家庭宿舍的目的是什麼?家庭宿舍往往是設計給三個人、四個人,多半是要給夫妻、子女同住。同性伴侶同住符合這目的嗎?摯友同住、兄弟姐妹同住,符合這目的嗎?

如果老闆就是想鼓勵員工結婚增產報國,給公司新血喜洋洋;開放了同性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可申請多人宿舍」?開放了近親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且非屬六等親)可申請多人宿舍」......同性婚姻真能解決問題嗎?

反之,如果家庭宿舍就是設計給員工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住,是否可以和老闆談談、把規定改成「協伴侶可申請多人宿舍」、「協一人可申請多人宿舍」?似乎不必要開放同性婚姻呢!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差別待遇有特定目的,法律改了人們也會改;反之即使法律不改,人們也會自行調整相關規定。

以前大學學歷很值錢,企業徵人都看它,然而在廣設大學以後,企業開始要求好的大學、好的科系,甚至要求碩士、博士。當我們把越來越多本不屬於婚姻的同性伴侶、近親、甚至多人關係納入婚姻,會不會造成婚姻「貶值」呢?要是婚姻貶值,長久以來結婚男男女女會不會身受其害呢?

如果法律開放不定數量成年人彼此合意就能結婚並互為配偶,市面上會充斥多少配偶群呢?公司會不會不得已修改門檻,比如「協一人且能證明感情親密者,可申請家庭宿舍」?這新規定會不會造成許多夫妻無法證明感情親密而被刷掉?如果這種事情可能發生,我們還能認為廣開婚姻大門不會讓婚姻、配偶的身分「貶值」、不會造成衝擊嗎?

除了員工家庭宿舍以外,其他如國宅資格或其他民間對「夫妻」、「攜眷」的特殊待遇,究竟目的為何、是想要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或只要讓人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襄盛舉呢?不妨思考思考?

再如收養子女,且不論孤兒院的領養,讓我們想像:甲男和乙女結婚並育有一子,而後甲男出櫃和丙男在一起,甲乙離婚而孩子判給甲男。如果甲丙能成婚,就能共同收養孩子;而現今法律不允許,只有甲男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甲丙自然希望能開放結婚,讓孩子有好歸宿。

不過,要是開放了同性婚姻,甲丙兩男共同收養了小孩,會發生什麼事?

且不論兩個大男人能否像傳統男女般把小孩教好,他們勢必得先面臨不少混亂:兩位男人是「夫夫」或是「夫妻」?是小孩的「父父」還是「父母」?假定某乙充當「媽媽」,乙的父母是小孩的爺爺奶或是外公外婆?兄弟姐妹是叔叔、伯伯、姑姑或是舅舅、阿姨?姪子是孩子的堂兄弟或表兄弟?孩子包括身分證以內的許多身分資料都要求填寫父母,那應該只填一位代表父親?或是一位填父親一位充當母親?或者所有身份證和個資都要廢棄長久以來的一父一母欄位,改為「雙親」?

這些親屬關係及社會架構的變動說大不大,說小倒也不小。我們社會想好答案了嗎?準備好因應這些衝擊、接受新的架構了嗎?如果還沒準備好,要怎麼辦?開放同性婚姻惟禁止同性配偶共同領養子女?或者一開始就把同志定位為「伴侶」、不讓他們進入婚姻、讓他們各自認養子女呢?

再如人工生殖,一般定位是「治療」不孕不育症的手段,如夫婦用心做人未果、就醫後晴天霹靂,得以有所補償、給雙方家人交待。如果同性婚姻開放了,同性配偶本不能生,算是「治療」嗎?若開放同性配偶做人工生殖,是否也要開放單身人士做人呢?同性配偶算是有不孕不育症嗎、有資格領取補助、保險金嗎?或者我們終究應該維持原來「夫妻」的資格限制呢?

除共有財產、繼承、醫療的地位以外,婚姻有很重的文化包袱,長久以來我們的文化都是期望人們結婚生子,才算是「有個交待」;即使現今傳宗接代的觀念淡化,許多人還是認為男女互補,才算是完成了這個神聖莊嚴的使命。同性戀人是真的有了歸宿,或者更像是終生不婚的朋友、摯友呢?

同志們請想想,你們真的想要結婚,或只是希望能共有財產,能在繼承、醫療決策上取得最大權限、讓生活更方便?

大家也請想想,我們希望展現的公平是什麼形式的公平?是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的公平嗎?上面幾個方案:
(1) 開放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2) 開放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3) 開放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伴侶制度;
會不會更公平、更接近我們真正想要的?

什麼時候可以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合理支持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呢?敝人以為至少要有以下兩個條件:

1.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不損公共利益及其他憲法保障的自由

這不只是「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同性戀和異性戀相比不會在XX方面造成損害」就可以了事的。

試問:新藥上市,說一句「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本藥物會造成健康損害」就夠了嗎?

那是不會被接受的,新藥需要醫學理論的辯證、實驗室實驗、動物實驗、以至由小到大的人體實驗,詳細地觀察、統計一定時日,劃出合理的使用方法,讓大家相信新藥不致造成各種讓人在乎的悲劇,我們才接受它。

同性婚姻作為一種「新藥」,上市前當然也得「實驗」,我們需要「有研究顯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XX、YY、ZZ方面沒有顯著差異」、「有研究顯示OO國家在開放同性婚姻之後AA、BB、CC等方面皆未受到顯著影響」、等等等等……如果沒有這類研究證據,那就憑大家平時和同性戀者相處的印象和感覺。總之,要累積足夠多的積極證據,說服社會大眾:各種擔憂真的不太可能發生、或者發生了也不嚴重、可以接受。

人類天性趨向保守,對新東西感到不安和排斥很自然,有時也的確不太理性。不過,理不理性是適度與否的問題,並無絕對標準,認為吃新藥會七孔流血而死恐怕太杞人憂天;但擔憂新藥可能有副作用或對健康造成長期損害,倒也很難說是毫無根據。所以長期下來,社會總是要求任何新東西上市前先說服大家,除去基本擔憂。

對同性婚姻的擔憂真的毫無根據嗎?

認為小孩和同志在一起就會變成同志恐怕是過度擔憂、無憑無據,但細細思考更深層的想法,背後倒也有幾分道理。

性傾向受先天及後天影響有遺傳學研究顯示性傾向有遺傳性;但也有同卵雙胞胎(基因相同)一為同志一非同志的案例,顯示基因不能完全決定性傾向。,同性戀大概不會傳染,然而當小孩是雙性戀或者性傾向處於同性戀、異性戀之邊緣,視同志理所當然的環境會不會使得本來傾向和異性交往的小孩選擇和同性在一起?當同性婚姻也叫婚姻,會不會讓本來應該會選擇異性婚姻的性傾向邊緣人更有樣學樣、更理所當然地選擇同性婚姻呢?

有一些跡象顯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開放,更傾向婚外性、多伴侶,伴侶忠誠度較差這種現象至少有兩種解讀:(1) 同性戀真的和開放的性態度有因果關係;(2) 由於社會壓力,態度比較不開放的同性戀傾向者不敢公然出櫃,造成那些已知出櫃的同性戀性態度開放的比例較高,伴侶忠誠度差縱然不是道德錯誤,卻也意味著離異可能性高。認可同性婚姻會不會變相認可了「伴侶忠誠不重要,彼此高興就好」的態度?認可這種態度會不會導致伴侶、配偶彼此更不傾向培養好的關係,導致婚姻、家庭更不美滿、離異可能性變高?

有人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純屬自由與個人選擇;卻也有人認為生育率很重要,異性戀及婚生子女是人類繁衍及維繫社會之基石、涉及公共利益,故社會當提供適當驅力,使有成為異性戀潛力的孩子盡可能成為異性戀、盡可能生兒育女。有人認為伴侶忠誠不重要;卻也有人認為,為了顧及子女身心發展,應盡量減少伴侶不忠誠及離異的可能性。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社會鼓勵異性戀、鼓勵生兒育女,卻不鼓勵同性戀?憑什麼社會鼓勵一對一終生廝守,卻不鼓勵多對多開放關係?這是歧視!」
那麼,我們是否也能說:「憑什麼社會鼓勵智育而不鼓勵美術音樂和體育、鼓勵理科而不鼓勵文科、鼓勵科學而不鼓勵哲學、鼓勵服務業而不鼓勵農業、鼓勵貧戶和身障人士卻不鼓勵一般老百姓?這是歧視!」

我們不應該懲罰同性戀、不應該懲罰性開放的人,可是我們的社會沒有懲罰他們,只是獎勵異性婚姻、獎勵生兒育女、獎勵彼此忠誠而已呀!獎勵錯了嗎?我們的政府、社會難道不能鼓勵任何東西嗎?(不過這「獎勵」根本少得可憐啊......看看多少異性情侶寧可選擇不婚!)

至少就「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結婚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生育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家庭美滿、離異率、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敝人以為這些算是合理擔憂,同性婚姻支持者要設法讓社會大眾安心。

是的,主張「有害」的人要舉證,但主張改變現狀的人也有舉證責任,不能說服大家相信「有益」,也要說服大家相信「無害」,因為現在是這些人要說服大家、要大家接受他們。

2.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

一直不太喜歡拿憲法論證......

憲法並沒有明文宣示要保障婚姻自由,當然也沒有明文宣示保障一夫一妻制或同性婚姻。

要講理由,大概也只有「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憲23),一夫一妻制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所以憲法保障她。

然而社會秩序是變動的,如果有一天同性婚姻成了現今的社會秩序,憲法是不是也應該轉而保障她呢?

什麼時候我們會有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敝人以為有個相當簡單的判準──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是不是社會常態?

對,同性婚禮只是個儀式,沒有實質法律效力,但法律不禁止。如果大家普遍認同也願意舉辦,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主張同性婚姻不是社會秩序?反之,說同性婚姻是社會秩序,事實上卻顯然沒幾個人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說得過去嗎?

當然,同性婚禮只是參考,還有哪些東西可看出同性婚姻的確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呢?不妨想想 :b

社會改革的現在式與未來式

假如有研究顯示同性戀性濫交比例高、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該怎麼辦?

有些人會想:那就不要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嘛!

有些人則認為:不!我們不能就此斷定這是同性戀的問題。我們應思考這些問題是同性戀本身造成的,或是制度的缺失,或是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導致,並改進這些問題。簡單地說:相關不等於因果

敝人以為,是的,我們不應草率認定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就此認為不應該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不過,我們也不該草率認為問題一定與同性戀無關。

我們應仔細思考各種可能,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不是其他因素導致?比如「社會環境對同性戀及同性戀養的小孩不友善」?這問題似乎不在同性戀,而在社會大眾的偏見。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也許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了?

當然,問題不那麼簡單,首先我們要找到可能的因素,接著我們要確認排除那些因素真能解決問題,然後我們要考慮排除那些因素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副作用多少?人們是否能接受?最後,改變那些因素需要多少時間?如果需要數年、數十年,那麼在此之前,我們是不是仍應該禁止同性戀領養?除非我們重視同性戀者的領養自由勝過子女身心健康。

認為「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不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同性戀者應該能領養子女」的改革者們,請仔細思考:有多少證據能證明問題在其他方面而不在同性戀?有什麼明確的領養制度或社會改革方案能讓同性戀領養子女又不損及子女利益?這些方案多久才能達成?「同性戀者能領養子女」是未來理想、或是現下可行?

小結

拉里拉雜談了許多,希望大家有所思考:

婚姻涉及的權利義務,似乎不是「人人該有的基本權利」:如果是,為什麼只允許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而不允許近親戀人、不允許結拜兄弟姐妹、不允許摯友、不允許兒童、不允許多對多、......?要平等,為什麼不毀家廢婚,除卻一切特權,達致終極的平等?

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社會想要彰顯某些親族、男女、文化上的神聖意涵?是國家出於公益目的想要給某些對象獎勵和特惠?或只是要規範一個人與另一位「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性伴侶生活上常需要和「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得以共享某些重要權利義務,這些是不是可以透過伴侶制度達成,而不訴諸同性婚姻呢?伴侶制度應該允許哪些人,除了同性伴侶,是否也要允許異性伴侶、摯友、結拜兄弟姐妹、近親關係呢?

改變規範標準,只要「未有證據顯示有重大危害」就是充分理由了嗎?基於過度簡單的理由開放同性婚姻,如何不接著開放更多形式的婚姻呢?廣設大學會導致大學學歷貶值、人人有金牌會使金牌失去意義,廣開婚姻會不會讓婚姻名分不再有意義呢?

人們對制度改革多少有所擔憂,比如是否可能變相鼓勵到不打算鼓勵的價值觀和態度,影響結婚、生育、忠誠?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能讓大家安心呢?

長久以來的親屬關係都沒考慮過同性配偶的定義,尤其當他們領養子女,我們如何因應這些新關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有沒有想過呢?同性配偶有權利施行人工生殖嗎?

新制度是否適合現今的社會環境和文化觀念呢?或者應該先調整某些制度、調適某些社會文化觀念,待大環境許可再尋求修法呢?

敝人理解很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迷信頑固、無理取鬧、各方面都歧視同志,他們不只反對同性婚姻,也反對伴侶制度及一切對同性戀的待遇......

然而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反對同性婚姻」就只是不支持同性婚姻。很多人的考量是:同性愛情和異性愛情的確很像,法律應該賦予他們和異性婚姻很像的權利義務,社會應該給他們和異性夫妻差不多的優惠;但他們畢竟有微妙差異,因此基於公共利益及其他考量,法律不宜賦予他們和異性戀者一模一樣的「婚姻」、「配偶」名分及權利義務。這些人不會反對為同志們爭人權、爭福利,他們或許現在還不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排除作為未來目標;或許不支持同性婚姻,卻非常支持伴侶制度;或許不支持目前的伴侶制度草案,卻支持其他形式的制度改革,目的都還是讓同志過得更好。

希望大家理解,目前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不都是歧視同志、不想給同志人權、自由與福利,很多還是想幫忙的朋友,分清楚「敵友關係」之前,希望不要誤會、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b

參考資料

  1. 公視:有話好說:同志婚姻立院審查!台灣將成亞洲第一?人人平等?家庭毀壞?同性婚姻合法?正反思辨!
  2. 國內外多元成家制度比較
  3.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攻防論戰
  4. 鄉民整理的民法保障的婚姻相關權利

2013-07-20

有絕對的真理,沒有絕對的知識

經過大家無情的踐踏,phantoms 一整個邋遢,根據關鍵的八卦,「沒有絕對的真理」不能不掛:世界應該有個絕對的真實樣貌呀~~

儘管如此,phantoms 主義要傳達的許多道理仍有其所以^^" 以下簡單說明:

相對真理可以是絕對真理

真理相對主義者遊說:一切都是相對,甲看蛋糕是美,乙看蛋糕是鬼,沒有誰比較值得追。真理絕對主義應對:這有待商榷,也許「對甲而言蛋糕是美,對乙而言蛋糕是鬼」就是那個絕對!

「天上過一日,人間數十年」,有人說時間相對於視點,但也有人說:「天上一日,人間十年」正是那個絕對時間。「一切相對」越是能言善辯,「一切相對」越是成了永恆絕對的不變。

知識是相對的

傳統以為唯有「相信且已證明的真理」才是知識、才算有理,但絕大多數知識都不以真理為底:牛頓力學曾是知識,後來發現是錯滴;經濟學家以為市場達致幸福,結果只讓政客商人圖利;以前肌肉痠痛是乳酸堆積,近來說法也日漸變異

懷疑論說,一切所知未必真理。我們知道太陽,但真有太陽在彼?不,我們可能活在母體,太陽只是機器創造的幻影參考《駭客任務》的母體(Matrix)或桶中腦論證。我們知道靜者恆靜動者恆動,但也許有其他宇宙太空,物理定律難保不和我們不同。

仔細考慮我們實際用語,便知「知識」顯非「相信且證明為真的真理」,一般來說只是:「謹慎求證而信的理」。我們可以思考、評估什麼比較合理、用起來比較正義、比較有利,僅管那些都未必是絕對真理。

瞭解了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幾乎所有知識、道理、主張、原則、都只是「觀點」,只對某些人、某些預設立場、某些時空環境才能實現。

死老百姓常說真理不絕對,那只是他們沒修過哲學:真理應該有個絕對,然而我們所知、所見、所談一切皆是管窺。

如有人說:「主張真理是絕對的都太自大,做人要謙虛」哲學家恐怕難以通融;但稍做變通:「主張自己的認知是絕對真理的都太自大,做人要謙虛。」也就不便說是胡謅。

某甲說殺人該殺,某乙說不如把他關到怕,誰比較大?經過不斷討論攻伐,總會有個共識、有個做法。然而這只是相對於大家,也許真有個道德永恆至上、絕對橫跨,但誰要說他知道,那八成只是自誇!

「有絕對真理」是否為絕對真理?

欸...phantoms 也不知道,根據以上探討,「真理絕對、知識相對」看來比「一切都是相對」更符合我們大腦,感覺也比較牢靠。只是「比較合理」、「最合理」仍是基於邏輯,而邏輯是否「絕對真理」,敝人也沒有底,這恐怕只能問上帝:p

2013-07-11

為什麼討論應該有禮貌?

敝人主張我們討論問題應該要保持基本禮貌。然而何謂「討論的基本禮貌」可謂人言人殊,以下試圖說明。首先,敝人提出幾個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中立原則」是說,我們應該只針對論點做客觀評論,避免加入主觀、情緒性字眼,也避免貶低、嘲諷論述者。

舉例來說:
即使檢驗的敏感度高達99%,在盛行率極低的情況下,篩選的誤判率仍可能高達50%以上,這是最最最基礎的統計學。X教授宣稱誤判率極低,不知他醫學士和公衛博士的學歷是怎麼拿到的?

這句話完全可以刪減為以下形式,而無損討論所必須的資訊交流:
即使檢驗的敏感度高達99%,在盛行率極低的情況下,篩選的誤判率仍可能高達50%以上,並非「誤判率極低」。

而像:
面對民眾的質疑,總統的藉口是:「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也完全可以改以中立的方式描述:
面對民眾的質疑,總統的回應是:「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因此,遵循中立原則的人會以後者取代前者。

為什麼我們應該遵守中立原則呢?敝人認為有幾個理由:

第一,中立原則有助於精簡內容、突出主題,避免雙方聚焦在無關的地方。

第二,中立原則可避免旁觀者基於情感(我們對對方的人身攻擊)反對對方,而非基於我們的健全論證反對對方。這使大家能更客觀看待議題、也更有機會接近真相。

第三,中立原則可避免對方因感到受辱、敵意或不尊重而影響討論的高效進行(參見:三、高效原則)。

另外,中立原則不只主張我們應該避免「不禮貌」,也主張我們應該避免「過度禮貌」(亦即,對論點加入不必要的褒揚和歌功頌德)。因為過度禮貌也會導致前二個問題(無助突出主題、使人基於情感而非論證支持我方)。

以中立語言陳述事實或觀點是維基百科的基本方針之一,所有維基百科的編輯都不能違反此原則,我們可由此窺見人們對中立的重視。

二、不武斷原則

「不武斷原則」是說,當我們感覺對方論述不清楚、難以確定對方想法時,不要急著評論,而是先透過詢問等方式側面瞭解對方想法之全貌,再做評論。

這是基於同情理解騎士精神,而且能帶來幾個好處:訓練自己思考、強化自身論點的說服力、令討論能更有效地進行、培養領悟力與創造力。這是有助於我們探索世界、追求真理的。

如果我們不管怎麼問,對方都還是「胡言亂語」、令人無法理解呢?有些人可能開始指責對方胡說八道,然而當我們不懂對方在講什麼的時候,有可能對方真的在胡言亂語,但也不能排除是我們理解力太差或知識背景不足。因此基於實事求是的態度,敝人以為我們應該禮貌地說「我無法理解」然後結束討論。

此外,這也是基於平等和尊重:所有討論問題的方式都是平等的,不喜歡對方的討論方式我們可以不聽不談,但我們不應該強迫對方用我們習慣的方式討論問題,也不應該以「把不用我們習慣方式討論問題的人罵走」的強暴手段強迫所有旁觀者只能聽到用我們習慣方式討論問題的言論。

三、高效原則

「高效原則」是說,我們應該盡量顧及對方的感受,令討論能夠和平理性地持續下去,直到雙方再也沒有更多論點為止。

有些討論是封閉的,目的是說服對方,此時同理對方感受,用對方能接受的方式討論就至關緊要。畢竟,如果對方就是不能接受直接的實話,說了不止不接受還會發火,那麼說了不是弊大於利嗎?(請注意:我們可以選擇不說直接的實話,這不意味著我們可以說假話!)

此時,我們就需要非常有技巧的令對方聽進我們的想法,比如我們肯定對方部分想法、客觀真誠地稱讚對方的某些優點、或者用一些小故事和寓言包裝,令對方比較能接納,進而聽進我方的道理。(請注意:我們應該適時用稍微曲折的方式使對方願意考慮我們的理論,這不意味著我們要純粹訴諸情感、完全跳過說理而誘騙對方接受我們想法)

有些討論是開放的,我們除了試圖說服對方以外,也在試圖在讓旁觀者看到對方觀點的問題,使他們避免做出錯誤判斷。然而,如果我們魯莽地冒犯了對方,對方可能憤而中斷討論,那麼無論我方、對方、第三者都將因此無法對議題有更充分的瞭解;或者討論流於謾罵,此時討論的效率會變差,大家花費了更多時間與精力,卻只能得到更少的瞭解,甚至可能因心力的虛耗而做出較差的判斷,這些對求真都是有礙的。

還有,即使我們的冒犯沒有導致討論低效,還是可能造成其他不好的後果:比如我們的冒犯使對方懷恨在心,使他們日後做出不利我們的事;或者某些想討論的人被批的體無完膚、自尊受損,於是日後總是不參與討論、不把自己的想法拿出來給大家檢視,這會減少許多公共交流的機會,應該不會是我們樂見的:b

因此,如果我們能預期某些說理方式有很大機會令對方不滿而影響討論進行,基於本原則,我們就應該適度調整我們的說理方式。

禮貌的迷思

有些人認為,過度要求禮貌可能會導致不好的後果,包括:
  1. 沒辦法對對方意見做出實在的批評
  2. 讓我們贏得的支持超過理性應得,讓我們不易發現自己的錯誤
  3. 讓我們沒有勇氣質疑權威

敝人部分同意這些看法,然而敝人也有幾點要補充說明:

關於 A.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我們應先想想,「批評是為了什麼」?敝人以為是為了「讓對方注意到自己的問題」以及「讓中立者注意到對方想法的問題」。然而即使不「做出實在的批評」,也有其他方式能達到此二目的。

舉例來說,演講者用錯誤的方式講述演化論,怎麼辦?

我們可以直接而尖銳地指責:
你錯了!演化論應該是XXOO才對!

我們也可以用委婉而客觀的方式陳述:
您提及演化論主張OOXX,然而我記得以前◎◎教科書的說法是XXOO,不知您如何看待此一差異?

後者同樣能讓對方及第三者看到問題,既然如此,我們還有什麼好理由非用尖銳的方式不可呢?

敝人同意討論時應該盡力讓對方及第三者看到問題,然而要達成此目的,「對對方意見做出實在的批評」並非必須;而大部分情況我們都可以在滿足基本禮貌要求的下做到這些。

(如果基本禮貌和上述二目的存在絕對衝突呢?那就要視場合及衝突的嚴重程度做權衡了...)

關於 B.
敝人完全同意 B. 說法,如同前面的「中立原則」所述,超出論點本身應有的負面或正面描述(即「不禮貌」和「過度禮貌」)都是不恰當的。

關於 C.
敝人同意某些形式的尊敬會讓我們沒有勇氣質疑權威,而「尊敬」也確實是禮貌的某個面向。然而敝人對於「討論時應有的尊敬」的想法是這樣的:「看重對方的能力,因此在對對方有所懷疑時,先退一步仔細想想」。

舉例來說,我如果覺得同學的說法怪怪的,我會很快指出;但我如果覺得老師或權威教科書的說法怪怪的,基於尊敬老師及權威教科書的能力,我會先回去多方查證,直到非常確定他們怪怪的,才提出來討論。

敝人相信這麼做是比較合理的,因為當我們覺得老師或教科書的說法很怪時,絕大部分情況可能是我們自己疏忽或沒想清楚,而不是他們搞錯。抱持這樣的尊敬,我們比較不容易在課堂上或研討會中問出低程度的基本問題、甚而自取其辱,並且浪費講者和其他聽眾的時間。不過敝人也同意這樣的尊敬有可能讓我們索性不問問題,而萬一我們的想法是對的,大家就失去了看到這個想法的機會。

然而,總體而言,敝人認為這樣的尊敬是需要的(畢竟我們錯的機會確實比較大),只是尺度需要適當拿捏:面對路人,我們有一點懷疑就可以討論。面對專家或權威,除非我們的質疑想法非常強烈,或者討論機會非常難得,才有需要選擇立即指出;否則,我們大可選擇約時間私下談、在下次講者演講時提出,或寫信和作者討論等方式處理。

因此,我們不需要否定「尊敬」,而是應該釐清「尊敬」的意涵,避免不恰當的尊敬。

小結

整體而言,敝人認為在討論時遵循基本禮貌對於追求真理有幫助,且就其他面向而言,禮貌也可以避免一些不良後果。因此,理性而以追求真理為志的討論者,都應該遵循基本的禮貌。

此外,以上列出的「討論應該有的基本禮貌」三原則僅是敝人的初步想法,他們是必要條件卻非充分條件。如有更多想法或對這些原則有其他意見,都歡迎指教:b

2013-07-08

誰教你不講清楚!!

有些人無微不至,對譴詞用字有著近乎潔癖的強勢,他們經常如此:一、直斥「你在鬼扯!」不解釋;二、時時要人講清楚,總之解釋就是論者的事;三、曲解他人意思,待人家費盡苦心把誤會冰釋,再馬後炮於市(「當初這樣講不就好了」、「誰教你不講清楚」)

敝人理解這感受,真有人把簡單道理講到晦澀難懂,又壓抑不住譬喻誇飾轉品設問象徵倒反類疊層遞映襯排比對偶的衝動;他們對文筆如此著重,讓人不禁疑惑:這是在求偶,還是要取悅某個老古董?

只是也別這麼先入為主,話講得那麼武。有些大道理就是這麼飛舞,怎樣都說不清楚;有些人能力就這麼魯,怎樣解釋都無法讓你滿足。有些則是技術、體驗,需要共鳴人生經驗及付諸實踐,說白了讓人心生輕賤、缺乏深思亂拾一片,還不如當初就沒有聽見。

Geach 論定義》教授說:定義不一定有意義,有人低估了定義的困難、又高估了定義的利益。敝人也想說:有些道理理解上確實要換個腦,平鋪直述不總是好,有人當人生至寶,有人卻不大吃那一套。有人偏愛小故事大道理,有人喜歡看電影領悟人生至理,有人傾向聊天中學說理,有人則更愛看學術論文證理,何不各取所需?

如我們保持客觀,「鬼扯」定論實在值得再探:究竟是人家文法爛,或純粹是自已意興闌珊?感覺模糊是自我主觀,焉知它確是群眾心中的唬爛?不妨收起「你在瞎掰!」、改以「我無法理解...」取代,彼此平等對待,起碼能好聚好散;就算真有人太後現代,人人解讀上力有未逮,他們終究也會被市場淘汰:b

2013-06-11

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

「惡法亦法」:政府應執行惡法;「惡法非法」:人民應修正惡法。

就以上詮釋來看,敝人以為「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並無矛盾,兩者都對。

「惡法」是什麼呢?敝人以為,如果某人認為某法條執行的結果不正義、不道德,某人就會認為某法條是惡法。

惡法可以是大惡或小惡,「大惡」是說某法條執行的結果幾乎都不正義,這種法條可能廢除會比較好;「小惡」是說某法條執行的結果會使某些個案不正義,我們可能需要增訂一些特別法或加上補充條款,以避免類似情況造成不正義的結果。

敝人以為,如果法律和憲法或其他法律牴觸、衝突,我們有理由阻擋它的執行;如果法律本身沒有衝突,我們不應該阻礙執法,但我們應該推動大家修正惡法,成功修正以後,也要設法補償過去惡法的受害者。

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惡?

「性善」:人都有不忍他人受苦的心念;「性惡」:人都有利己的私慾。

就這樣的詮釋來看,兩者並無矛盾,性善和性惡都對。

只是,敝人比較喜歡「性善」。敝人以為,性善比較有掌握到善惡的本質。

要消解不忍他人受苦的心念,為善是唯一的做法;要消解利己私慾,為惡經常不是唯一的做法。敝人以為,只要資源充足、經濟許可、生存不受威脅,我們總會用最不侵害他人(以及眾生)的方式滿足慾望。到頭來,人性還是傾向善、傾向製造最少痛苦的。

荀子刻意用「性惡」有他想強調和突顯的地方;不過單就善惡的概念來看,「性惡」換成「性欲」、「性私」大概會更精準吧?

2013-06-10

史上最強哲學入門──東方哲人

史上最強哲學入門》?! 這怎麼看都是譁眾取寵到極致的無恥之作啊!看看出版社:「大牌」,天啊連出版社也這麼囂張!還有這ISBN:978...你看看!連國際組織都背書,可見這書有多麼(以下消音)......

話雖如此,基於想知道哲普書能厚顏無恥到什麼境界,好奇心驅使之下敝人給它翻了翻,然後......然後就被壞壞的作者擄獲芳心了 >/////<

本書談了幾個關於東哲最重要的觀念,首先東哲對「知識」的看法是與眾不同的,對西方哲學家來說,能詳實論述一件道理,就算是理解;東哲可不這麼想,如果一個男人(好吧,女人也有可能)口中說著「美貌不值得依戀」,也拿得出許多道理「證明」它,不過一看到正妹就衝上去搭訕,我們大概會說:「你根本不是真懂,只是自以為懂罷了!」

麻煩的是,徒具知識的人和真正理解的人,說的話一模一樣,聽的人根本分不出來。因此,東哲不能只從言語判斷,也要從一個人的言行舉止判斷。東哲是實踐的,會說游泳理論不是懂游泳,會游泳才是懂游泳,我們應該學習的對象是會游泳的人,而不是只會說游泳理論的人。

我們大概都有類似經驗:教練告訴我們怎麼游、姿勢怎麼擺,我們都知道了,可還是游不好,我們練習再練習,有天我們突然成功了,我們突然感覺到「啊!教練說的原來是這個意思!」我們終於懂了。

東哲真正要「教」的正是這種體驗,追求的是那種「阿!原來如此!」豁然開朗的感覺,這無法用語言文字傳達,也無法用思辨理解。某人一輩子沒吃過酸的東西,想知道酸的滋味,為此他讀了很多書、請教了很多人、付出了很多心力、......他的努力值得欽佩,然而他在緣木求魚,因為酸的滋味不可能用思辨理解。

這迷思可大了!許多人以為有知識就是懂,他們妄想透過語言文字瞭解、教授不可能透過語言文字理解的東西。人們把講游泳理論的人奉為大師,花時間記錄他們的言論、編教材、印課本,搞出龐大的游泳學,結果居然沒人會游泳。

為了破除這些流弊,東哲大師經常會用各種古怪難解的巧思、行為強迫弟子打破迷思,製造真切體驗的機會,有的禪師當頭棒喝,有的叫我們每天唸咒、一心坐禪,方法各殊,目的實一;這本意是好的,長此以往卻也形成了一些其實是謊言的「方便法門」。更有甚者,有時懂太多知識,知道做什麼是為了什麼,在預期心理下,反而不易在做的過程產生應該要有的體驗;結果,東哲有時會刻意不把某些道理說清楚,以免形成知識障。這又讓大家對東哲有更多批評了。

某個角度來看,東哲甚至不應該稱作「哲學」,如果哲學指的是那種依賴語言文字邏輯建立的知識體系。不過這觀點奠基於一個前提:「知識」不應該蘊涵體驗、「哲學」應該指那種純粹的知識;然而我們有什麼好理由認定知識和哲學應該如此呢?這只是一種價值觀點啊!

現代人非常重視知識,有時到了近乎走火入魔的境界。知識的確有很多潛力,懂得多也是快樂和成就,然而沒真正理解、沒化為實際東西的知識又有什麼用呢?在獨尊智育、罷黜百育的普遍價值之下,這非常值得反思。(先自首,敝人就是那個只會說不會做的無用人T^T)

那麼,東哲有什麼值得追求的真理呢?據書中所述,佛家和道家追求的終極境界是「開悟」,最重要的要素是體悟所謂的「無我」、「無分別智」、或「道」。這些詞描述的概念是相近的:「我」是感知事物的那個主體,而不是被感知的客體,我們永遠沒辦法感知到「我」;如果我們感知到「我」,是誰在感知呢?

「我」是那個看戲的人,發生在身體及心理的事,就像是發生在戲中人物,而不是發生在真正的「我」身上,也就絲毫沒有必要引以為苦。懂了這個道理,就可以成為無敵、變成史上最強!當然如前所述,知道這些論證沒有用,真切體悟這道理才能真正無敵,而這正是許多教派窮盡一切致力追求的。

本書也大略談及了儒家、墨家、法家的思想。孔子其實是懷才不遇、一生衰運、毫無成就的倒楣鬼,不過他的思想言行身後居然成了聖經,還被當成神一樣崇拜,實在很戲劇化。孔子教導的許多道理往往需要相當的人生經驗才能體會,年輕人讀論語,多半會覺得八股、無聊;有一定年紀讀論語,則往往覺得孔子講的有理,真心認同他的說法。嗯,敝人越來越覺得論語有道理了......不過年紀大這回事絕‧對‧沒‧有!!

現今奉行的大概是法家吧,教育告訴我們倫理道德缺乏力道,建立好的制度才「有用」。古代也有類似情況,奉行法家思想的秦國成功富國強兵、併吞六國,建立歷史第一個皇帝王朝,之後還焚書坑儒、消滅法家以外的書;然而法家主要人物韓非、李斯最終為法所弒,而後漢朝把遺留下的儒家學問尊為國學,反而是儒家勝出。

所以儒家有比法家更強大嗎?我們大概很難贊成吧!一般人會認為法家敗亡是昏君所致,交給全民做主就沒問題;不過別忘了,不實行法家的六國其實也沒有貫徹儒家,所以六國被滅也不能證明儒家沒用:b

敝人淺見以為,制度當然要有,然道德教化仍有其重要性,一方面法律不可避免一定會有漏洞,執法上也一定有主觀性;另一方面法律的建立和修訂有賴全民參與,而要讓法律反映正義,具備優質倫理的人民是必要的。敝人很喜歡西哲倫理學深求理據的精神,不過道德教化只靠倫理學大概是不夠的,很多道理得要切身體悟才能懂,這需要有才德明師的言教身教。

胡言亂語了一番@@ 總之本書真的精采,如覺得本文介紹有趣,你沒有理由不看;如覺得本文爛翻了,一定是敝人慧根不足、能力拙劣。本書的強大是不可能用思辨理解的,你一定要親自體驗才會懂!

最後補充,這書是續作,前一作是《史上最強哲學入門:解答你人生的疑惑》,主要是男人熱血決鬥拼最強的故事探討西方哲學家的思想,這書雖不如東方哲人精采,卻也相當有趣,敝人乍看也還沒有發現太離譜的不當詮釋(謎之聲:是phantoms你太弱看不出來吧),有興趣不妨也參考參考&用力吐槽:b

2013-06-04

到底是反歧視還是反守貞?

話說在前,敝人並不完全支持守貞,然而宣傳守貞是言論自由,並非邪惡;何況守貞只不過是推動一些觀念,並不涉及立法及限制他人自由。

誠然,許多守貞推廣團體流於偏激,他們不只說守貞是好的,更把不守貞打為邪惡,也確實有人接受了他們的觀點以後,便產生了優越感,從而鄙夷選擇不守貞的人。

然而,把守貞換成其他任何思想,一樣有類似問題:有人鼓勵公民投票,結果認為選誰都差不多而不投票的人需要忍受社會壓力;有人認為部落格不能不開放留言,結果寫日記不想給大家指指點點成了他人冷嘲熱諷的對象......按此標準,不止推廣守貞糟糕,鼓勵公民投票、鼓勵部落格開放留言也都一樣糟糕!

敝人同意這些後果是不好的,然而那不是推動守貞的錯,不是推動公民投票的錯,不是推動部落客開放留言的錯,錯的是推動的人用了不適當的方法。推動這些觀念不會「侵害他人的選擇自由」,只有在有人用了「侵害他人的選擇自由」的方式推動這些觀念才會!

如果推動守貞的人不片面把守貞神聖化並把推廣性教育、安全性行為貶為妖魔鬼怪,如果推動守貞的人不排擠不守貞的人、不把他們打為魑魅魍魎,如果推動守貞的人願意客觀討論她對性病防治及感情關係的正面效果而不是一律推給教條戒律和上帝.....推動守貞還有什麼不道德?敝人知識淺薄,實在不明白。

就算不認為推動守貞不道德,還是可以從實務面討論守貞的意義,比如我們可以探討守貞防治性病的效果是否及得上推行單一性伴侶與安全性行為,守貞帶來的好處相對於限制的自由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是不是「划算」的選擇?都可以討論。

支持守貞的理由,就敝人所見,比較有道理的大概有幾點:

一、避免性病及墮胎:許多人認為守貞的效果不及安全性行為,這點敝人並不反對;但敝人同時也認為推動守貞不反對安全性行為,效果會比只推動安全性行為更好。

或問,如果有人婚前守貞,婚後嫖妓,難道有單一性伴侶安全?敝人得指出,推廣守貞的人也反對婚外性行為,因此這裡談的「守貞」其實包含了婚前避免性行為及婚後避免與非配偶性行為,這比單一性伴侶還要嚴格一點。

或問,單一性伴侶難道不夠嗎?為什麼一定要守貞?敝人的看法是,單一性伴侶易說難行,一方面在色慾薰心之下可能很難把持得住;一方面要是今天和某甲分手、明天和某乙做愛,也不是安全的單一性伴侶。

如果把切割點放在婚姻,婚姻畢竟是人生大事(至少目前還是),需要深思熟慮,且多半會與親友共同決策,儀式也需要一段時間籌畫和舉行,多人認可之後的性交,比起單人主觀同意的性交,還是慎重一點罷。

或曰:如果性慾會喪失理智,把持不住單一性伴侶,難道就把持得住守貞?這是程度的問題,目標訂在一百分,可達成八十分;目標訂在八十分,也許六十分都做不到了呢!這也是為什麼反菸口號不是「盡量遠離菸品」而是「向抽菸說不!」

或問,同性戀不能結婚,如果要守貞,不就永遠不能享受做愛的樂趣?唔...敝人支持同性戀婚姻,所以這不是問題XD 此外必須再次強調,守貞是推廣,而不是強制,如果同志們認為愛愛比其他重要、又基於反抗現行制度的禁錮而不守貞,那也是他們的選擇。

二、有利愛情關係發展:有些人非常難以接受「真愛」兩個字,難道不守貞就是假愛?敝人沒那麼極端,畢竟當我們說一個人是大丈夫並不代表其他人都是小人;同理,說一件事是真愛也不代表其他事就是假愛。(敝人同意使用真愛一詞的人大多數也貶抑了其他愛情觀,但這裡再重覆一次:是某些人的問題,不是「真愛」的問題)

這裡談的真愛可以理解成「較深厚的愛情關係」,箇中原因應該不難理解:激情以後,雙方談及婚嫁難道不會多了幾分激情少了幾分愛情?又如上所述,婚姻畢竟是多人共同決策,應該是比較慎重可靠的。

三、避免縱慾及侵害身體自主權:

縱慾基本上有害身心,除了性慾以外,令人沉迷不可自拔,又沒有腦內啡欣快感以外好處的行為,多半都是人們告誡避免的對象。除了心理上的耽溺沉迷,尚有傳統醫學認為縱慾傷精,這些現在還沒有確切證明,但也不是沒有跡象顯示其合理性~~

話說回來,守貞真的能避免縱慾嗎?這可能需要一些研究,畢竟沒流到人家身體裡說不定有更多流到衛生紙上:b 話雖如此兩者還是有個關鍵差別:前者干涉他人身體自主權,且在性慾主導之下,稍有不慎就能構成侵害;而後者至少不妨礙他人。(參見性交易正當嗎?

總的來說,敝人支持的「守貞」,並不是把其他想法妖魔化,也不是強硬地反對所有婚前性行為,而是廣義把性看得嚴肅一點、慎重一點,不是草率地當做一種遊戲、一種社交、一種娛樂、一種工具。敝人認為這是一種美德,能夠盡量做到,對身心及感情德性修養會有正面助益,在此與大家分享:b

我們應該反對的是歧視貶抑打壓其他價值觀的守貞推動者,而不是守貞概念本身,希望大家仔細思考評論的對象。謝謝各位,下台一鞠躬 m(_ _)m

參考資料:

  1. 哲學哲學雞蛋糕:反守貞地圖
  2. 「真愛」的條件──不是你憧憬的那樣
  3. 親愛的這是我的陰道,不是被撕開的紙張、不是被弄髒的餅乾、更不是被嚼爛的口香糖。

2013-02-27

是否存在絕對的真理?

首先下個定義:「絕對真理」即是指超然一切,相對於所有人事時地物都為真的道理。

甲方:必然存在絕對真理

1.假設不存在絕對真理。

2.「不存在絕對真理」是否為絕對真理呢?

2.1.如果是,則存在絕對真理,與「不存在絕對真理」矛盾。

2.2.如果不是,則「不存在絕對真理」並非超然相對於一切人、事、時、地、物為真,則存在某些情況「不存在絕對真理」不為真,則存在某些情況存在絕對真理,與「不存在絕對真理」矛盾。

3.因此,不存在絕對真理之預設為假,故存在絕對真理。

乙方:絕對真理不可知

1.我們無法確認任何道理是否相對於所有人、事、時、地、物都為真的道理,故我們無法認識一個道理是否為絕對真理。因此我們有好理由認為絕對真理不可知。

2.如果我們有好理由認為絕對真理不可知,我們就沒有好理由認為必然有絕對真理或必然沒有絕對真理。

3.若抽掉了邏輯律,上述「存在絕對真理」的論證即無法成立。由於上述論證是相對於某些條件成立,並非絕對,而在相對條件下推論出的「絕對成立」的道理,對該條件以外的人事時地物即不成立,本質上只是相對真理,而非絕對真理,那就不能確實地證明絕對真理存在。

4.若「不存在絕對真理」並非相對,則存在某些情況使之不成立,但如果是比如「對於不接受邏輯律的人,『不存在絕對真理』不成立」,不接受邏輯律的人也無法從「『不存在絕對真理』不為真」推論出「存在絕對真理」。

丙方:必然不存在絕對真理

呃......好像沒聽過這種論證^^"

小結

看起來乙方的推論比較符合直覺,也比較占上風?所有我們能談論的道理都非絕對,它們可能剛好和絕對真理一致(如果真的有絕對真理),但我們永遠無法確知是否如此。

PS:如果看倌覺得一切都非絕對真理會不會導致任何人說任何話都沒有對錯判準,請參考之前弱弱的簡介

PS2:這裡說絕對真理不可知,之前卻說沒有絕對的真理,是不是矛盾呢?呃...之前的說法的確比較不嚴謹,那裡所謂的「沒有」是指反正我們無法確定我們講的道理是否絕對,就只好先把它們都當相對囉~~

2013-02-16

沒有絕對的真理

以下介紹 phantoms 主義,和所謂的「相對主義」差不多,不過 phantoms 又笨又懶又和他不熟,也不想蹚專業哲學術語的渾水。總之各位看倌儘管評價 phantoms 主義有沒有道理就好,至於「相對主義的內容究竟是什麼?」、「相對主義和 phantoms 主義究竟是不是同一回事?」、「相對主義究竟合理還是不合理?」就請自由心證囉:b

phantoms 主義是什麼呢? phantoms 說:「沒有絕對的真理,所有的道理、觀點、原則等等都只是相對於某些人或某些時空環境為真」。

一定有人覺得這觀點怪怪的,忍不住想重砲轟炸讓 phantoms 屍骨無存,所以在此先打預防針(謎之聲:預防針能擋砲彈?)回答一些可能的問題:

1.批評成為不可能

Q:如果所有原則只是相對於某些人正確,那麼某甲就不能批評某乙的原則是錯的囉?

A:某甲當然可以批評某乙的原則是錯的,只不過「某乙的原則是錯的」是相對於某甲正確罷了,嗯...也可能相對於某丙、某丁、某戊正確,然後相對某乙、某己、某庚不正確呢:b

世界不就是這樣運作嗎?當我們批評某人時,總是有些人會接受,有些人不會接受啊~~

2.想法衝突無解

Q:如果某甲認為要處罰殺人的人,某乙認為不必處罰殺人的人,某甲的想法對某甲是對的,某乙的想法對某乙也是對的,那怎麼辦?

A:如果「處罰殺人的人」對某甲、某丙、某丁、某戊為是;而對某乙、某己、某庚、某辛為非。那麼當某壬殺人,前者就會積極處罰他,後者就會不聞不問囉。這事兒天天發生,不奇怪呀~~

3.共識無法達成

Q:一個原則可以既相對於某甲錯誤又相對於某乙正確,難道甲乙的想法就要這樣不同下去?兩人永遠無法達成共識?如果不可能有共識,我們又如何建立社會共識和法律規範呢?

A:觀點是會改變的,而思想交流正是改變的途徑之一。比如某乙認同X原則是因為他不知道A問題的存在,也許當某甲和某乙交流,某甲讓某乙瞭解了A問題,某乙想想便轉而不認同X了。於是X相對於甲乙交流前的甲為非、相對於甲乙交流前的乙為是、相對於甲乙交流後的甲與乙皆為非囉:b

既然觀點可以改變,那麼社會成員彼此交流,長期以來形成一些大多數人能接受的社會共識,據此建立法律規範,也就不奇怪了~~

4.phantoms 主義也是相對的

Q:如果所有道理都是相對的,那麼 phantoms 主義本身也勢必是相對的,所以 phantoms 主義不是真理囉?

A:phantoms 主義確實不是絕對真理,不過他可以是相對真理啊~~一開始他相對於 phantoms 為是而相對於其他人是非不定(沒聽過沒想過當然不會有是非),不過隨著思想交流,phantoms 主義將可能相對於更多人為是(當然也可能相對於更多人為非),這就看大家如何思考囉。 phantoms 私心希望 phantoms 主義有朝一日相對於全人類為是,不過 phantoms 比較悲觀,畢竟對不正常人類研究中心的火雲邪神伯伯來說,phantoms 主義恐怕永遠不是吧: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