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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6

為什麼發言要有禮貌?

對待他人的言論,原則上我們確實應該把理據放在第一位。然而不可諱言的,發言者的態度、過去表現、以及他和我們的關係,或多或少會影響我們對待言論的方式。

陌生人無禮的言論、經常亂發言的小白的言論,我只願意付出50分的腦力去理解;客氣尊重的言論、親密的人與尊敬的人的言論,我願意付出300分的腦力去思考它。如果這段言論需要100分的腦力才能完全理解,就會發生前者我認為胡說八道、後者我覺得良有以也的情況了:b

2012-12-13

正直與修養

「不禮貌」的環團 vs「文明」的制度暴力 : 產發會議衝突的六則隨想這篇文章是最近數起禮貌事件(比如陳為廷事件(敝人尚未對此事件特地提出評論,但推薦大家參考同一位作者寫的這篇論述。文中立場大致是指陳同學的不禮貌「火候精準」、合情合理;然而蔣部長似也有其委屈苦衷,未如許多人所言的不堪與偽善。雙方的衝突也許是出於某種程度上的誤會。)紹興運動拖鞋議題、等等)以來,敝人最信服的一篇。其說法亦頗能代表敝人對於這些議題始終抱持的一貫立場,無奈敝人文筆欠佳,總是辭不達意QQ...

「禮貌、修養、理性」觀念,有某些超越時空的價值,是無法被「中華文化中心主義」與「保守主義」所壟斷的。

「禮貌」是在特定社會脈絡下,對他人體貼的表現。「修養」一方面涉及某種對於個人內在生物能量(如憤怒、嫉妒、渴望)的掌握,一方面涉及對各種生命價值理念的析辨與剔透。

對抗掌握文化論述的政權,我們需要的是介入這些概念的詮釋政治,以及釐清「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犧牲這些價值」,而非為了對抗,污名化或棄置價值本身。

修養,是一種不容易情緒化、個人化,掉入「攻擊狀態」的心理素質。這種心理素質,有助於保持能欣賞歧見中精采論證的清晰感,不會在辯證中忘卻研究對話的終極價值。

這種修養,不儘是表面的「風度展演」(雖然這也很重要,但那種會私下捅一刀的偽君子也做的到),而是打從內心願意欣賞差異的大度。

我理解的修養,一不是用來反襯草莽,而是包含要能親近體會,不同情緒表達的大度,二不是壓抑憤怒、乖乖聽話,而是面對不義時能更冷靜出手。

面對許多的不公不義,我們很難不生氣憤怒,很難不做出過激行為,在某個程度上這些行為是應該受到同理的,也因此,我們絕不該僅僅基於一些看起來「不禮貌、不理性、沒修養」的言行否定了他們行事之正當性。

然而即便如此,禮貌、修養本身仍是值得珍視、追求的價值、境界,達到了這樣的高度,即使面對不公不義,我們也能維持理智沉著,以合適的手段化解衝突,創造雙贏的圓滿局面。

有人說「難道我們寧可接受斯文的鬼扯,也不願接受粗魯的實話」?敝人以為這有些誤會。關於前者,真正值得讚許的是修養,而修養是「打從內心願意欣賞差異的大度」,也因此,口是心非的斯文鬼扯絕非真修養,並不那麼值得接受,某些情況下斯文鬼扯甚至比粗魯鬼扯更令人鄙夷!關於後者,敝人想說的是,難道我們不能一方面肯定他的實話,一方面指責他的粗魯?我們不該只顧指責粗魯而避談實話;但只顧肯定實話卻避談其粗魯不當、缺乏修養難道就公正嗎?

正直很重要,修養也值得珍視。然而對立的雙方,一以修養為藉口而漠視正直,這是強迫人「以德報怨」;一以正直為名棄修養如敝屣,這是「以怨報怨」。什麼時候我們才會走向「以直報怨」之路呢?......

2012-11-22

尊重我們的對手

2011年11月15日台大校慶,在校長致詞時,紹興運動的學生突然舉白布條、吹口哨、並以各種方式鬧場,李嗣涔校長訓斥學生們不尊重他人。2012年校慶,李校長聯絡警方進駐校園維持秩序,引發部分人士不滿。

有些人認為抗議者不需要尊重任何人,校方先對紹興居民不義、先缺乏溝通誠意,為此,他們有權用任何手段抗爭,他們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對。您同意以上觀點嗎?

如果您同意,請考慮:假使今天抗議的不是紹興,而是張爸,您還會同意他們師出有名嗎?張爸和紹興的情形相當類似,都有人和校方起權利糾紛,抗議的人都認為校方對他們不公不義.....萬一張爸與聲援的人在校慶鬧場,您支持嗎?

公平正義一向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許多人認為張爸的訴求毫無道理,卻也有人認為是台大不公不義;誠然不少花時間瞭解紹興事件的人認為錯在台大,然而這事件真的不可能是誤會一場?甚至根本是紹興無理?

有人認為李校長的作風蠻橫專制,然而換個位子,如果您是台大校長,您會怎麼做?和抗議者溝通嗎?但想必大家都知道,除了屈從以外,三言兩語達成共識、讓抗議者滿意可說是前所未聞......身為校長,自然有維持秩序的壓力與重擔,一旦當天暴發衝突甚或傷亡,必然難辭其咎;如果您是校長,難道不會想請警察鎮守以預防可能的不幸?如果校長應該就此屈從,當場許下讓抗議者滿意的承諾,這何嘗不是另一形式的威脅蠻橫?如果紹興可以這樣,試問張爸可不可以?

也許大家當校長的機會不多,那麼換個場合,來賓大鬧婚禮會場,抗議有人做了不公不義的事。抗議對象也許是新郎、新娘、婚禮主持人、或是其中某位重要來賓;抗議主題也許是他和其他人發生法律糾紛,也許是他對員工、下屬做了被認為不正義的要求,也許是他做了某件被人認為不公平的事。如果您是新郎、新娘、是主持人,對這些抗議的人有何想法?如果您是參加朋友婚禮的來賓,您又做何感想?您會認為他們擇善固執?抑或蠻橫無禮?您會支持他們的訴求?或是敬而遠之?

在此之後,大家也許可以再重新評價一次李校長說的,紹興運動「不尊重要慶典、不尊重來賓、不尊重師長、不尊重校友、不尊重同學」:他們的行為不只讓校長很難做人、很不舒服,也搞得許多毫不相干、本來應該是來開心的人一肚子不悅......

抗爭、遊行活動很難不影響不相干的人,但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一般時候在立法院、在校門外集會、遊行、抗議,比起在國慶日、在選舉時、在天災後、在婚喪喜慶場所抗議,箇中差別何在。在民主國家抗爭,與在集權國家抗爭,箇中差別何在。

手段歸手段,訴求歸訴求,即使譴責抗議人士的手段,也不需就此否定他們的訴求。只是正如台大校長所說,「有太多的管道可以溝通,學生不必也不應該選在校慶上做這樣的抗議活動。」事實上,尊重與屈從無關,亦與迂腐無涉。然而,選擇校慶當天抗爭,真有那麼重要、那麼不得已嗎?世界上許許多多在一般日子進行的抗議活動,難道全部失敗收場?即使在校慶日抗議真的比較有效,難道沒有更不強迫人、更讓人舒服的方式表達訴求?難道不能事先告知校方他們的抗議計畫,讓他們有起碼的心理準備?難道一定要在校長發言時用噓聲與出言不遜兇狠對待?難道一定要強迫所有來賓成為聽眾,即使他們根本不想聽?難道不能只是在大門口擺個醒目的攤,讓所有來往的人客注意到他們的訴求?......

敝人無法得知台大校長的想法,但如果紹興運動用其他更合適的方法抗議,而敝人身為台大校長,敝人肯定不會這樣譴責學生。

有人認為只有雙向的尊重才有意義、才有價值,要是校方不尊重在先,紹興自然也沒義務尊重校方。姑且不談校方不尊重在先乙事尚有待商榷,那並不是我們一般人認知的尊重。

單向的情感付出相當常見,他不愛我,我卻一直愛他;他不喜歡我,我卻一直喜歡他;人家不尊重我們的言論自由,我們卻尊重他們的言論自由;人家作奸犯科、侵犯我們的基本人權,我們卻依然尊重他、照顧他的基本人權。因為我們自許做對的事,我們有道德、有格調,我們以直報怨,我們不會無情、無義、無禮、無法無天。

就算我必須把你打倒,我也不使用下三濫的招式。就算為了更重要的正義、不得不下三濫苟且求勝,我也是心懷敬意與愧疚地使用。並非「不敬」本身是對的,而是極少數時候為了更崇高的價值,我又確實沒能力兼顧兩者時,不得已在小壞與大壞之中選擇其一;而這小壞的後果,我仍必須承擔。

事實上,尊重是多向的。尊重是同理,是顧慮他人的感受,是一種貼心的表現。尊重的對象不只是抗爭對象,而是在場的所有人。即使對方先不尊重我們,我們先尊重對方,對方往往會因而軟化,轉而尊重我們,甚至開始同理我們、照顧我們的立場;即使無法成功讓對方尊重我們,在整個過程中,往往也能贏得更多外人的同理與支持。畢竟誰不希望被尊重,誰不怕自己因為各種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成為被抗議對象時受到令人難堪、難受的對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是嗎?

如同 Wenson 大哥所說,如果我們對某個特定的目的並沒有太大的成見,贏得我們支持的往往不是理由,而是手段。這場另類抗爭確實成功地吸引了媒體的注意,搞得人盡皆知,然而這手段對訴求本身究竟是加分或是扣分,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2012-11-10

禮中有理:從拖鞋談起

故事大概可以從這裡開始:有些學校用校規禁止學生穿拖鞋上學,引發了一番辯論:學校可以勸導學生不穿拖鞋,乃至用校規禁止學生穿拖鞋嗎?

為什麼穿拖鞋不好?當然,很少人認為拖鞋是絕對禁忌,至少許多家中都有室內拖鞋,我們應該問的是,為什麼穿拖鞋去學校不好?

有人認為穿拖鞋不正式、不得體、給人觀感不好。這又留下了一個問題:為什麼穿拖鞋會有這些問題?

禮儀是約定成俗的,通常有一定的歷史緣由、典故。端午節划龍舟、吃粽子,過年放鞭炮,都有其由來;叩頭時的跪姿令人難以行動和防禦,又露出脆弱的頸部,也因而對君王傳達了「生命任你處置」的意味。

許多禮儀的由來已不可考,不過,我們至少可以問問,在正式場合之中,穿拖鞋為什麼讓人不舒服?

一個常見理由是,拖鞋啪搭啪搭聲讓人不爽;話雖如此,高跟鞋叩叩叩叩也是噪音,何以高跟鞋優雅而拖鞋低俗?是因為高跟鞋多半淑女,令人心生嚮往,而拖鞋太半粗魯邋遢、台客大嬸,讓人心生不悅?要是台客大嬸改穿高跟鞋,淑女改穿拖鞋,結果會改變嗎?

另一個理由是,拖鞋(尤其塑膠拖鞋)散發腳臭。這似乎冤枉了拖鞋,一般腳臭是多汗或汗臭造成,理當要穿涼鞋、拖鞋之類透氣的鞋子才能改善腳況。會不會是腳不臭的人穿包鞋,腳臭的人不得不穿拖鞋,才讓穿拖鞋常伴腳臭呢?敝人沒做過實驗,不知腳臭穿包鞋臭味是否較不易散發、較不易影響他人?但無論如何,為了雙腳的長期健康,我們似乎更應該容許腳臭的人穿透氣鞋子吧?

拖鞋儘管涼爽,卻不好走,更不好跑,長期穿拖鞋走路對腳既不舒適、更不健康。穿拖鞋走在室外,裸露的腳容易受傷,鞋根也容易被踩到絆倒,看到大批人群中一雙雙走動的拖鞋,難道不覺得拘束了點,深怕踩雷呢?

拖鞋好脫,打在小強身上迅速,砸在色狼臉上亦稱一絕。不過就因為方便,我們常看到拖鞋咻地水平一射,接著是一副尷尬面孔偏赤一腳拐著撿鞋。有時則在安靜的教室或會議室中,一隻隻翹著的鞋跟晃呀晃的,時不時就啪的砸向地板。有些人則乾脆鞋留地上,抽起一腳晃來晃去,雖說腳貌有差,但統計上喜歡赤腳的貌似不多...

拖鞋露出的腳趾,長期被認為是一種褻瀆。這也不準確,檳榔大叔髒腳零分自不待言,正妹白晳美腳配上花俏的指甲藝術和樸朔迷離、有如涼鞋的高跟拖鞋,卻是大大加分。其他像十元藍白拖與時髦有型拖,白滑光順美腳與粗寬乾裂香港腳,自然也不能相提並論。這道理不只適用拖鞋,涼鞋也是如此,簡而言之,美麗可以多露,醜陋請收歛點。

儘管敝校住宿率接近百分之百,宿舍到教室不過十分之途,但女的誠然不少涼鞋高跟拖,男的時有俗擱大碗涼鞋,拖鞋倒是百年難得一見。敝人也不常穿拖鞋,一方面穿了難看,一方面拖鞋不利活動,也容易讓腳受傷。因此在居家、宿舍附近活動以外,通常是穿包鞋或涼鞋。

由上可知,人們不喜拖鞋的理由相當複雜,有些是不知何來的社會心理因素,有些則是因為拖鞋在正式場所確實較常造成他人的不悅體驗。敝人原則上不大同意學校禁止穿拖鞋,除非是經過相當公開、民主、有足夠的師生參與和溝通的程序,也要考慮拖鞋的氾濫程度、拖鞋造成困擾的頻率、以及學校的風氣。不過話說回來,學校柔性勸導同鞋們不要穿太遜型一點讓教授開心一點好不好,有那~麼嚴重嗎?學校規定不准穿拖鞋著實霸道了點;但學生挖著鼻孔、甩著十元藍白拖說老子就愛穿拖鞋你怎樣,難道不是也有夠機車?

雖然敝人大致支持拖鞋自由論,不過自由歸自由,理性還是要有那嚜一點點。基於某些拖鞋自由論的背後道德觀有那麼一點點奇怪,在此稍微贅言一下:

論一、即使不穿拖鞋,也不會因此尊師重道,所以不該限制拖鞋

是說這理由不就和「即使懲罰強盜,強姦犯和小偷也不會消失,所以不該懲罰強盜」異曲同功?呃......那是傳說中的涅槃謬誤

那段論證還有幾個問題。首先,他犯了很大的推論錯誤,主張限制穿拖鞋的說法是「穿拖鞋→不尊重」,而他反駁「不穿拖鞋→尊重」未必成立。嗯......這是有效反駁嗎?

其次,考慮我們常說「不尊重」的場合,比如「公共場所抽菸很不尊重別人耶」「進門前不敲門很不尊重耶」「上課大剌剌吃臭豆腐很不尊重人耶」......這些時候通常不是指責某人有所謂的「指向性心理」,或者白話點,心中鄙視、輕賤他人;而是說某人自我中心,目中無人,不懂得觀察、同理他人感受,冒犯他人、影響他人、造成他人困擾或不舒服也毫不在意等等。也因此,當以「不尊重」為由限制或勸導穿拖鞋時,正是試圖減少穿拖鞋的行為,讓受到拖鞋影響而不愉快的人減少。

敝人很少聽說「不穿拖鞋才尊師重道」,「穿拖鞋不尊師重道」倒有那麼一點。然而,這裡的「尊」其實是「尊敬」而非「尊重」,後者只要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前者卻還要求禮儀、心態上的更多表示。

最後,該文的「文化符碼淡化論」也有一點問題。當不那麼尊重老師的學生因學校對「穿拖鞋→不尊重」概念的宣傳、勸導與規範而開始不穿拖鞋上課,穿拖鞋的行為將更被視為不尊重。當我們透過教育宣傳「不可不尊重他人自由」「不可不尊重他人隱私」,我們的社會將越來越無法容忍「不尊重他人自由」與「不尊重他人隱私」的思想與行為,但「尊重他人自由」「尊重他人隱私」的意義不見得會淡化。

大眾化未必造成意義淡化,濫用才會使原本較精確的意義變得模糊。只有少數人會說「請、謝謝、對不起」時,這些字眼意義明確;當人人都會說「請、謝謝、對不起」時,總會有害群之馬把這些字用到不太應該用的地方,久之讓這些字意義更為模糊。然而,我們難道寧願不要讓大家知道這些字眼,讓她們繼續保持小眾,以維護她們的尊貴與意義非凡?

論二、所有禮儀都只是社會約定,沒有意義,不應宣導、教育、規範

儘管敝人同意禮儀應該來自人們的互相尊重與體諒,納入規範應謹慎為之。然而像這種「禮儀虛無論」實在走太遠了。

「禮儀虛無論」的基本精神是,一切禮儀都是不必要的,社會不應約定任何言詞、穿著、動作代表特定意義,而應由人們自由使用、自由詮釋。

然而,如果沒有社會約定,人們如何溝通?語言不就是社會約定的嗎?沒有社會約定,我們怎麼知道「且」和「或」代表什麼呢?如果有人堅持「且」是「or」的意思、堅持法律上的字眼「應」是「not」的意思,我們應該尊重他的「自由詮釋」嗎?

「禮儀虛無論」認為一切禮儀都是「一群自詡不粗俗的人約好用來笑其它人的東西」,但沒有禮儀真的好嗎?有「對不起」的公約,我們知道做錯事時用什麼方式道歉能讓最多人理解,如果有人表達道歉是說「幹」,有人表達道歉的方式是惡狠狠瞪眼睛,有人表達道歉的方式是挖鼻孔,人們又如何互相理解、溝通呢?你認為愛就是炒飯,正妹卻認為只有接受SM才是真愛,那又怎麼辦?

禮儀的存在讓學習禮儀成為一種負擔,我們也往往要牽就不喜歡的儀式。然而這就像語言文字一樣,如果沒有語言文字,我們就不必學習了,也不須牽就某些不喜歡背的單詞......廢除它們好不好?

納入規範一定不好嗎?試想某位教授非常討厭穿拖鞋,我們希望他在學期初就開誠布公:「我希望各位穿著整齊莊重,也會把穿著納入學習態度的評核,比如穿拖鞋就扣總分一分」或者完全不講、每次都默默打分數?

某企業老闆很重視穿著,如果您是面試者,您希望老闆白紙黑字要求面試者的服裝呢?或是讓面試者自行決定,再根據自己當天對服裝的印象決定錄用誰?

有些人不喜歡學校限制穿制服。然而讓學生每天花心思研究穿到學校的合理穿著,讓學生常常在在穿著打扮上爭奇鬥豔,會比較輕鬆、方便嗎?

有話好說》節目中提到,重要的不在拖鞋與非拖鞋,而在整體穿著「有型」與「邋遢」之別。然而有型和邋遢怎麼定義呢?學校規定一律禁止拖鞋,拖鞋的準則是後面沒帶,雖有些僵化,卻又有幾分道理,至少避開了許多爭議,也有效劃出了大多數的啪搭啪搭與咻咻飛,不是嗎?處罰酒駕,原意是限制精神不佳的駕駛行為,然而有人天賦異稟,酒精濃度節節超標卻依然神志清楚,該開罰嗎?有人雖無酒駕,熬夜卻神志恍惚、頭暈目眩,這難道就不該罰?然而,我們還是用酒駕做為標準,因為它容易執行又有效率,不是嗎?

宣導和教育一定不好嗎?然而我們小時候不是教大家「請、謝謝、對不起」,教大家進門前要敲門?那麼宣導「穿拖鞋很不雅」「進門前不敲門很不禮貌」又有何罪大惡極呢?

撇開禮儀,我們奉行以久的社會價值觀,比如自由、民主、隱私,哪項不是約定俗成呢?

不是說所有禮儀都合理,不是說建立規範、宣導教育一定好,這些都是權衡的問題。然而把一切禮儀都視為洪水猛獸,欲除之而後快,真的是走太遠了。

人人犯我,我犯人人?

某甲打算騎車時,發現車籃上放著不知何來的垃圾,該怎麼做?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看官您同意嗎?

另一個故事中,學生甲早上到學校時,發現自己桌上放著不知名人士吃剩的餐盒,甲一怒之下把餐盒摔到地上。老師來處理時,要求甲依慣例把便當盒清理乾淨丟回收筒,這處置公平嗎?甲辯稱「餐盒不是我吃的,為什麼要我洗」,這理由可接受嗎?

我有苦衷,我可以犯法?

如果您同意上述理由,請思考這個例子:甲詐騙集團把某乙的畢生積蓄詐騙一空,缺錢的某乙鋌而走險,綁架了某丙的小孩,向某丙勒索鉅款,最後還撕票。警方循線逮到某乙,法官判案時,某乙辯稱:我不是故意犯法,是詐騙集團害我沒錢才不得已這麼做,要罰就罰詐騙集團吧!如果您是法官,會怎麼判?

相信多數人會同意這個做法:某乙應承擔擄人勒贖及撕票的刑責,也必須對丙付起民事賠償。詐騙集團一事另案處理,假如真的破獲了甲集團,甲集團應承擔詐欺的刑責,並且對乙付起民事賠償。

這是兩個案子,某乙的責任不會因為身為受害者而解除,因為某乙的犯罪行為是出於自由意志;同時,甲集團也沒有義務承擔乙擄人勒贖與撕票的罪行。

被騙的某乙缺錢確實很可憐,然而他可以工作賺錢、向親友借貸、甚至上街頭乞討,卻不會因此有作奸犯科的權利!此外,法律規定的罰責是有裁量範圍的,出於不得已的犯罪和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的犯罪,法官有酌情調整刑度的權利,然而超出法律範圍以外的豁免是不允許的。

同理,如果該班級對於「垃圾丟地上」的一貫處理都是「要求妥善處理垃圾,初犯不論、累犯勞動服務」,某甲把便當盒摔到地上時,難道不該比照一貫約定懲罰?假如事後真的抓到了某乙,某乙難道不該比照「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約定懲罰?

再想像:假設乙只是把吃剩一半的餐盒放在甲桌上,甲摔餐盒卻濺得滿地都是。甲有權要求乙把濺得滿地的剩菜剩飯弄乾淨嗎?

這裡可能會有個小難題:如果「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懲罰也包括「要求妥善處理垃圾」,某甲處理了餐盒,要怎麼懲罰某乙?不過這可以透過各種巧思解決,比如要求某乙代替某甲做一次打掃工作等等。

結論應該很明顯:做了什麼事,就負起什麼責任。他人可以基於同情而在制度允許下適當寬容,犯罪者卻無權要求人們放他一馬。

確實,犯罪受害者通常有苦衷、很可憐、很無助,兇手常逍遙法外,抓到兇手也往往得不到補償。然而痛苦歸痛苦,沒有人有權把自己痛苦施加在他人身上。

我被威脅,我可以犯法?

在車籃垃圾的案例中,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某甲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情勢脅迫的。這類似於被恐怖分子威脅去改變政策的政府。

這類比明顯有問題:恐怖分子有明確的要脅行為,也明確要求了某項政策。然而並沒有人以恐嚇等方式威脅某甲不把垃圾丟到地上就如何如何,某甲完全可以自由選擇把垃圾載到警察局報案,把垃圾丟到垃圾筒,或把垃圾丟到地上或其他車籃上。

威脅有很多種,威脅手段有對錯之分,威脅訴求有對錯之別,整體情境亦有緊急與否之異。

如果威脅訴求是錯的,我們多半會認為不該妥協,比如政府官員與政治人物被威脅改變政策或違法辦事時,他們不該屈服,而應該要求警方保護或請保鏢保護自己及家人,並且堅持合法、正確的做為。在威脅之下做了違法的事,教唆者自然有罪,妥協的犯罪行為仍須承擔法律責任,黑社會老大利用把柄唆使小弟作奸犯科,小弟難道無罪?除非像拿槍指者官員要他簽章這種立即的危險,符合避免緊急危難的自保行為才是法律可豁免的。

如果威脅訴求是對的,被威脅者當然還是應該照做,比如校長知道某老師喝花酒,並握有證據,他要求老師改段考考卷不得循私,否則舉發,老師還是應該照做。但即使如此,倘若威脅手段涉及違法,威脅者還是有罪,比如寄黑函威脅老師秉公批卷。

如果 Kris 的類比成立,即使寫黑函要求甲把垃圾丟地上甲都不該照做,那麼無人恐嚇時,甲又怎麼可以把垃圾丟地上呢?如果黑函是要求甲把垃圾丟到垃圾筒,除了應懲罰寫黑函的人以外,甲又有什麼理由不遵從呢?

即使被「威脅」,我們還是應該盡可能做對的事,不是嗎?

這是人家的份內工作,所以我沒錯?

Kris支持甲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垃圾,因此垃圾丟地上不會造成他人負擔。

然而,此理由若成立,不只車籃上有不知名垃圾的某甲可以丟地上,任何人任何時候亂丟垃圾也是可容許的了,不是嗎?

這不就是「奧客」心態嗎:廁所有人掃,所以我可以大便亂拉、小便亂濺、馬桶不沖、衛生紙亂抽、沾血棉片亂扔;處理客人不滿是店員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店員胡亂要求;治療、安撫病人是醫生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醫生大呼小叫……。

當然,這說法是有問題的。首先,垃圾丟到地上,在清潔人員處理以前,所有路人都得忍受髒亂的不悅、甚至踩到地雷的痛苦。其次,如果大家都不亂丟垃圾,清潔人員負擔大幅減少,政府是不是可以雇用較少的清潔人員,把納稅錢拿去做其他重要的事呢?

最後,亂丟垃圾不只缺德,被發現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以1200~6000元罰鍰。如果您是警察杯杯,開罰時某甲辯稱:「亂丟垃圾的確實是我,但是有人先把垃圾丟在我車籃上。」您會放過他嗎?難道不是要他舉證,然後政府就有兩份收入了(笑)?

依照原文,Kris不一定主張每個人都能亂丟垃圾,而是把車籃上的不知名垃圾轉移到地上,不會造成清潔人員額外的負擔。然而這仍有明顯的問題:本來清潔人員不會(也不應)處理他人車籃上的垃圾,現在他們必須處理被丟到地上的垃圾了,負擔怎麼沒有增加呢?

幫壞人做事,變相助長惡勢力?

Kris 還有一個主張:如果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豈不是變相助長惡勢力?考量到這可能是某乙對某甲的罷凌,甲不應該有責任處理垃圾。

這推論有幾個問題:第一,「甲沒有亂丟垃圾的權利」並不蘊涵「甲有責任妥善處理垃圾」,甲如不想處理,可以在看到垃圾時向師長報告,要求老師和同學協助追查真兇、要求真兇處理,或者大家共同處理(嗯...如果某甲有辦法說服大家相信垃圾不是自己的...)。Kris 從「甲沒有處理垃圾的責任」到「甲有亂丟垃圾的權利」的推論缺乏適當理據。

第二,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的確有可能導致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問題是,某甲把垃圾丟到地上,難道某乙以後就不會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了?如果真的想減少這種可能性,我想大家都會同意,向師長舉發、把事情鬧大才是有希望的做法。

第三,霸凌確實是可能的,如果某甲覺得自己被欺侮、被罷凌了,他的確應該向師長舉報,相信大家都會同意,老師和校方應該妥善處理。

不過,餐盒留在桌上一次很難被認為是「霸凌」的充分證據,有可能是某甲昨天放學吃便當自己忘了,有可能是一陣風把附近的餐盒吹到某甲桌上,有可能是其他同學借用桌子不小心忘了,有可能是夜間上課的叔叔嬸嬸阿公阿嬤留的,甚至整個故事根本是某甲杜撰的......通常要長期重複地發生,或桌上的垃圾量顯然超出合理範圍,才會覺得是霸凌吧?

小結

要是吃剩的餐盒出現在我桌上,我會怎麼做呢?我可能選擇自己洗乾淨回收;也可能問大家是誰丟的,有人承認就請他處理,沒人承認就報告老師。如果只是一兩次,多半會選擇前者;如果是履次發生,會比較傾向後者吧。同理,若是垃圾出現在車籃上,一兩次我可能會自己處理;情節嚴重就會積極尋求進一步的追查、報案。

當然,我的確可能在極度不滿之下把餐盒亂仍、車籃垃圾丟地上,然而這畢竟是錯的,若被舉發,我也責無旁貸。守法是公民社會的美德,犯錯負責亦是天經地義,大家如果少一點自私自利,多一點守法與公德心,我國還會是法治差勁的國家嗎?

2012-10-28

先理解,再批評

語言文字是極度靈活、多變的,一個詞往往有很多意思一句話也往往有不同的解讀。而除了上述這種語義學的解讀問題以外,還有許多因情境不同導致的解讀差異,這是語用學的研究範疇。

語用學最常提出的兩大原則是「合作原則」和配套的「禮貌原則」(參見〈談語用學的「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以《史記‧項羽本紀》「鴻門宴」為例〉《漢語研究中的語用面向》。)。舉例來說,如果全班學生都及格,說「有些學生及格」並沒有錯,然而在「合作原則」之下,這樣說是不恰當的。(參見《語用學(Pragmatics)與邏輯學的關係》。)「只要聽話人所感知的話語意義與說話人意欲表達的或以為應該為聽話人所感知的意義不同,這時就產生了語用失誤。」(參見《語用學綜論》。)

除了說者需要用心把話說好以外,聽者也要用心把話聽懂,然後才能做出適當的理解與合理的批判;若非如此,就很容易斷章取義打稻草人

不清楚的對話

小明:請問最近的廁所在哪裡?
店員:左轉一直走就能看到。
一會兒後小明折回...
小明:我走到底了,可是除了一間員工專用廁所,沒看到其他廁所耶...
店員:那間就是最近的廁所啊。
小明:拜託,我要的是我可以用的廁所!
店員:誰教你一開始沒說清楚!你問最近的廁所,我就回答最近的廁所啊。

在這個例子中,店員按照表面意思解讀「最近的廁所在哪裡?」是一種斷章取義,之後的回應也沒有遵守合作原則的「關係準則」──回答與情境有關的內容。

「合作原則」除了要求避免歧異以外,也要求簡練及避免晦澀。(方式準則(1)避免晦澀(2)避免歧異(3)簡練(4)條理有序。參見〈談語用學的「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P.53。)小明固然可以問「請問我可以使用的最近的廁所在哪裡?」但這樣反而會搞得複雜冗長,讓溝通變得無效率也不方便;事實上,許多人甚至覺得原例的小明太囉嗦,他們偏好更簡潔的版本:「請問哪裡有廁所?」

亞里斯多德錯了嗎?

亞里斯多德曾說:「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伽利略於是在比薩斜塔上丟下大小不同的兩個鉛球,兩者同時落地,並且證明亞氏是錯的。

然而,大家可能都誤解了亞里斯多德。比如,亞里斯多德所謂的「重」、「輕」可能是指密度大小,在非真空的一般環境下,密度小的物體容易受空氣浮力與阻力影響,而落得比較慢。(參見《古人錯了嗎?》《伽利略的思想實驗》。)

伽利略是有貢獻的,他說明了「如果把『重物』理解為『重量大』,『輕物』理解為『重量小』,控制浮力、阻力等因素,並且忽略萬有引力的細微差異,『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是錯的」,很多人確實是這樣理解亞氏的說法,因此他們的觀念有誤。

然而,正由於亞氏說法的詮釋並非唯一,單憑伽利略的實驗,我們其實不能批評「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是錯的──錯的往往不是那句話本身,而是理解那句話的人。

名言的詮釋

有些人不喜歡使用熟語(成語、諺語、歇後語、慣用語)和格言(以下皆通稱名言)說理,他們認為說理的重點在於提供論據。然而在一般溝通中,我們並不需要為所有道理提供證據,只要從說理對象同意的觀點出發即可。(參見《英文名字的文化歸因:如何討論問題?》。)心理明明同意一句名言,卻要求對方先證成這些名言,多數情況下都是一種找碴。

不喜歡名言的人通常也認為這些話是錯的,然而承上所述,錯的其實有可能是說名言的人或聽名言的人。

日常生活用語常有「以偏概全」現象,這是說我們只打算指稱甲詞的特定部分,然而由於這特定部分很難明確區分,於是就用整個甲詞概括之;許多時候我們說「都」、「所有」、「全部」、「一切」,其實也只是對大致趨勢的誇飾說法。

「男人比女人高」是說整體而言男人比女人高,而不是說任一男人必然比任一女人高;「男生都很色」若出自一個被吃過兩、三次豆腐的女生的口中,通常也不是指所有男生,而是她身邊的男生。小明找「廁所」,其實找的是他可以用的廁所,而不是任何廁所;某人說「我喜歡你」往往只是表達友情、愛情、賞識之情、仰慕之情的其中一種或幾種,而非所有形式的喜歡。

《牧羊少年奇幻之旅》說「當你真心渴望某樣東西時,整個宇宙都會聯合起來幫助你完成。」有些人不喜歡這句話:我們想什麼,那件事就會成真,太荒謬了吧!

然而,文學、比喻的話本來就不應該照字面理解。這句話可能是說,當我們心中有某個目標時,我們的意識和潛意識會把我們遇到的各種事物與我們的目標做連結,因而容易從許多事物得到靈感,容易找到各種人事物對目標的可能幫助,容易善用各種人事物去達成目標,這感覺就好像全宇宙都在幫我們完成目標一樣;相對地,如果我們沒有把目標放在心上,我們很容易忽略可能有助達成目標的事物。再者,宇宙只是「幫助」我們,幫助本來就不保證「成真」;事在人為,真心渴望,當然還要付諸行動。

此外,什麼是「真心渴望」呢?很多人說「你想的事沒有發生,是因為你沒有真心渴望」,這有點套套邏輯的味道(亦即,把「真心渴望」定義為「想的事有成真」,因此「想的事沒有成真」必然是沒有「真心渴望」。),然而事實未必如此,畢竟我們通常有獨立(而未明言)的外部方法去檢驗一個人是否「真心渴望」,像是:相信該事可能成真(所以像「我要登陸太陽」、「我希望F=m+a」這種顯然無法說服自己的事自然不是真心渴望。)、真摯熱誠、不計得失、努力不懈、歷久不衰等等。若要類比,此例應該比較像醫生說「你血壓高沒中風是正常的,因為你不是得了真正的高血壓」,我們通常不會批評醫生玩套套邏輯,因為他沒有(在此類例子中,醫生不是根據「沒有中風」判斷「你不是得了真正的高血壓」,而是根據其他沒有明說的獨立方法診斷的。比如:你血壓高之前就有某病症,而這病症能造成血壓高,也足以充份解釋你最近血壓高的現象;你血壓雖高,但不符合高血壓病的診斷條件等等。)

經典的詮釋

有人覺得「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胡扯,根據是他天天念書考試卻沒有感到喜悅。然而,同意這句話的人往往也不會認為「天天念書考試」是「學而時習之」談及的範圍,那個人經驗也就不成反例了。

「學」是「學東西」,「習」是「複習」、「溫習」,「說」是「喜悅」,這些語義詮釋基本上沒什麼爭議。然而關於這句話的語用詮釋,卻相當複雜。

「學」有很多種:讀教科書?按父母要求學習?學習一技之長?為了讓人看得起而學?為了滿足好奇、瞭解人生道理而學?「習」有很多種:天天寫作業?重複翻一本書?讀類似領域、可相互參照理解的書?把某個道理應用、實踐在生活之中?花時間深思、冥想、反省?「說」(悅)是什麼感覺?和「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的「樂」有什麼程度及本質的差別?……等等等等,關於一句原文,我們能問的問題其實很多、很多。

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不見得能給出確切的解答,然而從自己的經驗與常識出發,我們往往還是能有大致的答案。多數人可能會同意孔子說的「學」應較接近「為了滿足好奇、瞭解人生道理而學」而比較不像是「為了他人的要求而學」。如果有人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你當學生天天念書考試,應該要感到喜悅」,我們會覺得他搞錯了,國文老師大概也會認為他胡亂用典。

由於古文簡煉,經典的詮釋相當複雜,也因此,許多詮釋經典的著作對於一句原文,往往能寫出幾頁、幾十頁的解釋和發揮。

說的不等於想的

一個人說「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觀點,沒有什麼事是絕對的,一切都是相對的」,可能會有人以為他是真理相對主義論者。然而這句話可能是在討論像「某蛋糕好吃或不好吃」或「我們應該照顧行動不便的人」時提出來的,用於說明某些判斷與價值觀無絕對性;或者是在有人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根本是胡扯,我天天念書考試,也沒感覺喜悅啊!」的時候,用於表達一句陳述可能有其他合理解釋,不能武斷認為原意就是照字面解讀的那個意思。

將情境納入考慮,就會發現人家說「一切」未必是真的「一切」,可能只是「很多」的誇飾說法,也可能是「一切價值判斷」之類的意思。當然,也有可能他並不抱持真理相對主義,只是不小心誤用了「沒有」、「一切」兩個詞而已。

很多時候人們說的、寫的,並不等同於內心的真實想法。當一個人說的話「不合理」,有可能是他觀念不對,可能是他的用字譴詞有偏差,也有可能是我們誤解了他的話。

有效的溝通不是和某人說出來的話溝通,而是和他內心的真實想法溝通,我們要透過同理心,揣摩對方話語之下的真實想法,然後對這些想法做出回應,這才是心與心的真正交流,而不是膚淺表面的資訊交換。

小結

世界上很多人誤用測不準原理、相對論、進化論,我們不會批評三者沒道理,卻可以好好理解這三個理論,說明這三個理論的真正意思,也可以批評某些人用錯或理解錯。同樣地,當我們看到人家用吸引力法則或某些人生道理、宗教理論做出顯然不合理的論證時,不妨想想:那些理論的真正內容是什麼?究竟是使用那些理論的人理解錯誤?那些理論本身不正確?或是有其他干擾因素(比如:我未認識或未正確認識某些相關的輔助理論,以致根據某理論做出的預測與事實不符。)

2012-10-19

從虐貓到虐人:溝通不良與無效對話

動物保護法的修法爭議最近沸沸揚揚。整個事件大致是這樣的:汐止有許多流浪貓受虐,動物保護團體在網路上公布相關照片,經網友人肉搜索後鎖定了法務部調查局的羅姓嫌犯。羅嫌雖已出面道歉,卻否認虐待動物親友也替他護航調查局表示對羅嫌的最重懲處為記過處分,由於處分過輕,引發動物保護團體不滿,加以虐待動物事件時有所聞,動保團體遂提出加重懲處虐貓犯及動物保護法修法兩大訴求

不久,動物保護團體設計了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題的兩份文宣。文宣本意是引起人們對此議題之重視,卻引發另一群人不滿其聳動誇大、具有誤導性內容、又未清楚說明訴求之行徑(見兩份文宣連結),加以許多動物保護訴求者的言論較為激烈,遂開始出現勸導他們理性討論的聲音,甚至有人乾脆仿製一份「今日吃牛,明日吃人」的文宣諷刺該海報內容之偏頗不實。接著雙方開始無止盡的爭論和爭論......

不滿文宣者之意見,大略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1.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2. 由於文宣未提出「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之有效證據,因此「今日虐貓,明人虐人」不合邏輯,是「廣告不實」。
  3. 即使「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也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4. 即使「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也無法推論「應該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5. 即使「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也無法推論「修法前應該對虐待動物者處以法律未規定之加重懲罰」。

指出文宣不合理之處並表達對改進之期望,本是合理善意的討論,可惜就敝人看來,以上論述都誤解了動保團體的真正想法,換言之,全部都是打稻草人
  1.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並非用於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2. 「今日虐貓,明人虐人」的意義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3. 「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的理據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4. 「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5. 「嚴懲羅姓嫌犯」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以下分別討論這些議題,順便探討動保訴求的理據:

一、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關係

反對虐貓虐人文宣的人認為,「根據統計,美國的強暴案、性謀殺案、性騷擾案、虐童案有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簡言之「虐人者30%以上虐待過動物」)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以至「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因此這數據是誤導的。

然而,他們誤解了這個數據的意義。想像今天有個數據「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她是在表達什麼?一般人接受到的訊息通常是:「如果我們好好控制酒醉駕駛,可望減少30%的死亡車禍(嚴格來說這樣還是不對。假設酒醉駕駛發生死亡車禍的機率是非酒醉駕駛的30倍,即便所有酒醉駕駛者都不再酒醉駕駛,30%的死亡車禍變成1%,也只會減少29%。不過雖不中亦不遠矣,故此暫不深究。)」,從而意識到酒醉駕駛的嚴重性及控制酒醉駕駛的重要性。她告訴了我們酒醉駕駛貢獻高達30%死亡車禍的可怕,也提示了我們,想要有效減少死亡車禍,控制酒醉駕駛可能是很有效的做法。

反駁者可能繼續說:「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不代表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不代表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也不代表加重對酒醉駕駛的懲罰可減少死亡車禍」,這說法是對的,但也是錯的。對在酒駕和死亡車禍複雜的因果關係確實不能單靠一個統計數據證明;錯在這個統計數據本來就不是用來證明這個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非常複雜,即使綜合了許多資料,也無法百分之百證成,然而很多時候,我們仍能對某些因果關係抱持相當強的信心。酒駕和死亡車禍的因果關係是來自知識、常識及許多散在的研究資料,我們知道酒醉時認知能力會大幅減弱,恐怕不能好好開車,當初若沒有酒駕,那些死亡車禍很可能不會發生。正由於這個認知合理且普受同意,對酒駕修法提出訴求的人自然不必花時間證明這個關係;如果有人硬要強調「我不同意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也不同意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除非他另外提出了好理由,我們多半會對此觀點一笑置之。

「廣告不實」是不對的,所以我們會反對宣稱了不存在療效的醫藥廣告,也會反對宣稱絕對安全卻隱匿了某些危險副作用的廣告。然而,「廣告不實」的判斷並非根據廣告本身,而在現實世界累積的證據,比如學界的論證等等;若因為廣告本身沒有提出所有證據就認定該結論不成立,恐怕就犯了爛理由謬誤。假使廣告本身沒有提出充分證據就是「廣告不實」,試問「六分鐘護一生」有附上醫界論文嗎?「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有證明政府不拆王家改天就不會拆你家嗎?按此標準,全天下哪個廣告沒有「不實」?

那麼,在學界和現實世界中找證據,我們能否合理相信「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呢?

敝人沒辦法找到所有證據,然而部分資料還是可以提出來和大家分享。有統計研究揭示了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高度相關:
  1. 100%的姦殺案罪犯都有虐殺過動物。
  2. 虐待動物者之中有70%會犯下至少一個其他刑事罪行;有40%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
  3. 強姦犯有48%、兒童性騷擾犯有30%有虐待動物的行為。
  4. 虐待動物的男性因對人的暴力行為被捕的比例為一般人的五倍,因財物相關犯罪被捕的比例為四倍,藥物濫用及不檢行為的比例為三倍。

這分數據沒有提出「沒虐待動物的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或者「一般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然而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顯然是遠低於40%的。(倘若無法相信一般經驗,亦可參考犯罪統計資料:我國歷年暴力犯罪數約在15000件上下,全國人口2300萬人,換言之每人每年暴力犯罪率僅有萬分之6,那麼每人一生犯下至少一件暴力犯罪的機率呢?少則乘上1,多則乘上30好了,這個數值低達萬分之6,最大也不會超過2%,和40%相比顯然是天壤之別。)

因此,確實有證據支持「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

二、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的意義

動保團體從未直接宣稱「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這些宣稱其實來自文宣反對者對「今日虐貓,明日虐人」標語的主觀詮釋。前們我們談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等想法的合理性。這裡再談另一個問題,「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是對這個文宣的合理詮釋嗎?

文宣、廣告的標語通常有隱晦的暗示意義,不能只從字面解讀。比如反對文林苑案的「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其意思不會只是「拆王家之後拆你家的傾向會變高」,而是有更多隱含的意義,比如一、如果人們更習慣反對政府不正義作為的態度和行動,將來我們若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人們也會比較願意為我們發聲;二、今天政府漠視人民的居住權,我們若不施壓,政府未來可能繼續漠視人民的居住權......等等。

如果人這樣批評:「不想要政府拆我家,訴求修都更法就好,這和聲援王家有何關係?」「有證據證明政府若不拆王家,未來就不會拆我家嗎?」因此「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毫無道理......這是合理、公道的批評嗎?

然而,為什麼相似的標語、相似的邏輯,換到虐貓虐人就變成純粹統計學問題了呢?

三、懲罰虐待動物能防止虐人嗎?

反對文宣者主張,根據「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這也是打稻草人──後者是由散在的現實證據和知識支持,並非由單一統計證成。

承第一節的討論,根據心理學等領域的相關研究,虐待動物者確實有傷害弱者的行為傾向。這種傷害傾向會藉由行為自我強化,亦即虐待蟑螂沒被矯治,未來可能虐貓,長期虐貓沒被矯治,未來就可能有各種「虐人」行為,如虐待配偶、家庭暴力、虐待老人、虐童、暴力犯罪、謀殺等等。許多不良行為都是如此,做越多、越不覺得對不起良心,胃口也越來越大。

因此,虐貓和虐人的關係類似於我們說的「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這不是嚴格的因果關係──「偷牽牛」不是「偷挽瓠」的結果,而是「不正確的道德觀」造成「偷挽瓠」和「偷牽牛」兩個結果。然而,「偷挽瓠」確實有造成「偷牽牛」的部分因果關係,因為不良行為會自我強化、越做越大。並非所有減少「偷挽瓠」的做法都有效,然而既然我們知道「偷挽瓠」是「不正確的道德觀」所致,早期矯正錯誤的道德觀,用懲罰抑止行為的自我強化,能減少更大的犯罪自然是合理的預期。

此外,精神醫學也把虐待動物行為列入某些精神疾患的診斷標準。這意味著無故虐待動物的人可能有精神問題,若不即早加以矯治,未來病況可能加重至無法控制。

刑罰的存在一方面是教育與警示世人「這是錯的!不要做!」一方面是矯治(關起來就不會虐待動物,中斷行為的自我強化;也可望讓相關慾望漸漸消散)一方面是隔離(關起來就不會害人),這些都是有理有據的。(當然,該高到什麼程度才恰當,確有值得商討的空間。我國一度將擄人勒贖罪定為唯一死刑,結果許多歹徒就乾脆把人質撕票。相似地,如果虐貓的刑責提升到和虐人一樣重,本來有虐貓傾向的人可能會選擇直接虐人,這顯然並非你我所樂見。)

四、加重虐待動物罰責的理由

虐待動物之相關罰則,可參見《動物保護法》,摘要如下:
第6條:
*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0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如果羅嫌的罪行是真的,由於初犯,他的處分頂多是25條的「20萬~100萬罰鍰」或30條的「15000~75000罰鍰」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其想法大概是比照國外加重刑罰至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有個合理的解釋是避免僥倖心理。如果虐待動物懲罰只有罰鍰,很多有錢人會抱著「不一定會被抓到,且萬一被抓到也只是罰點錢」而產生僥倖心理,無法真正嚇阻潛在的虐待動物者。另如《錢買不到的東西》所述,一方面過低的罰款可能會使犯行增加;另一方面,難道有錢人只要付得起罰款就可以做錯誤的事?

美國各州對虐待動物的罰則普遍較我國高,刑期多半有3~4年,最高更可達10年。而其他國家如日本、挪威、香港,對虐待動物的罰則也較我國為重。這篇論文比較了更多國家對動物虐待的相關法規,也談及了懲罰虐待動物者的部分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的理據起碼有二:一是現行只有罰款缺乏刑罰可能無法達到有效的嚇阻;二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思潮普遍認為需要較高的刑罰才夠。至於更詳細的理據,恐怕要動物保護團體提供囉~

有些人提出了更本質的反對理由:為什麼我們可以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

事實上他們反對的不只是文宣本身的理據,他們否決的也不只是加重虐待動物懲罰的訴求,而是訴求撤除所有虐待動物的懲罰,亦即,人有虐待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國家不應限制這種自由。

然而他們的反駁基本上仍是在打稻草人:懲罰虐待動物是因為那是錯的,亦即動物有不受虐待的權利。動保團體不是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主要不是用來說服本來不支持動物權的人,而是說服本來就支持動物權的人同意加重罰責。

動物權的辯論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早在18世紀就有許多論證,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8年10月15日宣讀的《世界動物權宣言》,宣示人類對動物基本權利的尊重。在此之後,世界各國都紛紛立法對惡意虐待動物者施以程度不等的懲罰,說是世界共識也不為過。

世界共識不一定是對的,但之所以能形成共識,背後通常有堅實的理論基礎,這些雄厚的理論基礎不是一句詰問可以推翻的。

有些人喜歡詰問,人們討論量子力學問題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相信量子理論?」討論調整強暴犯的刑責時就問:「為什麼應該懲罰強暴犯?」討論調整某些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給殘障人士優待?」這樣的詰問相當無禮,也相當空洞,事實上,有人把它稱作否認對立的謬誤,而這種訴諸一般人無法反駁的論證方式,也算是爛理由謬誤

以前同性戀普遍被認為是錯的事,人們也為此懲罰、歧視同性戀者。支持同性戀人權的人不是只用一句話「為什麼應該懲罰同性戀者?」解決問題,而是就生物學到心理學、社會學等各領域提出理據,說明只要我們不對同性戀抱有偏見,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影響任何人的權利。同樣地,死刑作為社會共識存在已久,訴求廢除死刑的人也不是只用詰問「死刑有什麼用?」「為什麼應該有死刑?」解決問題,他們本身也做了許多哲學上的、法律上的、犯罪學上的研究,並站在這些理論基礎上提出訴求。

社會的潛規則是要求改變現狀的人負舉證責任。動保團體需要為他們的修法訴求提出舉證責任,然而當社會上認同或大致認同動物權的人超過99%的時候,動保團體不必對此舉證,亦可讓人們接受。倒是質疑現有共識「有動物權」的極少數人需要為他們的觀點舉證,如果有人真心反對動物權,而不是為了打嘴砲故意站到反方立場,並且希望有人轉而支持他們的立場,他們有需要提出足夠強度的論證。

即使不論動物權,我們還是有可能基於某些事可能造成壞結果而加以讉責或處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的罰責就是常見的例子,這兩件事很少有人蓄意為之,禁止還會造成不便,然而我們確實已經基於兩者可能增加的肇事風險而處罰這些人。(可能有人認為,酒醉駕駛的肇事風險比虐貓虐人的風險高出甚多,無法相提並論。若是如此,您可能需要知道以下數據:平均而言每次酒醉駕駛造成死亡車禍的機率約為3‰,假設所有車禍為死亡車禍的三倍,算一算肇事率也不會超過1%;簡言之,大多數酒醉駕駛都不會肇事。然而如前所述,虐待動物者虐人的機率高達40%。

另一種可能的意見是,酒醉駕駛增加的肇事風險比虐貓虐人增加的風險高出甚多。若是如此,您可能需要知道以下數據:酒醉駕駛的肇事率約為非酒醉駕駛肇事率的30倍;而虐待動物者虐人的機率可達無虐待動物者的85~250倍。)
如果我們會說「你怎麼可以讓自己在神智不清與分心的危險情況下開車?」我們難道不可能會說「你怎麼可以任憑殘虐生命的思想腐蝕你的心智,讓自己越來越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行為?」而立法懲罰虐待動物這種非必要、蓄意為之、且禁止也不造成任何不便的行為?(當然,主張人權的高度自由而反對動物權的人,其實也很可能反對懲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然而這裡仍然不是我們要說服他們,而是他們要說服我們。)

五、嚴懲虐貓犯的理由

一些反對文宣者雖支持修法,卻不支持「嚴懲羅姓嫌犯」的訴求,他們大致有幾個觀點: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應做出超過目前罰則的處分;二是動用群眾力量以私法處置特定人物,要他失去工作,是不正義的。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他們的訴求和理據顯然並非上述兩者。

主張「嚴懲羅嫌」的理由大約是:一、羅嫌虐待動物的行為並非一般程度,而是重度、重複的施虐,這表示他可能是超出平均值的危險,比一般虐待動物者更可能對人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有需要接受精神疾病的相關診斷與矯治。二、悠關人民安全的重要職務不宜由顯然精神不穩定的人擔任,調查局幹員可持槍又可合法調查他人的隱私及身家資訊,由情緒管理不佳的人擔任相當令人憂心。

因此,基於保護大眾的安全,動保團體要求羅嫌接受精神評估,且必要時不得擔任關鍵職務(調職或撤職);既無剝奪羅嫌之工作權(仍可擔任較無危及人民安全疑慮的職務),亦無要求更多的法律罰責,似無過當。

結語

相較於以往許多議題的正反對立,這次動保爭論的焦點並非在動保與不動保,而以動保訴求的理論基礎居多,這反映人們越來越注重理性討論。

然而,爭論的雙方仍然可以做得更好:許多動保支持者仍抱持著非友即敵的心態,把對文宣的反對意見上綱為對動保訴求的不支持;許多對文宣有意見的人也把反對他們看法的人一律視作無視動保訴求的論理問題、一律扣上「不能理性討論」的帽子,卻未意識到他們自身理據的不足......

敝人以為動保團體的問題不在文宣本身,而在其說明不夠清楚。不是動保訴求缺乏理論基礎、也不是文宣有邏輯錯誤,而是動保團體沒有主動把這些理論基礎整理起來,以簡潔扼要、容易查找的方式告訴大家。前幾節分析過動保團體的訴求,然而這些想法並不容易從兩份文宣清楚得知;文宣不容易看懂以外,上網也很難搞清楚──動保相關網站沒有把他們的具體訴求和理由放在最顯眼的地方,也難以循線找到相關網站連結及相關的學術研究、辯論。或許真正對動保議題有興趣的人會主動參加座談會、說明會,甚或與相關人士直接溝通,然而許多像敝人一樣只是上網查查資料關切議題的人卻不得其門而入。動保團體的文宣與行動或許成功地吸引了人們的注目,然而不說清楚訴求,徒有人們的注意又如何?

這個議題還有許多可以討論的地方,比如我們掌握的證據夠充分嗎?虐貓事件都是羅嫌幹的,抑或另有其人?對於虐待動物的人的懲罰應調整到什麼程度才公正合理?對於這種有暴力傾向的人,除了懲罰是否需要精神醫學的介入、如何介入?有哪些職位需要考慮人員的精神狀態?倘若他們因為精神問題不適任,是否要提供合理補償......等等等等。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多講道理,多一點針對議題就事論事的討論,少一點對不同立場的人的敵意及缺乏理據的空洞指責,最後做出的決策也許會更完善、更讓人滿意:)

參考網站

動物保護相關訴求及組織:
  1.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 (臉書)
  2. 反虐動物聯盟組織
  3. 關懷生命協會
  4. 社團法人臺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TNR)計畫協會

2012-10-13

爛理由謬誤

根據維基百科,「爛理由謬誤」的定義是:基於某論證不健全,而主張其結論必然為假。

現實生活中,要犯上完全符合這定義的錯應當不太容易,然而相似的思考錯誤卻屢見不鮮:我經常看到關於命題甲的爛論證,因此我認為真相比較接近非甲。這是錯誤的思路。

想像我們如何判斷一件事:真相可能是甲、也可能是非甲。如果有很強的證據支持甲,就給甲加很多分;有很弱的證據支持甲,就給甲加很少分。同理,如果有很強的證據支持非甲,就給非甲加很多分;有很弱的證據支持非甲,就給非甲加很少分。最後,如果其中一方比另一方高很多分,我們就非常相信那一方;如果差異不大,我們就不確定誰對誰錯。

「真相」可以是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可以是道德上對的事,也可以是對我們或我們的團隊有利的方案。「證據」可以來自實體世界上的任何東西,可以是專家的論文,可以是精心設計的實驗,可以是有良好條理的健全論證,也可以來自生活經驗和體驗。我們就像偵探,任何一句話、一篇文章、一份學術研究、一個科學實驗、乃至世界上任何藐小微物都是線索,我們根據知識和常識,判斷各種可能性的強弱,最後推理出真相。

我們對甲與非甲的信念傾向多強,不是來自某個單一的論證,而是來自累積的經驗與知識。某些人提出很多支持甲的爛理由時,我們為甲加上很少的分數,甚或根本不加分;然而,這只會讓我們的信念以或大或小的不同程度接近甲──我們不會因此認為真相比較接近非甲(非甲的分數高於甲的分數),也不該因此認為真相更靠近非甲(增加非甲的分數)。

爛理由只是不夠充分,每個爛理由儘管不能獨立證成甲,一千條爛理由拼裝起來卻可能讓我們對甲有極大的信心。如果甲的分數本來就比甲非高很多,那些爛理由不可能動搖我們的想法。如果我們的不確定只是因為非甲零分而甲的正分不夠多,幾個「爛理由」加上去,也可能構成我們相信甲的最後幾根稻草。

不要再被「爛理由」迷惑,我們可以視而不見,卻也可以小心研究它們。不要讓信念被牽引到反面,那只會讓我們與真相越行越遠。

2012-09-22

英文名字的文化歸因:如何討論問題?

在Turvey發表文章《為什麼我們要取英文名字?》以後,Kris發表了《英文名字的文化歸因》一文反駁了Turvey的說法。可能很多人認為Kris的說法有道理,然而敝人看來看去,總覺得怪怪的,有種詭辯的感覺......幾經思考,覺得該文大概有幾個問題,以下和大家討論:

一、稻草人

Kris認為Turvey的主張是:
1.人們經常取英文名字(一般人會同意的客觀事實,前提)
2.因為OOXX,許多支持取英文名字的說法都不夠充份
3.因此,人們經常取英文名字,可推論是西方主宰和文化自卑造成的

然而,Turvey的脈絡是:
1.人們經常取英文名字(一般人會同意的客觀事實,前提)
2.近代華人社會存在西方主宰的現象(一般人會同意的客觀事實,前提)
3.近代華人社會存在文化自卑的現象(一般人會同意的客觀事實,前提)
4.因為OOXX,許多支持取英文名字的說法都不夠充份
5.因此,人們經常取英文名字,西方主宰和文化自卑造成的自我遺棄和自我厭惡心理應該是重要原因

在Turvey的脈絡下,「西方主宰」和「文化自卑」是預設前提,而不是被推論出來的。Kris認為二現象係由Turvey透過「消去法」憑空推論出來,這是打稻草人。

可能有人會說:「Turvey的文字看起來不像這個意思啊!」敝人以為應該這樣理解。換個相似例子:「為什麼冰冰姐對死刑犯這麼不能寬容?很明顯的,是白曉燕事件造成的心理創傷在作祟。」一般人大概不會認為「白曉燕事件」是從「冰冰姐對死刑犯不寬容」推論出來的,而是說者已然預設「白曉燕事件」是讀者多半會同意的公認事實。

二、乞題

「偷渡價值判斷」的定義是:從「一般人認同的前提」出發,透過「不合理的推論」得出「帶有價值判斷的結論」。

Kris必須先證成Turvey的推論是「不合理的推論」,才能證成Turvey「偷渡價值判斷」;但他試圖用「偷渡價值判斷」論證Turvey的推論是「不合理的推論」,這是乞題謬誤。

三、訴諸無知1

Kris 在「誤用消去法」一段的第一個理由主張:由於我們不能排除它們統統加起來解釋力超越Turvey說法的可能性,所以Turvey的說法不合理。這是訴諸無知謬誤。

主張什麼就應該舉證什麼,主張存在某些「加起來解釋力很強」的解釋,應該明確舉出來讓大家思考,而不是說「你無法證明沒有」。

四、訴諸無知2

Kris 在「誤用消去法」一段的第二個理由主張:Turvey的說法很難找到反例,我們不能完全排除反例存在的可能性,所以我們不應該接受她的說法。同前,這是訴諸無知謬誤。

五、不當預設1/概念廉價化1

Kris在「誤用消去法」一節主張:文化主宰和自我遺棄的存在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因此Turvey的論證不合理。

這論證預設了一個前提:「只要一個論證的前提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該論證就不合理」(P1)。「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是什麼意思呢?我們可暫且認為是「實體世界上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所以原句相當於:「只要實體世界上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一個論證的前提,該論證就不合理」(P2)。

此時,我們不免要問了:Kris說的「文化主宰和自我遺棄的存在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是否有得到實體世界上充分的證據支持?如果沒有,根據P2,Kris的說法就「不合理」;如果有,試問「文化主宰和自我遺棄的存在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的證據在哪裡?

有人可能會主張:「實體世界上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說法」是虛無假設,不需要舉證就成立,主張「實體世界上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說法」的人才有舉證義務。換句話說:「只要提出主張的人沒有舉證實體世界上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說法,我們就必須認定實體世界上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主張」(P3)。

給合P3和P2可得到:「只要提出主張的人沒有證明實體世界上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說法,我們就必須認定該論證不合理」(P4)

然而,如果P4是對的,這世界上「不合理的論證」可能會多到我們無法想像:「吃太油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所以我們不應該吃太油」不合理,因為說者沒有舉證「吃太油容易造成心血管疾病」是事實。「浮力和排開液體的體積成正比,所以船雖然很重,但因為排開很多的水,所以可以浮在水上」不合理,因為說者沒有證明「浮力和排開液體的體積成正比」、「船很重」、「船排開很多的水」是事實……

Kris言下的「不合理」非常廉價,幾乎所有綜合命題都會因為「前提未舉證」而變得不合理,然而有這種意義的「不合理」又如何呢?

因此,Kris使用的預設前提恐怕是不恰當的。

六、不當預設2/概念廉價化2

Kris 在「偷渡價值判斷」一節主張Turvey忽略了替代解釋:「使用本名的英文拼法而不取英文名字是文化自大」,使得Turvey的解釋並非唯一合理,因而Turvey的說法不合理。

這論證預設了一個前提:「只要一個論證存在未考慮的其他可能,論證就不合理」(P5)。

然而,如果P5是對的,這世界上「不合理的論證」可能會多到我們無法想像:「陳進興殺死白曉燕」不合理,因為沒考慮並證明「檢調單位與法官誤判」不可能;「孫中山建立中華民國」不合理,因為忽略了史書造假或訛誤的可能;「小明咳嗽打噴嚏流鼻水三天,大概是感冒了」不合理,因為其他疾病初期也可能有類似感冒的症狀……。

再次地,Kris使用了不恰當的預設前提,他的說法也讓「不合理」變得廉價。

七、合理的討論方法

關於前面的說法,可能有人覺得怪怪的,我們確實經常批評一個說法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也經常批評一個說法忽略了其他可能解釋。如果這樣不恰當,什麼才是恰當的做法呢?

事實上,哪個解釋合理,是由讀者心證的。反駁者主張「P1不合理,因為也存在P2」時,P2也是一個未經舉證的說法,如果讀者相信P2比P1合理、或二者差不多合理,他就會同意反駁者;如果讀者相信P2不合理,他就不會同意。「證據不足」的情況同理:讀者相信實體世界上有或無證據支持前提P,決定讀者同意誰的論點。

每個讀者都有不同的知識背景、生活經驗、信念與思考方式,因此每個讀者的心證結果未必相同,我們可以簡單把讀者分成四群:
(1)相信P是對的,有注意到預設前提P
(2)相信P是對的,未注意到預設前提P
(3)相信P是錯的,未注意到預設前提P
(4)相信P是錯的,有注意到預設前提P

(4)是本來就反對Turvey的人,(1)、(2)、(3)本來會支持Turvey。當Kris僅僅主張「不存在」時,他只能讓(3)的讀者群轉而不支持Turvey的想法。

若要進一步讓(1)、(2)的讀者群改觀,就需要提出與既有知識常識衝突的新知識或反例來反駁。比如有人預設「吃油不健康」,然後勸人少吃油,我們可以反駁:「有研究指出,攝取低密度脂蛋白會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而攝取高密度脂蛋白有助於降低風險,兩者都是油;因此事實應該是,吃不好的油不健康,吃好的油有助健康。」

類似的,要主張「沒有足夠證據支持P」,一般要提出「充足證據」的標準S,說明P未達標準S而不宜接受,而自然標準S是否合理、受公認,決定反駁者的主張是否容易被認同。

這樣的討論方式不只能讓(3)轉向,還能讓(1)、(2)的讀者群改變心意;同時,這也能讓大家在討論過程中學到更多知識或瞭解更多價值觀。因此,無論是文化、歷史、社會,乃至心理學、經濟學、應用科學、自然科學,大部分學術領域都傾向這樣討論。

不過,有些時候反駁者具有學術威信,他的說法比較容易受到重視(當化學家說XX理論沒有證據支持時,我們傾向相信他;同一句話如果從某個家庭主婦口中說出,我們多半會覺得是她缺乏見識);有些時候反駁者很高明,提出了一個人人顯然會同意的競爭說法,這些情況下由於(1)+(2)<<(3),反駁者不需多加論證,就能說服多數人同意他的看法。

在原來的例子裡,Kris的幾個反駁理由「文化主宰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自我遺棄沒有受到充分的證據支持」、「使用本名的英文拼法而不取外國名字,是文化自大的表現」究竟是人們顯然會同意的高見、或是任誰都會覺得荒謬的嘴炮呢?這就留給大家心證囉:b

2012-09-17

什麼是有道理

當我們說一個說法「有道理」時,至少有二種意思:
A:妥善論證者
B:事實正確者(或就道德等命題而言,較好、較應該做者)

西方哲學,尤其分析哲學特別崇尚A;而中國哲學、宗教、寓言、和許多人身道理則更崇尚B。科學的真正目的是尋求真正的自然規律,也就是追求B;然而科學實務經常著重在論證過程與方法,也就是A。

很多說法往往既沒道理(A)又有道理(B)。崇尚論證的人往往無法理解為什麼一句沒有證明過程的名言,或一些沒舉證的分析和論述,會被許多人認為有道理。這其中的道理並不難:這些說法很巧妙、很貼切、很細膩、很觀察入微,極為妥切地描述了一些客觀事實,這些客觀事實往往比被妥善論證且廣為接受的A更正確,而且是一般人沒想過、想不到的。

許多客觀事實是難以論證的,只能靠經驗、體驗、直覺或專家的指導去領悟。某藥吃了能治好某病,我善待他人則他人善待我,保持樂觀心態則容易成功,心靜則神清,練武術、氣功或按某些方式修行能建立特殊的感受力......這些都是可以觀察到的客觀現象。

有些客觀現象可以透過巧妙的實驗做出妥善論證,如藥物療效;有些則非常困難,比如人際關係或修行方法。中國哲學、傳統教育和許多修行門派,法門雖眾,許多邏輯仍是相近的:鍛練自制力和定力、節制不必要的慾求、心靈沉靜、開發直覺......訓練有成的人往往有敏銳的洞察力,能看出事物背後深刻而常人難以覺察的道理。這些道理通常是很難證明的,但它們仍然是可以重現的客觀事實,真想體驗它,按照同樣的法門,從基本功開始修行,就有機會。

我們只能證明一個現象或規律存在,而不能證明不存在。受限於時間心力,我們往往會花時間去研究一個領域、一個說法,但我們如果夠思想中立,都應該要考慮:如果我和支持者花了一樣多的心力,很可能發現這個領域、這個說法其實是有道理的。當一個說法被普遍認為有道理,卻找不到妥善的論證時,真正抱持中立客觀立場且積極求真的人,自當用各種可能方式去證明、體驗、領悟B,而當他竭盡所能仍無法證成B時,也只會保守地說:目前為止,我找不到支持它的證據;而不會輕率地說:這沒道理。

2012-08-11

性交易正當嗎?

參考文章:性產業專題二:為什麼反對性交易合法化 反性剝削聯盟的主張

越來越想支持罰嫖不罰娼了...

本來立場是支持管制下的性交易合法化,最重要的理由是站在性病防治的立場。聊以愛滋病為例,我國約1000人中有一個愛滋病,愛滋病空窗期(帶原但驗不出)可長達12週,假定一名業者一天接10個客人好了,12週就累積了840人,遑論這些人可能還和其他業者玩過;而且他們中標後還可能和配偶、友人或其他業者性交...大家都知道愛滋病目前無藥可醫,控制病情進展也很困難,只能看著一個個肉體逐漸萎縮、靈魂逐漸扭曲而消殞。要不管制、沒有確保安全性行為,真的是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可怕啊!

其他方面而言,藉由公開管理,較能抑制產業的不合理擴張,臺面下的種種剝削也容易察覺和控制。藉由合法化與公開化,或許也能漸漸改變大眾觀感,不再歧視看起來沒什麼罪惡的你情我願性交易。

然而事與願違,據這篇文章的說法,合法化並無法解除歧視和另類眼光,公娼在職業生涯結束後,反而面臨嚴重的轉業困難;各式保險也因暴露身分的疑慮而形同虛設。合法公娼能否減少私娼的盛行,可能也要打個問號,畢竟嫖客的心態就是花錢玩肉體,又不想暴露身分,嫖個妓還要登記,那多low啊XD。在這樣的心態下,私娼存在及利用公娼合法掩護非法是可預期的。專區管理算是解決此問題的方法之一,不過看看我國專區設不出來的現實...

然而,這篇文章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念:性交易的本質不是你情我願,而是侵權和剝削,性交易不該具有正當性。

或曰性交易是合意行為,買方自願付錢,賣方自願服務,有何不可?請想想以前的奴隸制度,雇主自願提供食住,奴隸自願提供勞力,雙方你情我願,有何不可?

也許有人認為,蓄奴不正當是因為侵害了自由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是的,然而,誠然性交是中性行為,一切非自願的性交卻也被視為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而身體權同樣是基本人權。

職場上很多人被開黃腔、被毛手毛腳,身心痛苦,天天做惡夢、活在陰影之中,卻基於種種壓力不伸張、不反抗,這是自願嗎?開黃腔、毛手毛腳的人難道沒有侵犯對方的身體權嗎?當客戶要求OOXX時,娼妓們是歡喜接受,還是心不甘情不願也不得不配合?嫖客會把娼妓當人看待,或是抱著我有錢我老大的心態予取予求?如果她們的性交行為不是基於舒服快樂滿足與成就感,嫖客難道不是在侵犯她們的身體權?如果性工作者根本沒有得到該有的尊重,難道不是被侵犯了基本的人格和尊嚴?

如果我們夠重視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性騷擾和性侵害的判準就不應該是當事人「同意」與否,而是當事人是否感到不舒服、被羞辱、被宰制、身體不是自己的、越快結束越好。

只要娼妓的真實感受是後者,性交易就不叫你情我願,而是「我出錢,妳讓我侵犯」。性交和性交易雖只一字之差,卻是不侵害基本人權與侵害基本人權的天壤之別!

只要牽涉財物交易,我們就無從證明娼妓是為何而交。幾乎所有娼妓都是為了生存而從娼,還有很多是被他人逼迫從娼,我們有理由相信大多數娼妓不是想要性交,而是不得不為;我們幾乎可以肯定,大多數性交易的本質就是「買方出錢換取侵害娼妓人權的權利」。(要證實這個想法,也許可以來個不計名問卷,看看娼妓們有幾個樂在其中?)

我們不能花錢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權,即使有人心甘情願被做成人彘賞玩,換取天價財產,這筆交易也是於法不容。那些有性需求卻苦於找不到對象的人很可憐、很令人同情;然而,對不起,人權比你們的性需求更崇高、更重要,請想辦法尋找願意不計酬勞陪你們炒飯的朋友。

再者,如果性交易是划算的交易,為什麼一般女人根本不做,只有窮苦人家投入市場?

因為,性交易其實不是划算的交易。

一般女人不做是因為她們看重性交的價值,在她們心目中,玩一場的價值可能高達千萬元、千億元,甚至是無價的,在有人拿出這個價碼之前,她們都不幹。然而窮苦女人沒有錢連明天都活不過,此時只要有人給,即使只給一千元(我不清楚實際行情,一般性交易應該大概不只一千元,然而大部分利潤通常會被第三方抽走,娼妓實得不高。)也比沒有好,她們也會被迫接受。人們利用窮苦人的無奈,以一千元的價碼換得應該價值千萬元的服務,這就是「剝削」。

器官買賣、代理孕母、供人使役、供人虐待、供人踐踏、讓人殺讓人剮,男人從宦、女人從娼......只要有錢,窮人可以「自願」做任何事,也可以接受許多極度不公平的交易。可是,只要付得出天價,就可以為所欲為?法律應該允許有錢有權者這樣踐踏他人嗎?

這篇文章的建議是「罰嫖不罰娼」。除了性交易不正當以外,就基本的經濟學而言,市場的根源是需求,壓低需求,供給自然會減少。要讓性產業消失,罰嫖不罰娼以減少需求,理論上是最有效的方法。娼妓受到的一切剝削與迫害,以及衍生的一切人口販賣等問題,都始於嫖客的慾念和行為,由嫖客負擔這些成本也符合公平正義。

娼妓是另類的奴隸,嫖客是奴隸主,第三者是奴隸商。嚴懲製造剝削的第三者,罰嫖不罰娼,從根本拔除迪亞布羅,也許才是真正重視娼妓人權、幫助苦難同胞最可行也最有效的方案。

2012-06-12

我對宗教的看法

隨便聊聊個人對宗教的看法......

宗教的一大組成是先人對宇宙運作規律的描述和解釋。宗教所描述的「宇宙規律」原則上可基於經驗和觀測證成和否證,然而它和科學的最大不同在於宗教典籍多半只描述現象或規律,而略於說明證據和證明過程;其語言通常也略於定義且嚴謹度有限。

很多人會以「缺乏證據」為由拒絕相信宗教系統,但我認為探討這些現象或規律是否實質存在更為重要。私以為完全採取公正立場的人不應毫無證據隨意相信任何宗教的神存在,但也不應主張神不存在;這就好比即使沒證據顯示外星人存在,我們也不會到處向人宣稱外星人不存在,因為外星人存在真的有可能且合理。

宗教探討的規律往往不是一般人可以觀測的,很多宗教會描述死後世界,描述另一次元的生靈(比如鬼魂),或者描述某些儀式或行為能產生某些效果。

有些「規律」是由特殊能力者(比如天生陰陽眼或靈媒體質的人)感知與描述,他們可透過某些方式取信於人,比如把幾十年從未對他人提及的心中小秘密精準地說出來,或者能極其準確地預測某人未來會做什麼或會發生什麼事等等。有些則是按照某個模式修行能培養出某些能力或神通,始能觀測某些現象。有些則是像某個生了怪病或重病的人,遍尋諸醫都治不好,但在某個宗教儀式(比如唸經)介入之後就神奇地快速復元。

很多人不相信這些神蹟故事及據以證成的規律,理由是裡面時常存在騙局和一廂情願。我不否認後者的可能,確實有些算命者可能會用模糊語言或大數法則讓人產生神算的錯覺,但那無法排除真正神算者的存在;有些特異功能是魔術,有些宗教治療是安慰劑效應,那也無法排除另一些真實有效的可能。世界上有科學家,也有假科學家;有科學論文,也有假論文;有神通者,當然也有假神通者;理論上二者可以區分,但要非常仔細地觀察、體驗,客觀公正地思考那些實例,才能有效地區分二者。在此之前隨意宣稱所有神通必然是假神通或心理錯覺,是有背求真精神的。

宗教還有一大成份是儀式和戒律,我傾向認為這些是基於某些宇宙規律、某些目的、及某些道德立場而逐漸形成的成規。舉例來說某些佛教教派規定吃素,這可能是因為吃葷會招來某些果報,並且這些果報是多數人不願意接受的,然而這只是一種道德權衡,好比我們說不能殺人,這是因為大多數人不想被殺,且大家會對殺人者給予譴責和制裁,但仍然有人選擇殺人及承擔這些後果並且認為這值得。如果有人說不吃素就不是佛教徒,或者拿香就不是基督徒,我認為他們把教條想死了,那是有待商榷的。隨著對宗教規律的探討、批判和再詮釋,成規應該是可以改變的。

世界上那麼多宗教,哪個才是對的?我想合理的看法是大多數宗教的教理都有對和錯,畢竟經典有可能誤傳誤抄,也可能被錯誤詮釋,即使詮釋正確也未必適用今日社會(畢竟耶穌是說給二千年前的猶太人聽的),當然也可能本來就是錯的。撇開宗教不論,我想任何學術系統都不能用「正確」或「錯誤」形容,如果有人說物理學是對的,難道是說論文寫的一定對?課本寫的一定對?物理教授說的一定對?那麼有沒有可能某個宗教談及的所有內容都是錯誤的?有可能,但那往往需要複雜的舉證而難以證成。基於和外星人相同的理由,我傾向保留可能性。

2012-05-24

藝術能幹嘛?

也許,他披著俊美的肌膚,說著巧囀的話語,和諧、優雅、流暢,我感到愉悅,好想每天看著、聽著、沉浸著。

也許,他是拐彎,是幽默諷刺,是漫畫,畫中有話,明說也好,暗喻也罷,我覺得有趣,哈哈哈哈。

也許,他是暗黑破壞神,是世紀帝國,是仙劍奇俠傳,是美少女夢工廠,挑弄著超現實的慾求,吞噬著所剩不多的光陰,然而,我心甘情願。

或者,含苞的花是羞澀的我,挺拔的枝是扶持的你,你伸展,我綻放,他描繪著。他盪著漣漪,彈著心弦……是你?是幻覺。噓!別告訴她,她不懂。

以上皆非,你說,畢卡索崎嶇古怪,和相對論一樣難懂。

那麼,他一定是淡了光輝的黃金、奪了巧工的鑽戒,或者是股票、是美金、是房地產;低價買進,高價賣出,正念電磁波射向銀行終端機?對你而言。

他是主觀的。可是,為什麼日是天上的火光,而非廚角的電冰箱?為什麼竹是虛心有節不屈的君子,而非纖雅的妳,懷著飢餓的禾粒?

因為,前輩們如是說。文字學家字典過,歷史學家考證過,統計學家精算過,他是語言,是科學,是公約,是客觀。老師教過,他八成是對的。

這是威權統治!僕是資料庫,是對照表,什麼是什麼,東南西北、漢唐宋元。「蟲鳴室幽幽,月吐窗囧囧」,你說,囧是尷尬的表情符號;僕說,千五百年前的囧是一扇明窗,上課有沒有在聽?

打破威權!你處死了僕。於是日不再是火光,竹不再虛心有節,囧亦不復明亮。你說,我說,她說……

漸漸地,大家說。這是國家教育洗腦?有錢人廣告行銷?或是臉書按太多讚?

他是藝術,僕是威權,我執太重,只有無盡輪迴……

2012-05-23

生小孩有那麼危險嗎?

本文寫作動機源於這場爭論……

實話說,關魚和依瑪貓兩位姐姐都是敝人敬重的前輩,因誤會發生爭執,敝人由衷感到遺憾。

如果,你在一年後可能因病死亡,存活率約為99.87%,現在有一種藥丸,可讓你的存活率增加至99.99%,不過你需要花費40000元,你買不買?

也許很多人覺得不值得。然而,婦產科醫師對產婦的幫助,就和這顆藥丸大同小異。

根據系爭文章《圖解女人生孩子的地方!》的說法,我國產婦死亡率由1953年的125.86(每十萬人)降至2003年的6.91(每十萬人)。

假設1953年全部由助產士接生,2003年全部由婦產科醫師接生,可知即使全部改由助產士接生,結果頂多是產婦存活率由99.99%下降至99.87%。乘上我國出生率(8.8‰)及人口母數(2300萬),可算出每年約20萬名產婦,而婦產科醫師們把245位產婦從鬼門關前救回,這就是他們的實質貢獻……不對,事實上是包括藥師、護理人員、醫檢人員等整個醫療團隊的貢獻。

這樣的風險降低是有代價的。健保給付的十次產檢,大約需要2500元左右,健保局的實際支出至少由一萬元至數萬元不等;其他自費產檢也能花費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金額。如果產檢顯示狀況不佳,產婦可能需要住院、服藥,甚至進行緊急剖腹產或其他手術,種種醫療處置都要額外花費。

婦產科的就診經驗很不令人愉快,門診往往排隊幾小時只能換得幾分鐘的看診時間,旁邊常常還有其他病患及病患家屬在場,毫無隱私可言;住院時產科醫師經常來無影去無踪,偶爾才能看到一下,每天看妳的,幾乎都是陌生的新面孔。

我國醫療實務中,產婦生產過程有許多醫療介入,剖腹產、陰毛剃除、會陰切開、灌腸、吊點滴、胎心音監測、藥物催產,然而多數時候這些處置不但沒有必要,徒增產婦痛苦,也沒有更安全

相較之下,以助產士為主,只在必要時啟動醫療介入的生產,不但自然、符合人性,對母子的身心健康更有許多助益。歐洲許多國家的醫療實務中,助產士都是生產的主流,我國有什麼理由不行?

當然,這背後有深深的無奈,眾所皆知,醫界現在五大皆空,婦產科醫師人力嚴重不足,醫師看病只好快速再快速。與日俱爭的醫療糾紛,使防衛性醫療大行其道,醫師們競相採用最「安全」的療法,「安全」就是不要在萬一出事時被告以「應做而未做」之疏失;而「不應做而做」是沒有疏失的,結果病人經常接受不必要的檢查和不必要的治療。

然而,即使沒有婦產科醫師,99.87%的產婦仍然活得很好,為什麼可以說是生產有高風險、「精子和槍子同樣致命」「上床如同上戰場」?

敝人同情婦產科醫師的辛勞與無奈,然而作者身為外科醫師,卻利用誤導性數據,把明明很安全的生產定義為疾病與高風險,訴諸群眾無知與恐懼的誇大、造神與醫療行銷,其學術與專業良知何在?實在值得好好省思。

2012-05-03

[公告] 小小搬家

為了更進一步整理雜亂無章的資料,索性把網站搬家了,都是因為該死的blogspot系統某些設定不換網址改都改不了才要這麼麻煩可惡氣死人了……。為了大家使用方便,舊站留下了簡易的重導向系統,目前網路上留下的舊站文章連結應該都能順利轉到本站。看官如有發現連不上的死連結請通知敝人,會再補上適當的重導向。

另外,RSS也改成了合理且有意義的網址,且原則上不會再變動。看官如不嫌棄,請訂閱㊣新RSS㊣,而且改成了中文訂閱界面很貼心吧>///<。舊RSS預計在幾個月後停用。

2012-04-28

再談文林苑都更案:公共利益、少數服從多數、以及小小看法

我在文林苑都更案:合法而不正義怎麼辦?曾用「老公寓改建」的假想情況挑戰一些人的直覺,有些反對者抱怨:老公寓改建的情況的確不應強制都更,因為都更是政府支持、補助的政策,如果一項建案沒有像公共建設那樣增進實質公共利益,憑什麼動用全民的納稅錢為私人圖利?

對此,我想再分成幾項談談:

1.沒有公共建設就沒有(實質)公共利益?

想像在幾十年前,台北市充斥著許多 2~3 層樓的小平房。基於都市計畫,政府打算把一些小平房拆掉,改建成容納更多人的大樓;同時把一些住宅開闢為公園、公路、或公共綠地使用。

然而,雖然蓋高樓賣大廈有賺頭,許多小平房的住戶卻不願搬家,與他們協商曠日費時,不知何年何月才能終了;即使有人願意搬家,建商還得提供他們的搬家、安置開銷。結果政府想這麼做,卻沒有建商願意做,台北市只好成為萬年小平房集合……

其實,《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並沒有提及「公共建設」,倒是「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都包含在「增進公共利益」目的的概念之中。

都市計畫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它涉及許多區塊的整合與重劃。一莊看起來像私人建案的改建計畫,其增加的「容積率」,也可以因為容納更多人口與區域公共設施,讓政府有餘裕去開道路、建公設,間接地增進公共利益;當然它也可能對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這就是都市更新條例提供「容積獎勵」鼓勵建商參與都市更新的積極意義。

造橋鋪路之類的公共建設,政府出大部分的錢;而像這些看起來沒有實質公共利益的建案,政府給的錢就只有鼓勵「提升容積率」而給的「容積獎勵」,其他大部分的錢仍是由建商和投資者負擔,並沒有政府亂花錢的問題。

我們還能說沒有公共建設就絕對沒有(實質)公共利益嗎?

2.不符合法律目的的法條就不應執行?

勞基法的立法目的有「加強勞雇關係」一項,然而你老闆說他認為勞基法的工時限制沒有加強勞雇關係,於是他讓你超時工作。此時,你認為政府該不該處罰他?

如果你認為政府應該執行勞基法處罰你的惡質老闆,當有些人認為文林苑都更案「沒有增進公共利益」時,我們可以要求政府無視既有的遊戲規則,不執行都更法嗎?

其實,法律的立法目的多半僅供參考,沒有強制力。都更法的「公共利益」就是以其具體法條、子法條、以及各項審議原則實現,可以說一項都更案有沒有公共利益,都更法完全授權給審議程序決定。

當我們認為現行勞基法不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22K增加了失業人數)、「加強勞雇關係」(反而讓老闆更不爽,雙方關係緊繃)的時候,當我們認為現行都更法不能有效達成「增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的時候,我們當然可以提議修法,然而我們應該阻止政府依現行法條執法嗎?

3.「公共利益」與「少數服從多數」

都更法的爭議,其實混合了兩種議題:

一是「(實質)公共利益」的有無,這影響「政府補助」。如果一項都更案沒有或只有很少(實質)公共利益,政府恐怕不應該花太多全民的納稅錢給予補貼,否則就是變相圖利私益。

然而,認為「都更案必須提供足夠的公共利益」以及「文林苑都更案缺乏公共利益」的人,他們據此應該提出的是「政府不要發錢」「取消此都更案」「增加此案的公共建設」之類訴求;如果他們主張「把王家排除在都更範圍以外,繼續文林苑都更」,這邏輯恐怕就有待商榷。

二是「少數服從多數」的爭論,有人主張「沒有(實質)公共利益,就不能強制少數服從多數」,然而這些人需要考慮:幾乎所有團體內規都有這樣的特性。

當公寓大廈必須決定搭電梯需不需要嗶嗶感應器時,決定是否請垃圾車開到公寓樓下時,決定公寓出口需不需要上鎖時;當班級必須決定一個人交多少班費時,這些情況都不是「公共利益」而是「公寓大廈住戶們的私益」或「班級成員們的私益」,那麼我們應該因為有人反對就不做嗎?

少數服從多數是侵害少數人的自由,多數屈就少數何嘗不是侵害多數人的自由?防止少數限制多數的自由,難道不是公共利益?

對於都更案,我的想法

現行的都更法確實有一些問題,比如即使王家不是畸零地、不是袋地,政府和建商還是可以「依法」劃入;而即使他們出席公聽會也在合理時機表示反對意見,政府和建商還是可以不採納而「依法」強制拆除他們家!

此外,我也對都更法的分配正義有疑慮。為什麼我們應該讓政府和建商把已經95分的大廈蓋了又拆拆了又蓋,只因為改建可以升級為98分,卻要花費全民的納稅錢,還要汙染環境,消耗珍貴的地球資源?這些錢拿來建設落後鄉村、支持農業、獎助教育、扶助弱勢,難道不會更有公共利益?

我支持「反暴力都更」,也支持「都市更新條例要修法」,然而這和「聲援王家」需要脫勾。

如果政府和建商確實依法可以劃也可以不劃王家,卻刻意把王家劃入、強制執行,我們就有理由說王家是暴力都更的犠牲者。然而此案政府確實於法有據應該把王家強制劃入都更;況且樂揚先前也主動排除了沒有都更意願的郭元益大樓;王家在事前的諸多作為更有許多道德問題。目前為止,聲援王家的人沒有提供夠好的理由,讓我相信此莊案件存在不公不義。

文林苑一案中,政府依法行事既不違法,也不違理;此案不屬於暴力都更,反暴力都更的人也就不應該聲援王家。聲援王家不但沒有伸張正義,更是反正義的表現(讓依法守法的都更贊成者蒙受不白損失),是對民主法治的莫大損害(依法守法都要蒙受損失,以後誰還要守法?),還會讓反暴力都更支持者的主張更模糊晦澀、更偏離主軸,讓更多人對反暴力都更的訴求反感。

我們可以支持反暴力都更、支持修法,而不聲援王家。這好比我們可以支持廢死,而不支持延期或終止現時死罪犯執行死刑;我們可以支持宗教自由,而不支持以教義為名抵制學校教授演化論的遊行。原因無他,只因為後者不符合前者的訴求。

2012-04-20

文林苑都更案:合法而不正義怎麼辦?

文林苑都更爭議已經吵了一段時間,贊成都更的人認為北市政府係依法行事,反對者則認為此舉嚴重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自由權。這裡就幾方面探討此問題:

1.文林苑都更案沒有公共利益?

有些反對者主張,文林苑案並非為了公共建設而提出,故不具「公共利益」

要是文林苑案不具公共利益,會發生兩個問題:

其一,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自由,且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動用法律強制拆除王家限制了王家的基本自由,文林苑案明顯不具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如果也不具公共利益,則此執法有違憲之虞,違憲的法律應屬無效。

其二,都更法的精神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文林苑案不符合都更法的精神,此案也應當撤銷,不該成案。

如果你贊成上述說法,請想像另一種情況:如果王家和其他住戶住在同一棟公寓,除了王家以外,其他住戶都贊成都更,贊成票趨近100%,此時建商和政府可不可以透過多數決強制少數住戶接受都更?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就得思考一個問題:你認為文林苑案非為公共建設而為,不具公共利益,不應成案;按此觀之,老公寓重建也非為公共建設而為,不具公共利益,怎麼就可以成案了呢?

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你邏輯一致,然而想像一棟公寓有百年歷史,設備老舊(不過除了難看難用以外,尚無公共安全上的疑慮),裡面幾乎所有住戶都想要更新重建,偏偏有一家住戶打死不願重建,怎麼辦?多數住戶就得遷就這一家嗎?

這種打死不都更的極少數住戶就是所謂的「釘子戶」,而都更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防止極少數居民的意見凌駕多數,就此方面而言,確實是保障了絕對多數住戶的自由和「公共利益」。

都更法不見得有提供財貨上的公共利益,然而它提供了「保障所有集體共用建築物的大多數住戶不受極端少數住戶綁架而無法改建」這樣抽象概念上的公共利益。有了這樣的保障,小房子、大公寓就不會因為極少數住戶的堅持而讓房子無法改建、都市無法更新,也可以減少政府為了牽就這些住戶和他們談判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與財力。這何嘗不是公共利益呢?

2.王家不應和其他住戶強制劃為同一都更單元?

一些反對者主張,文林苑案和公寓重建案的不同之處在於,王家和其他住戶不是住在同一棟,想都更的住戶可自行都更,然而此案政府和建商刻意將王家和其他住戶劃為同一都更單元,這是違反意願且侵害自由的行為,有人甚至拿總統府做了一張諷刺圖

然而,王家和其他住戶劃在一起並非刻意,而是於法有據,因為王家坐落的土地是「畸零地」。

所謂「畸零地」是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這樣的土地不適合建築。《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民84-02-28修正)第6條規定,畸零地不可獨立建築,必須和鄰地合併、整理才可以建築。這樣的規定有其建築、工程技術與安全上的考量。

又根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民100-05-24修正)第14條,都更不可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由於王家土地屬於畸零地,若不參加都更,未來將無法被劃為更新單元,也無法建築,即使幾百年後爛了、倒了也不能重建。為了避免這種窘境,法律才規定當周遭住戶要都更時,屬於畸零地的王家必須一同劃入都更;這樣的規定也是防止建商故意把畸零地排除在都更之外的潛在問題。

除了畸零地以外,這篇文章也提到王家屬於「袋地」,排除在都更之外還會造成其他產權問題。

然而,王家是否別無選擇、只能接受被強迫拆家的命運呢?其實不盡然,王家可以在事前向建商與附近住戶協商地權,只要他們把附近足夠的土地買下來,就能取得袋地通行權,也不再是畸零地,如此一來他們就能獨立於都更之外。事前細節尚不清楚,但就結果來看,王家要不是沒有這麼做,就是協商不成,走到被強制執法雖然遺憾,卻也無可奈何。

總而言之,王家被強制劃入都更單元確實是於法有據的,王家之後不會是你家,除非你家是畸零地;你也不能用多數決強迫總統府都更,因為總統府不是蓋在畸零地與袋地之上。

3.法律可以基於「為你好」而強迫你嗎?

此時可能有人主張,王家被排除在都更單元之外導致未來永遠無法重建,那也是王家的選擇,政府不能強制他們,所以《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4條的規定違反了憲法賦予的居住自由權。

如果你認為後者侵害了王家這種老住戶的權益,是一種立法暴力,請思考這樣的問題:現在的建築要求基本的結構安全、消防、避震措施,即使有人想節省成本也願意承擔結構不安全或缺乏消防、避震措施的可能後果,他仍然不能這麼做,否則會被視為違建、被強制拆除,這樣是否違反了憲法賦予的居住自由權?此外,百年前的建築往往不符合這些要求而必須重建或拆除,裡面的住戶是否被侵害了憲法賦予的居住自由權?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許多職業有證照的要求(民眾沒有選擇無照業者並承擔風險的自由?),食品添加物有安全標準(民眾沒有選擇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健康風險的自由?)可以說只要有規範就不可避免犠牲了一定的程度的自由。

4.假使法律真的不公,該怎麼辦?

最後,退萬步言,假使這些法條確實不合理、不公平,怎麼辦?

「撤銷不執行啊!這還不簡單……」

如果你這麼認為,請想想:以前廢死團體認為死刑侵害至高無上的生命權、不合正義、應當廢止,有些人甚至要求暫緩甚至停止執行死刑。大家那時候說了什麼?「死刑有問題當然可以討論,也可以透過民主程序修法。然而基於誠信原則,法律應從舊且不得溯及既往。因此對於在死刑廢止以前犯下死罪的人,還是必須依法執行死刑。」

如果你也如是想,那麼在修法以前,政府是不是應該基於誠信(以及對建商和其他住戶的信賴保護原則),依法拆除王家,強制執行都更計劃?(何況參與都更的民眾都有拿到一定的合理補償,除了爭議中的自由權以外,王家並無承受實體利益的損失。)


[註:本篇有續集

(20120920 Update: 在第一點補充了關於違憲可能爭議的說明)

2012-03-16

火車淫趴事件:只要不影響別人,有什麼不可以?

火車淫趴事件最近鬧得沸沸揚揚(有嗎?),保守派認為他們猥褻淫亂,自由派認為只要不傷害別人沒什麼不可以。

某方面而言,我支持自由派的想法,我同意輿論對他們的譴責過了頭,他們有沒有違法應交由法律認定(法律爭論焦點大致在於「是否構成公然猥褻」及「是否涉及未成年性交易」,此不贅述。)我也相信許多人對淫趴行為的譴責除了情感上看不順眼以外,缺乏更深刻的理由,這是應該避免的。

然而,「淫趴有沒有錯?」「我們應不應該對此行為予以法律限制或道德讉責?」這可不是簡單的問題。

自由派主張「只要不傷害別人,沒什麼不可以」,本淫趴事件確實有非常好配套措施,將對社會大眾的可能影響限縮到最小(直到被「嗜血」者公開以後),這樣的說法似乎言之成理。

然而,根據簡單的衛生常識,淫趴很可能增加感染性病及意外懷孕的風險。

即使所有人事前都做了性病檢測確實未患性病,然而性病有「空窗期」,這段期間檢測不出,沒有症狀,但同樣具傳染力。

即使全程戴套,然而,當甲男和乙女性交後沒換套就和丙女性交(或和丙男肛交、口交),就構成乙、丙間接性接觸。除非每交必換,這樣整個多P過程要換幾百次?現實上可行嗎?

如果所有女性、口交、肛交的接受者都戴套呢?就算保險套能把某甲傳染給某乙的機率從90%降到0.9%好了,0.9%的機率乘上多人交叉性交(每個人很可能都有頻繁的多重性行為),接觸風險不知幾倍?再者,瘋狂的多P也可能比較激烈,比較可能導致安全套破裂,不是嗎?

目前應該是缺乏「安全群交」和「安全單一性伴侶性行為」的對照研究(畢竟群交者寡,願意當受試者更九牛一毛),不過這裡的風險差異可以合理預期。如有研究顯示沒差,我們可以放心;如果沒有研究,我們難道可以默認沒差?若是如此,藥廠新藥也不用做人體試驗了,反正沒研究就默認無害?

那麼「有危險的事」是否應該受約束呢?這方面至少可分成「只危害自己」和「可能危害他人」討論。

「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應該受限制嗎?酒駕不被允許,因為可能酒後亂性,增加肇事機率,危及他人。不過慢著,酒後走路一樣危險,也可能打架鬧事,為何不用受罰?熬夜開車也會增加肇事機率,那是否也該取締熬夜開車(以後警察臨檢何不來個注意力集中力檢測,未通過一律罰錢)?同理,癲癎症、中風高危險群的人是否也不准開車,以保護大眾安全?

吸毒不被允許,不但吸食後精神恍惚,降低生產力,上癮後也可能不惜一切代價買毒、犯罪。不過電玩、漫畫也會成癮,為何不列管?有人說吸毒比後者貴得多,然而如果毒品不受管制,像普拿疼一樣隨處可得,太貴的問題根本就不會存在。

既然限制會造成邏輯不一致,那都不要限制好了?事實上最極端的自由派就贊成吸毒除罪、酒駕除罪。他們認為只要是基於自由意志、自願承擔風險的選擇,就是合理選擇,不應該被限制。

吸毒的人只應該在為買毒品犯罪時為罪行付出代價,酒駕的人只應該在肇事後為肇事付出代價;「增加風險」就足以讓理性的人為了減少付出代價的機率而選擇不吸毒、不酒駕,這樣就夠了,他們不應受更多額外的懲罰。

自由派大概也會主張「只危害自己」的行為不必受限制。因此,我們不該管制「可能危害他人的服務」。

比如,為什麼處方藥需要醫師處方籤,不能自己買,反正我吃出問題是我自己的事?我們應該容許所有人自行買藥才對啊!

我們也應該容許性交易業者大張旗鼓地廣告(憑什麼剝奪人們買春的自由);允許毒販大剌剌地販售毒品(憑什麼剝奪人們買毒品的自由)。

然而,若是如此,我們似乎也不應限制最大工時(憑什麼剝奪願意付出血汗以換取更高待遇的員工的自由?);並且任憑檢測出起雲劑的飲料氾濫(憑什麼剝奪消費者買便宜又好喝的起雲劑飲料的自由?)。我們只應該提供資訊讓消費者知道哪家餐飲店含有某種有害物質,卻不應該限制任何餐飲店使用任何有害物質。

有人說,如果取消管制導致市場上90%以上的飲料都含有起雲劑,消費者無從選擇啊?可是,如果消費者都不想要起雲劑,含有起雲劑的飲料理當被市場淘汰;現在市場上一大堆起雲劑飲料還有人買,那不就是消費者們選擇的結果嗎?

你相信我們握有一切的選擇權嗎?你想活在這種一切自由的社會嗎?

以上的劃分還面臨一個問題,「只危害自己」和「可能危害他人」的界限劃得清嗎?

登山可能傷害他人,因為登山者可能遇難,尤其是經驗不足的登山者。一但遇難就需要救援,救援需要社會成本,甚至可能讓救援者身陷危險。戲水者也可能傷害他人,事實上不就有許多「水深危險,禁止戲水」之類的警告?同理,幾乎所有極限運動都增加了傷害他人的風險。

開車可能傷害他人,每年因車禍傷亡的人不可計數。

性交可能傷害他人,一但感染性病,就可能傳給配偶或其他性伴侶;某些性病甚至可藉由非性行為途徑(比如輸血)傳給其他的人。就算不提傳染,治療性病也得付出醫療等方面的社會成本。

人是社會的動物,只要想廣一點,幾乎沒有任何事「不傷害他人」 。 那麼,我們應該禁止登山、戲水、極限運動、開車、以及一切性行為嗎?

「效益主義」或許可以解決部分問題。畢竟開車對社會的好處遠大於壞處,不應禁止;酒駕沒有太大好處,卻增加無謂的風險及社會成本,應該禁止。正常性交是繁衍後代的必須行為,但多P不是,因此前者容許後者不正當。

一個行為是否應受管制、受譴責,是牽連甚廣的,要計算損益,要考量可實行性,要考量很多很多東西。這類問題一直都是科學上、哲學上複雜的道德難題,恐怕不會只是「只要不傷害他人,沒什麼不可以」或者「對他人有害的行為一律列管」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