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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尊重我們的對手

2011年11月15日台大校慶,在校長致詞時,紹興運動的學生突然舉白布條、吹口哨、並以各種方式鬧場,李嗣涔校長訓斥學生們不尊重他人。2012年校慶,李校長聯絡警方進駐校園維持秩序,引發部分人士不滿。

有些人認為抗議者不需要尊重任何人,校方先對紹興居民不義、先缺乏溝通誠意,為此,他們有權用任何手段抗爭,他們的行為沒有任何不對。您同意以上觀點嗎?

如果您同意,請考慮:假使今天抗議的不是紹興,而是張爸,您還會同意他們師出有名嗎?張爸和紹興的情形相當類似,都有人和校方起權利糾紛,抗議的人都認為校方對他們不公不義.....萬一張爸與聲援的人在校慶鬧場,您支持嗎?

公平正義一向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許多人認為張爸的訴求毫無道理,卻也有人認為是台大不公不義;誠然不少花時間瞭解紹興事件的人認為錯在台大,然而這事件真的不可能是誤會一場?甚至根本是紹興無理?

有人認為李校長的作風蠻橫專制,然而換個位子,如果您是台大校長,您會怎麼做?和抗議者溝通嗎?但想必大家都知道,除了屈從以外,三言兩語達成共識、讓抗議者滿意可說是前所未聞......身為校長,自然有維持秩序的壓力與重擔,一旦當天暴發衝突甚或傷亡,必然難辭其咎;如果您是校長,難道不會想請警察鎮守以預防可能的不幸?如果校長應該就此屈從,當場許下讓抗議者滿意的承諾,這何嘗不是另一形式的威脅蠻橫?如果紹興可以這樣,試問張爸可不可以?

也許大家當校長的機會不多,那麼換個場合,來賓大鬧婚禮會場,抗議有人做了不公不義的事。抗議對象也許是新郎、新娘、婚禮主持人、或是其中某位重要來賓;抗議主題也許是他和其他人發生法律糾紛,也許是他對員工、下屬做了被認為不正義的要求,也許是他做了某件被人認為不公平的事。如果您是新郎、新娘、是主持人,對這些抗議的人有何想法?如果您是參加朋友婚禮的來賓,您又做何感想?您會認為他們擇善固執?抑或蠻橫無禮?您會支持他們的訴求?或是敬而遠之?

在此之後,大家也許可以再重新評價一次李校長說的,紹興運動「不尊重要慶典、不尊重來賓、不尊重師長、不尊重校友、不尊重同學」:他們的行為不只讓校長很難做人、很不舒服,也搞得許多毫不相干、本來應該是來開心的人一肚子不悅......

抗爭、遊行活動很難不影響不相干的人,但相信大家心中都有一把尺,一般時候在立法院、在校門外集會、遊行、抗議,比起在國慶日、在選舉時、在天災後、在婚喪喜慶場所抗議,箇中差別何在。在民主國家抗爭,與在集權國家抗爭,箇中差別何在。

手段歸手段,訴求歸訴求,即使譴責抗議人士的手段,也不需就此否定他們的訴求。只是正如台大校長所說,「有太多的管道可以溝通,學生不必也不應該選在校慶上做這樣的抗議活動。」事實上,尊重與屈從無關,亦與迂腐無涉。然而,選擇校慶當天抗爭,真有那麼重要、那麼不得已嗎?世界上許許多多在一般日子進行的抗議活動,難道全部失敗收場?即使在校慶日抗議真的比較有效,難道沒有更不強迫人、更讓人舒服的方式表達訴求?難道不能事先告知校方他們的抗議計畫,讓他們有起碼的心理準備?難道一定要在校長發言時用噓聲與出言不遜兇狠對待?難道一定要強迫所有來賓成為聽眾,即使他們根本不想聽?難道不能只是在大門口擺個醒目的攤,讓所有來往的人客注意到他們的訴求?......

敝人無法得知台大校長的想法,但如果紹興運動用其他更合適的方法抗議,而敝人身為台大校長,敝人肯定不會這樣譴責學生。

有人認為只有雙向的尊重才有意義、才有價值,要是校方不尊重在先,紹興自然也沒義務尊重校方。姑且不談校方不尊重在先乙事尚有待商榷,那並不是我們一般人認知的尊重。

單向的情感付出相當常見,他不愛我,我卻一直愛他;他不喜歡我,我卻一直喜歡他;人家不尊重我們的言論自由,我們卻尊重他們的言論自由;人家作奸犯科、侵犯我們的基本人權,我們卻依然尊重他、照顧他的基本人權。因為我們自許做對的事,我們有道德、有格調,我們以直報怨,我們不會無情、無義、無禮、無法無天。

就算我必須把你打倒,我也不使用下三濫的招式。就算為了更重要的正義、不得不下三濫苟且求勝,我也是心懷敬意與愧疚地使用。並非「不敬」本身是對的,而是極少數時候為了更崇高的價值,我又確實沒能力兼顧兩者時,不得已在小壞與大壞之中選擇其一;而這小壞的後果,我仍必須承擔。

事實上,尊重是多向的。尊重是同理,是顧慮他人的感受,是一種貼心的表現。尊重的對象不只是抗爭對象,而是在場的所有人。即使對方先不尊重我們,我們先尊重對方,對方往往會因而軟化,轉而尊重我們,甚至開始同理我們、照顧我們的立場;即使無法成功讓對方尊重我們,在整個過程中,往往也能贏得更多外人的同理與支持。畢竟誰不希望被尊重,誰不怕自己因為各種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成為被抗議對象時受到令人難堪、難受的對待?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是嗎?

如同 Wenson 大哥所說,如果我們對某個特定的目的並沒有太大的成見,贏得我們支持的往往不是理由,而是手段。這場另類抗爭確實成功地吸引了媒體的注意,搞得人盡皆知,然而這手段對訴求本身究竟是加分或是扣分,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2012-11-10

禮中有理:從拖鞋談起

故事大概可以從這裡開始:有些學校用校規禁止學生穿拖鞋上學,引發了一番辯論:學校可以勸導學生不穿拖鞋,乃至用校規禁止學生穿拖鞋嗎?

為什麼穿拖鞋不好?當然,很少人認為拖鞋是絕對禁忌,至少許多家中都有室內拖鞋,我們應該問的是,為什麼穿拖鞋去學校不好?

有人認為穿拖鞋不正式、不得體、給人觀感不好。這又留下了一個問題:為什麼穿拖鞋會有這些問題?

禮儀是約定成俗的,通常有一定的歷史緣由、典故。端午節划龍舟、吃粽子,過年放鞭炮,都有其由來;叩頭時的跪姿令人難以行動和防禦,又露出脆弱的頸部,也因而對君王傳達了「生命任你處置」的意味。

許多禮儀的由來已不可考,不過,我們至少可以問問,在正式場合之中,穿拖鞋為什麼讓人不舒服?

一個常見理由是,拖鞋啪搭啪搭聲讓人不爽;話雖如此,高跟鞋叩叩叩叩也是噪音,何以高跟鞋優雅而拖鞋低俗?是因為高跟鞋多半淑女,令人心生嚮往,而拖鞋太半粗魯邋遢、台客大嬸,讓人心生不悅?要是台客大嬸改穿高跟鞋,淑女改穿拖鞋,結果會改變嗎?

另一個理由是,拖鞋(尤其塑膠拖鞋)散發腳臭。這似乎冤枉了拖鞋,一般腳臭是多汗或汗臭造成,理當要穿涼鞋、拖鞋之類透氣的鞋子才能改善腳況。會不會是腳不臭的人穿包鞋,腳臭的人不得不穿拖鞋,才讓穿拖鞋常伴腳臭呢?敝人沒做過實驗,不知腳臭穿包鞋臭味是否較不易散發、較不易影響他人?但無論如何,為了雙腳的長期健康,我們似乎更應該容許腳臭的人穿透氣鞋子吧?

拖鞋儘管涼爽,卻不好走,更不好跑,長期穿拖鞋走路對腳既不舒適、更不健康。穿拖鞋走在室外,裸露的腳容易受傷,鞋根也容易被踩到絆倒,看到大批人群中一雙雙走動的拖鞋,難道不覺得拘束了點,深怕踩雷呢?

拖鞋好脫,打在小強身上迅速,砸在色狼臉上亦稱一絕。不過就因為方便,我們常看到拖鞋咻地水平一射,接著是一副尷尬面孔偏赤一腳拐著撿鞋。有時則在安靜的教室或會議室中,一隻隻翹著的鞋跟晃呀晃的,時不時就啪的砸向地板。有些人則乾脆鞋留地上,抽起一腳晃來晃去,雖說腳貌有差,但統計上喜歡赤腳的貌似不多...

拖鞋露出的腳趾,長期被認為是一種褻瀆。這也不準確,檳榔大叔髒腳零分自不待言,正妹白晳美腳配上花俏的指甲藝術和樸朔迷離、有如涼鞋的高跟拖鞋,卻是大大加分。其他像十元藍白拖與時髦有型拖,白滑光順美腳與粗寬乾裂香港腳,自然也不能相提並論。這道理不只適用拖鞋,涼鞋也是如此,簡而言之,美麗可以多露,醜陋請收歛點。

儘管敝校住宿率接近百分之百,宿舍到教室不過十分之途,但女的誠然不少涼鞋高跟拖,男的時有俗擱大碗涼鞋,拖鞋倒是百年難得一見。敝人也不常穿拖鞋,一方面穿了難看,一方面拖鞋不利活動,也容易讓腳受傷。因此在居家、宿舍附近活動以外,通常是穿包鞋或涼鞋。

由上可知,人們不喜拖鞋的理由相當複雜,有些是不知何來的社會心理因素,有些則是因為拖鞋在正式場所確實較常造成他人的不悅體驗。敝人原則上不大同意學校禁止穿拖鞋,除非是經過相當公開、民主、有足夠的師生參與和溝通的程序,也要考慮拖鞋的氾濫程度、拖鞋造成困擾的頻率、以及學校的風氣。不過話說回來,學校柔性勸導同鞋們不要穿太遜型一點讓教授開心一點好不好,有那~麼嚴重嗎?學校規定不准穿拖鞋著實霸道了點;但學生挖著鼻孔、甩著十元藍白拖說老子就愛穿拖鞋你怎樣,難道不是也有夠機車?

雖然敝人大致支持拖鞋自由論,不過自由歸自由,理性還是要有那嚜一點點。基於某些拖鞋自由論的背後道德觀有那麼一點點奇怪,在此稍微贅言一下:

論一、即使不穿拖鞋,也不會因此尊師重道,所以不該限制拖鞋

是說這理由不就和「即使懲罰強盜,強姦犯和小偷也不會消失,所以不該懲罰強盜」異曲同功?呃......那是傳說中的涅槃謬誤

那段論證還有幾個問題。首先,他犯了很大的推論錯誤,主張限制穿拖鞋的說法是「穿拖鞋→不尊重」,而他反駁「不穿拖鞋→尊重」未必成立。嗯......這是有效反駁嗎?

其次,考慮我們常說「不尊重」的場合,比如「公共場所抽菸很不尊重別人耶」「進門前不敲門很不尊重耶」「上課大剌剌吃臭豆腐很不尊重人耶」......這些時候通常不是指責某人有所謂的「指向性心理」,或者白話點,心中鄙視、輕賤他人;而是說某人自我中心,目中無人,不懂得觀察、同理他人感受,冒犯他人、影響他人、造成他人困擾或不舒服也毫不在意等等。也因此,當以「不尊重」為由限制或勸導穿拖鞋時,正是試圖減少穿拖鞋的行為,讓受到拖鞋影響而不愉快的人減少。

敝人很少聽說「不穿拖鞋才尊師重道」,「穿拖鞋不尊師重道」倒有那麼一點。然而,這裡的「尊」其實是「尊敬」而非「尊重」,後者只要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前者卻還要求禮儀、心態上的更多表示。

最後,該文的「文化符碼淡化論」也有一點問題。當不那麼尊重老師的學生因學校對「穿拖鞋→不尊重」概念的宣傳、勸導與規範而開始不穿拖鞋上課,穿拖鞋的行為將更被視為不尊重。當我們透過教育宣傳「不可不尊重他人自由」「不可不尊重他人隱私」,我們的社會將越來越無法容忍「不尊重他人自由」與「不尊重他人隱私」的思想與行為,但「尊重他人自由」「尊重他人隱私」的意義不見得會淡化。

大眾化未必造成意義淡化,濫用才會使原本較精確的意義變得模糊。只有少數人會說「請、謝謝、對不起」時,這些字眼意義明確;當人人都會說「請、謝謝、對不起」時,總會有害群之馬把這些字用到不太應該用的地方,久之讓這些字意義更為模糊。然而,我們難道寧願不要讓大家知道這些字眼,讓她們繼續保持小眾,以維護她們的尊貴與意義非凡?

論二、所有禮儀都只是社會約定,沒有意義,不應宣導、教育、規範

儘管敝人同意禮儀應該來自人們的互相尊重與體諒,納入規範應謹慎為之。然而像這種「禮儀虛無論」實在走太遠了。

「禮儀虛無論」的基本精神是,一切禮儀都是不必要的,社會不應約定任何言詞、穿著、動作代表特定意義,而應由人們自由使用、自由詮釋。

然而,如果沒有社會約定,人們如何溝通?語言不就是社會約定的嗎?沒有社會約定,我們怎麼知道「且」和「或」代表什麼呢?如果有人堅持「且」是「or」的意思、堅持法律上的字眼「應」是「not」的意思,我們應該尊重他的「自由詮釋」嗎?

「禮儀虛無論」認為一切禮儀都是「一群自詡不粗俗的人約好用來笑其它人的東西」,但沒有禮儀真的好嗎?有「對不起」的公約,我們知道做錯事時用什麼方式道歉能讓最多人理解,如果有人表達道歉是說「幹」,有人表達道歉的方式是惡狠狠瞪眼睛,有人表達道歉的方式是挖鼻孔,人們又如何互相理解、溝通呢?你認為愛就是炒飯,正妹卻認為只有接受SM才是真愛,那又怎麼辦?

禮儀的存在讓學習禮儀成為一種負擔,我們也往往要牽就不喜歡的儀式。然而這就像語言文字一樣,如果沒有語言文字,我們就不必學習了,也不須牽就某些不喜歡背的單詞......廢除它們好不好?

納入規範一定不好嗎?試想某位教授非常討厭穿拖鞋,我們希望他在學期初就開誠布公:「我希望各位穿著整齊莊重,也會把穿著納入學習態度的評核,比如穿拖鞋就扣總分一分」或者完全不講、每次都默默打分數?

某企業老闆很重視穿著,如果您是面試者,您希望老闆白紙黑字要求面試者的服裝呢?或是讓面試者自行決定,再根據自己當天對服裝的印象決定錄用誰?

有些人不喜歡學校限制穿制服。然而讓學生每天花心思研究穿到學校的合理穿著,讓學生常常在在穿著打扮上爭奇鬥豔,會比較輕鬆、方便嗎?

有話好說》節目中提到,重要的不在拖鞋與非拖鞋,而在整體穿著「有型」與「邋遢」之別。然而有型和邋遢怎麼定義呢?學校規定一律禁止拖鞋,拖鞋的準則是後面沒帶,雖有些僵化,卻又有幾分道理,至少避開了許多爭議,也有效劃出了大多數的啪搭啪搭與咻咻飛,不是嗎?處罰酒駕,原意是限制精神不佳的駕駛行為,然而有人天賦異稟,酒精濃度節節超標卻依然神志清楚,該開罰嗎?有人雖無酒駕,熬夜卻神志恍惚、頭暈目眩,這難道就不該罰?然而,我們還是用酒駕做為標準,因為它容易執行又有效率,不是嗎?

宣導和教育一定不好嗎?然而我們小時候不是教大家「請、謝謝、對不起」,教大家進門前要敲門?那麼宣導「穿拖鞋很不雅」「進門前不敲門很不禮貌」又有何罪大惡極呢?

撇開禮儀,我們奉行以久的社會價值觀,比如自由、民主、隱私,哪項不是約定俗成呢?

不是說所有禮儀都合理,不是說建立規範、宣導教育一定好,這些都是權衡的問題。然而把一切禮儀都視為洪水猛獸,欲除之而後快,真的是走太遠了。

人人犯我,我犯人人?

某甲打算騎車時,發現車籃上放著不知何來的垃圾,該怎麼做?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看官您同意嗎?

另一個故事中,學生甲早上到學校時,發現自己桌上放著不知名人士吃剩的餐盒,甲一怒之下把餐盒摔到地上。老師來處理時,要求甲依慣例把便當盒清理乾淨丟回收筒,這處置公平嗎?甲辯稱「餐盒不是我吃的,為什麼要我洗」,這理由可接受嗎?

我有苦衷,我可以犯法?

如果您同意上述理由,請思考這個例子:甲詐騙集團把某乙的畢生積蓄詐騙一空,缺錢的某乙鋌而走險,綁架了某丙的小孩,向某丙勒索鉅款,最後還撕票。警方循線逮到某乙,法官判案時,某乙辯稱:我不是故意犯法,是詐騙集團害我沒錢才不得已這麼做,要罰就罰詐騙集團吧!如果您是法官,會怎麼判?

相信多數人會同意這個做法:某乙應承擔擄人勒贖及撕票的刑責,也必須對丙付起民事賠償。詐騙集團一事另案處理,假如真的破獲了甲集團,甲集團應承擔詐欺的刑責,並且對乙付起民事賠償。

這是兩個案子,某乙的責任不會因為身為受害者而解除,因為某乙的犯罪行為是出於自由意志;同時,甲集團也沒有義務承擔乙擄人勒贖與撕票的罪行。

被騙的某乙缺錢確實很可憐,然而他可以工作賺錢、向親友借貸、甚至上街頭乞討,卻不會因此有作奸犯科的權利!此外,法律規定的罰責是有裁量範圍的,出於不得已的犯罪和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的犯罪,法官有酌情調整刑度的權利,然而超出法律範圍以外的豁免是不允許的。

同理,如果該班級對於「垃圾丟地上」的一貫處理都是「要求妥善處理垃圾,初犯不論、累犯勞動服務」,某甲把便當盒摔到地上時,難道不該比照一貫約定懲罰?假如事後真的抓到了某乙,某乙難道不該比照「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約定懲罰?

再想像:假設乙只是把吃剩一半的餐盒放在甲桌上,甲摔餐盒卻濺得滿地都是。甲有權要求乙把濺得滿地的剩菜剩飯弄乾淨嗎?

這裡可能會有個小難題:如果「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懲罰也包括「要求妥善處理垃圾」,某甲處理了餐盒,要怎麼懲罰某乙?不過這可以透過各種巧思解決,比如要求某乙代替某甲做一次打掃工作等等。

結論應該很明顯:做了什麼事,就負起什麼責任。他人可以基於同情而在制度允許下適當寬容,犯罪者卻無權要求人們放他一馬。

確實,犯罪受害者通常有苦衷、很可憐、很無助,兇手常逍遙法外,抓到兇手也往往得不到補償。然而痛苦歸痛苦,沒有人有權把自己痛苦施加在他人身上。

我被威脅,我可以犯法?

在車籃垃圾的案例中,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某甲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情勢脅迫的。這類似於被恐怖分子威脅去改變政策的政府。

這類比明顯有問題:恐怖分子有明確的要脅行為,也明確要求了某項政策。然而並沒有人以恐嚇等方式威脅某甲不把垃圾丟到地上就如何如何,某甲完全可以自由選擇把垃圾載到警察局報案,把垃圾丟到垃圾筒,或把垃圾丟到地上或其他車籃上。

威脅有很多種,威脅手段有對錯之分,威脅訴求有對錯之別,整體情境亦有緊急與否之異。

如果威脅訴求是錯的,我們多半會認為不該妥協,比如政府官員與政治人物被威脅改變政策或違法辦事時,他們不該屈服,而應該要求警方保護或請保鏢保護自己及家人,並且堅持合法、正確的做為。在威脅之下做了違法的事,教唆者自然有罪,妥協的犯罪行為仍須承擔法律責任,黑社會老大利用把柄唆使小弟作奸犯科,小弟難道無罪?除非像拿槍指者官員要他簽章這種立即的危險,符合避免緊急危難的自保行為才是法律可豁免的。

如果威脅訴求是對的,被威脅者當然還是應該照做,比如校長知道某老師喝花酒,並握有證據,他要求老師改段考考卷不得循私,否則舉發,老師還是應該照做。但即使如此,倘若威脅手段涉及違法,威脅者還是有罪,比如寄黑函威脅老師秉公批卷。

如果 Kris 的類比成立,即使寫黑函要求甲把垃圾丟地上甲都不該照做,那麼無人恐嚇時,甲又怎麼可以把垃圾丟地上呢?如果黑函是要求甲把垃圾丟到垃圾筒,除了應懲罰寫黑函的人以外,甲又有什麼理由不遵從呢?

即使被「威脅」,我們還是應該盡可能做對的事,不是嗎?

這是人家的份內工作,所以我沒錯?

Kris支持甲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垃圾,因此垃圾丟地上不會造成他人負擔。

然而,此理由若成立,不只車籃上有不知名垃圾的某甲可以丟地上,任何人任何時候亂丟垃圾也是可容許的了,不是嗎?

這不就是「奧客」心態嗎:廁所有人掃,所以我可以大便亂拉、小便亂濺、馬桶不沖、衛生紙亂抽、沾血棉片亂扔;處理客人不滿是店員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店員胡亂要求;治療、安撫病人是醫生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醫生大呼小叫……。

當然,這說法是有問題的。首先,垃圾丟到地上,在清潔人員處理以前,所有路人都得忍受髒亂的不悅、甚至踩到地雷的痛苦。其次,如果大家都不亂丟垃圾,清潔人員負擔大幅減少,政府是不是可以雇用較少的清潔人員,把納稅錢拿去做其他重要的事呢?

最後,亂丟垃圾不只缺德,被發現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以1200~6000元罰鍰。如果您是警察杯杯,開罰時某甲辯稱:「亂丟垃圾的確實是我,但是有人先把垃圾丟在我車籃上。」您會放過他嗎?難道不是要他舉證,然後政府就有兩份收入了(笑)?

依照原文,Kris不一定主張每個人都能亂丟垃圾,而是把車籃上的不知名垃圾轉移到地上,不會造成清潔人員額外的負擔。然而這仍有明顯的問題:本來清潔人員不會(也不應)處理他人車籃上的垃圾,現在他們必須處理被丟到地上的垃圾了,負擔怎麼沒有增加呢?

幫壞人做事,變相助長惡勢力?

Kris 還有一個主張:如果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豈不是變相助長惡勢力?考量到這可能是某乙對某甲的罷凌,甲不應該有責任處理垃圾。

這推論有幾個問題:第一,「甲沒有亂丟垃圾的權利」並不蘊涵「甲有責任妥善處理垃圾」,甲如不想處理,可以在看到垃圾時向師長報告,要求老師和同學協助追查真兇、要求真兇處理,或者大家共同處理(嗯...如果某甲有辦法說服大家相信垃圾不是自己的...)。Kris 從「甲沒有處理垃圾的責任」到「甲有亂丟垃圾的權利」的推論缺乏適當理據。

第二,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的確有可能導致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問題是,某甲把垃圾丟到地上,難道某乙以後就不會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了?如果真的想減少這種可能性,我想大家都會同意,向師長舉發、把事情鬧大才是有希望的做法。

第三,霸凌確實是可能的,如果某甲覺得自己被欺侮、被罷凌了,他的確應該向師長舉報,相信大家都會同意,老師和校方應該妥善處理。

不過,餐盒留在桌上一次很難被認為是「霸凌」的充分證據,有可能是某甲昨天放學吃便當自己忘了,有可能是一陣風把附近的餐盒吹到某甲桌上,有可能是其他同學借用桌子不小心忘了,有可能是夜間上課的叔叔嬸嬸阿公阿嬤留的,甚至整個故事根本是某甲杜撰的......通常要長期重複地發生,或桌上的垃圾量顯然超出合理範圍,才會覺得是霸凌吧?

小結

要是吃剩的餐盒出現在我桌上,我會怎麼做呢?我可能選擇自己洗乾淨回收;也可能問大家是誰丟的,有人承認就請他處理,沒人承認就報告老師。如果只是一兩次,多半會選擇前者;如果是履次發生,會比較傾向後者吧。同理,若是垃圾出現在車籃上,一兩次我可能會自己處理;情節嚴重就會積極尋求進一步的追查、報案。

當然,我的確可能在極度不滿之下把餐盒亂仍、車籃垃圾丟地上,然而這畢竟是錯的,若被舉發,我也責無旁貸。守法是公民社會的美德,犯錯負責亦是天經地義,大家如果少一點自私自利,多一點守法與公德心,我國還會是法治差勁的國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