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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8

先理解,再批評

語言文字是極度靈活、多變的,一個詞往往有很多意思一句話也往往有不同的解讀。而除了上述這種語義學的解讀問題以外,還有許多因情境不同導致的解讀差異,這是語用學的研究範疇。

語用學最常提出的兩大原則是「合作原則」和配套的「禮貌原則」(參見〈談語用學的「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以《史記‧項羽本紀》「鴻門宴」為例〉《漢語研究中的語用面向》。)。舉例來說,如果全班學生都及格,說「有些學生及格」並沒有錯,然而在「合作原則」之下,這樣說是不恰當的。(參見《語用學(Pragmatics)與邏輯學的關係》。)「只要聽話人所感知的話語意義與說話人意欲表達的或以為應該為聽話人所感知的意義不同,這時就產生了語用失誤。」(參見《語用學綜論》。)

除了說者需要用心把話說好以外,聽者也要用心把話聽懂,然後才能做出適當的理解與合理的批判;若非如此,就很容易斷章取義打稻草人

不清楚的對話

小明:請問最近的廁所在哪裡?
店員:左轉一直走就能看到。
一會兒後小明折回...
小明:我走到底了,可是除了一間員工專用廁所,沒看到其他廁所耶...
店員:那間就是最近的廁所啊。
小明:拜託,我要的是我可以用的廁所!
店員:誰教你一開始沒說清楚!你問最近的廁所,我就回答最近的廁所啊。

在這個例子中,店員按照表面意思解讀「最近的廁所在哪裡?」是一種斷章取義,之後的回應也沒有遵守合作原則的「關係準則」──回答與情境有關的內容。

「合作原則」除了要求避免歧異以外,也要求簡練及避免晦澀。(方式準則(1)避免晦澀(2)避免歧異(3)簡練(4)條理有序。參見〈談語用學的「合作原則」與「禮貌原則」〉,P.53。)小明固然可以問「請問我可以使用的最近的廁所在哪裡?」但這樣反而會搞得複雜冗長,讓溝通變得無效率也不方便;事實上,許多人甚至覺得原例的小明太囉嗦,他們偏好更簡潔的版本:「請問哪裡有廁所?」

亞里斯多德錯了嗎?

亞里斯多德曾說:「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伽利略於是在比薩斜塔上丟下大小不同的兩個鉛球,兩者同時落地,並且證明亞氏是錯的。

然而,大家可能都誤解了亞里斯多德。比如,亞里斯多德所謂的「重」、「輕」可能是指密度大小,在非真空的一般環境下,密度小的物體容易受空氣浮力與阻力影響,而落得比較慢。(參見《古人錯了嗎?》《伽利略的思想實驗》。)

伽利略是有貢獻的,他說明了「如果把『重物』理解為『重量大』,『輕物』理解為『重量小』,控制浮力、阻力等因素,並且忽略萬有引力的細微差異,『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是錯的」,很多人確實是這樣理解亞氏的說法,因此他們的觀念有誤。

然而,正由於亞氏說法的詮釋並非唯一,單憑伽利略的實驗,我們其實不能批評「重物落得快、輕物落得慢」是錯的──錯的往往不是那句話本身,而是理解那句話的人。

名言的詮釋

有些人不喜歡使用熟語(成語、諺語、歇後語、慣用語)和格言(以下皆通稱名言)說理,他們認為說理的重點在於提供論據。然而在一般溝通中,我們並不需要為所有道理提供證據,只要從說理對象同意的觀點出發即可。(參見《英文名字的文化歸因:如何討論問題?》。)心理明明同意一句名言,卻要求對方先證成這些名言,多數情況下都是一種找碴。

不喜歡名言的人通常也認為這些話是錯的,然而承上所述,錯的其實有可能是說名言的人或聽名言的人。

日常生活用語常有「以偏概全」現象,這是說我們只打算指稱甲詞的特定部分,然而由於這特定部分很難明確區分,於是就用整個甲詞概括之;許多時候我們說「都」、「所有」、「全部」、「一切」,其實也只是對大致趨勢的誇飾說法。

「男人比女人高」是說整體而言男人比女人高,而不是說任一男人必然比任一女人高;「男生都很色」若出自一個被吃過兩、三次豆腐的女生的口中,通常也不是指所有男生,而是她身邊的男生。小明找「廁所」,其實找的是他可以用的廁所,而不是任何廁所;某人說「我喜歡你」往往只是表達友情、愛情、賞識之情、仰慕之情的其中一種或幾種,而非所有形式的喜歡。

《牧羊少年奇幻之旅》說「當你真心渴望某樣東西時,整個宇宙都會聯合起來幫助你完成。」有些人不喜歡這句話:我們想什麼,那件事就會成真,太荒謬了吧!

然而,文學、比喻的話本來就不應該照字面理解。這句話可能是說,當我們心中有某個目標時,我們的意識和潛意識會把我們遇到的各種事物與我們的目標做連結,因而容易從許多事物得到靈感,容易找到各種人事物對目標的可能幫助,容易善用各種人事物去達成目標,這感覺就好像全宇宙都在幫我們完成目標一樣;相對地,如果我們沒有把目標放在心上,我們很容易忽略可能有助達成目標的事物。再者,宇宙只是「幫助」我們,幫助本來就不保證「成真」;事在人為,真心渴望,當然還要付諸行動。

此外,什麼是「真心渴望」呢?很多人說「你想的事沒有發生,是因為你沒有真心渴望」,這有點套套邏輯的味道(亦即,把「真心渴望」定義為「想的事有成真」,因此「想的事沒有成真」必然是沒有「真心渴望」。),然而事實未必如此,畢竟我們通常有獨立(而未明言)的外部方法去檢驗一個人是否「真心渴望」,像是:相信該事可能成真(所以像「我要登陸太陽」、「我希望F=m+a」這種顯然無法說服自己的事自然不是真心渴望。)、真摯熱誠、不計得失、努力不懈、歷久不衰等等。若要類比,此例應該比較像醫生說「你血壓高沒中風是正常的,因為你不是得了真正的高血壓」,我們通常不會批評醫生玩套套邏輯,因為他沒有(在此類例子中,醫生不是根據「沒有中風」判斷「你不是得了真正的高血壓」,而是根據其他沒有明說的獨立方法診斷的。比如:你血壓高之前就有某病症,而這病症能造成血壓高,也足以充份解釋你最近血壓高的現象;你血壓雖高,但不符合高血壓病的診斷條件等等。)

經典的詮釋

有人覺得「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胡扯,根據是他天天念書考試卻沒有感到喜悅。然而,同意這句話的人往往也不會認為「天天念書考試」是「學而時習之」談及的範圍,那個人經驗也就不成反例了。

「學」是「學東西」,「習」是「複習」、「溫習」,「說」是「喜悅」,這些語義詮釋基本上沒什麼爭議。然而關於這句話的語用詮釋,卻相當複雜。

「學」有很多種:讀教科書?按父母要求學習?學習一技之長?為了讓人看得起而學?為了滿足好奇、瞭解人生道理而學?「習」有很多種:天天寫作業?重複翻一本書?讀類似領域、可相互參照理解的書?把某個道理應用、實踐在生活之中?花時間深思、冥想、反省?「說」(悅)是什麼感覺?和「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的「樂」有什麼程度及本質的差別?……等等等等,關於一句原文,我們能問的問題其實很多、很多。

對於這些問題,我們不見得能給出確切的解答,然而從自己的經驗與常識出發,我們往往還是能有大致的答案。多數人可能會同意孔子說的「學」應較接近「為了滿足好奇、瞭解人生道理而學」而比較不像是「為了他人的要求而學」。如果有人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你當學生天天念書考試,應該要感到喜悅」,我們會覺得他搞錯了,國文老師大概也會認為他胡亂用典。

由於古文簡煉,經典的詮釋相當複雜,也因此,許多詮釋經典的著作對於一句原文,往往能寫出幾頁、幾十頁的解釋和發揮。

說的不等於想的

一個人說「你有你的看法,我有我的觀點,沒有什麼事是絕對的,一切都是相對的」,可能會有人以為他是真理相對主義論者。然而這句話可能是在討論像「某蛋糕好吃或不好吃」或「我們應該照顧行動不便的人」時提出來的,用於說明某些判斷與價值觀無絕對性;或者是在有人說「『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根本是胡扯,我天天念書考試,也沒感覺喜悅啊!」的時候,用於表達一句陳述可能有其他合理解釋,不能武斷認為原意就是照字面解讀的那個意思。

將情境納入考慮,就會發現人家說「一切」未必是真的「一切」,可能只是「很多」的誇飾說法,也可能是「一切價值判斷」之類的意思。當然,也有可能他並不抱持真理相對主義,只是不小心誤用了「沒有」、「一切」兩個詞而已。

很多時候人們說的、寫的,並不等同於內心的真實想法。當一個人說的話「不合理」,有可能是他觀念不對,可能是他的用字譴詞有偏差,也有可能是我們誤解了他的話。

有效的溝通不是和某人說出來的話溝通,而是和他內心的真實想法溝通,我們要透過同理心,揣摩對方話語之下的真實想法,然後對這些想法做出回應,這才是心與心的真正交流,而不是膚淺表面的資訊交換。

小結

世界上很多人誤用測不準原理、相對論、進化論,我們不會批評三者沒道理,卻可以好好理解這三個理論,說明這三個理論的真正意思,也可以批評某些人用錯或理解錯。同樣地,當我們看到人家用吸引力法則或某些人生道理、宗教理論做出顯然不合理的論證時,不妨想想:那些理論的真正內容是什麼?究竟是使用那些理論的人理解錯誤?那些理論本身不正確?或是有其他干擾因素(比如:我未認識或未正確認識某些相關的輔助理論,以致根據某理論做出的預測與事實不符。)

2012-10-19

從虐貓到虐人:溝通不良與無效對話

動物保護法的修法爭議最近沸沸揚揚。整個事件大致是這樣的:汐止有許多流浪貓受虐,動物保護團體在網路上公布相關照片,經網友人肉搜索後鎖定了法務部調查局的羅姓嫌犯。羅嫌雖已出面道歉,卻否認虐待動物親友也替他護航調查局表示對羅嫌的最重懲處為記過處分,由於處分過輕,引發動物保護團體不滿,加以虐待動物事件時有所聞,動保團體遂提出加重懲處虐貓犯及動物保護法修法兩大訴求

不久,動物保護團體設計了以「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題的兩份文宣。文宣本意是引起人們對此議題之重視,卻引發另一群人不滿其聳動誇大、具有誤導性內容、又未清楚說明訴求之行徑(見兩份文宣連結),加以許多動物保護訴求者的言論較為激烈,遂開始出現勸導他們理性討論的聲音,甚至有人乾脆仿製一份「今日吃牛,明日吃人」的文宣諷刺該海報內容之偏頗不實。接著雙方開始無止盡的爭論和爭論......

不滿文宣者之意見,大略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1.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2. 由於文宣未提出「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之有效證據,因此「今日虐貓,明人虐人」不合邏輯,是「廣告不實」。
  3. 即使「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也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4. 即使「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也無法推論「應該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5. 即使「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也無法推論「修法前應該對虐待動物者處以法律未規定之加重懲罰」。

指出文宣不合理之處並表達對改進之期望,本是合理善意的討論,可惜就敝人看來,以上論述都誤解了動保團體的真正想法,換言之,全部都是打稻草人
  1.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並非用於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2. 「今日虐貓,明人虐人」的意義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3. 「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的理據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4. 「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5. 「嚴懲羅姓嫌犯」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以下分別討論這些議題,順便探討動保訴求的理據:

一、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關係

反對虐貓虐人文宣的人認為,「根據統計,美國的強暴案、性謀殺案、性騷擾案、虐童案有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簡言之「虐人者30%以上虐待過動物」)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以至「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因此這數據是誤導的。

然而,他們誤解了這個數據的意義。想像今天有個數據「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她是在表達什麼?一般人接受到的訊息通常是:「如果我們好好控制酒醉駕駛,可望減少30%的死亡車禍(嚴格來說這樣還是不對。假設酒醉駕駛發生死亡車禍的機率是非酒醉駕駛的30倍,即便所有酒醉駕駛者都不再酒醉駕駛,30%的死亡車禍變成1%,也只會減少29%。不過雖不中亦不遠矣,故此暫不深究。)」,從而意識到酒醉駕駛的嚴重性及控制酒醉駕駛的重要性。她告訴了我們酒醉駕駛貢獻高達30%死亡車禍的可怕,也提示了我們,想要有效減少死亡車禍,控制酒醉駕駛可能是很有效的做法。

反駁者可能繼續說:「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不代表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不代表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也不代表加重對酒醉駕駛的懲罰可減少死亡車禍」,這說法是對的,但也是錯的。對在酒駕和死亡車禍複雜的因果關係確實不能單靠一個統計數據證明;錯在這個統計數據本來就不是用來證明這個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非常複雜,即使綜合了許多資料,也無法百分之百證成,然而很多時候,我們仍能對某些因果關係抱持相當強的信心。酒駕和死亡車禍的因果關係是來自知識、常識及許多散在的研究資料,我們知道酒醉時認知能力會大幅減弱,恐怕不能好好開車,當初若沒有酒駕,那些死亡車禍很可能不會發生。正由於這個認知合理且普受同意,對酒駕修法提出訴求的人自然不必花時間證明這個關係;如果有人硬要強調「我不同意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也不同意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除非他另外提出了好理由,我們多半會對此觀點一笑置之。

「廣告不實」是不對的,所以我們會反對宣稱了不存在療效的醫藥廣告,也會反對宣稱絕對安全卻隱匿了某些危險副作用的廣告。然而,「廣告不實」的判斷並非根據廣告本身,而在現實世界累積的證據,比如學界的論證等等;若因為廣告本身沒有提出所有證據就認定該結論不成立,恐怕就犯了爛理由謬誤。假使廣告本身沒有提出充分證據就是「廣告不實」,試問「六分鐘護一生」有附上醫界論文嗎?「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有證明政府不拆王家改天就不會拆你家嗎?按此標準,全天下哪個廣告沒有「不實」?

那麼,在學界和現實世界中找證據,我們能否合理相信「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呢?

敝人沒辦法找到所有證據,然而部分資料還是可以提出來和大家分享。有統計研究揭示了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高度相關:
  1. 100%的姦殺案罪犯都有虐殺過動物。
  2. 虐待動物者之中有70%會犯下至少一個其他刑事罪行;有40%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
  3. 強姦犯有48%、兒童性騷擾犯有30%有虐待動物的行為。
  4. 虐待動物的男性因對人的暴力行為被捕的比例為一般人的五倍,因財物相關犯罪被捕的比例為四倍,藥物濫用及不檢行為的比例為三倍。

這分數據沒有提出「沒虐待動物的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或者「一般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然而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顯然是遠低於40%的。(倘若無法相信一般經驗,亦可參考犯罪統計資料:我國歷年暴力犯罪數約在15000件上下,全國人口2300萬人,換言之每人每年暴力犯罪率僅有萬分之6,那麼每人一生犯下至少一件暴力犯罪的機率呢?少則乘上1,多則乘上30好了,這個數值低達萬分之6,最大也不會超過2%,和40%相比顯然是天壤之別。)

因此,確實有證據支持「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

二、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的意義

動保團體從未直接宣稱「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這些宣稱其實來自文宣反對者對「今日虐貓,明日虐人」標語的主觀詮釋。前們我們談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等想法的合理性。這裡再談另一個問題,「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是對這個文宣的合理詮釋嗎?

文宣、廣告的標語通常有隱晦的暗示意義,不能只從字面解讀。比如反對文林苑案的「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其意思不會只是「拆王家之後拆你家的傾向會變高」,而是有更多隱含的意義,比如一、如果人們更習慣反對政府不正義作為的態度和行動,將來我們若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人們也會比較願意為我們發聲;二、今天政府漠視人民的居住權,我們若不施壓,政府未來可能繼續漠視人民的居住權......等等。

如果人這樣批評:「不想要政府拆我家,訴求修都更法就好,這和聲援王家有何關係?」「有證據證明政府若不拆王家,未來就不會拆我家嗎?」因此「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毫無道理......這是合理、公道的批評嗎?

然而,為什麼相似的標語、相似的邏輯,換到虐貓虐人就變成純粹統計學問題了呢?

三、懲罰虐待動物能防止虐人嗎?

反對文宣者主張,根據「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這也是打稻草人──後者是由散在的現實證據和知識支持,並非由單一統計證成。

承第一節的討論,根據心理學等領域的相關研究,虐待動物者確實有傷害弱者的行為傾向。這種傷害傾向會藉由行為自我強化,亦即虐待蟑螂沒被矯治,未來可能虐貓,長期虐貓沒被矯治,未來就可能有各種「虐人」行為,如虐待配偶、家庭暴力、虐待老人、虐童、暴力犯罪、謀殺等等。許多不良行為都是如此,做越多、越不覺得對不起良心,胃口也越來越大。

因此,虐貓和虐人的關係類似於我們說的「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這不是嚴格的因果關係──「偷牽牛」不是「偷挽瓠」的結果,而是「不正確的道德觀」造成「偷挽瓠」和「偷牽牛」兩個結果。然而,「偷挽瓠」確實有造成「偷牽牛」的部分因果關係,因為不良行為會自我強化、越做越大。並非所有減少「偷挽瓠」的做法都有效,然而既然我們知道「偷挽瓠」是「不正確的道德觀」所致,早期矯正錯誤的道德觀,用懲罰抑止行為的自我強化,能減少更大的犯罪自然是合理的預期。

此外,精神醫學也把虐待動物行為列入某些精神疾患的診斷標準。這意味著無故虐待動物的人可能有精神問題,若不即早加以矯治,未來病況可能加重至無法控制。

刑罰的存在一方面是教育與警示世人「這是錯的!不要做!」一方面是矯治(關起來就不會虐待動物,中斷行為的自我強化;也可望讓相關慾望漸漸消散)一方面是隔離(關起來就不會害人),這些都是有理有據的。(當然,該高到什麼程度才恰當,確有值得商討的空間。我國一度將擄人勒贖罪定為唯一死刑,結果許多歹徒就乾脆把人質撕票。相似地,如果虐貓的刑責提升到和虐人一樣重,本來有虐貓傾向的人可能會選擇直接虐人,這顯然並非你我所樂見。)

四、加重虐待動物罰責的理由

虐待動物之相關罰則,可參見《動物保護法》,摘要如下:
第6條:
*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0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如果羅嫌的罪行是真的,由於初犯,他的處分頂多是25條的「20萬~100萬罰鍰」或30條的「15000~75000罰鍰」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其想法大概是比照國外加重刑罰至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有個合理的解釋是避免僥倖心理。如果虐待動物懲罰只有罰鍰,很多有錢人會抱著「不一定會被抓到,且萬一被抓到也只是罰點錢」而產生僥倖心理,無法真正嚇阻潛在的虐待動物者。另如《錢買不到的東西》所述,一方面過低的罰款可能會使犯行增加;另一方面,難道有錢人只要付得起罰款就可以做錯誤的事?

美國各州對虐待動物的罰則普遍較我國高,刑期多半有3~4年,最高更可達10年。而其他國家如日本、挪威、香港,對虐待動物的罰則也較我國為重。這篇論文比較了更多國家對動物虐待的相關法規,也談及了懲罰虐待動物者的部分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的理據起碼有二:一是現行只有罰款缺乏刑罰可能無法達到有效的嚇阻;二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思潮普遍認為需要較高的刑罰才夠。至於更詳細的理據,恐怕要動物保護團體提供囉~

有些人提出了更本質的反對理由:為什麼我們可以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

事實上他們反對的不只是文宣本身的理據,他們否決的也不只是加重虐待動物懲罰的訴求,而是訴求撤除所有虐待動物的懲罰,亦即,人有虐待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國家不應限制這種自由。

然而他們的反駁基本上仍是在打稻草人:懲罰虐待動物是因為那是錯的,亦即動物有不受虐待的權利。動保團體不是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主要不是用來說服本來不支持動物權的人,而是說服本來就支持動物權的人同意加重罰責。

動物權的辯論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早在18世紀就有許多論證,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8年10月15日宣讀的《世界動物權宣言》,宣示人類對動物基本權利的尊重。在此之後,世界各國都紛紛立法對惡意虐待動物者施以程度不等的懲罰,說是世界共識也不為過。

世界共識不一定是對的,但之所以能形成共識,背後通常有堅實的理論基礎,這些雄厚的理論基礎不是一句詰問可以推翻的。

有些人喜歡詰問,人們討論量子力學問題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相信量子理論?」討論調整強暴犯的刑責時就問:「為什麼應該懲罰強暴犯?」討論調整某些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給殘障人士優待?」這樣的詰問相當無禮,也相當空洞,事實上,有人把它稱作否認對立的謬誤,而這種訴諸一般人無法反駁的論證方式,也算是爛理由謬誤

以前同性戀普遍被認為是錯的事,人們也為此懲罰、歧視同性戀者。支持同性戀人權的人不是只用一句話「為什麼應該懲罰同性戀者?」解決問題,而是就生物學到心理學、社會學等各領域提出理據,說明只要我們不對同性戀抱有偏見,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影響任何人的權利。同樣地,死刑作為社會共識存在已久,訴求廢除死刑的人也不是只用詰問「死刑有什麼用?」「為什麼應該有死刑?」解決問題,他們本身也做了許多哲學上的、法律上的、犯罪學上的研究,並站在這些理論基礎上提出訴求。

社會的潛規則是要求改變現狀的人負舉證責任。動保團體需要為他們的修法訴求提出舉證責任,然而當社會上認同或大致認同動物權的人超過99%的時候,動保團體不必對此舉證,亦可讓人們接受。倒是質疑現有共識「有動物權」的極少數人需要為他們的觀點舉證,如果有人真心反對動物權,而不是為了打嘴砲故意站到反方立場,並且希望有人轉而支持他們的立場,他們有需要提出足夠強度的論證。

即使不論動物權,我們還是有可能基於某些事可能造成壞結果而加以讉責或處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的罰責就是常見的例子,這兩件事很少有人蓄意為之,禁止還會造成不便,然而我們確實已經基於兩者可能增加的肇事風險而處罰這些人。(可能有人認為,酒醉駕駛的肇事風險比虐貓虐人的風險高出甚多,無法相提並論。若是如此,您可能需要知道以下數據:平均而言每次酒醉駕駛造成死亡車禍的機率約為3‰,假設所有車禍為死亡車禍的三倍,算一算肇事率也不會超過1%;簡言之,大多數酒醉駕駛都不會肇事。然而如前所述,虐待動物者虐人的機率高達40%。

另一種可能的意見是,酒醉駕駛增加的肇事風險比虐貓虐人增加的風險高出甚多。若是如此,您可能需要知道以下數據:酒醉駕駛的肇事率約為非酒醉駕駛肇事率的30倍;而虐待動物者虐人的機率可達無虐待動物者的85~250倍。)
如果我們會說「你怎麼可以讓自己在神智不清與分心的危險情況下開車?」我們難道不可能會說「你怎麼可以任憑殘虐生命的思想腐蝕你的心智,讓自己越來越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行為?」而立法懲罰虐待動物這種非必要、蓄意為之、且禁止也不造成任何不便的行為?(當然,主張人權的高度自由而反對動物權的人,其實也很可能反對懲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然而這裡仍然不是我們要說服他們,而是他們要說服我們。)

五、嚴懲虐貓犯的理由

一些反對文宣者雖支持修法,卻不支持「嚴懲羅姓嫌犯」的訴求,他們大致有幾個觀點: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應做出超過目前罰則的處分;二是動用群眾力量以私法處置特定人物,要他失去工作,是不正義的。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他們的訴求和理據顯然並非上述兩者。

主張「嚴懲羅嫌」的理由大約是:一、羅嫌虐待動物的行為並非一般程度,而是重度、重複的施虐,這表示他可能是超出平均值的危險,比一般虐待動物者更可能對人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有需要接受精神疾病的相關診斷與矯治。二、悠關人民安全的重要職務不宜由顯然精神不穩定的人擔任,調查局幹員可持槍又可合法調查他人的隱私及身家資訊,由情緒管理不佳的人擔任相當令人憂心。

因此,基於保護大眾的安全,動保團體要求羅嫌接受精神評估,且必要時不得擔任關鍵職務(調職或撤職);既無剝奪羅嫌之工作權(仍可擔任較無危及人民安全疑慮的職務),亦無要求更多的法律罰責,似無過當。

結語

相較於以往許多議題的正反對立,這次動保爭論的焦點並非在動保與不動保,而以動保訴求的理論基礎居多,這反映人們越來越注重理性討論。

然而,爭論的雙方仍然可以做得更好:許多動保支持者仍抱持著非友即敵的心態,把對文宣的反對意見上綱為對動保訴求的不支持;許多對文宣有意見的人也把反對他們看法的人一律視作無視動保訴求的論理問題、一律扣上「不能理性討論」的帽子,卻未意識到他們自身理據的不足......

敝人以為動保團體的問題不在文宣本身,而在其說明不夠清楚。不是動保訴求缺乏理論基礎、也不是文宣有邏輯錯誤,而是動保團體沒有主動把這些理論基礎整理起來,以簡潔扼要、容易查找的方式告訴大家。前幾節分析過動保團體的訴求,然而這些想法並不容易從兩份文宣清楚得知;文宣不容易看懂以外,上網也很難搞清楚──動保相關網站沒有把他們的具體訴求和理由放在最顯眼的地方,也難以循線找到相關網站連結及相關的學術研究、辯論。或許真正對動保議題有興趣的人會主動參加座談會、說明會,甚或與相關人士直接溝通,然而許多像敝人一樣只是上網查查資料關切議題的人卻不得其門而入。動保團體的文宣與行動或許成功地吸引了人們的注目,然而不說清楚訴求,徒有人們的注意又如何?

這個議題還有許多可以討論的地方,比如我們掌握的證據夠充分嗎?虐貓事件都是羅嫌幹的,抑或另有其人?對於虐待動物的人的懲罰應調整到什麼程度才公正合理?對於這種有暴力傾向的人,除了懲罰是否需要精神醫學的介入、如何介入?有哪些職位需要考慮人員的精神狀態?倘若他們因為精神問題不適任,是否要提供合理補償......等等等等。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多講道理,多一點針對議題就事論事的討論,少一點對不同立場的人的敵意及缺乏理據的空洞指責,最後做出的決策也許會更完善、更讓人滿意:)

參考網站

動物保護相關訴求及組織:
  1.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 (臉書)
  2. 反虐動物聯盟組織
  3. 關懷生命協會
  4. 社團法人臺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TNR)計畫協會

2012-10-13

爛理由謬誤

根據維基百科,「爛理由謬誤」的定義是:基於某論證不健全,而主張其結論必然為假。

現實生活中,要犯上完全符合這定義的錯應當不太容易,然而相似的思考錯誤卻屢見不鮮:我經常看到關於命題甲的爛論證,因此我認為真相比較接近非甲。這是錯誤的思路。

想像我們如何判斷一件事:真相可能是甲、也可能是非甲。如果有很強的證據支持甲,就給甲加很多分;有很弱的證據支持甲,就給甲加很少分。同理,如果有很強的證據支持非甲,就給非甲加很多分;有很弱的證據支持非甲,就給非甲加很少分。最後,如果其中一方比另一方高很多分,我們就非常相信那一方;如果差異不大,我們就不確定誰對誰錯。

「真相」可以是自然界的客觀規律,可以是道德上對的事,也可以是對我們或我們的團隊有利的方案。「證據」可以來自實體世界上的任何東西,可以是專家的論文,可以是精心設計的實驗,可以是有良好條理的健全論證,也可以來自生活經驗和體驗。我們就像偵探,任何一句話、一篇文章、一份學術研究、一個科學實驗、乃至世界上任何藐小微物都是線索,我們根據知識和常識,判斷各種可能性的強弱,最後推理出真相。

我們對甲與非甲的信念傾向多強,不是來自某個單一的論證,而是來自累積的經驗與知識。某些人提出很多支持甲的爛理由時,我們為甲加上很少的分數,甚或根本不加分;然而,這只會讓我們的信念以或大或小的不同程度接近甲──我們不會因此認為真相比較接近非甲(非甲的分數高於甲的分數),也不該因此認為真相更靠近非甲(增加非甲的分數)。

爛理由只是不夠充分,每個爛理由儘管不能獨立證成甲,一千條爛理由拼裝起來卻可能讓我們對甲有極大的信心。如果甲的分數本來就比甲非高很多,那些爛理由不可能動搖我們的想法。如果我們的不確定只是因為非甲零分而甲的正分不夠多,幾個「爛理由」加上去,也可能構成我們相信甲的最後幾根稻草。

不要再被「爛理由」迷惑,我們可以視而不見,卻也可以小心研究它們。不要讓信念被牽引到反面,那只會讓我們與真相越行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