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的修法爭議最近沸沸揚揚。整個事件大致是這樣的:
汐止有許多流浪貓受虐,動物保護團體在網路上公布相關照片,經網友人肉搜索後鎖定了
法務部調查局的羅姓嫌犯。羅嫌雖已出面道歉,卻
否認虐待動物,
親友也替他護航。
調查局表示對羅嫌的最重懲處為記過處分,由於處分過輕,引發動物保護團體不滿,加以虐待動物事件
時有所聞,動保團體遂提出
加重懲處虐貓犯及動物保護法修法兩大訴求。
不久,動物保護團體設計了以
「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為題的
兩份文宣。文宣本意是引起人們對此議題之重視,卻引發另一群人不滿其聳動誇大、具有誤導性內容、又未清楚說明訴求之行徑(見兩份文宣連結),加以許多動物保護訴求者的言論較為激烈,遂開始出現
勸導他們理性討論的聲音,甚至有人乾脆仿製一份
「今日吃牛,明日吃人」的文宣諷刺該海報內容之偏頗不實。接著雙方開始無止盡的爭論和爭論......
不滿文宣者之意見,大略可總結為以下幾點:
-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 由於文宣未提出「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之有效證據,因此「今日虐貓,明人虐人」不合邏輯,是「廣告不實」。
- 即使「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也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 即使「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也無法推論「應該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 即使「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也無法推論「修法前應該對虐待動物者處以法律未規定之加重懲罰」。
指出文宣不合理之處並表達對改進之期望,本是合理善意的討論,可惜就敝人看來,以上論述都誤解了動保團體的真正想法,換言之,全部都是
打稻草人:
- 「虐人者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並非用於證明「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 「今日虐貓,明人虐人」的意義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 「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的理據並非只有「虐待動物者虐人的傾向較高」。
- 「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
- 「嚴懲羅姓嫌犯」訴求的理據並非只有「應該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
以下分別討論這些議題,順便探討動保訴求的理據:
一、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關係
反對虐貓虐人文宣的人認為,「根據統計,美國的強暴案、性謀殺案、性騷擾案、虐童案有30%以上有虐待動物的前科」(簡言之「虐人者30%以上虐待過動物」)無法證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以至「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因此這數據是誤導的。
然而,他們誤解了這個數據的意義。想像今天有個數據「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她是在表達什麼?一般人接受到的訊息通常是:「如果我們好好控制酒醉駕駛,可望減少30%的死亡車禍」,從而意識到酒醉駕駛的嚴重性及控制酒醉駕駛的重要性。她告訴了我們酒醉駕駛貢獻高達30%死亡車禍的可怕,也提示了我們,想要有效減少死亡車禍,控制酒醉駕駛可能是很有效的做法。
反駁者可能繼續說:「死亡車禍中30%是酒醉駕駛,不代表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不代表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也不代表加重對酒醉駕駛的懲罰可減少死亡車禍」,這說法是對的,但也是錯的。對在酒駕和死亡車禍複雜的因果關係確實不能單靠一個統計數據證明;錯在這個統計數據本來就不是用來證明這個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非常複雜,即使綜合了許多資料,也無法百分之百證成,然而很多時候,我們仍能對某些因果關係抱持相當強的信心。酒駕和死亡車禍的因果關係是來自知識、常識及許多散在的研究資料,我們知道酒醉時認知能力會大幅減弱,恐怕不能好好開車,當初若沒有酒駕,那些死亡車禍很可能不會發生。正由於這個認知合理且普受同意,對酒駕修法提出訴求的人自然不必花時間證明這個關係;如果有人硬要強調「我不同意死亡車禍是酒醉駕駛造成,也不同意減少酒醉駕駛可以減少死亡車禍」,除非他另外提出了好理由,我們多半會對此觀點一笑置之。
「廣告不實」是不對的,所以我們會反對宣稱了不存在療效的醫藥廣告,也會反對宣稱絕對安全卻隱匿了某些危險副作用的廣告。然而,「廣告不實」的判斷並非根據廣告本身,而在現實世界累積的證據,比如學界的論證等等;若因為廣告本身沒有提出所有證據就認定該結論不成立,恐怕就犯了
爛理由謬誤。假使廣告本身沒有提出充分證據就是「廣告不實」,試問「六分鐘護一生」有附上醫界論文嗎?「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有證明政府不拆王家改天就不會拆你家嗎?按此標準,全天下哪個廣告沒有「不實」?
那麼,在學界和現實世界中找證據,我們能否合理相信「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者」呢?
敝人沒辦法找到所有證據,然而部分資料還是可以提出來和大家分享。有
統計研究揭示了虐待動物與虐人的高度相關:
- 100%的姦殺案罪犯都有虐殺過動物。
- 虐待動物者之中有70%會犯下至少一個其他刑事罪行;有40%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
- 強姦犯有48%、兒童性騷擾犯有30%有虐待動物的行為。
- 虐待動物的男性因對人的暴力行為被捕的比例為一般人的五倍,因財物相關犯罪被捕的比例為四倍,藥物濫用及不檢行為的比例為三倍。
這分數據沒有提出「沒虐待動物的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或者「一般人有多少會犯下對人的暴力犯罪」,然而根據一般的生活經驗,顯然是遠低於40%的。
因此,確實有證據支持「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
二、今日虐貓,明日虐人的意義
動保團體從未直接宣稱「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這些宣稱其實來自文宣反對者對「今日虐貓,明日虐人」標語的主觀詮釋。前們我們談過「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等想法的合理性。這裡再談另一個問題,「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是對這個文宣的合理詮釋嗎?
文宣、廣告的標語通常有隱晦的暗示意義,不能只從字面解讀。比如反對
文林苑案的「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其意思不會只是「拆王家之後拆你家的傾向會變高」,而是有更多隱含的意義,比如一、如果人們更習慣反對政府不正義作為的態度和行動,將來我們若受到了不正義的對待,人們也會比較願意為我們發聲;二、今天政府漠視人民的居住權,我們若不施壓,政府未來可能繼續漠視人民的居住權......等等。
如果人這樣批評:「不想要政府拆我家,訴求修都更法就好,這和聲援王家有何關係?」「有證據證明政府若不拆王家,未來就不會拆我家嗎?」因此「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毫無道理......這是合理、公道的批評嗎?
然而,為什麼相似的標語、相似的邏輯,換到虐貓虐人就變成純粹統計學問題了呢?
三、懲罰虐待動物能防止虐人嗎?
反對文宣者主張,根據「虐待動物者未來虐人的傾向偏高」無法推論「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這也是打稻草人──後者是由散在的現實證據和知識支持,並非由單一統計證成。
承第一節的討論,根據心理學等領域的相關研究,
虐待動物者確實有傷害弱者的行為傾向。這種傷害傾向會藉由行為
自我強化,亦即虐待蟑螂沒被矯治,未來可能虐貓,長期虐貓沒被矯治,未來就可能有各種「虐人」行為,如虐待配偶、家庭暴力、虐待老人、虐童、暴力犯罪、謀殺等等。許多不良行為都是如此,做越多、越不覺得對不起良心,胃口也越來越大。
因此,虐貓和虐人的關係類似於我們說的「細漢偷挽瓠,大漢偷牽牛」,這不是嚴格的因果關係──「偷牽牛」不是「偷挽瓠」的結果,而是「不正確的道德觀」造成「偷挽瓠」和「偷牽牛」兩個結果。然而,「偷挽瓠」確實有造成「偷牽牛」的部分因果關係,因為不良行為會自我強化、越做越大。並非所有減少「偷挽瓠」的做法都有效,然而既然我們知道「偷挽瓠」是「不正確的道德觀」所致,早期矯正錯誤的道德觀,用懲罰抑止行為的自我強化,能減少更大的犯罪自然是合理的預期。
此外,精神醫學也把虐待動物行為列入
某些精神疾患的診斷標準。這意味著無故虐待動物的人可能有精神問題,若不即早加以矯治,未來病況可能加重至無法控制。
刑罰的存在一方面是教育與警示世人「這是錯的!不要做!」一方面是矯治(關起來就不會虐待動物,中斷行為的自我強化;也可望讓相關慾望漸漸消散)一方面是隔離(關起來就不會害人),這些都是有理有據的。
四、加重虐待動物罰責的理由
虐待動物之相關罰則,可參見《
動物保護法》,摘要如下:
第6條:
*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25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0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如果羅嫌的罪行是真的,由於初犯,他的處分頂多是25條的「20萬~100萬罰鍰」或30條的「15000~75000罰鍰」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
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其想法大概是比照國外加重刑罰至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有個合理的解釋是避免僥倖心理。如果虐待動物懲罰只有罰鍰,很多有錢人會抱著「不一定會被抓到,且萬一被抓到也只是罰點錢」而產生僥倖心理,無法真正嚇阻潛在的虐待動物者。另如《
錢買不到的東西》所述,一方面過低的罰款可能會使犯行增加;另一方面,難道有錢人只要付得起罰款就可以做錯誤的事?
美國各州對虐待動物的罰則普遍較我國高,刑期多半有3~4年,最高更可達10年。而
其他國家如日本、挪威、香港,對虐待動物的罰則也較我國為重。
這篇論文比較了更多國家對動物虐待的相關法規,也談及了懲罰虐待動物者的部分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修法加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的理據起碼有二:一是現行只有罰款缺乏刑罰可能無法達到有效的嚇阻;二是先進國家的經驗與思潮普遍認為需要較高的刑罰才夠。至於更詳細的理據,恐怕要動物保護團體提供囉~
有些人提出了更本質的反對理由:為什麼我們可以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
事實上他們反對的不只是文宣本身的理據,他們否決的也不只是加重虐待動物懲罰的訴求,而是訴求撤除所有虐待動物的懲罰,亦即,人有虐待動物的自由和權利,國家不應限制這種自由。
然而他們的反駁基本上仍是在打稻草人:懲罰虐待動物是因為那是錯的,亦即動物有不受虐待的權利。動保團體不是僅僅因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就立法懲罰虐待動物的人,「加重對虐待動物者的懲罰可減少虐人」主要不是用來說服本來不支持動物權的人,而是說服本來就支持動物權的人同意加重罰責。
動物權的辯論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早在18世紀就有
許多論證,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1978年10月15日宣讀的
《世界動物權宣言》,宣示人類對動物基本權利的尊重。在此之後,世界各國都紛紛立法對惡意虐待動物者施以程度不等的懲罰,說是世界共識也不為過。
世界共識不一定是對的,但之所以能形成共識,背後通常有堅實的理論基礎,這些雄厚的理論基礎不是一句詰問可以推翻的。
有些人喜歡詰問,人們討論量子力學問題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相信量子理論?」討論調整強暴犯的刑責時就問:「為什麼應該懲罰強暴犯?」討論調整某些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時就問:「為什麼應該給殘障人士優待?」這樣的詰問相當無禮,也相當空洞,事實上,有人把它稱作
否認對立的謬誤,而這種訴諸一般人無法反駁的論證方式,也算是
爛理由謬誤。
以前同性戀普遍被認為是錯的事,人們也為此懲罰、歧視同性戀者。支持同性戀人權的人不是只用一句話「為什麼應該懲罰同性戀者?」解決問題,而是就生物學到心理學、社會學等各領域提出理據,說明只要我們不對同性戀抱有偏見,同性戀的存在並不影響任何人的權利。同樣地,死刑作為社會共識存在已久,訴求廢除死刑的人也不是只用詰問「死刑有什麼用?」「為什麼應該有死刑?」解決問題,他們本身也做了許多哲學上的、法律上的、犯罪學上的研究,並站在這些理論基礎上提出訴求。
社會的潛規則是要求改變現狀的人負舉證責任。動保團體需要為他們的修法訴求提出舉證責任,然而當社會上認同或大致認同動物權的人超過99%的時候,動保團體不必對此舉證,亦可讓人們接受。倒是質疑現有共識「有動物權」的極少數人需要為他們的觀點舉證,如果有人真心反對動物權,
而不是為了打嘴砲故意站到反方立場,並且希望有人轉而支持他們的立場,他們有需要提出足夠強度的論證。
即使不論動物權,我們還是有可能基於某些事可能造成壞結果而加以讉責或處罰,酒醉駕駛和開車打手機的罰責就是常見的例子,這兩件事很少有人蓄意為之,禁止還會造成不便,然而我們確實已經基於兩者可能增加的肇事風險而處罰這些人。如果我們會說「你怎麼可以讓自己在神智不清與分心的危險情況下開車?」我們難道不可能會說「你怎麼可以任憑殘虐生命的思想腐蝕你的心智,讓自己越來越不能控制自己的衝動行為?」而立法懲罰虐待動物這種非必要、蓄意為之、且禁止也不造成任何不便的行為?
五、嚴懲虐貓犯的理由
一些反對文宣者雖支持修法,卻不支持「嚴懲羅姓嫌犯」的訴求,他們大致有幾個觀點: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應做出超過目前罰則的處分;二是動用群眾力量以私法處置特定人物,要他失去工作,是不正義的。
動物保護團體的具體訴求為何,敝人尚未找到完整的論述,但就
這篇報導的隻言片語來看,他們的訴求和理據顯然並非上述兩者。
主張「嚴懲羅嫌」的理由大約是:一、羅嫌虐待動物的行為並非一般程度,而是重度、重複的施虐,這表示他可能是超出平均值的危險,比一般虐待動物者更可能對人做出不恰當的行為,因此有需要接受精神疾病的相關診斷與矯治。二、悠關人民安全的重要職務不宜由顯然精神不穩定的人擔任,調查局幹員可持槍又可合法調查他人的隱私及身家資訊,由情緒管理不佳的人擔任相當令人憂心。
因此,基於保護大眾的安全,動保團體要求羅嫌接受精神評估,且必要時不得擔任關鍵職務(調職或撤職);既無剝奪羅嫌之工作權(仍可擔任較無危及人民安全疑慮的職務),亦無要求更多的法律罰責,似無過當。
結語
相較於以往許多議題的正反對立,這次動保爭論的焦點並非在動保與不動保,而以動保訴求的理論基礎居多,這反映人們越來越注重理性討論。
然而,爭論的雙方仍然可以做得更好:許多動保支持者仍抱持著非友即敵的心態,把對文宣的反對意見上綱為對動保訴求的不支持;許多對文宣有意見的人也把反對他們看法的人一律視作無視動保訴求的論理問題、一律扣上「不能理性討論」的帽子,卻未意識到他們自身理據的不足......
敝人以為動保團體的問題不在文宣本身,而在其說明不夠清楚。不是動保訴求缺乏理論基礎、也不是文宣有邏輯錯誤,而是動保團體沒有主動把這些理論基礎整理起來,以簡潔扼要、容易查找的方式告訴大家。前幾節分析過動保團體的訴求,然而這些想法並不容易從兩份文宣清楚得知;文宣不容易看懂以外,上網也很難搞清楚──動保相關網站沒有把他們的具體訴求和理由放在最顯眼的地方,也難以循線找到相關網站連結及相關的學術研究、辯論。或許真正對動保議題有興趣的人會主動參加座談會、說明會,甚或與相關人士直接溝通,然而許多像敝人一樣只是上網查查資料關切議題的人卻不得其門而入。動保團體的文宣與行動或許成功地吸引了人們的注目,然而不說清楚訴求,徒有人們的注意又如何?
這個議題還有許多可以討論的地方,比如我們掌握的證據夠充分嗎?虐貓事件都是羅嫌幹的,抑或另有其人?對於虐待動物的人的懲罰應調整到什麼程度才公正合理?對於這種有暴力傾向的人,除了懲罰是否需要精神醫學的介入、如何介入?有哪些職位需要考慮人員的精神狀態?倘若他們因為精神問題不適任,是否要提供合理補償......等等等等。在此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多講道理,多一點針對議題就事論事的討論,少一點對不同立場的人的敵意及缺乏理據的空洞指責,最後做出的決策也許會更完善、更讓人滿意:)
參考網站
動物保護相關訴求及組織:
- 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 (臉書)
- 反虐動物聯盟組織
- 關懷生命協會
- 社團法人臺北市支持流浪貓絕育(TNR)計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