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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

文林苑都更案:合法而不正義怎麼辦?

文林苑都更爭議已經吵了一段時間,贊成都更的人認為北市政府係依法行事,反對者則認為此舉嚴重侵害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自由權。這裡就幾方面探討此問題:

1.文林苑都更案沒有公共利益?

有些反對者主張,文林苑案並非為了公共建設而提出,故不具「公共利益」

要是文林苑案不具公共利益,會發生兩個問題:

其一,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自由,且憲法第23條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動用法律強制拆除王家限制了王家的基本自由,文林苑案明顯不具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如果也不具公共利益,則此執法有違憲之虞,違憲的法律應屬無效。

其二,都更法的精神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文林苑案不符合都更法的精神,此案也應當撤銷,不該成案。

如果你贊成上述說法,請想像另一種情況:如果王家和其他住戶住在同一棟公寓,除了王家以外,其他住戶都贊成都更,贊成票趨近100%,此時建商和政府可不可以透過多數決強制少數住戶接受都更?

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你就得思考一個問題:你認為文林苑案非為公共建設而為,不具公共利益,不應成案;按此觀之,老公寓重建也非為公共建設而為,不具公共利益,怎麼就可以成案了呢?

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你邏輯一致,然而想像一棟公寓有百年歷史,設備老舊(不過除了難看難用以外,尚無公共安全上的疑慮),裡面幾乎所有住戶都想要更新重建,偏偏有一家住戶打死不願重建,怎麼辦?多數住戶就得遷就這一家嗎?

這種打死不都更的極少數住戶就是所謂的「釘子戶」,而都更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防止極少數居民的意見凌駕多數,就此方面而言,確實是保障了絕對多數住戶的自由和「公共利益」。

都更法不見得有提供財貨上的公共利益,然而它提供了「保障所有集體共用建築物的大多數住戶不受極端少數住戶綁架而無法改建」這樣抽象概念上的公共利益。有了這樣的保障,小房子、大公寓就不會因為極少數住戶的堅持而讓房子無法改建、都市無法更新,也可以減少政府為了牽就這些住戶和他們談判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與財力。這何嘗不是公共利益呢?

2.王家不應和其他住戶強制劃為同一都更單元?

一些反對者主張,文林苑案和公寓重建案的不同之處在於,王家和其他住戶不是住在同一棟,想都更的住戶可自行都更,然而此案政府和建商刻意將王家和其他住戶劃為同一都更單元,這是違反意願且侵害自由的行為,有人甚至拿總統府做了一張諷刺圖

然而,王家和其他住戶劃在一起並非刻意,而是於法有據,因為王家坐落的土地是「畸零地」。

所謂「畸零地」是指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之基地,這樣的土地不適合建築。《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民84-02-28修正)第6條規定,畸零地不可獨立建築,必須和鄰地合併、整理才可以建築。這樣的規定有其建築、工程技術與安全上的考量。

又根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民100-05-24修正)第14條,都更不可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由於王家土地屬於畸零地,若不參加都更,未來將無法被劃為更新單元,也無法建築,即使幾百年後爛了、倒了也不能重建。為了避免這種窘境,法律才規定當周遭住戶要都更時,屬於畸零地的王家必須一同劃入都更;這樣的規定也是防止建商故意把畸零地排除在都更之外的潛在問題。

除了畸零地以外,這篇文章也提到王家屬於「袋地」,排除在都更之外還會造成其他產權問題。

然而,王家是否別無選擇、只能接受被強迫拆家的命運呢?其實不盡然,王家可以在事前向建商與附近住戶協商地權,只要他們把附近足夠的土地買下來,就能取得袋地通行權,也不再是畸零地,如此一來他們就能獨立於都更之外。事前細節尚不清楚,但就結果來看,王家要不是沒有這麼做,就是協商不成,走到被強制執法雖然遺憾,卻也無可奈何。

總而言之,王家被強制劃入都更單元確實是於法有據的,王家之後不會是你家,除非你家是畸零地;你也不能用多數決強迫總統府都更,因為總統府不是蓋在畸零地與袋地之上。

3.法律可以基於「為你好」而強迫你嗎?

此時可能有人主張,王家被排除在都更單元之外導致未來永遠無法重建,那也是王家的選擇,政府不能強制他們,所以《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14條的規定違反了憲法賦予的居住自由權。

如果你認為後者侵害了王家這種老住戶的權益,是一種立法暴力,請思考這樣的問題:現在的建築要求基本的結構安全、消防、避震措施,即使有人想節省成本也願意承擔結構不安全或缺乏消防、避震措施的可能後果,他仍然不能這麼做,否則會被視為違建、被強制拆除,這樣是否違反了憲法賦予的居住自由權?此外,百年前的建築往往不符合這些要求而必須重建或拆除,裡面的住戶是否被侵害了憲法賦予的居住自由權?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許多職業有證照的要求(民眾沒有選擇無照業者並承擔風險的自由?),食品添加物有安全標準(民眾沒有選擇不安全食品並承擔健康風險的自由?)可以說只要有規範就不可避免犠牲了一定的程度的自由。

4.假使法律真的不公,該怎麼辦?

最後,退萬步言,假使這些法條確實不合理、不公平,怎麼辦?

「撤銷不執行啊!這還不簡單……」

如果你這麼認為,請想想:以前廢死團體認為死刑侵害至高無上的生命權、不合正義、應當廢止,有些人甚至要求暫緩甚至停止執行死刑。大家那時候說了什麼?「死刑有問題當然可以討論,也可以透過民主程序修法。然而基於誠信原則,法律應從舊且不得溯及既往。因此對於在死刑廢止以前犯下死罪的人,還是必須依法執行死刑。」

如果你也如是想,那麼在修法以前,政府是不是應該基於誠信(以及對建商和其他住戶的信賴保護原則),依法拆除王家,強制執行都更計劃?(何況參與都更的民眾都有拿到一定的合理補償,除了爭議中的自由權以外,王家並無承受實體利益的損失。)


[註:本篇有續集

(20120920 Update: 在第一點補充了關於違憲可能爭議的說明)

7 則留言:

  1. 法律沒有規定當周遭住戶要都更時,屬於畸零地的王家必須一同劃入都更
    都更條例規定的是,劃定都更範圍不得造成周圍建地無法改建
    這二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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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個朋友的留言:

    「一、該文作者認為老公寓重建不是公共利益,因為它非為公共建設而為,這段論述恐怕有待商榷,老舊公寓重建所顧及不只是居住於該公寓居民而重建,還有顧及老舊公寓旁的住宅及道路安全等事由所為的重建,在此例不是只有多數住戶與少數不同意重建住戶的權利的衡量,還有老舊公寓旁住宅的住戶及通行道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老舊公寓重建是可以是公共利益的,公共利益的判斷基準不是只有該建築或建案是不是公共建設而已。

    二、該文作者關於信賴保護的法律見解有所錯誤,也完全忽視比例原則。再者,法律原則上固然是從舊且不得溯及既往,主要原因是顧及人民對法律的可預見性,不至於遭受到政府無法預見的侵害,但有利於人民的法律變更,是否得溯及既往,則必須視立法政策、政府資源及法律安定性等原因而定,換言之,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是可以訂定得溯及既往的條款。」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340009876052456&id=10000021791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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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愛爾蘭:

      我無法看到你提供的Facebook文章連結,或許那是一篇非公開文章?

      基於對智慧財產權的潔癖,希望這篇在轉載前有得到原作者授權,不然原作者向我抗議我會很難做人。如果原作者想討論,請他親自出面;如果你想代他討論,轉載前請取得授權,或者你可以只貼連結或用你的話重述其大意。

      我不會刪文,但希望下次不要發生類似的事。


      還有你在google+的文章我都看不到啦,你討厭我(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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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的預設是只要被我加入圈圈就看得到。我重圈,這回看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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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o 愛爾蘭: 現在看到了,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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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關於這篇留言,簡要回覆如下:

      1.1.在老公寓的case我指的是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這也符合文林苑案的情形。沒有說明此點是我的疏忽,現在補上。

      1.2.即使是「顧及老舊公寓旁的住宅及道路安全等事由所為的重建」,那可能應該歸為憲法23條的「避免緊急危難」而非「促進公共利益」。

      1.3.如果這位朋友認為「公共利益的判斷基準不是只有該建築或建案是不是公共建設而已」,我想他應該會同意我在第一大段對這個論述的反駁:「沒有公共建設就不具公共利益,也不成都更案」。

      2.我不接受這篇對我說法的批評,然而經查證,我對法律所謂的「溯及既往」確實有點誤解,因此在不妨礙大意的前提下刪掉了相關文字。

      法律的「溯及既往」是指行為時為A法,審判時或執行時改為B法,應適用A法或B法的問題,目前大約有從舊、從新、從舊從輕、從輕從優原則。然而本案例的情況是根本沒有修法,那麼政府「依法行事」是當然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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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又根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民100-05-24修正)
    >>第14條,都更不可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
    撤消這個都更案 不就好了...都更案不能撤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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