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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怎樣才能支持同性婚姻?

【2013/11/21 Update: 大幅刪改了文章。本來只打算加點同性婚姻前後的比較,不知不覺竟增加了一倍篇幅!!(對不起敝人廢話太多^^|||)不過畢竟有一半內容相差無幾,還是更新在原 po 囉~~】

同性婚姻正在立法院激烈攻防,許多人都非常關切。以下嘗試探討: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有哪些?這些理由是否有爭議、站不站得住腳?以及,我們需要哪些證據和理由才能合理地在法律上允許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有些人說:「(人們普遍同意)人人可以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有些人說:「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婚姻權都是基本人權之一」

嗯...如果這邏輯成立,我們何妨也來照樣造句:「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大學生取得碩士文憑」,看倌,您同意嗎?

「人人有權取得碩士文憑」是縮寫,其原意顯然是「人人有權在研究所畢業後取得碩士文憑」,這當然不包括「人人有權在尚未研究所畢業時取得碩士文憑」。

同理,「人人可以結婚」顯然是指一般人認為的結婚,也就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我們的法律也確實已經保障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只要他們願意,就可以和異性締結婚姻關係且受法律認可──那還有什麼好爭?

除非他們想主張:「人們普遍同意任何人可與任何人結婚,因此法律應該允許同性婚姻」。

不過,嚴格來說,顯然沒有這回事,至少民法就規定了,男未18、女未16不得結婚。

「任何人」恐怕太寬了,理解成「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總沒問題了罷?

問題在於,人們真的普遍同意「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彼此結婚都是基本人權」?有什麼證據?

世界人權宣言主張:「成年男女原文為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曾有官方詮釋(見下段)認為,若是泛指「人」,理當使用 "People of full age" (成年人),此段刻意這樣寫,當是特指「成年的男人與女人」。,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顯然,它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

同樣條文也出現在聯合國公約 (ICCPR),其內容為:「①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②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 ③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國外曾發生過爭議,當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這樣解釋:公約內容提及的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的婚姻。(Joslin v. New Zealand, Communication No 902/1999)

我國憲法支持異性婚姻卻未支持同性婚姻。憲法條文沒有明確主張人人享有婚姻權,然而第 242362552 號等釋憲案皆有類似說法:「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顯然憲法的邏輯是,維持社會秩序所必需的制度應受憲法保障,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普受認同的社會秩序,因此應受保障。

所以呢,到底從哪裡可以看出「人們普遍同意,彼此結婚是基本人權,不分異性戀與同性戀」?

婚姻是人權?或是特權?

哈佛學者 Michael Sandel 在《正義:一場思辨之旅》書中談到,單以「平權」為由,恐難證明同性婚姻的正當性。如果理由只是「平權」,在一般平權概念下,有行為能力人之間自主合意「契約」都應該一視同仁。

如果我們可以問:「憑什麼異性戀人能共有財產、同性戀人不能?」為什麼不能問:「憑什麼可以和陌生人共有財產、不能和兄弟姐妹共有財產?」「憑什麼戀人能共有財產、摯友不能?」「憑什麼可以兩人共有財產、不能十人共有?」

「平等」、「人權」、「基本人權」並非支持同性婚姻的正當理由,如果理由只是「平等」,我們選擇的應該不是同性婚姻,而是「婚姻去建制化」,或俗稱的「毀家廢婚」。所謂婚姻去建制化是指法律上消除婚姻一詞、國家不再承認任何形式的婚姻,把婚姻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開放出來成為一般的民事契約。比如只要兩個或多個成年人彼此協議,就能共有財產、承諾彼此忠誠並設定違約懲罰、......等等等等。婚姻去建制化將使無論同性戀人或異性戀人、一對一或一對多、近親或非近親、愛情或友情等各種關係在法律上徹底平等。當然,即使法律上「毀家廢婚」,人們還是可以有傳統意義的「結婚」:大家可以自行找民間企業舉辦結婚典禮、自行宴請親友,然後上公家機關簽訂契約、在上述各項權利義務中約法三章。

然而,事實上人們普遍不願意這麼做,為什麼呢? Sandel 教授認為,我們並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是合意就 OK 的一般民事契約、也不真心認為法定婚姻的各項權利義務是隨便兩個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人權」。法定婚姻的目的是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辯論應不應該允許同性戀取得法定婚姻關係,就是在辯論「婚姻是為了推崇及獎勵哪些美德?」「推崇及獎勵這些美德,應該要設下有哪些資格條件才合理?」「同性戀符不符合這些資格條件?」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引用了一個法庭判例,法官 Margaret Marshall 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為愛與終生許諾賦予榮耀和公共認可,由於同性戀和異性戀在做出了愛與終生許諾這方面並無二致,同性戀符合婚姻制度的目的,應受允許。

敝人打算擴充 Sandel 教授的說法:如果婚姻是國家、社會為達某些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群體的特殊權利義務,她不一定只是為了給某些美德賦予榮譽和肯定,也可以是為了某些公益目的而設計。

比如,總統可以統率陸海空三軍、醫師可以對病人執行醫療業務,我們不會說「憑什麼總統能統率陸海空三軍而我不能?這是歧視!」「憑什麼醫師能執行醫療業務我不能?這是歧視!」因為統率陸海空三軍、執行醫療業務本來就不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請參見第一節,此類句子解讀上容易誤會,這裡的意思是:執行醫療業務不是人人(包括尚未通過醫師認證、尚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而是社會為達特定目的而特別賦予某些人的權利。

如果我們可以說:「醫師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就能取得醫師的頭銜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配偶是資格限制,任何人只要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就能取得配偶的名分和權利義務;做不到就沒有資格。」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限制只有對異性做出一對一終生承諾才能成為配偶?」
那麼,為什麼不能說:「憑什麼限制只有讀完醫學系、通過醫師國考才能成為醫師?」

不,這些不是歧視,至少不理所當然是歧視。我們要先問:婚姻制度是為了達成什麼目的?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對這個目的的達成是否有本質上的差別?然後才能論斷以同性互許終生和異性互許終生之差異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是否合理。

法定婚姻是為了什麼?

有人認為「愛與終生許諾」是神聖莊嚴有意義的美好事物,而法定婚姻的目的是表揚她。然而,並非大家都同意這種看法。

許多人也認為從生物性上來看,男女結合有獨特意義:兩個生心理本質上那麼不同的個體,互相理解、彼此相愛,自然美妙的交合,還能產生愛的結晶;沒有男女結合,人類就會滅絕……等等等等。況且自古以來所有婚姻都是一男一女,或者說不是一男一女的關係根本不被認為是婚姻。由於「男女互許終生」是這樣神聖莊嚴有獨特意義的事,值得受到社會的尊重、表揚、彰顯,因此我們賦予婚姻、配偶這些名分紀念她。

或者更實際地,我們可以從公共利益的角度討論婚姻。比如有些人認為婚姻的目的是「獎勵生育」:如果配偶享有特權和福利,就會有更多人願意結婚、更多人生小孩。不過若要獎勵生育,為何不多給實際上生下小孩的夫妻補助,畢竟很多夫妻也不生小孩啊。

比起獎勵生育,敝人覺得這種說法較為貼切:「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讓更多子女出生、成長在有契約保障、預期能穩定存在的家庭中。」畢竟我們都不希望孩子是婚外所生,不希望孩子一出生就被棄養送到孤兒院甚或橫屍街頭,不希望孩子幼年就遭逢父母分居、離異。誠然婚姻制度並非完美,不過有父有母有家的子女,大體上總是比非婚生子女過得好些,有勝於無,這就讓婚姻制度有其效益和存在價值。

有人則是基於接近民事契約的想法:婚姻制度是讓兩人互為最親密、最重要的人,令彼此能互相代理各種事務。

然而,故事還未就此結束,主張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以後,我們還得探討現行的婚姻制度設計上是否切合這個目的?如有不切合,是否應做調整?

婚與不婚的差別?

一對同性伴侶彼此相愛,有或沒有配偶名分,會對生活造成什麼實際影響呢?以下提出幾點稍做探討:

(1) 戶政機構有配偶登記、身分證上有配偶註記

(2) 共有財產: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二章第四節,夫妻可採共有財產制。

(3) 扶養義務: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五章,配偶彼此互負扶養義務,也對對方之父母等親屬負一定之扶養義務。

(4) 收養子女:根據民法第四編第三章,夫妻可共同收養子女,且一般而言應共同收養子女。父母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負有監護、扶養義務。

(5) 遺產繼承:根據民法第五編,如無遺囑,配偶為最大的法定繼承人,享有最大的應繼分與特留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親屬次之,非配偶非親屬則無保障。
其次,只要不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可藉遺囑自由分配遺產。
設某人有二子女: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66.6%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設某人無子女而父母健在,或無子女無父母而有二兄弟姐妹:伴侶若有配偶身分,最多可拿 75% 遺產;若無,最多只能拿 50% 遺產。

(6) 醫療決策:根據醫療法第 63-65 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後者簽具;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後者。
另依衛生署(衛福部前身)解釋,所謂「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目前同性伴侶在法律上屬「關係人」,有醫療決策代理權,然而當有代理權者意見衝突時,醫療機構會優先考量配偶勝於家屬之意見,而優先考量家屬勝於同性伴侶之意見。同性伴侶的優先地位和配偶是不同的。

(7) 人工生殖、孕產:根據人工生殖法第 11 條,夫妻至少一方有正常生殖細胞(並有不孕症等診斷),方能施行人工生殖。單身人士、同性伴侶都沒有接受人工生殖的資格。
另外,孕婦的配偶有權請產假,同性伴侶不能。

(8) 眷屬福利:申購國宅資格與配偶身分有關,能和配偶申請同一間國宅,卻無法和同性伴侶住同一間。
許多企業提供家庭宿舍、員工旅遊等福利,均只能夫妻共享。

以上這些「特權」為什麼只限於配偶之間?是否同性伴侶也應該享有呢?或者至少有一些是同性伴侶應該享有?

比如共有財產,為什麼夫妻能共有財產,其他人不能呢?

夫妻共有財產的理由相當明顯:過去許多女性經濟上完全依賴丈夫,共有財產制使妻子平時可支配財產、萬一離婚也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可是,同性伴侶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所以,他們想要同性婚姻。

可是,兄弟姐妹感情深厚、住在一起,也有一主外一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兄弟姐妹結婚呢?

更甚者,八個人、十個人住在一起,也會有幾人主外幾人主內的需求。那麼,我們該不該開放群婚呢?

有些人就認為不該限制共有財產資格,他們認為任意多數人合意就應該能共有財產,才算是公平。否則即便不歧視同性戀,也是歧視兄弟姐妹、歧視多人團體。要消除歧視、不公,唯有修改民法,增訂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讓共有財產不再是配偶專屬的特權。

有些人則擔心,隨便幾人都能共有財產,會不會被詐騙集團利用?他們認為開放人們和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即是最大限度、且一般來說也夠用了。這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就是「伴侶制度」(或「民事結合」)的立意:即開放人們立約與另一人互為「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這個人可以是同性或異性,可以是摯友、結拜,可以是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總之是位經常互相扶持的人。

或者兩者折衷:民法增訂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契約?

遺產繼承、醫療決策似乎也是如此,我們希望給戀人最高權力?希望允許不定多數人取得最高權力?或希望允許一位「一生中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伴侶取得這些權利?
如果是不定多數,我們同意一個人立約讓十個人、百個人有最優先、超越所有親屬的遺產繼承權嗎?同意允許一個人立約讓醫療人員優先考慮這十個人、百個人的意見,勝過所有親屬嗎?
我們是否希望一個人能指定和某甲共有財產、給某乙最大繼承權、給某丙在醫療決策上有最大說話權?或者,只要有一位「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時有這些權限就夠了?反正把他註記在身分證上,以後大事小事優先找他就是?

假如某公司規定單身員工可申請單身宿舍,協配偶可申請家庭宿舍。一對同志想要住在一起......可是,摯友、結拜、兄弟姐妹,也想要住在一起呀!

討論到國家、社會給予的優惠,恐怕就要回到前面的議題:優惠的「目的」何在了。

家庭宿舍的目的是什麼?家庭宿舍往往是設計給三個人、四個人,多半是要給夫妻、子女同住。同性伴侶同住符合這目的嗎?摯友同住、兄弟姐妹同住,符合這目的嗎?

如果老闆就是想鼓勵員工結婚增產報國,給公司新血喜洋洋;開放了同性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可申請多人宿舍」?開放了近親婚姻,老闆難道不會把規定改成「協配偶(限一男一女,且非屬六等親)可申請多人宿舍」......同性婚姻真能解決問題嗎?

反之,如果家庭宿舍就是設計給員工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同住,是否可以和老闆談談、把規定改成「協伴侶可申請多人宿舍」、「協一人可申請多人宿舍」?似乎不必要開放同性婚姻呢!

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只要差別待遇有特定目的,法律改了人們也會改;反之即使法律不改,人們也會自行調整相關規定。

以前大學學歷很值錢,企業徵人都看它,然而在廣設大學以後,企業開始要求好的大學、好的科系,甚至要求碩士、博士。當我們把越來越多本不屬於婚姻的同性伴侶、近親、甚至多人關係納入婚姻,會不會造成婚姻「貶值」呢?要是婚姻貶值,長久以來結婚男男女女會不會身受其害呢?

如果法律開放不定數量成年人彼此合意就能結婚並互為配偶,市面上會充斥多少配偶群呢?公司會不會不得已修改門檻,比如「協一人且能證明感情親密者,可申請家庭宿舍」?這新規定會不會造成許多夫妻無法證明感情親密而被刷掉?如果這種事情可能發生,我們還能認為廣開婚姻大門不會讓婚姻、配偶的身分「貶值」、不會造成衝擊嗎?

除了員工家庭宿舍以外,其他如國宅資格或其他民間對「夫妻」、「攜眷」的特殊待遇,究竟目的為何、是想要推崇及獎勵某些美德?或只要讓人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襄盛舉呢?不妨思考思考?

再如收養子女,且不論孤兒院的領養,讓我們想像:甲男和乙女結婚並育有一子,而後甲男出櫃和丙男在一起,甲乙離婚而孩子判給甲男。如果甲丙能成婚,就能共同收養孩子;而現今法律不允許,只有甲男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甲丙自然希望能開放結婚,讓孩子有好歸宿。

不過,要是開放了同性婚姻,甲丙兩男共同收養了小孩,會發生什麼事?

且不論兩個大男人能否像傳統男女般把小孩教好,他們勢必得先面臨不少混亂:兩位男人是「夫夫」或是「夫妻」?是小孩的「父父」還是「父母」?假定某乙充當「媽媽」,乙的父母是小孩的爺爺奶或是外公外婆?兄弟姐妹是叔叔、伯伯、姑姑或是舅舅、阿姨?姪子是孩子的堂兄弟或表兄弟?孩子包括身分證以內的許多身分資料都要求填寫父母,那應該只填一位代表父親?或是一位填父親一位充當母親?或者所有身份證和個資都要廢棄長久以來的一父一母欄位,改為「雙親」?

這些親屬關係及社會架構的變動說大不大,說小倒也不小。我們社會想好答案了嗎?準備好因應這些衝擊、接受新的架構了嗎?如果還沒準備好,要怎麼辦?開放同性婚姻惟禁止同性配偶共同領養子女?或者一開始就把同志定位為「伴侶」、不讓他們進入婚姻、讓他們各自認養子女呢?

再如人工生殖,一般定位是「治療」不孕不育症的手段,如夫婦用心做人未果、就醫後晴天霹靂,得以有所補償、給雙方家人交待。如果同性婚姻開放了,同性配偶本不能生,算是「治療」嗎?若開放同性配偶做人工生殖,是否也要開放單身人士做人呢?同性配偶算是有不孕不育症嗎、有資格領取補助、保險金嗎?或者我們終究應該維持原來「夫妻」的資格限制呢?

除共有財產、繼承、醫療的地位以外,婚姻有很重的文化包袱,長久以來我們的文化都是期望人們結婚生子,才算是「有個交待」;即使現今傳宗接代的觀念淡化,許多人還是認為男女互補,才算是完成了這個神聖莊嚴的使命。同性戀人是真的有了歸宿,或者更像是終生不婚的朋友、摯友呢?

同志們請想想,你們真的想要結婚,或只是希望能共有財產,能在繼承、醫療決策上取得最大權限、讓生活更方便?

大家也請想想,我們希望展現的公平是什麼形式的公平?是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的公平嗎?上面幾個方案:
(1) 開放不定人數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2) 開放一對一自主合意的共有財產(或其他)契約;
(3) 開放和「此生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共有財產(或其他權利)的伴侶制度;
會不會更公平、更接近我們真正想要的?

什麼時候可以立法保障同性婚姻?

什麼時候我們可以合理支持立法保障同性婚姻呢?敝人以為至少要有以下兩個條件:

1.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不損公共利益及其他憲法保障的自由

這不只是「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同性戀和異性戀相比不會在XX方面造成損害」就可以了事的。

試問:新藥上市,說一句「目前沒有實證證據證明本藥物會造成健康損害」就夠了嗎?

那是不會被接受的,新藥需要醫學理論的辯證、實驗室實驗、動物實驗、以至由小到大的人體實驗,詳細地觀察、統計一定時日,劃出合理的使用方法,讓大家相信新藥不致造成各種讓人在乎的悲劇,我們才接受它。

同性婚姻作為一種「新藥」,上市前當然也得「實驗」,我們需要「有研究顯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XX、YY、ZZ方面沒有顯著差異」、「有研究顯示OO國家在開放同性婚姻之後AA、BB、CC等方面皆未受到顯著影響」、等等等等……如果沒有這類研究證據,那就憑大家平時和同性戀者相處的印象和感覺。總之,要累積足夠多的積極證據,說服社會大眾:各種擔憂真的不太可能發生、或者發生了也不嚴重、可以接受。

人類天性趨向保守,對新東西感到不安和排斥很自然,有時也的確不太理性。不過,理不理性是適度與否的問題,並無絕對標準,認為吃新藥會七孔流血而死恐怕太杞人憂天;但擔憂新藥可能有副作用或對健康造成長期損害,倒也很難說是毫無根據。所以長期下來,社會總是要求任何新東西上市前先說服大家,除去基本擔憂。

對同性婚姻的擔憂真的毫無根據嗎?

認為小孩和同志在一起就會變成同志恐怕是過度擔憂、無憑無據,但細細思考更深層的想法,背後倒也有幾分道理。

性傾向受先天及後天影響有遺傳學研究顯示性傾向有遺傳性;但也有同卵雙胞胎(基因相同)一為同志一非同志的案例,顯示基因不能完全決定性傾向。,同性戀大概不會傳染,然而當小孩是雙性戀或者性傾向處於同性戀、異性戀之邊緣,視同志理所當然的環境會不會使得本來傾向和異性交往的小孩選擇和同性在一起?當同性婚姻也叫婚姻,會不會讓本來應該會選擇異性婚姻的性傾向邊緣人更有樣學樣、更理所當然地選擇同性婚姻呢?

有一些跡象顯示,同性戀者比異性戀者更開放,更傾向婚外性、多伴侶,伴侶忠誠度較差這種現象至少有兩種解讀:(1) 同性戀真的和開放的性態度有因果關係;(2) 由於社會壓力,態度比較不開放的同性戀傾向者不敢公然出櫃,造成那些已知出櫃的同性戀性態度開放的比例較高,伴侶忠誠度差縱然不是道德錯誤,卻也意味著離異可能性高。認可同性婚姻會不會變相認可了「伴侶忠誠不重要,彼此高興就好」的態度?認可這種態度會不會導致伴侶、配偶彼此更不傾向培養好的關係,導致婚姻、家庭更不美滿、離異可能性變高?

有人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純屬自由與個人選擇;卻也有人認為生育率很重要,異性戀及婚生子女是人類繁衍及維繫社會之基石、涉及公共利益,故社會當提供適當驅力,使有成為異性戀潛力的孩子盡可能成為異性戀、盡可能生兒育女。有人認為伴侶忠誠不重要;卻也有人認為,為了顧及子女身心發展,應盡量減少伴侶不忠誠及離異的可能性。

如果我們可以說:「憑什麼社會鼓勵異性戀、鼓勵生兒育女,卻不鼓勵同性戀?憑什麼社會鼓勵一對一終生廝守,卻不鼓勵多對多開放關係?這是歧視!」
那麼,我們是否也能說:「憑什麼社會鼓勵智育而不鼓勵美術音樂和體育、鼓勵理科而不鼓勵文科、鼓勵科學而不鼓勵哲學、鼓勵服務業而不鼓勵農業、鼓勵貧戶和身障人士卻不鼓勵一般老百姓?這是歧視!」

我們不應該懲罰同性戀、不應該懲罰性開放的人,可是我們的社會沒有懲罰他們,只是獎勵異性婚姻、獎勵生兒育女、獎勵彼此忠誠而已呀!獎勵錯了嗎?我們的政府、社會難道不能鼓勵任何東西嗎?(不過這「獎勵」根本少得可憐啊......看看多少異性情侶寧可選擇不婚!)

至少就「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結婚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生育率」「同性婚姻不致嚴重影響家庭美滿、離異率、子女身心健康」等方面,敝人以為這些算是合理擔憂,同性婚姻支持者要設法讓社會大眾安心。

是的,主張「有害」的人要舉證,但主張改變現狀的人也有舉證責任,不能說服大家相信「有益」,也要說服大家相信「無害」,因為現在是這些人要說服大家、要大家接受他們。

2. 有好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

一直不太喜歡拿憲法論證......

憲法並沒有明文宣示要保障婚姻自由,當然也沒有明文宣示保障一夫一妻制或同性婚姻。

要講理由,大概也只有「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憲23),一夫一妻制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所以憲法保障她。

然而社會秩序是變動的,如果有一天同性婚姻成了現今的社會秩序,憲法是不是也應該轉而保障她呢?

什麼時候我們會有理由相信同性婚姻是現今的社會秩序?敝人以為有個相當簡單的判準──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是不是社會常態?

對,同性婚禮只是個儀式,沒有實質法律效力,但法律不禁止。如果大家普遍認同也願意舉辦,我們還有什麼理由主張同性婚姻不是社會秩序?反之,說同性婚姻是社會秩序,事實上卻顯然沒幾個人為同性戀者舉辦婚禮,說得過去嗎?

當然,同性婚禮只是參考,還有哪些東西可看出同性婚姻的確是人們認同的社會秩序呢?不妨想想 :b

社會改革的現在式與未來式

假如有研究顯示同性戀性濫交比例高、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該怎麼辦?

有些人會想:那就不要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嘛!

有些人則認為:不!我們不能就此斷定這是同性戀的問題。我們應思考這些問題是同性戀本身造成的,或是制度的缺失,或是其他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導致,並改進這些問題。簡單地說:相關不等於因果

敝人以為,是的,我們不應草率認定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就此認為不應該允許同性戀領養子女;不過,我們也不該草率認為問題一定與同性戀無關。

我們應仔細思考各種可能,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是不是其他因素導致?比如「社會環境對同性戀及同性戀養的小孩不友善」?這問題似乎不在同性戀,而在社會大眾的偏見。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的態度,也許子女身心健康受影響的情況就不會發生了?

當然,問題不那麼簡單,首先我們要找到可能的因素,接著我們要確認排除那些因素真能解決問題,然後我們要考慮排除那些因素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副作用多少?人們是否能接受?最後,改變那些因素需要多少時間?如果需要數年、數十年,那麼在此之前,我們是不是仍應該禁止同性戀領養?除非我們重視同性戀者的領養自由勝過子女身心健康。

認為「同性戀者領養的子女身心健康普遍比異性戀者領養的子女差不是同性戀本身的問題」、「同性戀者應該能領養子女」的改革者們,請仔細思考:有多少證據能證明問題在其他方面而不在同性戀?有什麼明確的領養制度或社會改革方案能讓同性戀領養子女又不損及子女利益?這些方案多久才能達成?「同性戀者能領養子女」是未來理想、或是現下可行?

小結

拉里拉雜談了許多,希望大家有所思考:

婚姻涉及的權利義務,似乎不是「人人該有的基本權利」:如果是,為什麼只允許異性戀人和同性戀人而不允許近親戀人、不允許結拜兄弟姐妹、不允許摯友、不允許兒童、不允許多對多、......?要平等,為什麼不毀家廢婚,除卻一切特權,達致終極的平等?

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社會想要彰顯某些親族、男女、文化上的神聖意涵?是國家出於公益目的想要給某些對象獎勵和特惠?或只是要規範一個人與另一位「最親密、最重要的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同性伴侶生活上常需要和「最親密、最重要的人」得以共享某些重要權利義務,這些是不是可以透過伴侶制度達成,而不訴諸同性婚姻呢?伴侶制度應該允許哪些人,除了同性伴侶,是否也要允許異性伴侶、摯友、結拜兄弟姐妹、近親關係呢?

改變規範標準,只要「未有證據顯示有重大危害」就是充分理由了嗎?基於過度簡單的理由開放同性婚姻,如何不接著開放更多形式的婚姻呢?廣設大學會導致大學學歷貶值、人人有金牌會使金牌失去意義,廣開婚姻會不會讓婚姻名分不再有意義呢?

人們對制度改革多少有所擔憂,比如是否可能變相鼓勵到不打算鼓勵的價值觀和態度,影響結婚、生育、忠誠?有沒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能讓大家安心呢?

長久以來的親屬關係都沒考慮過同性配偶的定義,尤其當他們領養子女,我們如何因應這些新關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有沒有想過呢?同性配偶有權利施行人工生殖嗎?

新制度是否適合現今的社會環境和文化觀念呢?或者應該先調整某些制度、調適某些社會文化觀念,待大環境許可再尋求修法呢?

敝人理解很多反對同性婚姻的人迷信頑固、無理取鬧、各方面都歧視同志,他們不只反對同性婚姻,也反對伴侶制度及一切對同性戀的待遇......

然而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反對同性婚姻」就只是不支持同性婚姻。很多人的考量是:同性愛情和異性愛情的確很像,法律應該賦予他們和異性婚姻很像的權利義務,社會應該給他們和異性夫妻差不多的優惠;但他們畢竟有微妙差異,因此基於公共利益及其他考量,法律不宜賦予他們和異性戀者一模一樣的「婚姻」、「配偶」名分及權利義務。這些人不會反對為同志們爭人權、爭福利,他們或許現在還不支持同性婚姻,卻不排除作為未來目標;或許不支持同性婚姻,卻非常支持伴侶制度;或許不支持目前的伴侶制度草案,卻支持其他形式的制度改革,目的都還是讓同志過得更好。

希望大家理解,目前不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不都是歧視同志、不想給同志人權、自由與福利,很多還是想幫忙的朋友,分清楚「敵友關係」之前,希望不要誤會、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b

參考資料

  1. 公視:有話好說:同志婚姻立院審查!台灣將成亞洲第一?人人平等?家庭毀壞?同性婚姻合法?正反思辨!
  2. 國內外多元成家制度比較
  3.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攻防論戰
  4. 鄉民整理的民法保障的婚姻相關權利

9 則留言:

  1. 偶然的路過~ 覺得寫得很有意思!
    是排除宗教色彩 非常中肯的一篇文章~ 當然也很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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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理性、客觀、溫和的分享,態度與論述都很棒!!
    謝謝您!跟您借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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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很喜歡您的這篇文章。
    也喜歡您的用詞,平靜、和氣也中肯。
    期盼大家都能用這樣的心情來溝通這個極端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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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好意思
    我覺得您上述所舉的類比與同志的情形不同
    念不唸研究所 籃球打得好不好都是可以經由後天努力達到標準後而給予的資格

    可是同志卻是生下來就如此,沒得選擇
    在他沒得選的情況下, 而造成他二等公民的身份 是否該被改善?


    另如果說婚姻二字是專屬給異性戀的制度
    但是這個制度裡包含許多國家上的權利
    是同樣生而為人的同志所不能擁有的

    如果政府願意另創一個給同志的制度(ex.伴侶制度或是婚姻的另一個名詞)
    而實際上包含異性戀婚姻裡所能享有的種種權利
    這樣異性戀會願意接受嗎?

    另謝謝版主能夠從各種不同觀點來看待這個問題
    帶我不一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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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阿查不妨再想想,兩者差別真的那麼大嗎?

      性傾向有天生的成分,卻也和環境有關,死死忠忠只愛同性的人並不多見,雖不能說全部,但很多人的確並不清楚自己愛誰,在同性與異性之間反覆徘徊。歷史上很多同性戀和異性結婚,並育有子女,不說明那是可以「努力達到標準」的嗎?

      讀研究所、打籃球固然有努力空間,先天限制有時還是難以超越,有些人就是智能缺陷或沒天份,怎麼努力都讀不上去,怎麼練習都運不好球,這又怎麼說呢?


      至於另一個問題:「異性戀者能否接受伴侶制度」
      嗯...今天大幅改寫了文章,可以看看,或許會有阿查要的。

      這問題我沒有答案,而且這本來就是本文希望大家深思的。

      我目前想到的是,可合理預期伴侶制度導致結婚率降低,因為本來只想生活方便而不擔負生育及文化包袱的戀人再也不必結婚了,當伴侶就好。
      結婚率降低會不會延及生育率降低?這就難說,畢竟這些人多半本來就不想生,且真的想生還是可以結婚。
      這結婚率降低是真的不好,或只是讓大家減少了不必要的文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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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非常佩服您的精闢分析與論述,相信可以給鼓吹或贊成「多元成家」的人再加三思。

    也許我中文程度不夠,您的標題「怎樣才能支持同性婚姻?」乍看之下好像是要探討以何種方法可以用來支持同性婚姻,但其實是在講支持同性婚姻的前提條件,好像變成「教我怎樣才能支持同性婚姻?」,意思變成「我們能支持同性婚姻嗎?」

    敝人有一想法,呼籲教育部把「婚姻」二字的部首「女」字旁改為「人」字旁,抱歉打不出這兩個字,教育部必須另創新字才行。先達到這一小步,也許就能繼續邁開大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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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議作者在分析一件事情時,尤其是基本定義,不該用個人臆測。
    例如: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
    是不是人權,至少要回到法律層級的定義,而不是個人臆測「這是不是人權」

    大法官已經解釋: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所以才給予這權力。

    我看網路有許多人,在探討公領域的事情,總是喜歡用「個人臆測」來定調,然後自顧自的研究起來。這樣的探討態度,並不合乎理性討論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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