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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0

人人犯我,我犯人人?

某甲打算騎車時,發現車籃上放著不知何來的垃圾,該怎麼做?哲學哲學雞蛋糕老闆 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看官您同意嗎?

另一個故事中,學生甲早上到學校時,發現自己桌上放著不知名人士吃剩的餐盒,甲一怒之下把餐盒摔到地上。老師來處理時,要求甲依慣例把便當盒清理乾淨丟回收筒,這處置公平嗎?甲辯稱「餐盒不是我吃的,為什麼要我洗」,這理由可接受嗎?

我有苦衷,我可以犯法?

如果您同意上述理由,請思考這個例子:甲詐騙集團把某乙的畢生積蓄詐騙一空,缺錢的某乙鋌而走險,綁架了某丙的小孩,向某丙勒索鉅款,最後還撕票。警方循線逮到某乙,法官判案時,某乙辯稱:我不是故意犯法,是詐騙集團害我沒錢才不得已這麼做,要罰就罰詐騙集團吧!如果您是法官,會怎麼判?

相信多數人會同意這個做法:某乙應承擔擄人勒贖及撕票的刑責,也必須對丙付起民事賠償。詐騙集團一事另案處理,假如真的破獲了甲集團,甲集團應承擔詐欺的刑責,並且對乙付起民事賠償。

這是兩個案子,某乙的責任不會因為身為受害者而解除,因為某乙的犯罪行為是出於自由意志;同時,甲集團也沒有義務承擔乙擄人勒贖與撕票的罪行。

被騙的某乙缺錢確實很可憐,然而他可以工作賺錢、向親友借貸、甚至上街頭乞討,卻不會因此有作奸犯科的權利!此外,法律規定的罰責是有裁量範圍的,出於不得已的犯罪和惡性重大、不知悔改的犯罪,法官有酌情調整刑度的權利,然而超出法律範圍以外的豁免是不允許的。

同理,如果該班級對於「垃圾丟地上」的一貫處理都是「要求妥善處理垃圾,初犯不論、累犯勞動服務」,某甲把便當盒摔到地上時,難道不該比照一貫約定懲罰?假如事後真的抓到了某乙,某乙難道不該比照「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約定懲罰?

再想像:假設乙只是把吃剩一半的餐盒放在甲桌上,甲摔餐盒卻濺得滿地都是。甲有權要求乙把濺得滿地的剩菜剩飯弄乾淨嗎?

這裡可能會有個小難題:如果「垃圾丟他人桌上」的一貫懲罰也包括「要求妥善處理垃圾」,某甲處理了餐盒,要怎麼懲罰某乙?不過這可以透過各種巧思解決,比如要求某乙代替某甲做一次打掃工作等等。

結論應該很明顯:做了什麼事,就負起什麼責任。他人可以基於同情而在制度允許下適當寬容,犯罪者卻無權要求人們放他一馬。

確實,犯罪受害者通常有苦衷、很可憐、很無助,兇手常逍遙法外,抓到兇手也往往得不到補償。然而痛苦歸痛苦,沒有人有權把自己痛苦施加在他人身上。

我被威脅,我可以犯法?

在車籃垃圾的案例中,Kris 主張某甲有權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某甲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情勢脅迫的。這類似於被恐怖分子威脅去改變政策的政府。

這類比明顯有問題:恐怖分子有明確的要脅行為,也明確要求了某項政策。然而並沒有人以恐嚇等方式威脅某甲不把垃圾丟到地上就如何如何,某甲完全可以自由選擇把垃圾載到警察局報案,把垃圾丟到垃圾筒,或把垃圾丟到地上或其他車籃上。

威脅有很多種,威脅手段有對錯之分,威脅訴求有對錯之別,整體情境亦有緊急與否之異。

如果威脅訴求是錯的,我們多半會認為不該妥協,比如政府官員與政治人物被威脅改變政策或違法辦事時,他們不該屈服,而應該要求警方保護或請保鏢保護自己及家人,並且堅持合法、正確的做為。在威脅之下做了違法的事,教唆者自然有罪,妥協的犯罪行為仍須承擔法律責任,黑社會老大利用把柄唆使小弟作奸犯科,小弟難道無罪?除非像拿槍指者官員要他簽章這種立即的危險,符合避免緊急危難的自保行為才是法律可豁免的。

如果威脅訴求是對的,被威脅者當然還是應該照做,比如校長知道某老師喝花酒,並握有證據,他要求老師改段考考卷不得循私,否則舉發,老師還是應該照做。但即使如此,倘若威脅手段涉及違法,威脅者還是有罪,比如寄黑函威脅老師秉公批卷。

如果 Kris 的類比成立,即使寫黑函要求甲把垃圾丟地上甲都不該照做,那麼無人恐嚇時,甲又怎麼可以把垃圾丟地上呢?如果黑函是要求甲把垃圾丟到垃圾筒,除了應懲罰寫黑函的人以外,甲又有什麼理由不遵從呢?

即使被「威脅」,我們還是應該盡可能做對的事,不是嗎?

這是人家的份內工作,所以我沒錯?

Kris支持甲把垃圾丟到地上的另一個理由是:清潔人員的工作本來就是處理垃圾,因此垃圾丟地上不會造成他人負擔。

然而,此理由若成立,不只車籃上有不知名垃圾的某甲可以丟地上,任何人任何時候亂丟垃圾也是可容許的了,不是嗎?

這不就是「奧客」心態嗎:廁所有人掃,所以我可以大便亂拉、小便亂濺、馬桶不沖、衛生紙亂抽、沾血棉片亂扔;處理客人不滿是店員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店員胡亂要求;治療、安撫病人是醫生的工作,所以我可以對醫生大呼小叫……。

當然,這說法是有問題的。首先,垃圾丟到地上,在清潔人員處理以前,所有路人都得忍受髒亂的不悅、甚至踩到地雷的痛苦。其次,如果大家都不亂丟垃圾,清潔人員負擔大幅減少,政府是不是可以雇用較少的清潔人員,把納稅錢拿去做其他重要的事呢?

最後,亂丟垃圾不只缺德,被發現也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處以1200~6000元罰鍰。如果您是警察杯杯,開罰時某甲辯稱:「亂丟垃圾的確實是我,但是有人先把垃圾丟在我車籃上。」您會放過他嗎?難道不是要他舉證,然後政府就有兩份收入了(笑)?

依照原文,Kris不一定主張每個人都能亂丟垃圾,而是把車籃上的不知名垃圾轉移到地上,不會造成清潔人員額外的負擔。然而這仍有明顯的問題:本來清潔人員不會(也不應)處理他人車籃上的垃圾,現在他們必須處理被丟到地上的垃圾了,負擔怎麼沒有增加呢?

幫壞人做事,變相助長惡勢力?

Kris 還有一個主張:如果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豈不是變相助長惡勢力?考量到這可能是某乙對某甲的罷凌,甲不應該有責任處理垃圾。

這推論有幾個問題:第一,「甲沒有亂丟垃圾的權利」並不蘊涵「甲有責任妥善處理垃圾」,甲如不想處理,可以在看到垃圾時向師長報告,要求老師和同學協助追查真兇、要求真兇處理,或者大家共同處理(嗯...如果某甲有辦法說服大家相信垃圾不是自己的...)。Kris 從「甲沒有處理垃圾的責任」到「甲有亂丟垃圾的權利」的推論缺乏適當理據。

第二,某甲幫某乙處理垃圾,的確有可能導致以後某乙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問題是,某甲把垃圾丟到地上,難道某乙以後就不會都把垃圾丟某甲桌上了?如果真的想減少這種可能性,我想大家都會同意,向師長舉發、把事情鬧大才是有希望的做法。

第三,霸凌確實是可能的,如果某甲覺得自己被欺侮、被罷凌了,他的確應該向師長舉報,相信大家都會同意,老師和校方應該妥善處理。

不過,餐盒留在桌上一次很難被認為是「霸凌」的充分證據,有可能是某甲昨天放學吃便當自己忘了,有可能是一陣風把附近的餐盒吹到某甲桌上,有可能是其他同學借用桌子不小心忘了,有可能是夜間上課的叔叔嬸嬸阿公阿嬤留的,甚至整個故事根本是某甲杜撰的......通常要長期重複地發生,或桌上的垃圾量顯然超出合理範圍,才會覺得是霸凌吧?

小結

要是吃剩的餐盒出現在我桌上,我會怎麼做呢?我可能選擇自己洗乾淨回收;也可能問大家是誰丟的,有人承認就請他處理,沒人承認就報告老師。如果只是一兩次,多半會選擇前者;如果是履次發生,會比較傾向後者吧。同理,若是垃圾出現在車籃上,一兩次我可能會自己處理;情節嚴重就會積極尋求進一步的追查、報案。

當然,我的確可能在極度不滿之下把餐盒亂仍、車籃垃圾丟地上,然而這畢竟是錯的,若被舉發,我也責無旁貸。守法是公民社會的美德,犯錯負責亦是天經地義,大家如果少一點自私自利,多一點守法與公德心,我國還會是法治差勁的國家嗎?

9 則留言:

  1. 威脅的類比還有一個問題:恐怖份子威脅政府,通常是為了完成其最終目的,然而在車籃垃圾的案例裡,把垃圾放進車籃的人已經達到目的了(把垃圾處理掉),而且人通常早就不見蹤影了。無論被丟垃圾的人屈服與否,都不見得對放垃圾的人有影響,把垃圾丟到垃圾桶的行為也不會造成迫切的威脅,說是「正遭受威脅」,不如說是「已然受害」。受脅迫強制下的非自願行為,雖然不見得完全無罪,但多少是可以被原諒的;受害後要做些什麼事情,卻是自己可以決定的,不能用加害者的犯行去合理化(儘管情感上可以),所以真的得分開處理。我覺得Kris太過強調其中的非自願性了,但是把垃圾丟到地上是有那麼非自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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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管是自己的或是別人塞過來,沒有人會認為把垃圾亂丟是正確的,但此案件反映出的是組織/國家社會中矯正/法治無法有效及時保障受害的問題,亦即「遲來的正義」困境。如果受到的傷害不大,也許我們可以咒罵幾句或一笑置之(其實那就等同放棄對加害人的懲罰了);如果是親人被害、名譽掃地、生活保障崩潰呢?從羅賓漢到梁山泊到非法正義,沒有人想造反,只有官逼民反(其實是法逼民反)。
    對不騎車的人來說,車上多一包垃圾無關痛癢,但是對依賴小綿羊通勤,且隨身大包小包生財器具,又適逢上下班趕時間的巿井小民來說,這很容易變成壓垮正常社會行為的最後一根稻草,我10分鐘後店要開門,家裡小孩上學有東西要拿還要順便買菜繳水電等雜事一堆,現在竟然有人讓我菜籃裡多一包家庭垃圾還沒有用指定垃圾袋包起來???我們是不是該對法治以外的灰色行為多一份理解,即使那並不等於認同,而不是用自私自利和公德心打發過去。
    難怪亂世重典有其支持的脈絡,也許有人可以延後對懲戒行為的執行時點,不過相對地,時間利息要反映在與其犯行不對稱的誇張刑度上面,這或許可以說服某些人維持所謂的高度法治社會,但這種社會其大眾心理會健康嗎,那又是另一個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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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別說亂丟垃圾這種小事,更重大的犯罪者多半也有深深的苦衷與難言之隱,偷搶拐騙往往是生活所迫,生活所迫常來自社會、制度上的不公不義,許多重罪犯更是因此憤世愱俗。

      店員對顧客發飆,因為上級亂罵讓他心情不好;護理師打錯針,因為天天加班又帶小孩蠟燭兩頭燒;員工偽造文書,因為老闆塞太多工作不如期完成還會被炒;餐飲業者搞黑心食品,因為物價上漲生存不下去......他們犯錯讓人遺憾,他們苦衷也令人同情,然後呢?然後他們可以理直氣壯說「錯不在我」嗎?

      很多人會闖紅燈,燒錄盜版光碟,盜印別人的書,偷拿他人的文具......這些行為不是不能寬容、也非不可原諒,重要的是有沒有誠心,有沒有悔意,有沒有對的態度。沒人抓就罷了,被抓還強辯找藉口,那是健康的心理嗎?是明白是非對錯的人該有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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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我所說的是正義來得太晚、傷害難以彌補的問題,也隱含有法律遭遇缺陷時如何處理的問題,而你只在意對與錯的絕對性。如果事情有這麼簡單,那麼當一包垃圾出現在菜籃裡的時候,整個社會就應該放下一切,立刻抓到原兇並且嚴懲不殆,而不是叫受害者乖乖吞下去,自行負擔垃圾處理成本,還不準他吭一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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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意你的觀點,我們確實不該只停留在譴責與懲罰犯錯行為,比如,醫護人員犯錯,我們不能總是追究個人責任,還得考慮整個醫療體系的系統性問題,甚至像健保壓榨等制度層面的問題都需要思考。

      然而,你可能誤會了我和其他幾個人的意思:譴責這些case主要不在犯行本身,而在心態。如果他們明白是非、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有所愧疚,不會有那麼多人罵;然而他們根本認為那是他們的權利、他們完全沒有做錯事,這就非常可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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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關心的標的從未改變,就是探討所謂正義在合理範圍、時效以外的空白地帶,個人以至於社會如何處理應對、挽救甚至補償。我已經使用超過500字敘述這件事,如果您還有疑問,請另文提出。

    至於評論他人心態屬於個人選擇,我的選擇是不評論,因為我無法得知他人的思想及心態為何,且這樣使我落入審判良心犯的道德困境,如果您覺得有可議之處,那是您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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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就你的立場,推薦幾個專論,如果你有興趣進一步發展,可以去看看這些理論基礎及相關討論(小聲:其實中正大學的哲學系在哲學史上的基礎一直很差。也許是分析哲學的特色吧,邏輯技術化。=3=):

    A. Smith《道德情感論》,關於合宜感。
    I. Kant《道德底形上學》(法權論與德行論)。中譯本最晚應該2013年會出來。
    J. Rawls《正義論》這本應該被推薦到爛了XD。《道德哲學史講演》
    M.Slote等人編著的Three Methods of Ethics:A Debate。主要是瞭解一下三個主要倫理學理論的爭論。

    以下是我自己也還沒讀,但對你的目前的立場是有幫助的:
    I. Berlin,Two Concepts of Liberty。
    P. Blackledge,Marxism and Ethics。

    嗯‧‧‧這個問題是有發展價值的。
    但我認為你的文字使用不夠精煉,太多情緒在裡面,
    提了很多問題的例子,但卻沒能掌握那些問題是甚麼,將它用文字表達出來。

    比方說,你常舉例如何如何,然後問這樣是否侵犯/脅迫對象,這種問法不僅沒有問到甚麼,而且易於閃躲。(論閃躲是鬥不過分析哲學學者的)
    這只是抓到問題的皮毛,沒有碰觸到髓。
    你應該要問的是,這些例子侵犯到那些受脅迫對象的甚麼質(要素)。而不是一直問是否侵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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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換句話說,你給予質疑的理由都不夠明確。
    又給了太多的開放的問句,
    很難瞭解你想主張甚麼,僅能得知你反對或贊成甚麼。

    不要害怕自己的直覺或推論,
    不要一直換例子舉類比,類比只是包裝紙的功能,不是說沒用,但是實際用途不大。例子舉多證明不了甚麼。
    你應該是“舉證”,加上類比便於理解後,然後說「因此我們可以確定,~~造成了~~的~~,所以~~是不合理的」
    舉證是要證明你的直覺或推論,也就是證明「為何~~會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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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接著是你的文章的質疑:

    首先,政府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罰兩份錢一事,與垃圾對他者的侵犯在文章中沒有甚麼關係。

    根據合法律性不能夠說明合理性。
    如果沒有這項法律,所以我們就可以對他者進行侵犯?

    垃圾對他者的侵犯是因為垃圾本身對於道德主體的權利造成傷害,而不是因為亂丟垃圾違反了這項法律,所以才對道德主體造成傷害。
    是因為亂丟垃圾傷害了道德主體,因此才制定了法律來進行處罰。
    是因為社會構成的合理性遭受破壞,所以才建構法律來保障,而不是因為先有了法律,才來確定合理性。

    在你的說法中,
    難道因為法律可以使政府獲得資金,
    且若從根源斷絕我們可避免垃圾的侵害,
    所以政府可以制定《禁止包裝飲食法》、《赤足步行法》、《強制裸奔法》來減少垃圾、增加財政收入?
    一切都是上帝的福祉、觀音的濟世、君王的恩賜,都符合法律,所以都是合理的?

    這裡產生兩種危險,
    首先,把道德與法律給解構了,使兩者互不相干,並把道德判準與法律判準混淆了。
    其次,這裡產生統治的合法性危機,所以如果我老子是李剛、我兄弟是阿榮,叫政府附加但書,我可以亂丟垃圾、酒駕、超速?如果法律先行於道德正當性,那麼任何有能力染指司法制度的人都可以理所當然地進行違反道德之事,因為都是合法並得政府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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